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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现状调研

2012-11-07翟江

中国科技信息 2012年13期
关键词:学时经济法法规

翟江

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现状调研

翟江

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具有一定社会职业技能的劳动者的需求激增,国家相应调整了人才培养的教育层次和培养方向,在原有的普通高等教育的基础上,决定依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这一方针的提出将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目的是希望高职学生在进入职场后能更好、更快的适应工作角色,但同时因为我国高职教育建设起步晚、时间短,高职院校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如何更好的体现职业教育特点并与普通高等教育相区别,提高为社会经济服务的功能,是高职教育课程改革的探索方向,本文是为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一五”规划课题《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菜单式、模块化”改革研究》所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现状调研报告,通过调研发现《经济法》课程是普通高等院校及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其教学内容在两类院校中基本一致,没有体现高职教育的职业需求,急需进行课程改革。

高职教育;大经济法课程内容;企业需求

1 高职《经济法》教学内容现状

《经济法》是研究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并以最大限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为目标,实现对经济的促进、保护、管理、干预的法学学科,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经济制度的确立,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相关政策的建立,使市场经济领域各方面的法规得以不断完善、发展,达到了在经济领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与国际相关法律制度接轨的目的。《经济法》在经济领域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学科设置体系中的地位也极其重要,不仅是法学专业,特别是经济、管理等专业将其设置为专业基础课,是通过司法统一资格考试、考取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资格的考试课程,而且在学生进入社会、处理相关法律事务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因此,各个专科、本科、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体系都在以不同角度、层次、深度及广度根据不同专业的需求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为我国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输送了大批的专业人才。随着市场对劳动者的需求层次的不断变化,我国教育体制、教学结构、人才培养方案等也在进行着调整,《经济法》课程却一直保持着传统的教学内容。在高职层次的《经济法》课程设置上自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来,其授课内容基本保持了与其他本、专科院校一样的教学内容,即市场与政府、经济与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内容全貌,未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变,反映到作为授课内容计划的教学大纲上就出现了教学内容惊人的相似、雷同的现象。以下是对国内一些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大学、高职院校的教学大纲比较结果:其中经济法原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律制度是《经济法》教学的共同内容;其学时总量也比较相近36~56学时。

2 高职《经济法》教学内容与实际需求的冲突

通过对不同专业设置《经济法》的教学大纲的分析,可以了解到我国现阶段《经济法》的课程设置无论从课时安排及相关法规的选择上普遍缺乏课程个性特征和专业的适应特性,造成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学科、法律部门应具有的所有相关法规总合为一部《经济法》教材,并将其内容延续于所有相关专业的授课体系中,从而形成了“大经济法”的教学体系。“大经济法”的法规内容涉及面极广,可以说将经济领域所有的法律法规一网打尽,大而全是“大经济法”的显著特征,这样的教学内容并不适用于高职教育的教学目的,也不符合高职学生学习的特点,因此根据不同的专业需求构建“小经济法”的教学体系,才能进一步满足高职院校各专业对《经济法》的不同需求,突破不同专业相同教学大纲的传统局面。怎样将“大经济法”向“小经济法”转化,以适应不同专业对《经济法》的需求,是高职《经济法》教学必须面对的新的挑战。例如,高职院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物业管理专业等在都开设《经济法》课程,但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方向,造成了他们对不同《经济法》课程使用和需求的偏差。以市场营销专业为例,高职专科层次的学生毕业后的主要就业方向为市场销售渠道的一线员工,通过学生就业后的反馈平台所了解的信息,及对企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调查问卷中得到的情况表明,员工、企业对《经济法》内容的实际需求,均具有明显的对某些法规的忽视和对另一些法规的重点关注的特点。企业破产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证券法、竞争法律制度、公司法的部分内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于大多数就职一线的企业员工来说都极少有机会使用到,相反,对于合同法(现行教学大纲课时14学时、8学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学时)、产品质量法(2学时)、票据法(3学时、8学时)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学时)、仲裁与诉讼(4学时)的使用几率较大,而这些对于学生就业后更加具有实际意义的法规所占用的课时数量却未能使学生充分了解该法规的内容;相比之下,注册会计专业的学生因《经济法》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对《经济法》理论掌握的要求非常高,内容深度的要求与其他专业学生有着非常大的不同。不同企业对《经济法》的现实需求亦非常不同,企业针对不同岗位对涉及的相关法规的要求更为具体、针对性更强,要求学生对某些法规条款异常熟知、了解,能够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学生、企业对《经济法》授课内容的要求与传统教学内容的冲突,是高职《经济法》课程改革的内在需求。

[1] 华本良.经济法概论(第三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 李海波,刘学华.新编经济法(第三版).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

[3] 曲振涛.王福友.经济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 管斌.中国经济法学总论30年研究:关键词视角.北方法学,2009.4.54-70

10.3969/j.issn.1001-8972.2012.13.122

翟江(197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思想政治教研部法律教学团队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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