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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对策

2012-12-14隋国杰田成有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营者市场经济

隋国杰 田成有

【摘 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不断涌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凸显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缺陷。本文通过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关的完善对策,希望能为我国建立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参考。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陷完善对策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起实施。该法赋予了民商法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新的含义。自《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突出成效,它鼓励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制止社会经济中的不当竞争行为,为经营者提供了遵守共同竞争规则的准绳,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作,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涌现出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给执法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的同时,凸显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各方面的缺陷,为保证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十分必要。

1.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缺陷

1.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不清晰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具体来说,“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表述无法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未能涵盖现实中所有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有影响的主体,也与后来的规定存在冲突。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既有合并立法的特点,又有分发立法的特点;既包括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包括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中有5种属于反垄断法中应予以规制的行为,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出现了立法交叉和混乱的现象,尤其是两者的规定不一致时,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此外,列举方式致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调控依据,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

1.2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

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假冒行为仍然猖獗盛行,对违法者制裁不重是一个重要原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空泛笼统,全文只有一个条文对此进行规定;刑事责任方面,更是只涉及销售伪劣商品和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具体规定。

1.3执法效率有待提高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3 条第2 款规定,“縣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补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赋予不正当竞争执法权的部门,除工商机关外,还涉及民政、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等多部门。如此一来,造成多头执法的混乱局面,难以保障执法的权威性和效率。

其次,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来确保调查,主要体现在无权对有关证据进行查封和扣留;未规定被检查者拒绝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承担的责任;未赋予工商部门划拨或者冻结被检查者银行账户中有关资金的权利;导致虽然实际工作中常借助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补充性规定。

2.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策

2.1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相关法律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能全面涵盖。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现实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规范,扩大执法范围。同时,应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明确有关法律问题,例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中的“违反本法规定”,虽然学术界倾向于与是指不仅包括违反第二章的规定,也包括违反第2条第1款中的一般准则,却并无相关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如能明确,可以为法官在使用法律时提供依据,也将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扩大。

2.2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为普遍,而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严厉,使经营者及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相当艰难。违反法律规定时,经营者需承担的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民事责任为辅。当不正当竞争所得利益大大高于被查处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时,经营者将任意违反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加大对不正当竞争的惩罚力度,构建包含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科学责任制度,使经营者无利可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进行刑事处罚,发挥刑事责任的作用。

2.3保障执法机关行使职权

世界范围内,为保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公正与中立,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一般都将执法权赋予了唯一的独立行政机关甚至是准司法机关。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在尊重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充分发挥其经济管理监督职能的条件下,设置独立、自主、职责齐全的专门执法部门是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实施的最佳选择。我国应建立一个专门的竞争法执法机构负责竞争法的实施,避免多头执法的现象。

总之,只有不断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公平竞争,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泽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与完善,《理论界》,2011年6期.

[2] 梁艳华,初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途径《法制与社会》,2010年22期.

[3] 肖扬零,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主体的反思与重构,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4] 庞华玲,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3).

[5] 崔海滨,略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与完善,商场现代化,2008,(18) .

[6] 陈福初,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经济经纬,2007,( 03).

作者简介:隋国杰,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田成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作者单位:隋国杰,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田成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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