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黄碱“通缉令”
2012-12-21
□ 本刊记者 郭 鹏
麻黄碱“通缉令”
□ 本刊记者 郭 鹏
9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引起公众不小的反响。
“今后,买感冒药会像买车、买房一样,需要实名制并限购。”
“围堵”麻黄碱
近日,《民生周刊》记者走访北京的几家药店发现,原本很平常的感冒药购买流程,随着这个刚下发不久的通知而有了变化。购药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购买数量也有了限制,每人只允许买两盒“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药品。
“麻黄碱复方制剂”指的是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品,生活中常用的“白加黑”、“新康泰克”、“日夜百服宁”等感冒药都属此列。
在朝阳区管庄路的一家百姓大药房,《民生周刊》记者看到新通知要求的登记售药已经开始执行。当顾客向售货人员表示要购买某种属于限购范围内的感冒药时,售货人员会让他们提供身份证,并进行登记。
“现在买感冒药虽然比以前麻烦了,但新规定的背后一定有它的必要性。”在朝阳区石佛营的一家平价药房内,正在购买感冒药的王女士说。
从消费者对持证登记购药的反映来看,大部分市民还是能接受这项措施的。因为他们了解到,“感冒药里含有一种叫‘麻黄碱’的药剂,少量可用作药引,多量可制作冰毒。”
正是因为麻黄碱的特殊性,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致使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提取麻黄碱制造冰毒,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至2011年,全国缴获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达120.47吨。
据了解,制毒犯罪分子多采取雇佣人员多次购买的方式,向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此外,少数药品零售企业片面追逐利益,存在违规销售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秩序,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管理。
对于9月份出台的新通知,医药行业的专家表示,通过销售端实名制加强对感冒药购买者的限制,对于通过利用感冒药炼制毒品的不法行为,可以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
丢失的麻黄碱
除了在销售端实施实名监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要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销售管理,严格管控产品销售渠道,确保所生产的药品在药用渠道流通。然而,一些药品生产和药品销售企业违规销售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2012年8月16日,湖北省一家药业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药企)接到开户银行通知,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冻结了该公司55000元资金。据了解,原告为山东一家药业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药企)。
事情发生后,湖北药企高度重视此事,并及时向当地药监部门进行了情况说明。
湖北药企的负责人告诉《民生周刊》记者,2012年2月初,山东药企的业务经理谢某与湖北药企联系,申请“布洛伪麻片”(该产品包装规格:10片/盒,含盐酸伪麻黄碱:30mg/片)在当地的代理,并于2月中下旬进行具体洽谈,同时向湖北药企提供了盖有山东药企公章的首营资料(包括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采购人员谢某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上岗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确定代理湖北药企的“布洛伪麻片”,并最终签订了购销合同。
事后,山东药企从其账户向湖北药企账户汇了部分货款。湖北药企收到货款后,立即将20000盒“布洛伪麻片”发给对方,收货人为山东药企的业务经理谢某。3月底,湖北药企收到了盖有山东药企公章的收货回执。
据了解,由于麻黄碱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只有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才可以销售药品,在销售中必须遵守相关部门的特殊管理规定。销售药企除了要遵守普通药品的销售规定即进货企业必须将有关盖红章的资质材料给供货企业备案,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等,供货企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方可进行药品销售外,企业交易含麻黄碱制剂的管控药品,还必须做到在财务上公对公办款,进货企业必须提供企业授权的采购员委托书。进货企业在收到药品后,必须将盖企业红章的销售回执单寄到供货企业。
湖北药企负责人认为,他们和山东药企之间的业务往来,符合国家管控药品销售的有关规定。
可是为什么湖北药企还是被起诉了?
山东药企表示,并未收到该批药品,药品去向不明。据了解,山东药企当时确实和湖北药企有过口头的交易意向。可是还没等到与湖北药企签订购销合同,对方就已经通过物流公司将数量不少的药品发过来,而且收货方谢某并不是山东药企的员工。山东药企描述,湖北药企所出示的一切关于山东药企的相关材料都不是山东药企的真实资质证明和真实公章文件。
加强企业监管
虽然企业双方各执一词,也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但仍然无法避开20000盒管制药品已经“丢失”的现实。
针对此事件,湖北药监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民生周刊》记者表示,会尽快和其他部门合作,争取把流失的药品找回来。虽然目前流失的药品是否落入非法渠道还不得而知,但是不能轻视这些药品危及公众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
虽然此案件中药品流失的原因到底是企业的转移阴谋还是企业操作失误尚未盖棺定论,却给监管部门敲响了一次警钟。
一位不愿具名的药监局稽查队人员对《民生周刊》记者表示,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管控含麻制剂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含麻制剂购销中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将含麻制剂销售到非法渠道并用于制作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于企业在今后的交易中应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民生周刊》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贾思懿。贾思懿表示,医药企业在药品交易过程中,对交易企业的资质及业务联系人的身份应进行严格核实。对业务联系人的授权手续严格把关,防止个人利用业务联系人身份进行不法行为,侵害交易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