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探析
2012-11-20刘笑
刘 笑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西安710127)
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探析
刘 笑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西安710127)
20世纪,诺齐克出版《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提出“最弱意义国家”的观点,描绘出了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有限功能的国家。文章对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理论及其意义进行了系统的论述,阐述了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理论的涵义、基石和推导过程;其他思想学派对“最弱意义国家”理论的评价,以及对我国政府改革的启示,从而让读者对此理论有深入的理解。
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个人权利;批判;启示
一、“最弱意义国家”理论的涵义、基石和推导
(一)理论的涵义
诺齐克提出“最弱意义国家”理论,是与当时罗尔斯主张的政治哲学相对立的,诺齐克以其持有正义来反驳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以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来反驳罗尔斯所主张的管事多的多功能式国家。
诺齐克在其《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指出:“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a minimal state),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a extensive state)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吸引人和鼓舞人的。”[1]19由此该理论分为三:第一,否定自然状态的无政府。国家的存在十分有必要,不仅能够防止国家职能的膨胀,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也取得功效,可以从道德上证明其合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职能的有限性,限定在保护个人权利的范围内。第二,对多功能国家的批评。为了证明这个论点,诺齐克提出“持有的正义”来反驳罗尔斯的“分配的正义”理论,也就论证了国家不该过多地干预社会,将职能限定在一定范围之中。第三,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有成为乌托邦结构的现实意义,这种国家并非遥不可及,不仅能实现,而且能充分地实现个人权利,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和是令人称赞的。
(二)理论的基石
诺齐克以权利为自己思想的核心,在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论证过程中,他始终围绕的核心问题是: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他提出个人拥有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可侵犯的,需要加以说明的是,诺齐克所说的“个人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涉及的权利是洛克式的自然权利,即就是一个人具有他作为人的资格的在先约束上所拥有的权利。这些自然权利不是人们之间相互约定而成的,也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而是为判断约定的计划和行动提供了思路和方向,他们在政府存在之前的自然状态就已经存在了,所以不是依政府机构的存在而定的。
第二,涉及的权利是一般意义上的“消极权利”。伊赛亚·柏林将自由分为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前者是关于“控制或干预的源泉是什么或是谁,它能决定一个人去做或成为这个而不是另一个”[2]8。消极自由则表明被剩下做的或不受别人侵犯的情况下有权做什么。自由的核心是个人权利,因此也可以将权利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的权利。假如我们对某事物具有积极意义的权利,我们便可要求他人给我们提供有关这方面的援助。但假如我们只拥有消极权利,那么他人便没有必要提供这方面的帮助和方便,因而所具有的只是不受非法干涉和阻挡的权利。在诺齐克看来,除了解决一些自愿承担的义务外,我们的权利都是消极意义上的权利。
(三)理论的推导
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诺齐克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论证了其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正当性。
1.最弱意义国家”的产生——对无政府主义的否定
从自然状态到最弱意义国家的推导过程如图1:
诺齐克从这种国家产生的活动和过程中寻找“最弱意义国家”存在的合法性。为此,他首先假设了一个无政府状态,他所采用的是一种比较安逸且安定的自然状态,即使在这样的状态中同样也存在很多不便和麻烦:由于在道德和认识功能上绝不是完美的,人们往往在判断涉及自己利益的案件时,会过高说明自己所遭受到的伤害程度;处于冲动状态时,会过分惩罚他人或者所要过分赔偿;给社会带来一种广泛的争斗不已、恐惧不安的气氛。因此,即使在一种较好的自然状态下也无法保证每一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一些惩罚和索赔等方面的麻烦,人们会按照自己的需求组建具有一定保护作用的社团,一种“相互保护的社团”就出现了,在这个社团里,每个人都有权当他们发生危险或者遇到麻烦时候要求他人向自己提出援助之手,也就是所谓的团结就是力量。但是这种“相互保护的社团”却产生新的问题:(1)社团中的每个人都时刻准备着被同伴召唤去应对敌人,这必然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2)如果不许每个同伴都来参加,那么选择谁来帮忙,便成为一个新的问题,继而会增大社会成本。(3)同时,社团中的一些目的不单纯的人,会打着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幌子召集自己的同伴为自己牟利,这必然导致“滥用权利”的问题。(4)当一个社团中两个成员之间发生冲突和矛盾,他们召集的却是同一伙伴,那么该如何来解决呢?此外,当两个社团之间的成员发生了冲突,两个社团的成员将陷入社团与社团之间的争斗,当两个社团势均力敌,无法做出信服的处理时,在长期以来的“斗争”中,它们之间都受到损伤,它们会同意协商出第三方仲裁机构,并听从其仲裁;或者由于一个社团独大,发展成为一个支配性的保护机构(一种强大而有力,具有很多优势,进而会吸引很多人的机构),这种拥有一定地域和人口的支配性保护机构就是国家。这种国家的存在必须具有两个重要条件:(1)在区域内的使用强力上具有独占权;(2)他保护区域内的所有人。诺齐克把这两个过程看成国家形成的两个阶段,即独占因素和再分配因素的两个阶段。前者的国家叫“超弱意义的国家”,在这种国家里,国家是裁判权和处罚权的唯一拥有者,个人无权对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进行报复和惩罚。但是,国家不是对所有人提供保护,而是谁出钱就为谁提供与价格相符合的保护。第二阶段的国家是“最弱意义国家”。在这个阶段,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如税收)来征收维护自己运行所需要的费用,国家为区域内所有人提供保护。“超弱意义的国家”还不是一个“成型”的国家实体,但它已经具有了国家的胚芽。直到第二个阶段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它通过再分配给所有人提供均等的保护。所以诺齐克认为从无政府到超弱意义国家最后到最弱意义国家,整个过程是出于保护个人权利的,不会侵犯个人权利。
2.“最弱意义国家”的功能——批判多功能国家
诺齐克所主张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功能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等较有限的功能,他主要从反对多功能国家,并从这一角度来论证自己的理论。要证明一个多功能国家的存在是合理且影响深远的在先条件是“那种认为一个功能更多的国家能由于它是达到分配正义所必需或最好的手段而得到证明的观点”[3]7。于是,要为自己提出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辩护,诺齐克就要反对那些以“分配正义”原则为借口而对个人权利进行侵犯的理论观点和行为,故他提出了用持有的正义以反对分配的正义,从而进一步指出了最弱意义国家是唯一合法的国家。
(1)持有正义的理论——对分配正义理论的批判
所谓“分配正义”就是要求减少公民持有的财富和收入中的不公平因素,尽量达到某种公众认可的公正和合理,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涉及的惠顾最少受惠者的差别原则。“分配正义”原则是主张扩大国家功能的最重要的理由,为了反驳多功能国家,诺齐克从对“分配正义”原则的否定开始,提出了自己的“持有正义”原则。
所谓“持有”,即人们对事物的拥有,实际上就是常说的“所有权”的提法,“持有正义”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持有的最初获得正义,即人们有权对无主人的物品占有,也就是获取正义原则。二是持有的转让正义,即就是物品从一个人手中转让到另一个人手中,整个过程是合法的,也称转让的正义原则。三是矫正原则,对于获取正义原则,诺齐克同意“劳动所有权”理念,即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便可合法的拥有他劳动所得的物品。但是他又指出,任何获取的正义原则必须符合一个先验条件:一个人占有财产不会导致他人的状况变坏。这是财产占有原则的一个必要条件。转让的正义主要涉及从持有的起初获得到目前的占有之间的整个转让过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的问题。如今世界上对无主物的占有是十分罕见的,人们的持有大多是来自他人,“其中,凡是通过盗窃、抢夺和欺诈得到的都是不合法的,而凡是通过自愿的交换、馈赠、转让的途径得到的东西都是合法的、正义的。”[4]94对于那些不合法的持有应该加以改正,而合法的持有原则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诺齐克提出了矫正原则,矫正原则不仅只是涉及对前两个原则非正义的纠正,还有就是如何判断哪些人之间应该进行矫正。这里,诺齐克提出了一个“规律”:“在缺乏历史信息的情况下,可以假设:1、不正义的受害者一般比它们本来可以有的状况要差;2、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者最有可能是最严重的不正义的受害者(或其后代)。”[5]38这样,一个大致的矫正原则也许是这样的:最大限度地提高一个社会中处于最不利状况的那个群体的地位。
(2)个人权利理论——对罗尔斯的批评
诺齐克在批评“分配正义原则”之后,开始直接以个人权利理论向罗尔斯发出挑战。他深刻地分析了罗尔斯的理论,针对其差别原则的哲学基石,提出了以下不同的观点:
第一,平等和不平等都需要证明。罗尔斯认为: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某事物不平等,否则它就是平等的。诺齐克指出这里的误区忘记了平等同样也需要证明。
第二,自然天赋不构成分配正义的原因。罗尔斯个人不应该得到自然天赋的权利,把任意的自然天赋作为分配的因素是不道德不正义的。因而他认为自然天赋应该是公共的财产,每个人都可以分享。诺齐克则认为此观点意味着可以对天赋征收人头税。尽自己最大努力发挥自己天赋的人似乎就成了滥用挥霍公共资产的人。如果这样,便必然无人想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他认为一个人拥有其自然天赋并没有侵犯到他人的权利,他们从自然天赋中得到不同有差别的利益,只有没有损到别人的权利,都是合理且正当的。
诺齐克就是以自己的“持有正义”原则来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进行了有力的批判,进而以个人权利直指罗尔斯所主张的扩大国家功能的观点,揭示出多功能国家会侵犯个人的权利,无法实现真正的自由。由此,他进一步证实了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正义性。
二、对“最弱意义国家”理论的评价
诺齐克作为自由保守主义的典型代表,作为反对任何扩大国家职能的形式的主力,他提出的最弱意义国家在当时产生过很大的影响,给罗尔斯主义者有力的一击,受到了很大的关注。当时西方思想的各大流派都有对诺齐克所提出的“最弱意义国家”进行了不同的评价。
(一)社群主义对诺齐克的挑战
社群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后产生的最有影响的西方政治思潮之一。社群主义的哲学基础是新集体主义。社群主义对诺齐克的这一理论的挑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第一,对诺齐克的个人观念的批评。
为了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诺齐克对个人权利做出了解释。在他看来自我是独立的、具有理想,人的一生可以自由地选择生活方式。社群主义把这概括为“自我先于目的”给予批判,认为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个人,个人不可能离开一定的社会背景而存在。所以,对一个人的考察应当放在他所在的社会群体和社群关系中。
第二,在国家观上,提出要追寻“大国家”而不要“小国家”。
诺齐克主张建立“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小国家”。社群主义对此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大国家”来反对“小国家”(这里所说的“大小”指的是国家职能的大小)。社群主义反对诺齐克把个人权利置于最高且高于国家的绝对王牌地位,并提出了善(公共利益)来攻击个人权利的优先的现象。他甚至主张权利以及界定权利的正义原则必须建立在普遍的善之上,善优先于权利和正义原则。国家为了社会的善、公共利益可以牺牲个人权利,国家有权为了更好的公共利益而干预个人权利。这主要体现在:
社群主义者认为,国家有权要求甚至是强迫个人做哪些对国家或者个人或者对二者都有好处的事情。在诺齐克看来,国家是中立的,没有权力要求个人这么做。虽然社群主义对诺齐克理论的批判有一定的正确性,但是,社群主义的主张也有瑕疵。一味的只强调“公益”,必将打消个人的积极性,个人的合法权利也将受到以公益为借口的侵犯。
另外,社群主义者倡导最大限度扩大政治生活的范围。诺齐克则主张国家职能不越线,只得限制,扩大个人自由活动的政治空间,任何形式的多功能国家必将侵犯个人权利。但是社群主义认为只要这个国家的出发点是为了公共利益着想,那么扩大了政治生活的空间就可以增加权力拥有者的数量,并且可以提高他们所拥有权利的质量。基于此社群主义也主张个人积极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
(二)柯亨对诺齐克的批判
柯亨(G·A·Cohen)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奠基者和重要代表人物之一,柯亨对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的批判,代表着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两个领域的社会主义阵营对资本主义阵营的批判。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包括获取正义和转让正义。需要指出的是,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通过获取正义和转让正义为资本主义辩解。
柯亨对持有正义主要从获取正义和转让正义这两个方面进行批判。在获取正义上,否认诺齐克有关资本主义初始占有的观点。在诺齐克看来,资本主义的原始占有由于并未“使他人的状况变坏”,因而合情合理的。然而,柯亨经过分析论证,指出资本主义的原始不平分配对于那些非资本家和无产者是非常不利的,致使他们在外部资源的拥有上具有不便,而且由于非资本家或无产者必须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才能获得生活上的必需品,然而整个过程的复杂和权利的受限是不可想象的,他们的自由“情形”也因此“变坏”了。由此,柯亨对诺齐克资本主义最初分配的合法性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和指责。
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赋予资本主义而非社会主义以正当性,柯亨则对此予以反驳,证明了社会主义的正当性,捍卫了社会主义的地位。总之,柯亨对诺齐克正义理论的批判是终极性的批判,其贡献可为后人提供学术上的有力帮助。
三、“最弱意义国家”理论对我国政府的借鉴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互相促进,使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政府职能转变还不能达到普遍满意的程度,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主导地位的依然突出,政府职能还存在大量的缺位、越位等问题。因此,未来中国的改革应当把政府职能转变放在突出的位置。
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的提出是在20世纪70年代,是以资本主义为背景的,通过一定的研究我们了解到,“最弱意义国家”理论有很多理念和发展中的中国所出现的某些问题有相似之处,其很多观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实现“有限政府”
我国在建国后开始建立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全能政府。在这种制度下,政府的权力和职能扩大到了无所不包的程度。而对于当今中国,全能政府已经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符合我国和谐社会主义的建设,所以需要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
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无疑对我们有很大的启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该建立的是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限政府”,是一个主要提供精简高效政策法规为手段,宏观调控、市场监督、服务指导为导向的政府。需要指出来的是:这里所说的“有限政府”并非诺齐克的“小政府”或“弱政府”。因为它们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在我国的情形下是行不通的。所以,我国要建立的是“有限政府”而非“小政府”或“弱政府”。
(二)建设法治政府保护个人权利
诺齐克把个人权利看得高于一切,这一点对目前中国提出的以人为本、日渐重视个人权利可以说是不谋而合。所以,在人权方面诺齐克给我们很大的启示。
在我国国家、集体被强调得比较多,对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强调较少。这必将导致两个结果:个人积极性的缺位和个人责任感的缺位。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开展,我国强调以人为本,其中很重要的是保护个人权利,这与诺齐克的个人权利至上有相同之处。保障公民的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将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个人的权利被重视也不是像诺齐克那样的无限制,必须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三)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建设我国服务型政府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提出以“社团”来弥补最弱意义的国家职能所不能辐射到的地方,通过“社团”内部约束力来引导人们价值取向、信仰和道德等。诺齐克提出的“社团”从某种角度上说就是我们今天谈论较多的社会中介组织。应该指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正逐步的发展,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地位也应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肯定而逐渐上升。可以说,诺齐克这一带有“大社会”色彩的理想对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具有相当强烈的借鉴意义。我们有必要采用诺齐克的思想:发展中介组织,去管理政府权利未能涉及的范围。
此外,诺齐克的思想是在资本主义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是为资本主义国家服务的,所以,我们对其思想应该持扬弃的态度,不能照搬他的思想。深度研究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理论,取其精华理论,加以利用,指导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1][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Berlin.Four essays on Liberty[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
[3]徐大同.当代西方政治思潮——20世纪70年代以来[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4][澳]乔德兰·库卡塔斯.菲利普·佩迪特,罗尔斯[M].姚建宗,高申春,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5]王贵贤.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理论探析[D].杭州: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Research on Nozick’s Theory of a Minimal State
LIU Xiao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Northwest University,Xi’an 710127,China)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Nozick published his book,“Anarchy,State and Utopia”,in which“the weakest sense of State”was advanced,a state being limited to prevent violence,theft,fraud and forced to perform the contract and other limited function.In this paper,Nozick’s“weakest sense of the state”theory and its significance are wholly put forward,and the connotation of Nozick’s“weakest sense of state”theory,its foundation,its derivation are expounded,the evaluation of other schools about the theory as well as inspiration for the reform of our government,so that the reader has the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this theory.
the weakest sense of the state;individual rights;criticism;inspiration
D521
A
1009—5128(2012)01—0107—05
2011—11—12
刘笑(1988—),女,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贺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