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与中国体育法治发展
2012-12-06于善旭
于善旭
随着全球性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有效解决体育纠纷诉求的增长,1984年,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为代表的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在奥林匹克运动体系中诞生了。此时,恰逢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对各种国际事务的关注和参与日益加强。于是,建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信息,第一时间就在中国学术期刊上进行了披露[1]。之后,中国的体育管理界和学术界紧密跟踪国际体育制裁制度发展的有关信息,在展开各种学术研究的同时,将所获启发付诸于立法实践与制度探索,使国际体育仲裁在中国的影响日益扩大,对促进中国体育法治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体育仲裁被吸纳成为中国体育法律规范
1995年8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体育法律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立足当时的改革开放背景,对中国体育事业各个方面的发展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其中,专门在第33条做出了有关体育仲裁的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体育仲裁,是中国首次在法律中提出创建、不同于在体育竞赛中设立临时仲裁的一项体育法律制度。这既是中国体育迅速发展中解决具有特殊专业性的竞技体育纠纷不断增多的现实需要,也充分体现了《体育法》坚持体育对外开放和国际体育惯例接轨的原则[2]。《体育法》的起草者在立法过程中,翻译并借鉴参考了大量国外的体育立法和体育法律制度。Sports Legalization于1984年建立期间,正值《体育法》起草进入准备阶段;在《体育法》修改定稿之前,又恰逢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于1994年建立。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进程与经验,为正在进行的中国体育立法带来了可参考借鉴的国际信息,最终促成体育仲裁被吸纳入法,成为《体育法》的内容规定。
《体育法》所设仲裁条款源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启发,可以在《体育法》颁布后由参与立法人撰写出版的法律释义读本和发表的有关文章中获得佐证。《<体育法>释义》是对《体育法》最具权威的学理性解释,该释义在说明这一法条旨在设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时,阐述了与国际奥运会体育仲裁制度相衔接的关系,描述了国际奥运会为专门解决体育纠纷成立体育仲裁机构的国际背景[3]。《体育法》草案主要执笔人张剑为宣传实施《体育法》,撰写了解读《体育法》仲裁条款的专论,指出体育仲裁是我国体育工作中的新制度和仲裁制度中独具特色的新形式,介绍了国际奥运会成立体育仲裁机构的基本情况,指出由于体育纠纷的特殊专业性,按照国际通行尺度解决体育纠纷、建立科学的有法律确认的体育仲裁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4]。
正是在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影响下使体育仲裁成为中国的法律条款,并由此形成了中国体育界和法律法学界了解和关注体育仲裁的人越来越多、持续进行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探索的景象。
2 在借鉴中探索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为落实《体育法》中关于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和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体育仲裁机构与范围的规定,在《体育法》开始实施的转年,中国政府的体育部门即批准了探讨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科研项目,并成立了由体育行政官员、院校学者和法律界人士组成的《体育仲裁条例》起草机构,一体化推进体育仲裁理论学术研究与法律制度建设的互动发展。在体育仲裁项目研究和立法起草的过程中,各种资料汇总、访谈调查、会议研讨、法理论证等多方面工作相继展开,不但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法律制度以及现实体育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始终以开放的姿态面向世界,研究和吸收了多个国家体育仲裁的有益经验,特别是将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作为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重要的外部支撑。为此,法规研制人员收集和翻译了大量CAS章程、规则、法典等制度文献和工作资料,组团赴瑞士洛桑、美国丹佛等地到国际奥委会、CAS及其分支机构等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这些国际体育仲裁情况和资料的梳理分析进行全面的借鉴性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和经验,在探讨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在相关的研究报告和立法说明中,可看到有着多方面的体现[5]。首先是以此说明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国际体育仲裁的建立和发展,无疑为正在积极寻求有效解决体育纠纷的各个国家提供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范本,因而这也成为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重要的国际背景和行业依据;其次,将对国际体育仲裁的关注和重视作为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强调在符合中国国情和保持中国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要始终把握与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与国际体育惯例和国际体育组织章程的协调;最后,在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立法内容设计中,无论是宏观的建构思路还是具体的制度安排,都有许多向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通过包括引进国际体育仲裁经验在内的各种努力,探讨和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工作得到了中国政府的重视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1 9 9 7年,对《体育仲裁条例》的起草调研被列入中国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安排。经过两年多时间的研讨和起草,1998年底,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向国务院上报了《体育仲裁条例(草案)》呈请审议。由于体育仲裁毕竟是一种与一般民商事仲裁相比有较大特殊性的仲裁形态,与中国现有《仲裁法》所建立的民商合同与财产仲裁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涉及体育仲裁的一些重要问题还存在着多样化的看法,所以中国体育仲裁立法的进程也经历着一些曲折。2000年,中国颁布了《立法法》,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这对原计划由中国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方案形成了冲击,立法工作有所拖延。然而,体育仲裁作为体育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决定了中国不会停止对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探索。2006年,中国政府体育部门再次启动了新一轮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工作,中国国务院又一次将起草《体育仲裁条例》作为调研项目纳入政府立法计划[6]。近年来,为更好地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与体育需要,对已颁布实施近20年的《体育法》进行的修改工作,已经列上中国政府及其体育部门的工作日程。在对中国体育立法进行的整体审视中,将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同《体育法》的修改结合起来成为一种新的思路。在目前的修法进行中,提出了将现《体育法》中体育仲裁的一个条款,扩充为体育仲裁专章的设想,以在法律层面对体育仲裁制度做出明确的总体性规定。这样既可以较好地解决立法权限而避免立法冲突的问题,又可以体现出体育的特殊需要而将体育仲裁制度尽快地建立起来。或许,中国体育仲裁立法还会有其他的路径,但无论如何,经过多年的借鉴和探索,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终会是不远的现实。
3 中国对国际体育仲裁的积极支持与合作
国运盛,体育兴。中国在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新时期以来,体育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中国与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关系也日趋紧密。1979年,中国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席位得到公正、圆满地解决,恢复了与国际奥委会的正常联系。从1980年冬季奥运会开始,中国连续派出代表团参加了历届的夏季和冬季奥运会,全面参与了奥林匹克竞赛和各项活动。1991年和1999年,中国又两次申办奥运会,最后获得了2008年在北京举办第29届夏季奥运会的举办权。
在参加奥林匹克各项活动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及其体育部门高度关注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遵守与维护。特别是面对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对可能存在的中外法律冲突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由于中国还没有完成体育仲裁的专门立法和制度建构,中国现有仲裁法不直接适用体育仲裁,所以在北京奥运会可能存在的中外法律冲突中,也包括着北京奥运会CAS特别机构运行与裁决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有的研究概括了因中国对《纽约仲裁公约》的商事保留声明、中国仲裁法对体育管理和处罚性纠纷的不可仲裁性,而使CAS裁决无法在中国获得司法承认与执行的问题[7];有的研究提出了中国法院无法对本土运行的北京奥运会CAS特别仲裁机构进行司法监督、北京奥运会CAS特别机构可自行采取强制措施而依中国法律只有法院才有此种权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是否会侵犯中国的司法主权等问题[8]。
面对中国法律制度在多个方面与国际体育仲裁体系所存在的矛盾,中国在申办和举办北京奥运会的过程中采取了审慎而积极的态度,加强与国际奥委会和CAS的合作。在北京奥运会的申办期间,中国在申奥报告中明确表示: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完全能够保护国际奥委会在中国的一切权益。中国政府、北京市政府和涉及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其他城市政府保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严格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确保所做的一切承诺得以实现[9]。在国际奥委会对第29届奥运会举办地投票表决前夕,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市与国际奥委会签署了《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该合同在绪言中特别强调,各方要完全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合同各项条款的承诺;在第59条明确了应遵守包括《关于体育仲裁机构的规定》等有关附件提出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在第65条规定了该合同争端由CAS管辖而放弃其他法律行为;在该合同附件M《关于比赛仲裁机构的规定》中,约定了中国对设立北京奥运会CAS特别机构各种条件与协助的职责。
2008年8月5日,在北京奥运会即将召开之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会见了CAS北京奥运会特别机构主席罗伯特·布林纳博士一行,表示对其的欢迎,肯定了为公正及时处理好奥运会的有关争议,CAS设立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的必要性,表示支持CAS在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对有关体育争议行使仲裁权和裁决权,并相信仲裁机构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奥运会体育仲裁的有关问题向承办和协办奥运会的北京、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等省市高级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奥运会项目承办地的法院尊重北京奥运会CAS特别机构的管辖权,支持仲裁庭行使仲裁权,表明了中国司法机关对CAS的支持态度。罗伯特·布林纳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CAS设立北京奥运会特别机构所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对中国政府和人民为奥运会做出的卓有成效的准备表示赞赏[11]。实践证明,中国在北京奥运会中表明与CAS积极合作鲜明态度的同时,还采取了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司法措施,并设计了中国司法机关不受理纳入CAS仲裁范围和对CAS裁决结果不服而起诉案件的不作为方式[12],较好地化解了CAS仲裁裁决与现行中国法律可能出现的冲突,实现了对CAS及其仲裁裁决的支持与维护。
中国还在国际体育仲裁方面对CAS进行了专业人员方面的合作与支持。自1996年起,先后有中国外交学院苏明忠博士、武汉大学(现调中国政法大学)黄进教授分别在第26届和第28届奥运会担任特别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刘驰律师分别在第29届奥运会和第21届冬奥会担任特别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目前,在CAS的仲裁员名册中,有6名中国籍仲裁员,除黄进教授和刘驰律师外,还有上海复旦大学陈乃蔚教授、外交学院卢松教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炜律师和香港的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在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律师还直接为CAS提供了热情的法律帮助。北京市律师协会在2008年5月接到CAS秘书长来函,希望帮助招募北京律师志愿者,为CAS在北京奥运会期间提供法律咨询、语言翻译等法律帮助。随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招募,从参加报名的多有国外留学或工作经历、具有很高英语或法语水平及丰富诉讼或仲裁经验的数十位律师中,选拔了16位优秀律师组成北京奥运体育仲裁志愿律师团,在北京奥运会期间优先为CAS及其仲裁当事人提供无偿服务[13]。在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当天,该志愿律师团就为摩尔多瓦国家奥委会提起的仲裁申请提供了志愿服务[14]。北京奥运会期间,CAS特别机构的仲裁工作进展顺利,其中也有着中国律师的贡献。
这次CAS上海听证中心的揭牌和论坛活动,为进一步密切中国与CAS的联系和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充分体现了中国体育界和法律界对CAS的支持以及在中国推进体育仲裁法治的信心,必将更好地发挥CAS对中国的影响,进一步促进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4 国际体育仲裁学术研究在中国广泛开展
随着CAS影响的不断扩大,特别是《体育法》仲裁条款的设立和探索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工作的逐步推进,中国日益增多对包括国际体育仲裁发展的有关体育仲裁的介绍和研究,并陆续发表了各种形式的研究成果。特别是近十年来,为适应举办北京奥运会的法治需求,有关体育仲裁的探讨成为中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热门领域。这些有关体育仲裁的研究中,很多都将CAS作为重要背景,还有一些是关于CAS或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发展的专门研究。
1993年,由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作序、任海教授主编的中国第一部《奥林匹克运动》教材中,在国际奥委会的组织结构中就标明了CAS的机构;后仍由任海主编于2000年出版的《奥林匹克运动百科全书》中,对CAS进行了全面的介绍[15]。中国第一位担任CAS仲裁员的苏明忠博士在1996年参加亚特兰大奥运会CAS特别机构的工作归国后,撰写了关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报告,翻译了一些国家的体育仲裁规则,并发表了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进行评介的论文[16]。马铁研究员较早地进行了国际体育仲裁的有关翻译研究,还自1996年陆续发表了所翻译的CAS章程等[17]。1998年,中国学术期刊登载了CAS秘书长让·菲利普·罗沙对CAS的介绍[18]。汤卫东博士较早地进行了体育仲裁的研究,在2001年发表了有关国际体育仲裁的文章[19],后连续完成了体育仲裁方面的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郭树理博士从国际法的视角对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进行了系统探讨,并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和发表了有关成果,其中对CAS及其制度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在2002年发表了对CAS制度进行述评的论文,后又发表多篇论文并出版了学术专著[20]。黄世席博士连续对国际体育仲裁进行了全面探讨,在2003年发表相关论文,转年以国际体育仲裁为题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后发表了多篇专门对CAS探讨的成果,并出版了有关奥运会争议仲裁的研究专著[21]。2010年,国际法学者刘想树教授主持完成了有关国际体育仲裁的资助项目并出版了研究专著[22]。还有很多学者在国际体育仲裁方面进行了多视角的探讨,发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就中国对该方面研究的总体情况来看,自2004年以来,已有近10项有关国际体育仲裁的课题受到国家或政府部门的研究资助;学者们出版的多部有关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著作对国际体育仲裁进行了较多地探讨,其中有4部研究国际体育仲裁的专著以及1部编译的CAS裁决选编[23];还有3位博士研究生、30余位硕士研究生以体育仲裁为选题完成学位论文,其中1篇博士论文和10篇硕士论文是对国际体育仲裁的专论。同时,在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召开的各届年会和一些大学举办的体育法学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会议上,经常会有关于国际体育仲裁方面的研究报告,其中以“体育仲裁制度”、“奥运会中的法律问题”等为专题的研讨会上,更多地发表了有关国际体育仲裁的研究成果。2006年,武汉大学还专门举办了“体育仲裁国际研讨会”,中外学者就国际体育仲裁方面的研究进行了较为集中的交流。中国从1995年开始发表有关体育仲裁方面的研究论文以来,至2011年累计发表近300篇论文,其中70余篇是专门对CAS或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或其对中国影响方面的研究。这些研究作者来自体育学界和法律法学界,基于不同的视角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阐述分析,并对有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该方面研究可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与CAS的研究。很多学者对仲裁作为国际体育争议的方式,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产生历史和发展状况,国际体育仲裁的特点和优势,CAS的机构性质、结构和职能,CAS制度体系的建构和运行机制等,进行了多方面的介绍和评析,一些研究还对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法理探讨。有些研究还将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进行了比较。有的研究探讨了国际体育仲裁中存在的多种法律冲突,指出国际体育仲裁机制有些方面已经脱离了传统商事仲裁的一般属性,越来越表现出一些类似于司法机制的特征,分析了这一趋势的积极意义和可能引发的问题。
二是国际体育仲裁运行过程和有关环节的研究。一些学者分别研究了意思自治、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接近正义、价值中立等国际体育仲裁的有关原则以及中立原则的衡平救济,有的结合兴奋剂处罚探讨了有关的归责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一些研究分析了国际体育仲裁的法律适用、管辖权的有关问题,分别对国际体育仲裁程序的总体架构和普通程序、上诉程序以及奥运会期间的特别程序,以及仲裁调解、第三方、庭审证据、临时措施等多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还有些学者根据仲裁规律和体育特点,对国际体育仲裁的效力和司法监督问题以及程序性和实体性、仲裁裁决在不同国家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还有的研究针对国际体育仲裁运行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进行了完善与救济的探讨[24]。
三是国际体育仲裁各类案件的研究。学者们分别结合有关案件或典型裁决案例,对国际体育仲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近几届奥运会后,一些学者分别进行了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案例评述。
四是中国与国际体育仲裁关系的研究。在对国际体育仲裁的上述研究中,很多都进行了与中国的关联性思考。同时,还有一些对国际体育仲裁与中国关系的专门论述,如有的探讨了国际体育仲裁对中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有的分析了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还有的学者对在中国设立国际体育仲裁分支机构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这些有关国际体育仲裁各种信息的传播和对其制度内容的各种研究探讨,极大地开阔了人们的视野,丰富了中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内容并扩大了与各国同仁的对话交流,并使中国学者和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从中获得有益的启发与借鉴,为推动中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和体育法治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学术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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