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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特色的文化立法体系借鉴各国文化立法的经验

2012-12-21冼志勇

党政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驱动战略

冼志勇

完善中国特色的文化立法体系借鉴各国文化立法的经验

冼志勇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体系,可以借鉴世界文化强国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从比较法角度来看,以美英为代表的市场成长驱动模式,以韩日为代表的政府战略驱动模式,以德法为代表的混合驱动模式的立法经验,有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传统的基础。完善我国文化立法体系及其立法模式选择,要以“文化强国”的新思路,结合《决定》、《纲要》确定的文化发展规划,走特色化、差异化的文化立法发展之路,构建以文化基本法为核心,文化促进法为基础,涵盖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化交流与文化安全的文化立法体系。

文化立法;立法模式;模式选择

“十二五”时期是促进文化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关键阶段。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深刻调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国内中央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的实施,国外各种文化斗争尖锐复杂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以立法形式增强我国文化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完善中国特色的文化立法体系更具紧迫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体系,可以借鉴世界各文化强国立法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的统筹规划。世界文化立法模式可划分为以美英为代表的市场成长驱动模式,以韩日为代表的政府战略驱动模式,以德法为代表的混合驱动模式。

一、市场成长驱动模式(美英模式)

市场成长驱动模式的核心在于:在市场与政府驱动文化立法所经纬交织的力量网络中,市场的成长对文化立法的驱动力量更具有决定性作用,体现为“强市场,弱政府”的形式,即市场对文化发展发挥强大的指引作用,政府功能弱化。

此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市场成长驱动模式主要是由文化产业市场中的市场主体如生产商、销售商等,按照人们的日常文化需求来发展相应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而政府并没有统一的文化基本法,仅按照人们所需要的各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领域进行相对细分立法,这种主要依靠发挥市场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来指导文化立法的模式属于一种自下而上的立法模式。美国与英国在世界上均是对文化产业市场的法律保护最为成熟的国家,其文化法律体系构筑相对完善,但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美国《联邦税收法》以税收的角度对国内的文化产业给予支持,《版权法》和《文娱版权法》以版权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而英国则在电影、戏剧、文化创意产业、艺术赞助等领域制定相应的文化法律法规*具体为《电影法》、《关于刺激企业赞助艺术办法》、《英国艺术组织戏剧法》等。。英国近年在文化立法领域也开始尝试突破与创新,作为市场成长驱动立法的国家,英国对文化创意产业尝试先发布产业发展规划、后颁布实施政策的形式,突破文化创意产业的立法瓶颈。

二、政府战略驱动模式(日韩模式)

政府战略驱动模式的核心在于:以政府文化战略以及配套政策措施为主导力量,体现为“强政府,弱市场”的形式,即政府强势介入,市场引导弱化,政府的文化战略在文化立法过程中对立法客体的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

此种模式的过程与特点在于:第一,把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以国家力量驱动文化立法,使国家意志在文化立法中具有主导性地位和作用。例如从1999年起,韩国政府为实施其“文化立国”战略,连续四年颁布涉及文化领域各个方面的全方位产业发展规划,为制定文化基本法做准备*分别为韩国1999年《文化产业振兴五年计划》、2000年《21世纪文化产业的设想》、2001年《文化韩国21世纪设想》、2003年《漫画产业发展中长期计划(2003-2007年)》。;第二,以国家战略为前提,构建文化立法体系。韩国政府与日本政府根据其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相继颁布并修订了全国统一性的文化促进法律,其后韩国在电影及录像制品、出版与印刷、文化著作权等领域,日本在文化艺术振兴、文化研究交流等领域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文化立法体系。

三、 混合驱动模式(德法模式)

混合驱动模式的核心在于:在市场与政府驱动文化立法所产生的力量“天平”博弈下,或许在具体的文化立法领域(如电影业)政府更具主导作用,但市场与政府在国家文化立法的地位冲突中,整体上却维持着微妙的平衡关系。

此种模式的特点在于:首先,文化立法权是“集权”与“分权”的结合。由于德国政府采取市场成长与政府管理并行的国家经济管理模式,导致德国的文化产业管理与文化立法也采取“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模式,即中央政府在文化立法的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拥有文化立法权限,但对于某些文化领域的立法权则下放至地区、自治市政府。其次,“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自身调节”有机地结合。法国政府与市场中的国有文化单位、私营文化企业共同驱动法国文化立法。法国至今构建了《税制总法典》、《文化赞助税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具体为《法国博物馆法》、《税制总法典》、《文化赞助税法》、《企业参与文化赞助税收法》与《电台和电视法》。,对税制、文化赞助及企业参与文化赞助税收、电台和电视、博物馆等文化相关产业和事业提供保障,并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国家财政预算(源自文化部、外交部、教育部)以及地方政府为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所进行的资金补贴和扶持。

四、各国立法模式对我国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通过综合分析世界各文化强国文化立法模式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出各国文化立法模式的成功经验和规律,为创新和完善我国的文化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包括文化立法要体现“文化立国”战略,重视文化立法整体规划,完善法律体系的经验,文化保护和文化产业、事业、市场管理立法的经验,建立多元化的文化立法支援体系的经验,文化立法既要适应本国国情,亦要适应全球化和国际化趋势等经验。

但各国文化立法模式的成功经验,有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传统的基础。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必须要坚持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立法原则、传统和价值,尊重中国文化的本土性、多元性与地区发展差异性。完善我国文化立法体系及其立法模式选择,要以“文化强国”的新思路,结合《决定》和《纲要》确定的文化发展规划,明确中国文化特色和资源优势,走特色化、差异化的文化立法发展之路,构建以文化基本法为核心,文化促进法为基础,涵盖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化交流与文化安全的文化立法体系。

D922.16

A

1008-9187-(2012)04-0020-0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水平学术团队专项重点项目(SKG201003)

冼志勇,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 成都 6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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