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制度伦理的缺失与重构
2012-12-21杨延冰
杨延冰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陕西西安 701168)
一般来讲,政治伦理是由政治伦理价值、政治道德准则和政治行为主体的道德品质等三个方面组成的。那么,执政伦理也相应的包含着执政价值理念、执政制度伦理和执政主体的道德品质等三个方面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政制度伦理是保障执政价值理念“正当存在”与实现,对执政主体的道德品质发挥重要影响的基本规则。执政制度伦理作为执政伦理的核心,在执政伦理体系的建构与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制度设计入手,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实现社会公众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尤为重要。
一、执政制度缺陷与执政制度的伦理缺失
(一)党在领导和执政过程中存在权利错位
党政关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政治关系,也是一种基本的伦理关系。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过程中,确立了执政党的地位。一般意义上的执政都是指一个政党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国家的权力机构,并以该政党的代表为主掌握国家权力机构,从事对整个国家的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或者说“执政是一个政党通过合法的途径在国家权力中占主导地位,并通过国家权力将自己的治国主张贯彻于国家的政务管理过程中的活动。”[1]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的不同涵义表明了二者的职责的重要区别。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共产党领导与共产党执政的涵义没有严格区分,导致人们认识上出现了偏差。普遍认为,共产党领导就是共产党执政,把领导和执政混为一谈。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集领导党和执政党于一身,领导党与执政党合为一体。在传统的以党代政的政治格局下,由于党的领导职责与党的执政职责未做严格的区分,导致了执政党权力过分集中。由于党政关系上的不明晰,从而造成了党的领导职责与党的执政职责不分,制度化建设缺乏规范。
(二)制度出现伦理缺失
所谓制度的伦理缺位,是指在制度中所蕴含的自由与权利、民主与法治、正义与公平、责任与服务等伦理精神没有充分地在制度安排中体现出来,使得制度的某些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没有到位,造成制度的伦理缺失。
制度伦理与道德规范之间有着重要的关联。首先,执政者的信任对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良性运行具有主导责任。洛克、霍布斯曾指出,信用和信任是政府和社会秩序的主要原则基础。同时,政府信任也构成政治合法性之根基。霍尔巴赫认为:“在不道德的国王统治之下,恶德本身也变得高尚起来”[2]。孔子也说:“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3]执政者要善于塑造崇高的品德示范公民,那么,这些崇高的品质便会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具有。
由此可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使伦理精神、伦理要求和道德原则真正纳入到政府制度体系,并使之具有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是制度伦理建设非常重要的一环。但目前对制度的伦理要求更多地还只是停留在意识形态领域,还没有真正形成制度要素,更没有在制度中真正实施。
(三)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法规纸面化现象
所谓“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法规纸面化”,是指一方面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法规大量涌现,另一方面对其立法、执法效果却不佳,使得一些法律、法规仅仅停留于纸面上,并没有在实际的人们行为中生效。究其原因,有多种多样,如执法不力、权力至上、监督不到位、惩处过宽等,但根本的原因在于只重视法律、法规的工具性价值,忽视了法律、法规的目的性价值。
邓小平同志也曾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4]任何法律、法规不可能是没有价值蕴含的纯粹规则,而是有其内在价值的。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内在价值只有与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基本价值追求相吻合,才能最终获得认可而取得普遍效力。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传统伦理与法律价值、权利本位与法制观念、主人意识与现代守法精神存在着背离现象,这就使得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内在精神和时代价值未能得到很好的认同和内化,使得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成为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伦理制度的一种基本方式,就是通过不断的法律制度化,把约束人们行为的伦理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伦理制度的实现,应该建立在法律等正式制度比较健全的基础上。而这种法律正式制度的健全,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伦理规范的法律化衍生而来的。也就是说,伦理制度的一种基本方式,就是通过不断的法律制度化,把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
二、执政制度伦理的重构
(一)公平正义是执政制度伦理的首要价值
公平正义之所以是执政制度伦理的首要价值,因为它“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5]公平正义既是贯彻以人为本核心价值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注重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石。只有在公平正义伦理原则指导下的执政行为,才能尊重人民群众所应享有的权利,也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因此,在实践中,执政党加强执政伦理建设,必须始终将实现和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执政党一方面通过抽象的执政行为促进公平、正义,即制定体现和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方针政策,提出体现公平、正义实现的立法建议,另一方面在具体执政行为上则通过自己推荐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行动去塑造党的执政形象。比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清正廉洁,自觉抵制权力腐败;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通过将伦理道德要求制度化,健全伦理道德激励机制,以法治为基础,使执政主体“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6],从根本上为加强党的执政伦理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民主法治是实现制度伦理的基石
民主法治对于制度来说是十分重要与必要的。现代政治对执政党的要求不在于如何公平正义,而在于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可能。从执政实践的层面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必然涉及到制度层面,即民主和法治。法治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是公平正义的价值在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执政实践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民主法治也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与西方国家政党执政在执政价值理念和执政方式上的不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不仅仅是与政府的行政权发生关系,更重要的是与人民发生关系,与人民这个统一战线或政治联合体中的各阶级各政党发生关系。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的利益,人民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也是国体与政体之间最基本的政治关系。由此可见,民主法治是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伦理价值理念相符合的基本要求。
(三)个体道德自律是执政制度伦理的保障
从执政主体个体伦理建设角度出发,执政制度伦理的实现还需要依靠个体道德自律。自律是指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节制。自律本质上是人对制度的自觉遵守。现代社会的自律,不是单纯对自己欲望的节制,也不是单纯依靠自我向内的伦理道德修养,而是基于对执政制度的认识、对执政制度内在精神深刻领会的基础上的自觉遵守。
当前,在我们党内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部分党员干部执政意识淡薄,对共产党的执政规律缺乏科学的认识与研究,缺乏执政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没有很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党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7]。由此看来,如果执政主体伦理道德“自律”缺位的话那么执政权力的滥用也将是难以避免的。加强执政主体道德责任,首先要使各级党员干部明确自己的权力意义,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掌握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责任,是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而不是用于个人谋利的私权。执政党党员尤其党员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只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其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这种责任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尊重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政治事务的参与,真正实现执政为民。因此,只有通过养成执政主体良好的道德行为,才能通过执政行为将党的执政理念外化,才能发挥好制度和体制的功能,才能形成良好的执政作风和执政态度[8]。
(四)从制度伦理化到伦理制度化,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不渝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执政党加强自身执政能力建设,是对执政规律的尊重,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为了更好地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执政党应该将伦理道德引入到制度中。对约束执政党的伦理道德法律化,这些制度力图使执政党的个人利益与其担任的公职不发生冲突,并以之作为他们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行动准则。如:西方国家可以通过道德委员会、道德巡视员实施强硬的监控,对违反伦理道德的自然人或法人给以经济的或其他形式的处罚,对有关领导人提出弹劾。美国的道德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职业伦理制度的官员和证券商处罚相当严厉,其形式包括责令道歉到巨额罚款以至监禁。这表明,西方国家的统治阶级非常注意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实现伦理制度化。
为此,党不仅要在观念上大胆创新,破除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官本位、金钱至上、忽视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观念;而且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水平,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这对于建立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系,顺应政治民主化的潮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张恒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4(1),4-17.
[2][法]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M].商务印书馆,1994.330.
[3]论语·颜渊[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127.
[4]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33.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
[6]胡锦涛.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解放日报[N].2004-03-10(1).
[7]刘小丰.政治伦理化与党的执政伦理建设[J].岭南学刊,2008(1),29-33.
[8]杨延冰.新时期党的执政伦理建设探索[J].飞天,2011(11),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