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届人大常委会在新一届人代会上能提出议案吗?
2012-12-14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春
上届人大常委会提议案不妥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按此条规定,上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终止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之时。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按此条规定,上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于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由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人大代表,代表资格被终止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当然相应终止,上届人大常委会在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就完成了使命,因而,向新一届人代会提议案不妥。
地方各级各届第一次人代会召开一般5至7天左右,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基本上都是在人代会的最后一两天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新一届第一次人代会召开的时间和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选出的时间并不一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看,人大常委会有两个不同的终止时间,但由于本级前后二届人大代表不能同时都有代表资格,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符合立法理念。建议全国人大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进行修改。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 黎启海
有权提但不宜提
虽然地方各级人大每届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代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但在新一届本级人代会期间上届人大常委会难以行使实体性职权,因此上届人大常委会有权但不宜在新一届人代会上提出议案。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地方各级人大每届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期限与其任期不完全一致。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每届任期,始于本届本级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之时,止于下届本级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之时。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是由本级人大代表组成,其每届任期的起止时间都与本届本级人大代表任期的起止时间应当一致。从法理上来讲,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终止,其行使职权的期限也应当相应终止。然而地方组织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新一届人代会尚未选出新的常委会之前,具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权利。这一规定在法理上虽存在着逻辑矛盾,但却是法律特别作出的一种特殊、例外规定,因此,上届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是依法有效力的。
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上届人大常委会继续行使职权受到客观实际情况的制约。由于上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新一届本级人代会上的代表身份已经不复存在,仅仅具有列席资格,以致未继续连任新一届人大代表的上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上不会再参会。2003年5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请示的相关问题作出答复,在新一届人代会尚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前,上届人大常委会继续行使职权;在休会期间,上届人大常委会不宜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及组织代表活动、任免有关干部等。1987年8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答复,某区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没有依法选出人大常委会,应由上届人大常委会继续召集本届区人大第二次会议。可见,上届人大常委会除了可以继续行使召集新一届人代会的组织权外,难以继续行使其他实体性职权,也就不宜提出议案。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 刘家华
有权依法提出议案
笔者认为,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上届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提出议案。
有人认为当新一届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时,上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当这些代表资格终止时,人大常委会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不能再行使相关职权了。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同时也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因此,即使代表任期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但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上届人大常委会是有权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依法提出议案的。
在人大的历史上不乏这样的案例。例如,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区旗图案(草案)、区徽图案(草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1993年3月举行的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就列入了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即审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两个议案。再例如,1997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草案)》,决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
综上所述,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实践中,在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上届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提出议案。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钱明龙
上届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议案是法律的特别赋予
笔者认为,上届人大常委会完全有权在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议案,是法律的特别赋予。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时,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选出之前,上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期限仍未终止,行使职权完全是合法的。在法律规定的履职期限即将期满前行使提议案的职权,是依法履职的表现,有利于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承前启后。至于有人以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人大代表任期的规定,来否定上届人大常委会在新一届人代会上提议案权,是对法律的误解。要知道,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是关于人大常委会履职期限的规定,而第三十三条是关于人大代表任期的规定,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表面上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附于人大代表的任期,但在法律理解上,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是对第三十三条关于人大代表任期的特别补充或者说是特别规定,是基于人大常委会履职需要而作的在法律上的特别设定,并非矛盾。
可见,上届人大常委会若能在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议案,是法律上对人大常委会履职期限及权利的特别赋予,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承前启后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