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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

2012-12-21陈静梅文永辉

广西民族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马尾津贴苗族

陈静梅 文永辉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下简称“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关键。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方都加大了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文化部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申报推荐、评审与公示、资助传习活动、建立传承人档案等等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法律层面上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规定。云南、贵州等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四级传承人认定、命名、保护机制。

可以说,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已经进入了规范化的良性轨道,只是目前的保护还仅是一种整体保护方案。笔者在贵州的田野调查表明:这种整体保护方案没有考虑到各类型传承人的具体特点,很多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使保护的实效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非遗传承人进行分类保护。

一、非遗传承人的整体保护方案

2003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首次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确立较为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方案:一是确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二是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三是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四是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既可促进相关保护机构的的建立,也可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习俗予以尊重,还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机构并创造促进它的利用;五是通过教育、宣传和能力的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和传承;六是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方式,强化其价值和传承。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沿用的就是上述整体性保护方案,即将各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设立专门的机构,制定一套自上而下的整体保护措施,将分散的、无组织的各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国家层面进行抢救、整理和保护、研究。具体到非遗传承人,其整体性保护方案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第一,传承人命名制度。将传承人认定、命名为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 (地区、州)、县 (区、市)级的传承人,这既是对传承人技能的一种政府层面的肯定,也是对传承人技艺的一种褒扬,还是一种荣誉性的鼓励和精神性的权利。截至2012年,国家共分三批命名了2735名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全国各地方命名的省、市、县级传承人数量更为庞大。

第二,传承人生活补贴、津贴制度。这是目前对于传承人保护最为实际的一项措施,目的是通过向传承人发放固定的生活补贴、津贴,改善传承人的生存、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够专心专研其技艺,并从事传承活动。如国家级传承人每年能得到10000元的补贴;贵州省级传承人每年能得到5000元补贴;在贵州黔南、黔东南州,州级传承人每年补贴3000元,县级传承人每年补贴600元。

第三,部分传承人和传习单位得到了传习活动的资助,使他们得以开展传艺授徒活动。例如,全国贫困县——甘肃省环县,每年拨给国家级非遗项目道情皮影剧团老传承人每人500元做开展传习活动的补贴;云南、湖北、湖南等地的一些较好的少数民族歌舞传习所,也得到了相应的资金资助,进行传习授徒活动。[1]

第四,有一批代表性传承人获得大力资助。由保护单位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做抢救性的录音和摄像,为代表性传承人精湛技艺的活态保存或数据库建立,准备素材。例如,辽宁省国家级传承人、著名的民间故事讲述家谭振山老人,获得国家20万元的资助,由保护单位对老人讲的上千则民间故事做录音摄像工作。

此外,学界对非遗传承人的整体保护提了很多建议,并做了很多工作。如有学者主张为传承人提供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建立定期表彰、传承人的交流等制度。[2]传承人的普查和“口述历史”的记录也是传承人保护中的重要工作,如云南省文化厅编著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收录了云南230位国家级和省级的传承人和传统文化资料保存者名录,简单介绍了他们的人生历程和技艺;[3]又如贵州省文化厅、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写的《传衍文脉: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小传》一书,对贵州省37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传衍事迹作了简要记述。[4]王文章主编的“中国民间艺术传承人口述史”丛书,就是传承人口述历史记录的杰出代表。该套丛书目前共出版10册,记录了唐卡、剪纸、年画、皮影戏、惠山泥人、土家织锦、陶瓷、风筝、布袋布偶、雕漆10种具有鲜明特色的民间艺术发展历程,记录下这些传承人的技艺传承过程,他们的精湛技艺,以及他们对技艺的思考。

二、非遗传承人整体保护的局限性及分类保护的必要性

政府和学界对非遗及其传承人进行整体性保护,通过总体性的运动和世界性传播,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实现了社会群体对非遗的最大关注和响应,[5]其作用毋庸置疑。随着非遗及其传承人保护的深入,忽视非遗及其传承人内部差异的整体保护策略之局限性正日益显现。笔者通过对贵州黔南、黔东南两地四十多名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访谈,发现即便在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年龄甚至不同性别的传承人在生活境遇方面差别很大,对保护的诉求也存在极大差异,同样的保护方法,其效果迥然不同。

首先,传承人的生活境遇差异很大。经过这些年来媒体对部分传承人各种充满感情和传奇色彩的报道,传承人逐渐被建构成这样一个形象:他们坚韧地守护传统文化家园、艰难地传承民族文化薪火,但往往生活贫困,命运悲苦。①比如有媒体这样报道对苗族古歌国家级传承人王安江:王安江穷,是由于他38年来一直痴迷、苦恋苗族古歌的搜集整理。没有足够的精力来支撑这个家,妻子、儿子、女儿—个个相继离他而去……为了搜集苗族古歌,王安江历尽沧桑。吃尽苦头,甚至险些搭上性命。尽管如此,王安江仍在苦苦追求……有人说,王安江疯了!也有人说王安江“走火入魔!”也许是他那股痴迷搜集整理苗族古歌的疯劲,曾经感动许多新闻媒体的记者,感动北京奥申委官员廖晓义等许多国内外专家、学者。参见张少华.苗族古歌传承人——王安江[N].贵州都市报,2006-11-06.然而,稍微理智地思考,即可发现这样的形象建构其实非常刻板化。传承人并非是一个整齐划一的群体,笔者在黔南、黔东南调查发现,就生活境遇而言,即便是黔南、黔东南这样贫富差距较小的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传承人的生活水平差异也非常大,表现如下:

部分传承人生活富裕,对非遗产品进行了产业化经营。如水族马尾绣省级传承人宋水仙、韦桃花,通过经营马尾绣制品,在三都县城买了房,宋水仙收集了价值上百万的马尾绣制品,韦桃花在县城有四个门面销售马尾绣;丹寨县的苗族蜡染国家级传承人王阿勇与省级传承人王阿板、韦祖春合作,在丹寨县城开了公司,在家乡排调镇雇佣了20多名妇女生产蜡染制品;另如丹寨石桥古法造纸国家级传承人王兴武,对造纸类型做了很大改进,在石桥开发成旅游景点后,还从事住宿、饭店的生意,收入可观。这些传承人的生活水平大幅超过了一般市民。

很多传承人靠着祖辈相传的手艺过着殷实的生活。如三都县三洞乡的马尾绣县级传承人韦家敏,靠着祖母传下来的手艺和天赋的绘画才能,销售马尾绣制品和绣布,家庭年收入能超过10万元。马尾绣的其他传承人和普通的马尾绣绣女每月也能通过马尾绣获取1000到3000元不等的收入。2010年,三都三洞乡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833元,据此推算,这样的收入应可维持一个家庭在当地较高的生活水平。此外,雷山县西江镇的苗族银饰制作的国家级传承人杨广宾,在成为传承人后,其银饰制品价格可以达到普通工匠的十倍;雷山县丹江镇的苗族芦笙制作国家级传承人莫厌学成为国家级传承人后,订单量大增,可以养活一家;雷山县丹江镇虎阳村人国家级非遗项目苗寨吊脚楼营造技艺省级传承人唐炳武,从1965年开始给人建造房屋获取收入,生活水平较普通村民要高。

然而,多数传承人与当地社区普通人的生活无异。如从江县小黄村被称为“侗族大歌窝”,曾经先后出过“小黄十姐妹”、“九朵金花”、“十二罗汉”等名噪一时的大歌演唱团队,获得过多次国家和省级歌唱大赛的金奖。以2005年为例,“小黄十姐妹”夺得了多彩贵州歌唱大赛的“金黔奖”,获奖时县里曾经答应每个月给她们发500元工资,给20万元建“歌堂旅馆”搞旅游,但最终政府的承诺没有实现,十姐妹各散四方,到处打工漂泊。“小黄十姐妹”中的贾美兰,在当地被称为“女歌王”,她还参加中央电视台“神州大舞台,家乡展风采”的比赛,荣获第一名。虽然已是州级传承人,但她至今还出外打工,农忙时才回家干农活。

事实上,笔者调查发现,象王安江那样因为传承民族文化而命运悲苦的人十分少见。对多数传承人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一种生活方式或谋生工具。“因传承民族文化而致贫”这样的逻辑对多数传承人并不适用。

其次,传承人的保护诉求差异很大。国家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非遗传承人?对此,传承人的诉求差异也很大。比如宋水仙、韦应丽等马尾绣传承人认为单个从事经营太累,希望政府能在资金、政策和经营人才方面给予扶持,使她们的马尾绣经营能做大做强;水书先生潘正安等人认为他们从事的一些活动被认为是迷信,政府的人瞧不起他们,不能光明正大地完整传播水书文化,希望得到正名;侗族大歌传承人贾美兰、贾福英则希望当地能够把旅游真正地搞起来,让他们能够安心唱歌、教歌,贾美兰还希望政府能够说话算话,把承诺的每月500元的固定工资等事情落实。在“侗族大歌窝”小黄村,很多村民反映传承人的认定不合理,一些公认唱歌、编歌水平高的人 (如潘玉平、潘正章、潘锦仁、洪林妈等)没有入选为传承人,希望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地评选出传承人,否则影响他们唱歌的积极性。也有很多人对国家采取的保护措施不以为然,例如,苗族芦笙制作传承人莫厌学、丹寨石桥古法造纸传承人潘玉华等人提出,非遗本身就是他们谋生的一种手段,国家采不采取保护措施并不重要,有市场他们就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没有市场了自然就不做了。

再次,保护措施的效果差异较大。由于传承人的生活境遇以及保护诉求差异很大,国家采取的保护措施所起到的效果也存在很大差别。以目前最主要的非遗传承人保护措施——发放津贴为例,对普通的传承人而言,该笔津贴确实能起到鼓励传承人的作用。如小黄村的农民人均年收入不过2600多元,一笔上万元的传承人津贴,足以使传承人维持富足的生活,该村的国家级传承人潘撒银花、吴仁和均表示,有了这笔钱,他们完全可以安心地教唱歌。丹寨县排调镇也改村的苗族锦鸡舞国家级传承人杨秀超、杨昌芬,台江县方召乡反排村的反排木鼓舞国家级传承人万正文也表示,有了每年8000元的津贴后,他们觉得舞跳得好是一件值得尊重的事情,也愿意积极地去教别人跳舞。然而,对于那些相对年轻一些的传承人来说,每年三五千元的津贴并不能让他们感到满意,如侗族大歌传承人贾美兰认为,她在外打工每月也能挣2000元左右,几千元的津贴意义不大,如果政府每月能够给她发放固定工资,哪怕少一点,她也感到比较有安全感,愿意留在家乡做贡献。

另外,对部分传承人而言,其本身家庭生活富裕,传承人津贴只是锦上添花,对其所从事的传承工作并无实际意义。如对宋水仙、韦桃花、王阿勇、王兴武等经营有成的传承人而言,每年5000元或8000元 (1000元)的省级、国家级传承人保护津贴,只不过是在自己不菲的收入之外再多一小笔收入而已,对他们从事的经营工作并无丝毫影响。再如三都水族自治县西洋村三组的水书文化省级传承人杨胜帆 (男,水族,1921年生),其子、孙均在外做生意或为官,家境殷实,长期不在村内居住,本身年老耳聋,每年发放5000元的生活补贴,事实上对其也无实质意义,他也不可能从事水书文化的传承工作。

此外,看似数额不小的传承人津贴,似乎也并没有促使传统社区形成学习非遗的热潮。笔者在调查中,大多数传承人均认为他们有教授徒弟的义务,但他们几乎都承认不可能完成县里面规定的任务,其主要原因在于年轻人多数都出去打工了,没时间学,也没多少人愿意学。而水族马尾绣能在当地部分水族地区成为热潮,起主要作用的还是市场的力量,而非传承人教授的结果。[6]因此,传承人整体保护方案的局限性已经暴露无遗,有必要对传承人群体加以细分,推行有特色的分类保护措施。

三、从“效用”视角推行传承人的分类保护方案

前已述及,我们有意无意地将传承人“神圣化”、“悲情化”,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以津贴为主的整体保护措施,但是,对于传承人而言,他们在社区中也就是一些普通的艺人、匠人,他们之所以愿意传承这些民族文化,更多还是因为这些传承项目“有用”。我们不能把非遗“知识化建构”成为脱离社区民众日常生活需要的“奢侈品”,把传承人“类型化想象”成为社区敬而远之的“神人”。让传承人从神圣回归世俗,从“效用”的视角来设定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也许是更为有效的传承人保护策略。本文根据非遗项目在现实生活中的效用划分,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可以转化为某种产品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维系传承人的生存,一般工艺类非遗即属此种类型,如贵州水族马尾绣、苗族蜡染、芦笙制作、银饰制作等即属此种类型。

二是能提供某种有偿社会服务,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传承人可以靠此谋生,如民族医药传承人完全可以靠行医为生;水书文化的传承人水书先生,可以通过为水族民众提供宗教服务谋生;苗族吊脚楼营造技艺的传承人,可以通过为他人建房谋生。

三是原本作为传统社区的一种生活方式,不是传承人的谋生手段,但在现代社会的异文化中衍生出另类观赏价值,能够为传承人带来经济利益,如侗族大歌等传统音乐的演唱者可以通过在城市演出获取收入甚至谋生。

四是作为传统社区的生活方式的特点没有改变,也没有演化出为适合现代社会需求的新价值,传承人不能靠此谋生,如传统礼仪、节庆等。

当然,上述的分类并非绝对,比如一些传统戏剧,虽然不能在现代社会获得经济上的成功,但在传统社区中既是一种生活方式,也作为一种祈福、禳解的仪式,可以为传承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由于非遗对传承人的“效用”大小不一样,传承人传承该项目的“动力”就会有很大不同。对传承人进行分类保护,就是要将有限的资源用在特定的对象上,以激发传承人的传承“动力”为目的,采取多样化的分类保护措施。根据对非遗项目“效用”的上述分类,可以采取如下的分类保护策略:

第一,市场化保护。

对于有较大市场价值的非遗项目,主要是工艺类非遗,如马尾绣、苗族蜡染制作、银饰制作等非遗项目,由于其传承人可以靠此谋生,传承人的传承动力非常大,实际上无需政府投入资金鼓励传承。可以采取市场化的保护策略,由市场来推动非遗传承,政府在其中只需做好公共服务,如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打击假冒产品、提供政策、贷款扶持、人才培训等,起到“守夜人”的作用。

尽管刘魁立、乌丙安等著名学者认为“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商品的时候就不再具有原来的功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和亵渎。”“当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没有做到家的时候,就将其推向市场进行开发利用,实际上是等于把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撕成碎片,各取所需。”[7](P58)但是,就笔者在贵州三都、丹寨等地的调查来看,通过马尾绣、苗族蜡染这些知名度颇高的工艺类非遗来发展经济既是当地政府的意愿,也是当地人强烈的意愿。我们也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这使当地社会更加和谐 (外出打工的人少了,留守儿童问题不存)、农民发家致富等实实在在的好处,此类非遗的市场化是挡不住的潮流。至于如何防止过度市场化、防止工业化的假冒制品败坏非遗名声,应是值得政府考虑的问题。

第二,扶持性保护。

对于能够提供一定有偿服务、但服务功能正逐步减弱,传承有一定困难的非遗项目,如水书文化、民族医药、苗族芦笙制作等传承人,可以采取扶持性保护的政策,通过发放一定津贴保障传承人的基本生存,维持其家庭生计。同时,辅之以其他一些个性化的扶持措施,如对水书先生和部分民间戏剧提供的“禳解”等宗教服务,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其“正名”,去“污名化”;对民族医药传承人,通过适当考核,令其取得执业资格,同时获得民众认可。政府还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为传承人提供免费广告宣传,提高其知名度,增强传承人服务社会的内生能力。

第三,半体制化保护。

部分非遗项目本身没有提供有偿服务的功能或者此方面功能很弱,如侗族大歌、苗族古歌、苗族锦鸡舞等,其传承人特别是年轻的传承人,在外打工能获取不错收入,即使发放一定的津贴,也很难吸引他们在家乡从事传承工作,但其本身有留在家乡发展的强烈意愿。对于此类传承人,可以通过半体制化的方式吸引他们留在家乡从事传承工作,即并不将他们纳入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但可以通过聘用合同让他们部分享受体制内的待遇,如聘用部分优秀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美术、民间舞蹈的传承人进入乡村学校担任教师,发放大幅低于编制内教师的工资,同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使他们获取稳定感和认同感,提高其传承文化的“动力”,在不大幅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通过半工 (农)半传的方式,实现非遗的有效传承。

四、结语

总体上,现行的非遗传承人整体性保护方案,在行政上也许是经济和高效的,但由于忽视了非遗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特点,与非遗保护的原则相违背。这样的保护模式,在现实中可能收效甚微,甚至给非遗造成“保护性破坏”。因此,区分非遗传承人的类型,让传承人从神圣化回归世俗化,根据非遗项目对传承人“效用”差别的大小,细分传承人传承文化的“动力”,有的放矢地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这也许才是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必然路径。当然,非遗的“效用”随着社会变迁会不断变化,传承人传承文化的动力也会跟着不断变化,在此过程中,有必要不断地根据社会现实来改进分类保护的策略,因势利导,用相对较小的成本,达成各类非遗文化的永续传承。

[1]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日益规范[EB/OL].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8-10/31/content_129711.htm.

[2]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J].文化遗产,2008(1).

[3]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

[4]贵州省文化厅.传衍文脉: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小传[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9.

[5]孙正国.论非物质为遗产传承人的类型化保护[J].求索,2009(10).

[6]陈静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背景下水族妇女性别角色和社会地位的变迁[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6).

[7]安学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以云南巍山彝族打歌为例[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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