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向社会公开建议办理情况等(3则)
2012-12-14
北京:拟向社会公开建议办理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代表或承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提出不宜公布的除外。”
日前,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一审听取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出上述新规定。
这一规定是考虑到人大代表建议及相关部门的办理情况,大多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建立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可避免承办部门“开空头支票”。
同时,为加强重点建议的落实,修订草案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确定需要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承办单位列入下一年度决策研究、工作计划和安排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代表建议不能涉及具体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涉及国家秘密;不能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不能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等。承办单位一旦发现代表建议涉及上述内容之一,经交办机关同意,可以终止办理并告知代表。
来源:《北京日报》
上海:立法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
近日,《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首次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肖贵玉介绍,办法草案针对“7·21”北京特大暴雨灾害和上海市近期连续抵御“海葵”、“布拉万”等台风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热点问题,突出了信息发布、求助信息转送、人员安全优先、交通保障、紧急避难、价格监管等内容。
《办法(草案)》规定:“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统一、准确、及时地公布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滚动发布、及时更新”,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信息”,当统计结果有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不得隐瞒”。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不实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此外,《办法(草案)》还明确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坚持人员安全优先原则,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大面积停电等容易引起踩踏和群死群伤的突发事件后,经营管理单位负有即时处置的义务,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不得延误。来源:上海人大公众网
云南:拟立法支持少数民族双语教学
在近日召开的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意味着,云南省有望出台地方性法规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开发等工作,以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
该条例草案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持从云南省实际出发,力求有所变通。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在学前和小学教育阶段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并鼓励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