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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的实用主义:造就道德

2012-11-27徐椿梁

江汉论坛 2012年8期
关键词:实用主义伦理道德

徐椿梁

摘要:实用主义伦理学认为人是道德哲学讨论的中心,道德哲学的讨论只有回到实践过程,从行为发生的主体那里才能得到支持,从行为主体行为发生的当下经验分析中得到说明,从行为发生具体情境中得到佐证。显然,实用主义伦理学否定的是终结性的道德存在,而肯定的是在实践过程中行为主体的主动性与实践过程中对道德的不断反省。

关键词:伦理;实践;道德;实用主义

中图分类号:B8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8-0061-05

道德哲学问题并非是传统哲学讨论的专利。实用主义哲学与传统哲学一样都认为,哲学的核心应该是伦理学。同实用主义在认识论上一样,实用主义对道德哲学研究也进行了一次颠覆式的革命。“人因道德而存在”与“道德因人而变”是传统伦理学与实用主义伦理学不同的出发点,“人怎样生活得有价值”是传统伦理学关注的焦点,而“人怎样活得有幸福”则是实用主义伦理学的哲学信条。我们会看到。不同于传统伦理学,实用主义更加注重的是人在道德面前的自主性、行为性、关系性、特殊性等。所以,在实用主义伦理学那里,没有价值上的绝对性,当然也不存在价值上的终结。

一、神性的否定与哲学自我回归

长期以来,传统先验的道德哲学在西方伦理学史中占据主要地位。以柏拉图、康德以及基督教神学为代表的先验道德哲学,基本主张道德产生于人的实践经验之外,超越人类的语言、社会、历史、文化。人类的所有道德实践必须都要以此为准则,它构成了人们道德生活的基础,并指导着与制约着日常的道德实践活动。所以康德很坚定地说:“我只限于这样提出问题:人们是否认为有必要制订出一个纯粹的,完全清除了一切经验、一切属于人学的东西的道德哲学;……每个人都会承认,一条规律被认为是道德的,也就是作为约束的根据,它自身一定要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在康德眼里,那种掺杂在纯粹道德哲学中的实践性道德现象,以及人们的道德情感,甚至是实践性的道德原则性都被排斥在他所谓的道德哲学之外。所以,在康德式的道德哲学面前,道德主体首先要将其供奉在“神学”的牌位上——无可替代的地位以及绝对的权威性。康德式的道德哲学留给道德主体只是一种敬畏之感。其次,在道德主体面前,传统的道德哲学是以一个大写的“真”的知识形态出现的,而不是以思想的形式呈现于实践活动中。因此,传统道德哲学无反思性、主动性,人因道德而生,而不是道德因人而变。

但是,实用主义伦理学认为,一个真正的哲学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哲学家,在道德面前应该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强烈的责任感与豁达的胸怀,不仅仅具有一种对自我道德规则制定的信心,而且还要尊重其他道德主体的道德规则制定,以及还要认可其他道德主体对自我道德制定的一种“否定”。实用主义伦理学不仅要求的是对自我的释放,同时也要求对与自我同样存在的他者的释放,在所有个体面前不存在一个外在于他的“大他者”存在。所以,从与道德规则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实用主义伦理学将道德规则的制定看作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而每个规则的制定都是对过去规则的一种征服,不存在价值终极版本式的道德规则。这就意味着在实用主义伦理学中将康德式终极道德排除在它的价值谱系之外。同时,道德规则的制定来自于行为主体的实践过程。是行为主体在实践的过程中造就了道德规则。正如实用主义大师詹姆斯所说:“如果他是一个真正的哲学家,他就必须明白,在任何实际给定人类理想的平衡中,一切都不是最终的。相反,如同我们现在的法规和风俗习惯已经战胜并征服了过去的法则和风俗习惯一样,他们也将被任何新的秩序所推翻……‘规则为人而定,而非人为规则所造。——这句话足以使格林的《伦理学绪论》永垂不朽。”“规则为人而定,而非人为规则所造”正是对传统道德哲学的一种彻底否定,将传统道德哲学中的“神性”光环变成了人们实践过程中的具体实践环境,人们可以在具体的实践环境中因个性的差异,而制定出符合自我、集体、社会的道德规则。同时,道德规则也会因为实践环境的差异性,而为人们不断地否定。所以,在实用主义伦理学中,道德哲学的回归,实质上就是对自我的一种释放。正是这种精神,使我们在实用主义的道德主体身上,发现了一种“自主性”、“否定性”、“包容性”的人性美德。

二、“行”贵于“言”与情境之说

传统道德哲学认为人是因道德而存在,因而道德外在于人而存在,以一个“大他者”形式限制着、引导着人的行为。所以我们看到,在纯粹的道德面前人不可能造就道德。在绝对道德理念的支配下,道德往往都是以“宣誓”样式来感化刺激人们。然而,不同于传统道德哲学,实用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因人而变,强调的是人行为的实践性、社会之中的关系性以及特殊的情景之说。

在康德式的道德哲学中,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关键取决于看它是否符合道德理性,是否可将其道德行为普遍化。传统道德哲学将人的行为习惯性地划分为“善”与“恶”两大类,并将其粗暴地原则化。他们一再表明伦理学就是关于善恶的学说,而且显然,在现实生活中的我们也已然适应了这种原则。然而,普特南质疑这种说法,他认为现实生活中种种行为现象并非是“善”与“恶”两大原则就能草草解释的。行为的道德与否更应该尊重行为主体在实践过程中“行”。所以,我们不难发现实用主义首先关注的是行为与兴趣的关系。没有行为主体感性之中的兴趣,也就无法形成道德主体本身产生行为的内在欲望。詹姆斯说:“现在,我们可以认为,我们已经充分回答了我们区分非道德哲学中的形而上学问题,而且我们也了解了‘善、‘恶和‘义务这些词各自的意义。它们绝不意味着任何独立于个人支持之外的绝对本性。它们是感觉与欲望的对象,离开了实际生命心灵的存在,它们在存在中就没有任何立足之点和寄托之所。”对“生命心灵”的肯定意味着对行为发生者——道德主体的肯定,为意义存在复归于行为作了铺垫。当然,在肯定“生命心灵”的同时,实用主义最终将行为价值发生界定在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的行为此在的过程之中。杜威认为:“如果把这个词的力量从公开的行为还原为态度。那么就必须把有关的态度或趋向理解为针对某些人或事:如果我们把它与它所指向的事物分离开来,它就没有任何意义。”,“实用主义突出人的行动、创造和干的现在进行时态,强调过程、手段、条件、不断的实验和实践,不偏爱静止的目的、终结、暂时的结论和理论。”所以,在实用主义意义世界中,行为意义是以行为发生的此在性作为其评判标准的,既是对行为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肯定。也强调了对意义的思考关键在于主体行为的实践。在这样的意义世界中,行为主体对道德原则不会产生畏惧感,而是一种自我内在认同,并逐渐被内化为道德主体对个人行为、品行的自我修炼,最终成为一种道德自觉。孔子云:“十五志于学;三十而自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第二》)可见,孔子所坚持的修炼之说,也是在实践过程中的一种摸索。是对人生每一阶段的一种实践体悟,并不断地被实践加以证明。这与实用主义所坚持的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过程中的一种积极姿态不谋而合。也只有这样的从道德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内在产生的道德实践原则方能成为行为规范并作为我们评判行为的道德标准引导行为。

在实用主义看来,哲学中“知”与“行”之间没有隔离的鸿沟,二者都存在于主体在实践中的运用。“真正的知识不是一种不变的确定思想,也不是‘不劳而获或‘俯首皆是的直接理论。真正的知识来自每个人不断变化的经验或劳动。”只有在不断变化的经验与劳动过程中,方能让真正的知识得到检验,也只有在经验与劳动的过程当中才能遇到“麻烦”,引发道德主体在实践过程中新的认知,反思当下“行为”的可行度以及“知识”的可验度。所以,在“行为”与“知识”的关系中,实用主义不同于传统哲学,“他们把真理当做行为的工具,已经表明他们认为行为具有比真理更高的意义。真理的目标是适应行为、行动、实践的要求,只能由行为、行动、实践来检验和证实……离开实践来谈论真理,那真理也就失去了任何现实的意义”。“其实,作为效用的真理,指的是把观念和理论可能作到的用来为经验的改造作出贡献。”可见,实用主义眼中的“知识”、“真理”也仅仅是行为在实践过程中的附属,也可以说“知识”、“真理”是在行为的实践过程中得以产生,衡量并予以佐证的,这样方可证明“知识”、“真理”存在的意义,而并非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知识”、“真理”凌驾于实践之上。所以,对于“知识”、“真理”来讲,关键并不在于它们怎样地反映世界,而是它们能不能帮助我们在行为实践的过程中解决问题。如此看来,如果将“知识”、“真理”比作“言”,将“实践”比作“行”,那么实用主义所坚持的也只能是“行”贵于“言”。

当然,实用主义伦理的行为实践性,在阐述“行”贵于“言”的立场的同时,也在说明实践的具象化。行为的产生都同行为主体当下所处的环境相关,而并非来源于外在的固化的道德标准。詹姆斯说:“只要对事物熟识,就能产生……理性的感觉。”甚至莫里斯还告诉我们:“实用主义的伦理定向的特征在于以特殊的、独特的情景为依据去考察道德问题。”实用主义伦理学认为实践是道德主体对具体环境的一种认真的分析,对客观环境的一种熟识性的认识,而并非是那种脱离于实际,完全出于内在狂热的情感,也不是出于一种对“上帝”的道德崇拜。所以,詹姆斯认为,“我们通常所支持的把我们自己看作是一种至高无上的道德关系体系的主体之态度,或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迷信”。看来,真正的“理性”并非是来源于行为主体没有疑问式的“迷信”。而将人们从迷信推向实践,从而摆脱放弃日常现实生活的想法,正是实用主义最大的优势。一切从当下的具象出发,并根据实践环境中的具象而产生的理性分析,才是真正的“理性”。承认理性从实践中产生,这也意味着承认实践环境的具象性、差异性,并正视这种具象性、差异性,就像古希腊时期哲人断言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一样,解决具体问题的时候,人们应该坚持从具象的实践环境出发,而不是仅仅坚持原有的道德原则。如同詹姆斯所说:“因为每一种真正的两难困境:在严格的意义上说都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境况;而每一种决定所带来的已实现的理想与没有实现的理想之确切结合,总是一个没有先定秩序的世界,对于这一世界来说,也不存在任何先定的规则。”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是不是善。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而不能用一般的道德规范去衡量。

所以,对具象性的肯定也为价值理论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视角。莫里斯说:“皮尔斯认为价值是现在或者将来被体验为‘可赞许的事物:米德把价值看作是那种行动得以完成的对象的特性:詹姆斯把价值看成对‘需要的满足;杜威认为价值是被珍视的对象,或者以更加狭隘的方式说,价值是在这种珍视的后果进行预测之后出现的那些被珍视之物。”这种价值理论多样性的分析,足以说明价值理论离开了行为实践的此在性、具象性,它要么变成抽象的空谈理论、要么就像神一样地供奉。不容否认,外在式的道德律令确实在过去、现在甚至是将来都会“引导”行为主体的行为。然而,这样的“引导”只能被看做是一种“律令”,此时的价值理论只能朝着极端的抽象与极端的宗教幻想方向去发展。所以,实用主义改变了传统的价值分析方式,解放了价值主体,承认价值主体的多元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实践形式多样化,也只有通过多样的实践形式才能使价值理论分析得以不断地丰富与提升。

三、没有终结的道德哲学与自我“繁琐”

实用主义伦理学的目的不是告诉人们什么是大写的善,什么是真实的恶,什么是终结的道德存在,而是在研究当道德主体面对具体的道德问题、道德现象的时候,在道德实践过程中采取什么样的道德分析。詹姆斯在《道德哲学家与道德生活》中一再强调,道德“不再是纯粹的物理事实,而是已经成为意识感受性的事实了。善、恶、义务若真的存在,就必定在某个地方被人们意识到……道德关系和道德法则都无法在真空中摇摆,它们惟一的住所只能是一种能够感觉到它们的心灵:而任何有纯物理事实所组成的世界都不可能是一个可以运用伦理命题的世界”。这样看来,实用主义否认了纯粹道德价值的存在,也否定了道德价值的终结性,而代之以人的心灵道德。将道德价值的存在从“天上”拉回到“人间”。此时的道德价值存在更加注重行为主体在实践过程中的感觉、情感、经验以及实践时候的具体境况等等。实用主义把“价值置于有生命的存在物与其世界的关系这一语境之内”。因此。它是以“经验主义和行为主义的方式为价值学确定方向的”。就如同经验主义哲学一样,承认人的认识起源于人的感觉,并以人的感觉认识作为实践的起点。“理性主义坚持逻辑与崇高。经验主义则坚持外在的感觉。实用主义愿意承认任何东西。愿意遵循逻辑或感觉。并且愿意考虑最卑微的纯粹是个人的经验。”应该说人的感觉认识是道德认识的基础,或者说是对道德的一种萌动。正是这种萌动,引发了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对自在情感的抒发,对他者行为的赞许、模仿与批评。当然,所有这些初始的道德情感都是出于人们的实践行为,也意味着道德价值的存在样式必须面对行为主体的多样性,也意味着道德问题的解决与行为的引导并非同传统一样受纯粹概念的统治,而是在现实中、情境中寻找方法与路径。所以,承认主体的多样性、承认实践过程中的当下性,必然使道德价值的存在形态多样化,也必然给道德价值研究与分析带来不同的路径。没有固定的“范式”,或许正是实用主义道德研究的一大特征,由此也再次表明了主体的释放、价值的回归,肯定了道德在实践过程中的被造就——在实用主义伦理中,实践不停息则道德无“终结”。

所以,实用主义认为,柏拉图、康德的传统道德哲学势必受到挑战,具象的、实践性、经验性的道德势必揭开传统道德哲学神秘的面纱。普特南的想法就是通过否定认识论中的“神目观”来瓦解传统的道德形而上学。罗蒂则采用了比普特南更厉害的手法,用否定“真理”的方式来否定柏拉图式的道德哲学。在他看来,“真”不是一个独立的事物,也不是在那里等着人们去发现的东西。所以,“‘善不再是一个名称,而是一个形容词,一种和‘真一样的赞语。我们不是发现了什么是善,而是把某种行为或举止说成是‘善:我们的‘说取决于我们的需要和我们的环境,他完全是一种偶然的行为。就像‘什么是真命题再也不能指望‘与一个大写对象的接近来衡量一样,‘什么是善的行为也不再能用‘符号大写实在(善、上帝、理性)来决定”。可以看出,在实用主义看来,一切所谓的“真”都是不存在的,所有的道德都从属于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的过程中是自主的,体现了道德主体内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的一面。

如此,詹姆斯说:“他们唤起我们品性中所有不仁慈的品性:而如果我们如此心慈手软,以至于不敢为了它们而做出牺牲的话,它们是不会轻易放过我们的。”这里所说的“不仁慈的品性”,在传统道德哲学或康德式道德哲学看来是一种大逆不道的品性,背叛即是一种“恶”。而实用主义伦理却认为背叛就是一种“道德”,上帝不会说自身是错误的,而臣服在上帝面前的公众更没有勇气去对上帝进行反思考、评判,因为他们怕自己背上有“恶”的不良品性之名。在这里,詹姆斯要唤醒的就是人们骨子里的那种反叛的“恶”的品性,砸碎思想的枷锁,抛弃万岁的概念,做个勇敢的人,去反思批判那些违背于当下现实的思想。甚至杜威还认为道德的兴衰取决于这种“恶”的品性,他说:“关于道德进步和性格明朗化的这种看法,依赖于这样一种能力,即做出一些精致的区别,觉察出原先没有注意到的善与恶的某些方面,考虑到经常都会碰到怀疑,需要做出选择这样一个事实。道德的兴衰是与丧失这种做出精确区别的能力同时发生的,是与这种区别能力的变得迟钝和僵化同时发生的。”

看来实用主义伦理学主张建立一种反省的道德,在道德实践过程中培养一种反省的道德实践能力,这种能力也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主体自主性的一种体现。所谓反省能力就是一种识别,“识别我们所尝试的事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关系”的能力。具体地说,就是激发道德主体思维的怀疑、踌躇、困惑等状态,为反省活动做好准备。在反省活动的基础上,区别各种事实关系。将一切实践境况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简言之就是发现新的道德情境与原有道德经验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对这些关系加以假设、推理和验证,从而在具体的境况中切实地找到解决道德问题的具体路径。道德的反省能力从表面看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更深层则表明了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过程中的一种自主性,这种自主性也表明道德主体内心世界的一种包容性、一种开拓的激情。詹姆斯“恶”的品性说鼓励道德主体运用反省的方法作用于自身,作用于他者,也作用于人们一直都崇拜的上帝。在他看来,正是这种“恶”的品性使主体敢于对这些道德对象进行批判与否定,也乐于借鉴他者合理性的一面。在实用主义眼里,自我永远与他者一样,不会是一个总结,永远都存在着与不断变化的现实世界之间的矛盾。所以,同传统的道德哲学相比,道德主体的这种自主性不会产生在道德评价时像上帝一样的独裁,也不会对他人的思考视而不见,更不会形成一种封闭的“自以为是”的终极性的道德,而会以一种朴实的、豁达的、包容的心态融于现实道德实践过程之中。

四、结语与“上帝”是否有用

在一个没有“上帝”存在的价值谱系中,我们看到的是行为主体实践过程中人性的解放与对行为主体行为选择的尊重。价值存在从外部世界回归到行为主体自在世界当中,注重对行为发生的此在性研究、行为产生的背景研究以及行为发生关系的研究。在实用主义世界中,没有了价值存在的终极性,行为主体就可以对外在价值以及自我价值进行反思;没有了外在价值的统摄,价值的存在就会因人而生。也就是说,实用主义价值谱系强调的是行为主体在实践过程中造就道德。一旦行为主体自己造就道德,也就意味着行为主体对道德的认可、遵守,进而付之于自己的行为过程之中,并最终内化而形成自己的品质。就群体而言,造就道德意味着群体对自我造就的道德的认可,并形成一定的道德规范与原则。相对于个体而言,这似乎是“外在”的一种道德规范与原则,但事实上这样的道德规范与原则是在行为主体面对道德问题时相互协商产生的,并且具有时效性。

实用主义确实为伦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我们也看到行为主体自身的释放,增强了人们在世界中的生活能力。但无法否定的是,这个社会中还存在着超越主体自身能力而无法达到的地方。而“上帝”式的纯粹哲学,或者上帝的存在正是因为行为主体能力有限,对未知空间充满恐惧而产生道德畏惧,在畏惧之下而形成的一种道德信仰与道德崇拜。再者,“上帝”就真的没有用了吗?特别是当下,这个个体欲望日益膨胀的社会,每个人都认为自我是世界中心的时候,“实用主义”往往会演变成“有用主义”。自然被无节制的开采与滥用,社会与个体只认定能力与利益,甚至即使我们已经认识到了这些问题的存在,还依然在相信我们自己能够解决的心理作用下,从未停下脚步。这是实用主义能够解决的吗?此外,在伦理世界中,对价值问题的讨论,在尊重个体存在和承认行为此在性的同时。价值世界中肯定存在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价值关系,这就意味着价值世界中也势必存在“至上性”的价值信仰,存在着不可触摸的道德底线。在实用主义那里,这该怎么去思考?当然,对“上帝”的提出,并非意味着重新回归到否定自我存在的传统伦理之中,而是让我们思考,在传统伦理中为什么存在人们对精神价值的如此崇拜?为什么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感如此强烈,并且这些道德情感都是出于个体自我内在情感的进发?而且,在实践过程中,实用主义同样要面对实践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关系,是经验重要还是正确重要?实用主义首先肯定的是主体的多元性,那么多元性的主体中,是否需要统一的价值理念?如何处理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价值关系?所以,对“道德上帝”的提出也意味着,在这个意义世界中,人类主体在拥有自我选择权的同时,更需要担负起选择背后的责任以及选择背后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冥冥之中的道德感或许是我们追寻“真”、“善”、“美”与实现自我价值的价值保证与精神支柱。

(责任编辑 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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