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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信托实务研究

2012-11-08甄学军廖年生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受托人矿业矿产

■甄学军/廖年生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33)

1 矿产勘查金融综述

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三高一长”,即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与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金融(以下简称“矿产勘查金融”)的特殊性。目前,理论和实务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在矿产勘查金融市场构建、金融工具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国际经验借鉴等方面。

在1998年前, 中国法律规定探矿权、采矿权(通称矿业权) 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抵押, 没有矿业权市场,也没有矿业资本市场。1998 年后, 随着法律的修改, 矿业权市场开始出现,社会各方面的资金逐步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矿业权转让(交易) 可以依法进行。与此相应的矿业资本市场开始出现。经过21世纪几年的快速发展, 中国矿业企业和投资人基本具备了发展矿业资本市场的条件(曾绍金,2009)[1]。

矿产勘查新机制实行的是公益性矿产勘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体运行。公益性矿产勘查解决矿产资源供给上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自然风险,以拉动商业矿产勘查;商业性矿产勘查按照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则运行(李士彬、强真、战昭波、董延涛,2010)[2]。根据国土资源部统计[3],我国地质勘查投资呈逐年增加趋势,2011年共投资1092亿元,其中社会投资913亿元,占83.6%。

由于投资的高风险性,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企业无法通过银行等融资渠道得到资金(韦玉芳、喻学惠、莫宣学、杨开辉,2010)[4],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能满足风险投资对于高成长性的追求,国家为风险投资和商业勘查提供了合作的政策环境,因此,风险投资资金应用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行业是必然的结果(汪生金,2007)[5]。

国际经验表明,为了鼓励矿业发展和便利矿业融资,西方各矿业大国均建立了多样化和灵活的矿业融资政策或措施;基础地质工作程度高,地质信息准入门槛低、获取便利;成熟稳定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高效、透明的管理机构。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是国际矿业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板块,加拿大TSX/TSXV、伦敦AIM、澳大利亚ASX等国际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拥有众多数量的上市勘查公司,融资模式包括上市以及私募、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赵亮、唐金荣、肖荣阁,2010)[6],甚至专门为本国以及外国矿业投资者设立创业板市场和专业的矿业证券市场(郑宁,2009)[7]。截至2009年12月31日,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共有3640家发行人,其中矿业1428家,占39.23%。勘探及矿业公司上市要求包括TSX创业板一级、创业板二级、主板不享有豁免权的勘探及开发阶段、主板不享有豁免权的生产商、主板享有豁免权等五类[8]。

2 信托制度特点与矿业信托

2.1 信托制度特点

2.1.1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根据《信托法》的表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财产管理职能是信托的基本职能,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是信托的派生职能。

2.1.2 最灵活的金融工具

现代信托法之父哈佛大学斯考特教授对信托有过这样的描述:信托作为处理财产之设计,其灵活性没有其他法律制度能匹敌,设定信托之目的就如同律师的想象力一样无限,“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2.1.3 风险隔离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若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1.4 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

受托人名义上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以像真正的所有人一样,妥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信托利益,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受益权主体分离。

2.1.5 有限责任

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负有限清偿责任,在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有损失,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赔偿或恢复原状。二是受托人因信托事务处理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即债务人无权追溯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但是,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要以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承担。

2.1.6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2.2 矿业信托

2.2.1 矿业与信托结合的理由

矿业具备信托投资的要求。矿业行业规模足够大,能吸纳大规模的投资;投资期限足够长,能支撑投资长期稳定介入;有较理想的获利空间,对投资者有足够的吸引力。与矿业投资有关的法律条件已经具备,如《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且属于政策鼓励范围,如《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能提供合适的抵/质押物,并能办理权属登记,满足信托风险控制要求。

矿业企业资金需求剧增。资源市场竞争以及政府资源政策(如煤炭整合、稀土规划)等导致矿业企业在技改、安全、资源并购等投入剧增,传统金融满足不了矿业企业的需求,信托成为矿业企业发展的重要金融通道。

符合信托业务领域开拓需要。随着银信合作、房地产信托、政府平台(基础设施)信托的政策限制、证券市场行情不稳定等因素的影响加剧,矿产资源行业成了信托业务开拓的重点。

2.2.2 矿业信托产品概况

根据信托业协会统计,2010年共发行30余只矿业信托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规模1000万元-30亿元/只。信托资金的运用领域(细分行业)以煤炭为代表,涉及铜、金、铁、稀有金属、石油以及矿业运输。投资阶段多在成熟矿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并购重组,以过桥融资为主。集合信托融资期限从1-10年不等。资金运用方式包括信托贷款、特定权益投资、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风险控制措施有:采矿权抵押、股权质押、保证担保、资金监管、认购次级份额、股权回购、一票否决等。金融产品形式包括:融资类或投资类信托、信托型固定收益基金(一对多)、信托型风险投资/PE基金、资产证券化等。

众多信托公司涉猎矿业信托领域,各有千秋。例如,华宸信托依托内蒙古地区丰富的矿业资源优势和股东背景,坚持“信托+投资+投行”的创新型业务模式,围绕矿业产业投资与产业整合,积累了丰富的矿业投资管理经验,在大宗矿业股权投资业务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目前,华宸信托已经形成“华宸·紫金”系列矿业并购信托基金产品,仅紫金系列的投资规模就达44亿元,加上传统的矿业信托项目,涉矿信托投资总额累计超过84亿元,资金用于大型优质资源型企业完成多项并购重组以及资源整合。

3 矿产勘查信托方案设计

3.1 矿产勘查信托基本原则

3.1.1 风险收益匹配

矿产勘查信托实质上是矿业金融的组成部分,矿业金融风险相对于其他行业金融风险要大,且矿产勘查金融风险在矿业金融中是最高的,因此,矿产勘查信托具有高风险特性。根据金融风险收益匹配原则,信托投资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是对等的,即矿业勘查风险大,信托收益要求较高,相应的融资成本也较高。

在同一项目,根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程度不同,矿产勘查信托利益分配还可以做结构化安排。信托平台可以接纳各种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或参与方共同投资,依照信托契约事先约定,各方可以享有不同的信托利益,形成结构化利益分配机制。

3.1.2 严格风险控制

由于矿产勘查信托的高风险特征,除执行常规的信托风险控制流程和措施之外,针对矿产勘查特有的风险,做好专业风险识别,依靠投资团队内部或外部的矿产勘查专业技术强化风险控制。在投资决策前,对于拟投资标的的地勘资料必须经权威机构或专家库认证。

充分利用风险分担机制降低矿业勘查信托风险。(1)大数定律:信托计划或基金规模足够大,投资项目足够多,通过成功项目收益覆盖投资本金和收益要求。(2)信托投资组合:对不同细分行业、所处地域、地勘阶段的项目进行组合投资,避免风险过于集中。(3)公益性资金配比:公益性勘查投资/基金作为信托计划或基金的次级投资人参与勘查投资,勘查收益优先满足优先级投资人的利益(通常为固定回报),或者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分担商业性勘查投资的风险。

3.2 矿产勘查信托主要模式

根据矿产勘查信托依附成熟矿业项目的程度,实务操作可有伴生、独立两种模式,相应的风险也不同。

3.2.1 伴生模式

信托设立时,明确约定信托投资在成熟矿业项目和勘查项目做适当配比,使得成熟项目投资收益足以覆盖投资人预期收益要求和勘查项目投资,形成有保底收益基础上进行矿产勘查投资。或者,在信托合同约定,提取成熟项目投资的部分收益用于勘查项目投资。

3.2.2 独立模式

以传统信托为金融平台,针对矿业勘查企业或项目发行特定的信托计划,合格投资人购买信托计划份额,委托信托公司按照信托计划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完成矿产勘查的投融资过程。或者,信托公司联合专业机构、资源类企业发起设立专业的矿业基金管理平台,以信托为金融平台发起设立矿业投资基金,交由基金公司管理;矿业投资基金投入矿业勘查企业或项目,合格投资人购买矿业投资基金份额,基金公司按照信托契约进行投资管理,完成矿产勘查的投融资过程,增加专业化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

由于矿业勘查风险大,通常需要有实力的矿业公司或地勘集团持有信托/基金次级份额为优先级份额的普通投资者提供内部增信。

3.3 矿产勘查信托产品要素

3.3.1 投资人

矿产勘查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投资人必须是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包括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

3.3.2 信托期限

矿产勘查期限3-10年为宜,以避免分散投资、滚动投资与资金刚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矿业投资的周期性风险。从金融产品发行可行性角度,存续期限以半开放可选择结构(如3+3+3年)较为合理,给投资人选择权。

图1 伴生模式示意图

图2 独立模式示意图

3.3.3 信托规模

若纯粹的矿业风险勘查基金(PE),则与拟投资项目池资金需求对应;若只收取固定回报的信托融资,则在抵押担保资产能覆盖范围内。

3.3.4 预期收益

高于成熟的矿业融资成本。

3.3.5 风险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抵押、股权质押、保证担保、资金监管、认购次级份额、股权回购、一票否决、政府补贴等。

3.3.6 期权运用

结合期权原理,在信托投资期间,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分阶段投资,进入下一阶段增加投资前,根据已有勘探成果信托公司有选择权;对于矿业投资组合或投资收益再投资,投资人对是否参与矿产勘查投资具有选择权,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收益有保障但上不封顶的复合金融工具。

3.4 矿产勘查信托退出机制

矿产勘查信托的退出机制包括:

3.4.1 投资项目退出

通过信托投资项目股权转让、拍卖、融资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3.4.2 信托份额转让

投资人通过转让信托投资份额或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3.4.3 对接证券市场

信托投资项目达到证券市场上市要求后,通过 IPO、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与证券市场对接,实现退出。

3.4.4 柜台交易

借鉴国际经验,也可以通过信托平台联合交易平台,建立私募形式的矿业勘查风险投资柜台交易,类似“矿业勘查创业板”。

4 矿产勘查信托展望

为进一步改革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质找矿工作,加快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了“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以实现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3年有重大进展、5年有重大突破、8年重塑地质勘查开发格局”的“358目标”。

在当前国内金融环境下,信托制度的诸多特点和优势决定了信托是构建多元投资矿产勘查平台和互利共赢机制、促进资本与技术结合、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实现找矿工作的快速推进的基本金融工具。矿产勘查信托将成为信托行业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增长点。

[1]曾绍金.中国矿业发展和资本市场[J].中国矿业,2009(7):1-4.

[2]李士彬,强真,战昭波,董延涛.加快构建我国风险勘查新机制的若干建议[A].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地矿经济理论与应用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2010:79-81.

[3]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概况[EB/OL].[2012-03-06].http://www.mlr.gov.cn/zygk/#.

[4]韦玉芳,喻学惠,莫宣学,杨开辉.我国风险勘查融资与投资机制初探[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3):17-21.

[5]汪生金.风险投资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可行性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20):6266-6267.

[6]赵亮,唐金荣,肖荣阁.国外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与经验借鉴[J].煤炭经济研究,2010,30(6):32-34.

[7]郑宁.国外商业性探矿权投资方式选择的经验及启示[J].科技广场,2009(12):16-18.

[8]TMX.矿业上市要求[EB/OL].[2012-03-06].http://www.tmx.com/china/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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