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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饲料行业标准分析与建议——营养指标

2012-12-03冷向军

饲料工业 2012年14期
关键词:水产饲料赖氨酸蛋氨酸

冷向军

(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上海 201306)

水产饲料是进行水产养殖生产最为重要的物质基础。水产饲料必须能够满足水产动物的营养需求,因而需对其质量作出规定,这就是水产饲料行业标准。至2011年,农业部已发布实行了21项水产饲料行业标准,除《虹鳟养殖技术规范配合颗粒饲料》(SC/T 1030.7—1999)为1999年制订外,其余均为2001~2011年间制订或修订,其中《鳗鲡配合饲料》(SC/T 1004—2010)是《鳗鲡配合饲料》(SC/T 1004—2004)的修订版;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08年还颁布了7项水产饲料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对于规范水产饲料行业、提高水产饲料质量、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水产饲料行业标准中,“技术要求”是其核心部分,包括营养指标、加工质量指标、感官指标和卫生指标4部分。对于我国水产饲料行业标准的加工质量指标,作者已于2010年撰文分析,本文拟对其营养指标作一综述分析,为进一步完善水产饲料行业标准提供依据和建议。

按照《饲料工业术语》(GB/T 10647—2008)定义,营养指标是对饲料原料或成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营养价值所作的规定,主要包括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含硫氨基酸(蛋氨酸)、赖氨酸或有效赖氨酸、总磷等。有的标准将其称为化学成分指标。

1 水分

水分是动物所必需的一种营养素,但水分在配合饲料中的作用并不是提供营养素,而是作为原料固有特性存在于饲料中的一种成分,由加工时的调质、干燥、冷却等工艺条件及原料本身含水量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加工质量。对饲料水分的规定,应从饲料保存角度考虑。在不同的标准中,“水分”有时被列入“加工质量指标”,有时被列入“营养指标”或“化学成分指标”,今后应予以统一。

水产饲料标准对于饲料水分的规定不尽相同,对粉料、膨化料水分含量的规定较为一致,均为≤10%,但对颗粒饲料水分含量的规定差异较大,大部分标准中规定颗粒饲料水分含量≤12.5%,但鲤鱼、罗氏沼虾、中华绒螯蟹配合饲料水分含量规定为≤12%,大菱鲆、大黄鱼、对虾配合饲料水分含量规定为≤11%,牙鲆、真鲷配合饲料水分含量规定为≤10%,这主要是考虑到海水鱼料的蛋白质、脂肪含量较高,较低水分含量有利于饲料贮存。对于水产饲料的水分指标建议统一为:粉料、膨化料≤10%,海水鱼料、虾蟹料≤11%,其他鱼料为≤12.5%。

2 蛋白质与氨基酸

2.1 蛋白质

饲料中对于蛋白质指标是采用“粗蛋白质”衡量的,由饲料中含氮量×6.25(蛋白质的平均含氮量)所得,由于饲料中的含氮物质并非全部是蛋白质,故称粗蛋白。对粗蛋白的定义也为掺假和伪劣饲料提供了空间,如将尿素、三聚氰胺等掺入饲料,将羽毛粉等蛋白含量高,但利用率低的一类原料加入饲料中,以提高粗蛋白水平。

通常,养殖鱼类对蛋白质的需求遵循如下规律:肉食性强的鱼类对蛋白需求量高,而草食性鱼类低;鱼类幼小阶段对蛋白质需求较高,成鱼阶段则低。表1列出了部分标准对饲料粗蛋白的规定。由表1可见,一些标准存在不合理地方。如鲤鱼配合饲料中,鱼种后期料与成鱼料的粗蛋白规定值仅相差1%;青鱼作为肉食性鱼类,其成鱼料粗蛋白规定量却低于杂食性的鲤鱼成鱼料;鲫鱼具有与鲤鱼类似食性,其鱼种料粗蛋白规定值与鲤鱼接近,但成鱼料却低于鲤鱼。

表1 几项水产配合饲料标准对粗蛋白、含硫氨基酸(蛋氨酸)、赖氨酸含量的规定

2.2 含硫氨基酸(蛋氨酸)

蛋氨酸通常是水产饲料中的第一或第二限制性氨基酸。在动物体内,蛋氨酸可转化为胱氨酸,如果胱氨酸含量充足的话,则可减少甚至避免蛋氨酸的转化,从而起到节约蛋氨酸的效果,故胱氨酸又被称为半必需氨基酸。在一些饲料标准中往往将二者的总量(含硫氨基酸)作为一项营养指标来考虑。在21项标准中,有12项未对该指标作出要求(大菱鲆、大黄鱼、对虾、牙鲆、真鲷、虹鳟、鳗鲡、蛙、中华鳖、鲍、刺参、鲈鱼),有3项对饲料蛋氨酸含量作出了规定(鲤鱼、中华绒螯蟹、团头鲂),另外6项则对含硫氨基酸的总量作出了规定。表1列出了几种代表性水产饲料对含硫氨基酸(或蛋氨酸)的规定。从表1可见,这些标准对含硫氨基酸(或蛋氨酸)的规定并不合理。

①对含硫氨基酸的计算方法不一致。在罗氏沼虾配合饲料中含硫氨基酸含量为蛋氨酸+0.6×胱氨酸,而在其他配合饲料标准中含硫氨基酸含量为蛋氨酸+胱氨酸,计算方法不一致,很容易导致生产中采用该指标时的混乱。

②没有体现出不同食性水产动物的差异。通常,肉食性强的鱼类,对营养物质,包括蛋氨酸的需求高,但在表1中,肉食性的青鱼对含硫氨基酸的需求反而低于草食性草鱼和杂食性鲫鱼,也低于鲤鱼对蛋氨酸的需求量。

③相互间缺乏可比性。鲤鱼和鲫鱼均属杂食性,二者营养需求较为接近。但鲤鱼对蛋氨酸的需求量与鲫鱼对含硫氨基酸的需求量在数值上甚为接近;中华绒螯蟹配合饲料中对蛋氨酸的规定量也高于罗氏沼虾配合饲料中对含硫氨基酸的规定量。这些规定均显得不合理。

此外,在水产动物的不同生长阶段,对营养物质的需求是不同的。个体越大,对单位饲料中营养物质的需求量也越小。在团头鲂配合饲料中,鱼苗、鱼种配合饲料对蛋氨酸的规定量相同,也不合理。

在今后的标准制订或修订中,建议同时列出含硫氨基酸和蛋氨酸需求量。

2.3 赖氨酸(有效赖氨酸)

赖氨酸是水产动物营养中最为重要的氨基酸,通常也是水产饲料中的第一或第二限制性氨基酸。21项标准均对赖氨酸含量作了规定,或采用赖氨酸(总赖氨酸),或采用有效赖氨酸指标。

有效赖氨酸是指在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测得的总赖氨酸和非有效赖氨酸之差。饲料中赖氨酸的ε-氨基与其他物质如还原糖的醛基结合(美拉德反应),则为非有效赖氨酸。显然,有效赖氨酸更能准确反映出水产动物对赖氨酸的需求。但是,有效赖氨酸含量受加工方式、贮存条件的影响较大,测定过程也较为烦琐,在《中国饲料数据库》中也只给出了原料赖氨酸含量,而没有给出有效赖氨酸含量,所以在目前的水产饲料行业标准中,大部分采用了总赖氨酸指标(17项),仅有鲫鱼、团头鲂、青鱼、罗非鱼配合饲料采用了有效赖氨酸指标。

由表1可以看出,各标准对赖氨酸含量的规定,没有体现出不同食性水产动物的差异,相互间缺乏可比性。如团头鲂与草鱼具有类似营养需求,生产中也通常将二者饲料归为一个档次,但团头鲂饲料的赖氨酸规定量在鱼种和食用鱼阶段明显高于草鱼配合饲料,鱼苗阶段则低于草鱼配合饲料;大黄鱼的蛋白质需求量显著较青鱼高,但对其赖氨酸的规定量却较青鱼的有效赖氨酸需求量低。

3 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和磷

8项标准对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和磷的规定见表2。

表2 几项水产配合饲料标准对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和磷的规定

3.1 粗脂肪

脂肪的营养作用主要表现为供能和提供必需脂肪酸。饲料中对于脂肪是采用“粗脂肪”指标来衡量的,是饲料中可溶于乙醚或石油醚物质的总称,除脂肪外,还包括了固醇类、脂溶性维生素,类胡萝卜素等脂溶性物质。

水产饲料行业标准对粗脂肪的规定普遍较低,一般≤10.0%,即便是冷水性的虹鳟,对其饲料粗脂肪的规定也不高:鱼苗料≥5.0%,鱼种料≥6.0%,成鱼料≥8.0%。与国外水产饲料通常具有的高脂、高能特点相比,国内因油脂价格高及加工的因素(添加油脂过多,难以制粒),油脂添加量普遍较低。

提供必需脂肪酸,是脂肪的另一项重要功能。在21项标准中,有5项列出了必需脂肪酸推荐值(鲤鱼、中华绒螯蟹、青鱼、鲫鱼、罗非鱼配合饲料),其中中华绒螯蟹、鲤鱼、罗非鱼配合饲料分别对不同必需脂肪酸作出了规定,而青鱼、鲫鱼配合饲料则笼统表达为:18∶ 2n-6或 18∶ 3n-3≥1.0%,这意味着,可以是18∶ 2n-6≥1.0%,也可以是 18∶ 3n-3≥1.0%,实际上,18∶2n-6与18∶3n-3并不等效。

建议在今后的标准制订中,应列出主要必需脂肪酸的种类及其推荐量。

3.2 粗纤维

粗纤维是饲料经稀酸、稀碱处理后剩下的不溶性有机物的总称,包括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等。对于水产动物而言,粗纤维本身不具营养价值,但适宜粗纤维将有利于刺激消化道蠕动,产生饱感;过多粗纤维将成为一种抗营养因子,降低水产动物对饲料营养物质的消化吸收,并影响制粒。所以,水产饲料行业标准对其上限作出了规定。对于粗纤维指标的规定,基本上体现了如下规律:肉食性鱼类饲料粗纤维含量较低,草食性鱼类饲料较高;鱼类幼小阶段饲料的粗纤维规定值低,成鱼阶段则较高。

3.3 粗灰分

粗灰分是饲料在550℃灼烧后的残渣,包括多种矿物质的盐类,也包括砂分。配合饲料中的粗灰分主要来源于鱼粉等动物性原料,植物性原料粗灰分含量较低。在对水产饲料粗灰分的规定上,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认为,随着水产动物生长,其对灰分的耐受性也增强,因而成鱼料中粗灰分含量高于幼鱼料,这在鲤鱼配合饲料中得到体现;另一种认识是,随水产动物生长,对动物性原料的需求减弱,故饲料灰分含量也降低,大部分标准对粗灰分的规定均采用了此思路,即随水产动物生长,饲料粗灰分含量降低,如草鱼、鲫鱼配合饲料;但也有一些标准回避了该问题,将不同生长阶段的饲料粗灰分值保持不变,如中华绒螯蟹、罗氏沼虾配合饲料。

可能由于粗灰分含量在较大范围内不会对水产动物生长造成大的影响(前提条件是保证常量矿物元素、微量矿物元素既不会低至缺乏的水平,也不会高至引起中毒的水平),故表2中,不管是规定饲料中粗灰分含量随水产动物生长而降低,还是随水产动物生长而增大,在生产中对水产动物均未造成显著影响。但是,从标准制订的角度看,应该具有一定统一性。

3.4 总磷

总磷是饲料中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通常,植物性原料中的磷多以有机磷存在,如植酸磷,动物性原料中的磷多以无机磷存在,如羟基磷灰石等。对于植酸磷,鱼类无法利用,因而是不可利用磷;饲料中的磷,去除这部分不可利用的磷后,对畜禽动物而言,均可有效利用,称为有效磷或可利用磷。由于水产动物生理特点的不同,对畜禽动物有效的磷,对水产动物则有可能无法利用,或利用率很低。如磷酸钙、磷酸氢钙,是猪、鸡饲料中常用的磷源,但许多鱼类如鲤鱼、草鱼对磷酸钙几乎无法利用,对磷酸氢钙的利用率也不高。由此可见,不能把畜禽动物上的有效磷概念搬用到水产动物上。饲料磷的利用率因鱼的种类和磷的来源不同而异。一般说来,溶解性好的盐类利用率高,能分泌胃酸的鱼类能吸收更多的磷。由于基础研究的缺乏,目前缺少水产动物对饲料原料中磷利用率的数据,因此,在配方设计中多采用总磷指标,考虑到添加磷源的有效利用,一般多采用利用率高的磷酸二氢钙。

4 维生素

通常水产饲料中需添加的维生素有15种,即脂溶性维生素:VA、VD、VE、VK,水溶性维生素 B1、B2、B6、B12,烟酸、叶酸、泛酸、生物素、肌醇、胆碱、VC。在21项标准中,仅有8项列出了维生素推荐值,分别为鲤鱼、草鱼、团头鲂、青鱼、鲫鱼、虹鳟、罗非鱼、长吻鮠配合饲料,另外中华绒螯蟹配合饲料中仅给出了VC、VE、肌醇、胆碱4种维生素的推荐量。由于篇幅限制,表3仅列出了草鱼、青鱼、鲤鱼、鲫鱼配合饲料4项标准对于维生素的推荐量,从表3即可看出有关维生素的规定存在的不足。

①部分标准的维生素种类不齐全。通常水产饲料中需添加的维生素有15种,但青鱼、鲤鱼配合饲料中缺乏VB12、VK的推荐量。

表3 几项水产配合饲料标准对维生素的推荐量

②部分标准对维生素的推荐量没有体现出生长阶段的差别。在8项给出了维生素推荐值的标准中,鲤鱼、草鱼、团头鲂、青鱼、虹鳟、长吻鮠配合饲料中维生素推荐量适用于整个养殖期,仅鲫鱼、罗非鱼配合饲料分阶段(鱼苗、鱼种、食用鱼3个阶段)给出了维生素推荐量。从理论上讲,随水产动物生长,对饲料营养素,包括维生素的需要量是下降的,这一规律在对蛋白质、脂肪的规定上已得到体现,应在维生素方面也得到体现。

③部分标准中对维生素的名称不统一。典型的例子是胆碱,大部分标准均采用“胆碱”名称,但在草鱼、长吻鮠配合饲料中却采用“氯化胆碱”,实际上,水产动物需要的是胆碱,而非氯化胆碱,氯化胆碱只是提供胆碱的一种产品形式,含胆碱86.8%,今后应统一为“胆碱”。

④部分标准间缺乏可比性。团头鲂的食性、营养需求与草鱼十分相近,大多数种类维生素的推荐值相差不大,但在VC推荐量上,草鱼配合饲料为300 mg/kg,而团头鲂配合饲料只有20 mg/kg,相差15倍之多!

⑤部分标准的维生素推荐量与生产实践相差较大。尽管行业标准对维生素的量作出了规定,但生产中的添加往往低于推荐量,且在长期养殖过程(远长于实验室养殖周期)中鱼体生长良好,这也为水产饲料行业标准的制定提出了思考。如草鱼配合饲料中,全期VC为300 mg/kg,实际生产远低于该水平;在所有水产动物中,鲤鱼对VC的缺乏相对不敏感,且具有一定VC合成能力,但鲤鱼配合饲料中对VC的推荐量在上述标准中居于较高水平。

⑥部分标准的维生素推荐量范围太宽。在鲤鱼配合饲料中,对肌醇、胆碱、VA、VD等均未给出确定值,而是给出了一个较大范围,如胆碱为500~4 000 mg/kg,相差8倍,VA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也相差了5倍,如此大的范围,让执行者很难把握,产品质量也难以保证。

5 建议

通过上述对水产饲料行业标准营养指标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这些标准对于规范水产饲料行业,提高水产饲料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如: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水、热条件差异甚大,东北地区和华南地区的同一养殖鱼类应具有不同的营养需求(水温、养殖周期均不同,温度对鱼类的适宜营养需求具有显著影响),但所有的标准均未考虑这些因素;从动物营养学的发展和饲料行业现状来看,采用营养素的可消化值或可利用值更能反映动物的实际营养需求,也有利于提高饲料可利用效率,如可消化蛋白、可利用氨基酸等指标,这些已经在畜禽动物饲料中得到了应用,但在水产动物,到目前为止,仍然缺乏一套较为完整有效的对原料营养素利用的数据,即便是最基础的数据,如鱼类对主要原料的蛋白质消化率,依然无从参考。这使得在水产饲料的配方中,仍然采用传统的粗蛋白、总氨基酸等指标,一方面制约着配方技术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为水产饲料质量埋下了隐患。

在2008年以前,水产配合饲料标准均由农业部发布实施,但在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7项水产饲料国家标准,包括鲈鱼、南美白对虾、军曹鱼、美国红鱼、刺参、石斑鱼、斑节对虾,其中鲈鱼、刺参配合饲料标准与农业部发布的鲈鱼、刺参配合饲料标准重复,并且某些技术指标并不完全一致,这就为生产带来困惑,到底按照国家标准,还是水产行业标准?

此外,从标准自身来看,也存在着诸如指标不统一,格式不一致,缺乏可比性,不够严谨等不足,这些问题,有待今后制定或修订标准时加以改进。

总的来看,这些不足主要来自于基础研究的缺乏。没有基础研究的支撑,我国水产饲料行业将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建立在经验和模糊数据基础的水产饲料行业将难以再上新台阶。今后应当加强研究和投入,完善我国的水产饲料行业标准,促进我国的水产饲料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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