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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节目如何做好案件报道

2012-12-14刘秀杰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 2012年6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法制案件

刘秀杰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制节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和推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媒体,法制节目如雨后春笋般兴办起来,但不少问题也随之出现,法制节目中如何进行案件的报道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试就法制节目中的案件报道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1. 在指导思想上,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报道在法制节目中的地位

首先,案件报道在法制节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制节目担负着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任务。为使宣传教育让人们接受,就得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但如果是单纯地进行条文宣传,受众肯定会觉得枯燥乏味,不利于理解和接受。相反,我们采用具体案件,特别是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以案释法、以案讲法的话,既生动又现实,受众肯定会十分感兴趣。比如我们宣传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单纯告诉受众哪条法律修改了,增加了哪条法律,受众听后没有直观的印象,很快就忘。如果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宣传的话,受众势必能在观案、听案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理解枯燥的法律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普法效果。所以说,案件实际上就是法律条文的载体。法制节目通过案件报道,既能及时报道司法活动,又是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

其次,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新闻媒介的主要职能是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无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只是法制工作的一个方面,也是法制节目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制节目在安排上应掌握和控制案件报道的比例,不能一味地用案件报道去取悦受众,而应该适当地分出笔墨去报道我国法制建设的信息和动态成果,去讴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鸡西交通广播的《法在身边》来说,每周五期节目,在重视案件报道的基础上,每周有三期通过案件报道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有一期报道公、检、法的政策动态、成果信息和先进事迹,每周五则固定一期“听众热线”,就听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请律师释疑解惑。这样的安排使法制节目的普法功能、正面宣传以及服务受众的功能得以兼顾,使该节目成为一档政府满意、群众爱听的广播普法节目。

2. 在选材和报道角度上,紧紧围绕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的主旋律,切忌追求猎奇和过分渲染

案件报道的目的在于以案讲法,敲响法律的警钟,以正确舆论引导教育群众。所以在案件的选择上,我们应当多选取发生在人们身边的和对人们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例。如人们生活中遇到的赡养、继承、婚姻、土地、财产纠纷等都是随手拈来的好题材。当然,除了民事案件外,法制节目的制作者肯定也少不了接触那些凶杀、强奸、抢劫等刑事案件,对于这些案件,也是可以报道的,但注意不要过多,相类似的案件也不宜重复报道,且报道时应注意角度的把握。

首先,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应当仅仅就案报案,而是应该通过案件这个载体,告诉受众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或是适用的法律或是判决的依据或是提出问题“引起疗救的注意”。比如,案件报道《三少年与2块1角钱的抢劫案》记录了三个中学生抢劫了2元一角钱,受到法律制裁的事情。案件本身以其独特性、新鲜性具有了较高的新闻价值,开始就抓住了受众的心,但节目并没有局限于对案情的陈述和审判过程的记录上,而是从案件本身拓展开来,让法官解答三少年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并在节目中以清晰的法律条文做链接,同时还通过对孩子家长、老师等相关人物的采访,分析这类案件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节目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在为三个孩子惋惜的同时学到了法律知识,又引起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其次,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描写作案细节和过程,也不能报道那些属于保密范畴的侦破手段。某报纸曾刊发一篇警方侦破绑架案件的报道,文章并没有将着力点放在警方如何打击犯罪擒拿凶手上,而是在犯罪嫌疑人准备、实施犯罪等细节上不惜笔墨,及详细叙述如何逃脱警方追捕的方法。这样的案件报道负面效应大于宣传教育的目的,起到了相反的效果,失去了法制节目应有的本意。

另外,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要避免血腥暴力场面的描写。刑事案件中少不了血腥暴力的东西。用适当的笔墨描写,一方面是案情叙述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调动受众的情绪,激发受众打击犯罪的决心。但什么事情都有一个“度”的问题,如果过分地渲染,也会令受众难以接受,造成受众心理恐慌,分辨能力弱的青少年还会因此产生追求刺激进而模仿。所以我们在对这些场面进行描写时一定要把握好报道的分寸。尤其是电视畫面在处理上,记者要做到血腥镜头能不用的尽量不用。

3. 在报道立场上要坚定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们知道,宣传报道都有各自的立场,不同的立场、角度、报道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报道效果。进入案件的角色多为矛盾对立的双方或多方,无论站在谁的立场上报道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这就要求记者在报道案件时,一定要站稳立场,不要出现专为一方说话、一边倒的局面。笔者曾经见过两档节目碰巧对同一案件进行报道,原告找了一家新闻机构咨询问题,而被告又到另一家反映情况,两家媒体都没有对案件进行全面的采访调查,偏听偏信,结果相同的案情却出现了两种相反的报道论调。事实上,我们实际接触的案件大多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记者如何透过现象找准立场报道案件呢?《真假离婚》是笔者遇到过的一个案件:一对夫妻为参加最后一次福利分房,假离婚后弄假成真,妻子状告丈夫。在采访中,妻子声泪俱下地哭诉称是假离婚,但丈夫一口咬定是真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并没有受感情因素左右,站在“受害者”一方,而是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原告、被告、证人及法官进行全面的调查采访,选取既有客观依据又有法律依据的事实进行报道。之后的法庭庭审也表明,这些事实得到了法庭的采纳,成为判决的依据,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妻子败诉。事实是法庭断案的基础,也是案件报道的基础。所以说,法制节目的记者一定要明白,要想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分出个是非曲直来,不能只看表面现象,依靠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采访调查和观点表达也要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

4. 案件报道要保证法律程序和法律术语规范准确

案件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部分,在语言上,要求又高于其他新闻报道,因为法律有自己的程序和术语,而案件报道又经常涉及这些程序和术语,所以案件报道要严格遵守案件侦查、起诉、审理等法律程序,案件的内容和报道方式、方法都不能违背法律程序。法律用语的使用也要做到准确规范,不可随意滥用。如被告与被告人、拘传与传唤、询问与讯问等,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不尽相同。同时在案件报道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一定要准确无误,哪部法律哪个条款都要清楚、准确。法律不是儿戏,错误地使用法律用语不但影响宣传效果,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

5. 案件报道要特别注意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

我们在报道案件时,同样要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进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新闻审判”。对个别法院判决有争议的案件,在报道时应起引导作用,对案件审判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易发表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以请法律方面的专家适当作些点评。另外,在报道案件时,对涉及国家机密、审判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不应公开的,我们都应从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的角度严格保密。同时对那些正在侦查审理的案件也不宜超前报道,以免舆论误导和干扰正常办案。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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