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评议切莫缘木求鱼
2012-12-21卢鸿福
□ 卢鸿福
探讨与争鸣
乡镇人大评议切莫缘木求鱼
□ 卢鸿福
日前,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召开人大评议工作动员大会,确定2012年镇人大评议对象为大流、民田、齐沙、西太隆等4个村落以及政法系统、城建系统。据悉,这是该镇人大首次对村委会一级开展工作评议(2012年6月1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乡镇人大开展评议活动不是什么新鲜事。近年来,一些乡镇人大借鉴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把评议工作的开展作为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选择一至几个部门单位开展工作评议,评议工作的开展为规范基层行政行为,推进乡镇政府的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是,由乡镇人大组织对村委会的评议,还是第一次。所以,一经报道,立即引起热议。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组织对村委会的相关工作进行评议,其出发点是好的,这种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的探索精神也值得肯定,但是,乡镇人大工作的创新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很显然,对村委会工作的评议超越了乡镇人大的职权。
首先,从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来看。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非政权组织,也非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所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没有行政执法的职能,也没有向镇人大报告工作的义务,因此,人大评议村委会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精神相矛盾。
其次,从评议的主体来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明确规定,意味着对村委会工作开展评议的主体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尽管沙田镇人大在制度安排上,考虑到由各自片区人大代表评议相应的村委会,但是,总体来说,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村委会是一种越位的行为。
再次,从评议的内容来看。据报道,沙田首次对村委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任务情况、对村发展方向是否清晰及具体措施落实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情况、为民办实事的情况、对人大通过的《沙田镇水系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及落实措施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这些很大部分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人大无权、也没有必要对村委会自治的工作开展监督。
因此,沙田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对村委会的评议可以说是缘木求鱼,画蛇添足,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而且严重影响了乡镇人大的权威。事实上,乡镇人大探索和实践的空间很大,就评议工作而言,可以进一步扩宽范围,比如,组织对乡镇(属)部门工作的评议、对政府工作的评议、对群众关心的重点项目进行情况的评议、对某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议。同时,更应注重评议的实际效果,对评议意见及时交办,对存在的问题跟踪监督,追踪问效。总之,乡镇人大工作的创新,只有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大胆探索和实践,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