标准仓单质押法律风险浅析
2012-12-21霍冰
□霍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2)
标准仓单质押法律风险浅析
□霍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2)
标准仓单是货主在期货交易所里拥有货物的物权的表现形式。现实生活中,货主为满足流动资金的需要,存在以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业务需求。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仓单已明确纳入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范畴。本文从标准仓单质押的合法性、现实需求、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对该质押方式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标准仓单;质押;法律风险
标准仓单是仓单的一种,是指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交货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自交易所签发之日起生效。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以标准仓单为主要担保方式,商业银行基于一定的质押率和质押价格向融资申请人发放贷款,用于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或用于其满足标准仓单实物交割资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对于提高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丰富了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内容。但由于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涉及借款人、出质人、银行、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等多方当事人,涵盖标准仓单的出质、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解除及质权行使等多个环节,故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必须加以审慎分析和防范。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及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1993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正式成立并推出期货交易,并于1998年成为国务院正式确定的三家期货交易所(郑州、上海、大连)之一。目前,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有硬麦、强筋小麦、绿豆、棉花、白糖、PTA(本二甲酸)、菜籽油等。全国共有约180家期货公司,其中有168家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注册并进行期货交易。在期货市场充满生机活力的形势下,商业银行与期货交易所加大合作力度,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越来越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
据悉,2000年交通银行就推出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2002年建设银行在上海推出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最近几年,广发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均推出了此项业务,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还有一定局限,各家银行的相应管理办法都不甚成熟,业务的开展带有一定的探索和试运行性质。另据郑州市场调查,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约在2003年开始在郑州市场上操作,2009年末融资余额约为15亿元,以单笔贷款额700-1000万元、期限6个月的业务类型为主。目前市场上办理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建行、中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均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提出申请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其中光大银行市场份额占比最高,基本占到市场的70%。
二、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分析
(一)标准仓单质押的性质
标准仓单是仓单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具有仓单的普遍性质,是一种有价证券和物权证券,在各国学说中,常有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两种不同看法,而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看,明确将其定性为权利质押。首先,我国《担保法》把关于仓单质押的规定放在权利质押一章中。《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由此可见,仓单质押在我国法律上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其次,如果认定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押,则说明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但是,仓单是一种特殊的物,并不是动产,而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有价证券,仓单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拥有仓单即意味着拥有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正因为如此,转移仓单也就意味着转移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上记载的权利义务与仓单是合为一体的。从纯粹意义上讲,仓单本身并无价值,有价值的是仓单上记载的财产权利。因此,仓单质押不能认定为动产质押。第三,区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标准在于标的物不同。之所以认为仓单质押为权利质押,最主要的是仓单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物,其可以 “使商品之担保利用及标的物本身之利用得以并行。”[1](p818-819)所以,可以这样说,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单,但实际上该仓单质押存在于对仓储物的返还请求权上。如果否认这点,则在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便无权向仓储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而只能将仓单返还给出质人,由出质人从保管人处提取仓储物,然后为债务清偿。如此,设定仓单质押就行同虚设,无任何意义,还不如直接设定货物质押了。第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出质人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知,在仓单质押中,“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是仓单质押的标的权利,而非动产质押中的货物为质押标的物。
综上所述,仓单质押的性质应为权利质押而不能为动产质押,标准仓单质押的性质同此理。
(二)标准仓单质押的合法性分析
我国《担保法》第75条及《物权法》第223条中,都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将“仓单”列入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之一。2004年7月,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04]89号文”批复同意建设银行试点开办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请示,因此该业务在行业业务监管上得以准入。2007年4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44条将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提供融资和担保”等禁止性规定,改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等,从明确禁止转变为有条件限制,为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预留了空间。至此,标准仓单质押的开展及其合法性已取得法律及行业监管的支持,不存在障碍。
三、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现实需求
(一)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银行发展创新、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内在需求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信贷结构,减少银行呆坏账的发生。银行呆坏账的产生因素是多方面,既可能是经济波动引起的,也有产业变化的影响,同时还有经营管理问题。因此,银行在经营管理中为避免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常要求借款人提供一系列的担保,而标准仓单具有流通性好、价值高、易于变现等特点,为有效改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提供了良好契机。此外,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有利于加强银行业和期货公司的合作,促使银行业务创新,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对银行而言,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从而有利于丰富客户资源,发展客户群体,有利于提高银行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题的有效途径
长期以来,虽然银行信贷不断增加,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约有80%的中小企业存在贷款难和融资难的问题。[2]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多种担保方法,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方式。因此,探索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符合国务院指示精神,对帮助有产品的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有重要意义。同时,仓单质押贷款有助于解决企业在货物交割回款前占用大量资金的问题,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
(三)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
标准仓单是制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商品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注销等业务。由于标准仓单流通性好、价值高等特点,颇受银行业的欢迎,商品交易所若因此而与银行合作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则丰富了商品交易所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内容,有利于其吸引更多的客户资源,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
四、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性问题
《物权法》第224条明确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由于质押物为电子化仓单,不存在权利凭证,故质权的设立也即质权应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而作为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部门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登记机关的法定性,即需要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授权,如土地抵押登记部门为土地管理部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为人民银行;股权质押登记部门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二是登记机构的权威性。三是登记机构的统一性。四是登记内容的公开性,即能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可供查询登记内容的公开渠道。
但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部门,故现实操作中“以商品交易所作为质押登记部门”的做法并未取得明确的法律支持,严格来讲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质押登记部门,因此,关于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标准仓单质押率引发的法律风险
期货市场的特点是受许多复杂因素影响,期货流通性好,价格变动快且幅度大,因持仓成本等原因,其价格走势未必能与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一致,这就需要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合理评估质押价值,从而确定合理的质押比率。否则,评估价值不准,特别是价值偏高时,将会给银行留下较大的风险隐患。
(三)标准仓单质权实现中的法律风险
一是防止出现违反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现象。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因法律明确禁止双方当事人在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将质押物直接约定为归质权人所有,因此,在设定标准仓单质押权时,对质押权的实现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法且合理的约定,避免因违法而导致无效的情形。二是由于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设立及解除需出质人提供相关密码和加密器,因此,出质人的配合与否将对质押权的实现产生较大的影响,应防范因出质人的不配合而导致无法顺利行使质押权,从而影响债权安全的情况发生。
五、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中法律风险隐患的防范
(一)有效解决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合法性问题
由于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标准仓单的质押部门,而标准仓单又是电子化仓单,无法实现权利凭证的交付。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惯常做法,我国法院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按照部门规章或交易惯例和交易规则进行审判,因此,标准仓单质押的合法有效性问题的当务之急,是通过司法解释或证监会发文的形式,对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部门予以明确。
同时,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为确保质权的有效,除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要求签订《标准仓单质押合同》外,还应按照当前的商品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交易惯例,及时在相关商品交易所申请特别通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二)合理设置质押物的质押价值及质押率
综观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法规,关于贷款比例及质押率的问题,法律一般对此不做限制性规定,而完全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自主约定。因此,为确保该质押物可以达到担保目的,及其价值可以完全覆盖贷款债权的实现,贷款人应充分认识到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且期货价格的走势未必完全依赖于现货市场额实际情况,在确定质押比率或授信额度时,考虑到上述因素的影响,与出质人充分协商,合理评估质押物的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及质押比率,同时,就质押物的价值结合期货价格的波动设定一个合理警戒线,当质押标准仓单项下的期货商品市值下跌一定幅度到该警戒线时,质权人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出质人补足相应的保证金或者补足标准仓单作为质押或者有权根据约定处置该标准仓单,并将处置标准仓单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债权。
(三)质权实现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质权人在实现质权的过程中,应防止出现违反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情形。应在贷款发放前由出质人对质押物的处置出具相应的处置委托书,或在贷款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中,对质押物的处置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在委托书或相关合同中出现将质押物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违法性规定。同时,由于标准仓单的出质有赖于商品交易所的配合,事前应与商品交易所签订相关合同,就一定条件下处置标准仓单时商品交易所应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商品交易所的不配合而导致仓单无法处置变现。
(四)设定行之有效的操作流程
⒈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公司基础资料、贷款申请资料等,由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核定。
⒉实地核查拟质押标准仓单的真伪性,由商品交易所向银行出具该标准仓单确实存在,且其上记载事项与实物相一致的书面证明。
⒊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标准仓单质押合同、资金监管协议等,并预签仓单处置所需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同时与商品交易所就开通商品交易特别通道、能及时处置标准仓单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三方协议。
⒋冻结标准仓单。借款人、贷款人到商品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交易所的通行规则及普遍做法,在商品交易所开设会员特别席位与特别通道,将标准仓单质押到在商品交易所开立的特别通道下,仓单所有权过户到贷款人名下,以此方式实现仓单的交付与占有,确保质押手续的合法有效性。
⒌发放贷款。完成质押登记手续后,贷款人按照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核定的质押比率等,发放相应的贷款额度,并根据期货价格的波动就质押物的价值设置一定的警戒线。
⒍质押权的实现。当质押物价值因价格波动而达到或低于警戒线时,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相应部分的贷款已满足质押物价值需要,或是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是增加新的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已满足贷款安全需要。当借款人无法满足上述需要或当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实现质权,即通过商品交易所处置变现质押物,以处置所得现金用于归还贷款债权,从而实现债权的安全回收。
综上所述,在商品交易所“提供平台、提供服务”的前提下,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对借款人而言,可以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银行业而言,可以改善信贷结构,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对期货公司而言,有助于市场的发展和吸引更多的客户资源。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完善和期货市场的发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对各方都将产生一定的积极意义。
[1]郑玉波.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探析 [EB/OL].论文资源库,http://lunwen.5151doc.com.
(责任编辑:徐 虹)
On the Legal Risk of 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 Pledge
Huo Bing
As one of unified warehouse receipts made by Futures Exchange,the 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 is the symbol of the owners'ownership of the property rights of goods.In practice,for the seek of funs flowing,the owners have to loan from banks on the mortgage of the pledge of the 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s.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legal regulations,warehouse receipts clearly belong to the field of document of title,which can be legally mortgaged.This article has an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the legitimacy,the real need and the legal risk of the 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 pledge,hoping to offer some enlightenment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pledge.
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the pledge;legal risk
D923.2
A
1007-8207(2012)06-0109-04
投稿日期: 2012-02-17
霍冰 (1973—),男,河南郑州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金融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