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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局职业卫生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2-11-27柴仓宝

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 2012年6期
关键词:职业病场所危害

柴仓宝

(兰州铁路局安全监察室,甘肃 兰州 730000)

职业卫生工作关系着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劳动力资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和谐企业的构建。新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给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赋予新的职责,铁路系统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也作了相应调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促进全局职业卫生工作全面发展,结合铁道部2010年的全路职业卫生普查工作[1],本文对兰州铁路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1 职业卫生工作现状

1.1 基本现状

根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全局职业病危害单位33个,占一线站段的89.2%;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186个(见表 1);从业人员1 475名,占全局职工的1.8%,在近5年的体检中,无新发职业病,全局已落实定期检测和健康检查制度。

表1 兰州铁路局2010年职业病危害情况

1.2 管理现状

1.2.1 基础工作

职业卫生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按照铁道部《关于开展铁路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普查工作的通知》(劳卫防函[2010]52号)要求,应用“铁路卫生防疫信息管理系统”[2],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作业场所危害普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了全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状况,有效推动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2.2 宣传教育

有序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各站段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本单位职业危害作业、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措施、职业中毒抢救应急预案等纳入日常培训教育工作中,开展常态化的职业危害培训,全员法制意识、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1.3 职业危害治理

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保护作业人员的生理、心理健康,路局始终将“做好全局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治理工作”作为路局职代会“十件实事”之一,每年至少投资100万元,对职业危害较重或危害因素超标的作业场所进行治理,有效改善了职工作业环境。

2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2.1 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除急性中毒之外,多数情况不会当年发病,有的两年、三年甚至到十多年才会显现出来,导致一部分管理者对此项工作没有足够重视,弱化了对此项工作的管理。

2.2 作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落实不到位

大部分站段由于随意、频繁调整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导致一部分人没有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新调整的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的岗前体检和作业人员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基本没有落实。造成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岗前和离岗时的身体状况底数不清,一旦发生由于健康原因造成的纠纷,缺乏解决问题的有力证据。

2.3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有差距

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基本制度,但目前此制度落实不到位,建设项目竣工后才进行职业危害治理项目的论证、立项、治理的实际现状普遍存在。

2.4 监督检查的手段单一

由于职业卫生专业性强,判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超标必须依赖于仪器的检验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分析判断。目前仅有铁路防疫部门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而其他部门缺乏必要的检测、监督设备,日常检查仅停留在管理资料、职工现场操作等方面的检查,无法及时开展针对性的深入检查。

3 建议

3.1 大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工作,提高职工法制意识

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对职业健康管理的法制意识,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和义务,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识别和维权意识,做好作业中的自我防护。

3.2 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全员对职业危害作业安全风险的防范意识,“获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是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把《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危害作业点控制措施等纳入日常培训教育工作中。一是开展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使其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开展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3 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建立长效协作机制

首先要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制度,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其次路局工会、劳资、职教、计划、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互通有关信息,做到在监管过程中宁越位、不缺位。要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力度,加强源头治本、政策治本,逐步解决制约职业健康工作的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3.4 全面抓好职业危害过程控制,坚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一是各单位要加强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管理,严控作业人员调动程序,所有新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未经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从事相关作业,离岗人员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以防从业人员今后出现身体健康问题产生纠纷。二是要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档案。三是全面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5 多方加大职业危害治理投入,实现健康、可持续生产目标

路局职代会始终将改善有毒有害作业环境,作为十件实事之一,投入较大资金进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治理。各单位也要高度重视,多方筹措,认真排摸本单位职业危害作业点,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作业点,组织进行调研和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

[1]马世伟,伍世平,孔宪会,等.铁路职业卫生信息系统构建及应用研究[J].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2012,2(4):209-212.

[2]马世伟,阮志刚,李谊,等.2010年全国铁路系统职业卫生状况调查[J].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2012,2(5):25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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