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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三号卫星数据管理规则(试行)

2012-11-14

卫星应用 2012年6期
关键词:国防科技校正测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 强和规范资源三号卫星数据的分发、应用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管理,根据《民用航天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一司〔2010〕82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资源三号卫星数据归国家所有,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依据航天行业管理有关职责负责管理。资源三号卫星是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主要用于生产全国1:5万基础地理信息产品、修测和更新1:2.5万地图,开展资源调查和监测,为防灾减灾、农林水利、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与建设、交通、国家重大工程等领域的应用提供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资源三号卫星数据管理。

第二章 数据与产品定义

第四条资源三号卫星数据包括前视全色影像数据(3.5米分辨率)、后视全色影像数据(3.5米分辨率)、正视全色影像数据(2.1米分辨率)和多光谱数据(5.8米分辨率)。

第五条按照处理过程,资源三号卫星数据产品主要可分6级,其中0级为原始数据产品,1级和2级产品为标准产品,3至5级产品为增值产品。

(一)0级产品(原始数据产品):分景后的卫星下传遥感数据;

(二)1级产品(辐射校正产品):经辐射校正,未经过几何校正的数据产品;

(三)2级产品(系统几何校正产品):经辐射校正和系统几何校正,并将校正后的图像映射到指定的地图投影坐标下的数据产品;

(四)3级产品(几何精校正产品):经过辐射校正和几何校正,同时采用地面控制点改进产品几何精度的数据产品;

(五)4级产品(正射校正产品):经过辐射校正和几何校正,同时采用地面控制点和数字高程改进产品几何精度的数据产品;

(六)5级产品(标准镶嵌图像产品):无缝镶嵌图像产品。

第三章 数据分发、服务和国际合作

第六条鼓励用户积极使用资源三号卫星数据,鼓励和支持数据应用技术开发与增值服务,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卫星数据的产业化应用。

第七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资源三号卫星的主用户,资源三号卫星数据应优先满足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应用。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负责将业务化处理的标准产品和必要的0级产品,通过专线推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八条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负责资源三号卫星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和存档,负责资源三号卫星数据在非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分发服务。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分发数据。

第九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卫星测绘应用中心负责资源三号卫星数据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分发服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卫星测绘应用中心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分发数据。

第十条各应用主管部门负责资源三号卫星数据在本部门的应用工作。

第十一条资源三号卫星数据应及时保障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防灾减灾和国防建设等公益性用途的数据需求。

第十二条资源三号卫星标准产品对公益性用途使用实行授权免费分发,对非公益用途使用收取数据加工费。

第十三条用户有义务报告数据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卫星测绘应用中心每年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交资源三号卫星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数据分发应用情况报告;非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用户向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果,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每年汇总后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提交数据分发与应用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用户有义务自觉保护资源三号卫星数据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不得将数据向第三方分发提供;在其应用成果或其他衍生产品中应当对资源三号卫星数据产品进行明确标注。

第十五条用户应当妥善保存所获取的资源三号卫星数据,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资源三号卫星数据的国际合作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归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数据分发、收费等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在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总体政策出台后,资源三号卫星数据管理按统一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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