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民族关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2-12-08郭家骥
郭家骥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云南昆明650034)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批少数民族群众从农村迁居城市,使我国传统的民族分布格局和民族交往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城市民族构成更加多元,民族关系趋于复杂。云南也不例外。云南作为一个边疆山区不发达省份,其城镇化水平虽然远远低于全国,但纵向比,城镇化仍然有了快速的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最新规划,未来10年,云南的城镇化将进入一个加速推进期,以平均每年新增100万人口的速度发展,到2020年,将新增1000万城市人口。如此之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不可避免地将带来一系列问题,民族关系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云南省城市少数民族的来源构成及特点
城市民族关系就是生活在城市中的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历史上云南省的城镇人口以汉族为主体,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少数民族人口呈迅速增长的态势,这些迅速增长的人口又分属于众多的民族群体,逐渐形成了今天城镇多元的民族群体和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全省城市少数民族的来源构成及特点作一简要分析。
截止2011年,全省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了32个市,其中地级市8个,县级市(区)24个,其中自治州内的县级市有9个。按理说城镇人口应包括在上述所有市(区)生活的人口。但根据云南的实际情况,上述市(区)仍然包含有大量的农村,其大多数人口仍然是农民。因此,要真正搞清楚云南的城市人口,还要实事求是地将视野进一步深入到城市的最基本单元——社区中。根据省民委的调查,截止2010年,全省共有1455个社区,分布在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300个乡(镇、街道)。社区最多的是昆明市,有538个社区,其次是曲靖市有229个社区,红河州121个社区,昭通市107个社区,社区数量最少的是迪庆州和怒江州,分别为11个和13个。按此口径,2010年全省城市少数民族总计约237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15%,占城市居民总人口1168万人的20%。社区常住人口914.44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常住人口174万人,占城市社区常住人口的19%;社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近63万人,占社区流动人口25%。全省城市社区中,常住少数民族人口占社区人口数30%以上的有377个,占20%以上的有505个,占10%以上的有918个。城市社区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有彝族、哈尼族、白族、傣族、壮族、回族等。[1]
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来源和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历史上就已生活在城市中的世居少数民族居民人口的自然增长。二是通过招工、招干、考录、分配、调动、婚嫁等渠道和方式进入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少数民族工人、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其中省民委统计掌握的2606名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有1/3属城镇人口。三是城镇化快速推进、城市面积扩大将周边农村纳入城市范围,使许多农村少数民族群众转为城市居民。如昆明市呈贡新区开发建设,征用土地10万多亩,使10万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昆明市近年来大力推行全域城镇化,将主城区所辖的民族乡全部改为街道办事处,很多村社一夜之间就转变为城市社区,但居民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计仍然是农业。四是重大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形成新的城市居民。如漫湾和小湾水电站建设形成的漫湾镇和小湾镇居民,楚雄市鹿城镇栗子园社区居民主要由库区移民搬迁而形成,等等。五是少数民族群众进城务工经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快速增长。如会泽县就有20万各族群众在昆明务工经商,其中仅回族就有1万多人。在昆明以拾荒为主要生计的来自贵州和云南的布依族就有几万人,等等。
经过调研分析,云南省城市少数民族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民族成分多,民族关系错综复杂。像云南省会城市昆明市这样的特大型中心城市,全国56个民族都有人在这里工作和生活;像曲靖、玉溪、大理、楚雄这样的二级中心城市,全国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也都有人在这里工作和生活;而在瑞丽、芒市这样的边境城市,除了全国几十种民族在这里工作和生活外,还有大量的来自东南亚和南亚国家的多种跨境民族在这里工作和生活。各民族共同居住在一座城市中,相互之间就必然发生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
二是继续保持着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迁居城市的少数民族,一方面必须适应城市生活而被迫放弃了许多原来在农村的生活习惯,另一方面又极力彰显为城市生活所容纳的民族特点,因此,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和宗教信仰都得到了保持,也得到了其他民族和政府的尊重。
三是民族意识较强。生活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无论是常住人口还是流动人口,无论是位居社会中上层的各民族干部、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还是位居社会底层的打工者,都是本民族中有开拓精神的人员,他们一般素质较高,对本民族的地位和权益比较关心和敏感,民族意识较强。
四是城市少数民族族缘纽带较强。生活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有许多是依靠族缘纽带迁入的,因此,同一民族的亲戚、朋友、老乡往往抱团联系,形成关系紧密的生活圈子,并以此扩大本民族的影响力。
五是城市民族关系问题具有聚集和裂变效应。由于城市交通便利、通讯便捷,民族意识较强的各民族人员又大多通过族缘纽带而联系紧密。因此,城市民族之间一旦发生带有民族因素的个体或小群体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引导和处置不当,或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便很容易运用现代交通和通讯手段通过族缘纽带而聚集起大规模的群体力量;而大规模的群体性冲突一旦爆发,又会通过现代传媒迅速扩散出去,形成裂变效应,成为影响一个地区乃至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大事件。
二、云南省城市民族关系面临的问题
在城市化快速推进,大批少数民族群众从农民变为市民的过程中,城市民族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新问题。经过调研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对城市民族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各级领导干部甚至民族工作部门和从事民族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对城市民族问题的重要性都有忽视和淡化的倾向。其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工业化、城市化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发展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因此,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力追求现代化的各级党委政府、社会主流舆论以致全社会,理所当然地都从正面和积极的方面去认识工业化和城市化对民族关系带来的影响。认为大批少数民族迁居城市,是民族发展进步的体现,它必将带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加深,增进民族间的了解和感情,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而对其同时有可能带来民族间的竞争、摩擦、隔阂、矛盾和冲突等消极的一面,由于问题表现和暴露得还不充分,就被忽视和淡化了。另一方面,在过往的历史上,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云南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民占全国全省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口更是绝大多数居住在农村,因此,全国全省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重点都集中在农村。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云南民族工作德高望重的老领导王连芳同志,组织一批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民族工作领导和专家学者编写的一部重要著作中,对云南的民族问题得出了以下极有针对性的认识:
“我们在实践中深深体会到,云南的民族问题,主要的仍然是有着民族特点的农民问题,绝大部分又是带有民族特点的贫困和后进的农民问题。党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如何带领各民族农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关系的实际内容,既是带有民族形式的农民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又是带有民族形式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问题。因此,民族工作的主要精力,必须面向农村,面向山区,面向边疆。”[2](P13)
由于云南城市化水平远远滞后于全国,直到2010年全省的城镇化率也才达到35%,因此上述认识直到今天也仍然是正确的。但是,正确的认识绝不能固定和僵化,否则就难以对正在扑面而来日益增强的民族问题城市化趋势做出具有前瞻性的认识,更遑论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了。然而,在实地调研中,我们恰恰就发现了固守传统正确认识的严重的僵化倾向。说到城市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许多领导干部甚至是民族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都十分陌生,个别领导老老实实地讲:“第一次听说还有城市民族工作。”由此带来的影响,就是对如何处置城市民族关系问题普遍面临能力不足和本领恐慌,遇到问题毫无思想准备,束手无策,要么是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采取回避和推诿的态度;要么就是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进行一般化处理,导致小事情酿成大问题。
(二)城市少数民族失地人群的民生保障问题
据省民委调查,2010年,全省有129个县(市、区)、25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768个社区涉及失地问题,社区失地人员156.4141万人,其中少数民族28.6305万人,占失地人员的18.30%。[1]这些失地人群原来大都居住在城郊结合部,靠种植蔬菜、水果和养殖猪、鸡为城市提供鲜活农产品而换取收入,生活水平一般都较高。然而,由于城市扩大土地被征用,或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土地被征用而移居城市,他们的生活从原来富裕的城郊农民迅速下降为城市贫民,一些人陷入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尴尬境地。在我们实地调查的红河州个旧市宝华社区,一些社区居民失地较早,补偿较低,就业无门,社区以为这些居民争取落实低保政策为中心来开展工作,但直到2011年,这个有420个少数民族的社区,真正落实了每月196元低保政策的只有30户45人。在我们实地调查的德宏州芒市勐焕街道丙午社区,原来的丙午村民小组232亩土地全部被征用后,68户295名傣族从农民变成了市民,同时也就成为了社会的边缘群体。目前丙午村居民的生活来源,一靠集体利用2.5亩预留地建盖的1个综合农贸市场租赁摊位、商铺,每年获得30万元的集体经济收入,每个居民每年平均可分红1000元;二靠个人出租房和商铺收入,虽然多数家庭都有房屋出租,但大多数家庭获得的租金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而没有房屋出租的少数家庭就靠打短工度日,生活极其困难,全村有81人需要纳入低保,但真正落实的只有4户12人。城市少数民族失地人群的民生问题,与汉族失地人群面临的问题是相同的,但因为少数民族群众一般文化素质偏低,在城市中的社会关系较少再加上语言障碍,使其在城市中淘生活面临着比汉族群众更大的困难,因而也就成为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重要问题。
(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管理问题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流动性强,飘忽不定,往来无序,很难纳入流入地社区管理,因此也就很难得到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及相关市民待遇。他们特殊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需求也很难得到满足。加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城市的管理规章和制度,生存压力较大,其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较低而多处在城市社会生活的边缘,对城市和政府的满意度偏低,面对巨大的城乡差别很容易产生心理失衡,成为引发矛盾和冲突的导火线。近年来全国出现的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80%以上发生在散居地区特别是城市,民族问题城市化的特点日趋突出。据我们在红河州个旧市的调查,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个旧市“两抢一盗”案件呈多发态势,2009年发生刑事案件1768起,破案1233件,涉案人员487人中,外地流动人员235人;2010年发生刑事案件4731起,破案1349件,涉案人员567人中,外地流动人员288人,流动人口参与作案高达50%,其中大多是少数民族。
(四)城市民族工作机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民族工作是协调民族关系的重要工作。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少数民族人口大量迁居城镇、民族问题城市化的趋势,使协调城市民族关系的任务日益繁重,使城市民族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但与之相匹配的工作力量却严重不足。其主要表现:一是除昆明市外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还没有设立专门负责城市民族工作的机构。二是许多民族工作部门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仍然在缩编减人。三是城市民族工作缺乏经费保障。四是城市民族工作缺乏综合协调机制,存在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明的弊端。
(五)城市社区建设滞后,服务和管理体系不完善
当我国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社会管理体制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人们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人变成了市场经济时代的社会人。对城市居民的服务和管理也从单位转变为社区,社区取代单位成为城市的基本单元。但是,由于社会转型落后于经济转型,大批城市居民已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而城市社区从基础设施建设、机构和人员配置、服务和管理功能都远远不能适应高速城市化的需要。社区民族工作更是面临诸多困难,诸如难以为社区少数民族群众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难以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特殊要求;难以及时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难以有效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等等。此外,社区建设滞后的另外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社区群众的自治组织即各类民间团体发育缓慢,除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亦即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几条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对城市民族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民族问题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随着社会发展总问题的变化而变化。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观点。用这一基本观点来观察当代中国和云南的民族问题就会发现,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民族问题的中心和民族工作的重点都将逐步从农村转向城市。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和我省少数民族人口主要聚居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贫困人口众多,民族问题主要表现为少数民族农民迫切要求加快发展以脱贫致富的问题。为此,党和国家及云南省委、省政府一直将民族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这在过去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国全省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批少数民族农村人口流动到城市中来经商和打工,城市面积扩大使大批少数民族农民一夜之间成为市民,少数民族人口的城乡分布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随着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我国已进入社会矛盾和民族问题多发时期,这些多发的社会矛盾和民族问题大多集中在城市,民族问题城市化的特点日趋突出,城市日趋成为民族关系协调的重点和难点地区。拉萨“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随着民族问题的中心从农村向城市的转移,民族工作的重点及其力量配置也应随之而向城市转移,才能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对民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但是,现实情况是,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民族工作干部,还完全没有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识;一些基层干部甚至从未听说过城市民族工作的概念;几乎所有的领导干部都还缺乏对城市民族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这种状况,已使城市民族工作远远滞后于解决城市民族问题的需要。因此,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社会对新形势下城市民族问题和城市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城市化是所有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化比重是一个国家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当今世界,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人口的80%以上居住在城市,中国和云南在21世纪随着城市化、现代化步伐的推进也将逐步达到这个比重。这就是说,中国和云南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人口都将逐步移居到城市中来,城市民族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城市民族关系将会越来越复杂,城市将日趋成为民族关系协调的重点和难点地区,相应地城市民族工作的任务也将会越来越繁重。越早预见到这一点,就越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未雨绸缪,及早制定政策措施,主动做好工作。
(二)切实解决城市少数民族失地人群的民生问题
城市少数民族失地人群的民生问题,既是一般社会问题,又是影响民族关系好坏的民族问题,必须下决心从根本上解决。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地方已经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现结合这些经验提出如下具体对策建议。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山地城镇的最新战略决策,将城镇建设引向坝区边缘的低山丘陵和缓坡山地,尽可能不再征用坝区良田好地,最大限度减少失地人群。
二是今后在全省范围内征用土地时,一律按总征地面积的20%预留土地用于解决失地人群的后续发展问题。在以往的征地过程中,蒙自市按10%,玉龙县按15%,瑞丽市按20%的比例预留了土地,预留地属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进行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全部用于长线项目,失地人群每年有定期分红,使其基本生计和可持续发展有了保障。实践证明,按总面积20%预留土地是保障各方利益大体均衡的一个合适比例,应在全省推广。
三是在政府的土地收益中划出专项资金设立失地人群动态补偿基金,专门用于解决过去征地补偿过低的问题。在这方面,腾冲县已经开了一个好头。腾冲县从1999年开始扩大县城征地,但当时付给老百姓的征地补偿偏低,群众意见很大。从2010年开始,县政府决定由县财政实施动态补偿措施,且连续补偿5年。这是解决过去遗留问题的一个好办法,应在全省推广。
四是将失地人群纳入市民管理体系,使其在就业、就医、就学、住房、养老、低保、失业保险诸方面都能与城市市民一样,享受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及相关市民待遇。
五是充分发挥失地农民的传统技能组织其异地创业就业。如昆明市呈贡新区针对呈贡失地农民具有多年种菜种花的技能,扶持失地农民外出租地种菜种花,建设失地农民创业绿色产业基地,为失地农民打造创业和就业平台。
六是由民族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对少数民族失地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帮助联系就业单位。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以往对流动人口多讲管理而少讲服务,这其实还是将流动人口视为城市麻烦制造者的传统思维惯性使然,必须彻底改变。要将服务放在首位,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
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地方已经探索形成了一些很好的服务管理办法和经验,例如,会泽县全县外出务工人群数量庞大,共有26万多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4还多。其中有20万人流入昆明市,少数民族有1.6万人,仅回族就有1万多人。2010年会泽在昆务工人员每人年均纯收入为1.17万元,20万人一年就在昆明淘金达20.34亿元人民币,劳务经济已成为会泽各民族群众增收致富的一条重要渠道。在整个昆明,由会泽的回族同胞经营的肉牛屠宰、牛奶行业的生产及销售份额占了昆明市的90%;在大米市场,由会泽人经营的份额占75%;在旅店业、玻璃加工、面条加工、绿化、餐饮、畜牧养殖等行业都分布有大量的会泽人。然而,大批会泽人到昆明务工经商的初期,许多人素质偏低,诚信经营不够,遵章守纪较差,聚众闹事、偷抢等一系列违法乱纪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昆明人心目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致使昆明人只要是面对会泽人,找工作,不要;做生意,不合作;租房子,不租。针对这种情况,2004年4月,会泽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原会泽县政府驻昆明办事处的基础上,成立会泽县委驻昆明工作委员会,简称“党工委”,党工委与驻昆办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塑会泽形象、建温馨家园、创更好业绩”为主题,以履行“教育管理、协调服务、引导发展、构建和谐”为职能,以加强民族团结和全面提高20万劳务大军整体素质为目标,在党建、劳务输出、农民工维权及会泽籍在昆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开创了新局面。其具体做法:
一是抓流动党员管理,将流动人口中的1618名党员打造成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六大员”,即遵纪守法的示范员,民族政策的宣传员,民族事务的情报员,民族纠纷的调解员,民族政策落实的督导员,带领群众致富的示范员。二是设立劳务输出站和就业咨询服务中心,为到昆务工人员提供就业咨询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三是设立维权办公室,聘请专门的律师事务所为长期法律顾问,为在昆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委托代理、司法救助、调解劳务纠纷等服务。四是设立便民服务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室、驻昆警务室,驻昆团工委等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就医、就学、计生、维权等服务。五是成立了会泽商会,为会泽在昆经商办企业人员打造了抱团发展的重要商业平台。
通过以上多方面的工作,使会泽在昆务工经商人员逐步树立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有礼、精明能干的良好形象,使少数民族群众流动到昆明后“留得住、能致富”。创造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会泽经验”,值得在全省推广。会泽经验的核心,就是流出地政府不是将流动人口一推了之,而是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服务和管理工作延伸到流入地来进行;同时加强与流入地政府的沟通协调,流出地党委政府与流入地党委政府初步建立了协同共管机制。因此,会泽经验启示我们,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和完善流出地与流入地的协同共管机制。流出地党委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深入进行劳动力市场调研,主动与可能的流入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为外出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遵纪守法和民族团结教育,力争变无序流动为有序流动;流入地政府相关部门则应积极提供良好服务,诸如向流出地通报就业信息,介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双方定期的联谊机制、信息沟通机制、矛盾纠纷协同调处机制等。
(四)建立和完善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关系协调机制
为适应民族问题城市化和民族关系协调重点难点城市化的趋势,必须未雨绸缪,探索建立和完善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关系协调机制。具体建议有:
一是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在省、州(市)、县(区、市)设立城市民族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在街道、社区也配备城市民族工作的专兼职干部,组建民族政策监督员和民族关系信息员队伍,建立健全省、市、县(区)、街道、社区五级民族工作网络。
二是各级政府将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关系协调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有效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和协调城市民族关系。
三是探索建立民族工作社会化的长效机制。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和政治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从党政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民间配合四个层面入手建立协调配合的社会化长效机制。
四是研究制定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的城市民族政策和城市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建议省委、省政府专门召开一次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出台一个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的政策文件。建议省人大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尽快修订《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同时新制定一批以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为中心的法规,如《云南省散居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
五是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和管理体系。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设立社区民族工作专门干部;建立社区各民族基本情况的动态管理系统;大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五)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协调城市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为做好云南的民族工作,维护云南的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和社会稳定,全省各地的民间有识之士,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一些民办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例如云南省民族学会及其下辖的25个民族研究委员会,云南宗教学会及其各级各类宗教协会,各地的民族经济研究会、民族文化研究会等。这些民间社会组织汇聚了大批各民族的精英人物和各种宗教的代表人士,他们忠诚于党和政府,在本民族中及其信教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近年来,这些组织在沟通民意、反映群众诉求、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和协调民族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还有一些完全由基层群众自发成立的草根组织,例如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五华社区,由社区民众自发成立了青年、消防、科普、文艺、治安巡逻、卫生协管、关心下一代工作老年志愿者等7支志愿者队伍,这些志愿者自己组织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开展活动,既参与社区管理又为社区群众服务,为各民族群众搭建了沟通、交流、联谊的平台,为创建民族团结示范社区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确定为我国的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基层群众自治需要发育和成长起一大批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才能建立起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因此,应该大力扶持民族类民间社会组织的发育成长,发挥其在协调民族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1]云南省民委.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调研报告[R].未刊打印稿,2011.
[2]王连芳.云南民族工作的实践和理论探讨[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