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修订之探讨
2012-11-02周跃华
周跃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审评中心,北京 100038)
专 稿
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修订之探讨
周跃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审评中心,北京 100038)
从保护物种数量、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兼容性、对中药生产企业的指导作用等方面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修订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CITES公约附录一及附录二中具有法定药材标准的物种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整理,共梳理出180个物种,187种药材(如基原不同但药材名称相同的按相同药材计,共178种药材),建议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进行修订时,将这些物种列入可重点考虑增补的范围。
保护药材物种;保护动物;保护植物;保护名录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立法工作始于1950年发布的《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1],至今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20余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在这些法规中,直接与中药材资源保护有关的法规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历年来,我国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保护物种名录主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198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物种(2010)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2-3],急需进行修订,本文就《名录》修订的必要性及初步修订方案进行探讨,供同行参考。
1 《名录》修订的必要性
《名录》的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收录的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数量过少
《名录》仅列入43种药用动、植物药材,归属76个物种。我国现有药用植物11 146种,药用动物1 581种,其中野生物种占80%以上;我国的濒危物种数量占物种总数的15%~20%,处于濒危或受威胁状况的植物有近3 000种,其中有药用价值的占60%~70%[4-7]。据我国采用IUCN红色名录受威胁等级和标准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的评估,在2 177种植物中,灭绝2种、野外灭绝3种、极危310种、濒危638种、易危911种、近危117种、无危162种、数据缺乏34种[8]。
1.2 未根据资源状况对保护物种范围及时调整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随着资源储量、需求量、生态环境等的变化,对保护的需求也会随之改变。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和具有全球示范地位的美国《濒危物种法》中,对物种的增补和排除都具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时间要求。如CITES公约自1975年生效以来,大约每2~3年召开一次缔约国大会,研究调整公约附录。而我国的《名录》从1987年公布至今,25年来未对保护物种范围进行过调整,其滞后性不言而喻。
1.3 与其他重点保护动植物名录的兼容性不强
《名录》作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的配套文件,主要用于提高中药行业的药材资源保护意识,规范行业内野生药材利用的行为。其主要内容似乎需包含两个方面:(1)体现国家用于各行业普适性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名录收载,且在中药行业使用的物种。这些物种一般已经处于濒危状态,需要加强保护。(2)在中药行业内用量较大,如不加制约地大量使用可致濒危的物种。这些物种目前尚未达到濒危状态,列入名录属于预防性保护。
但是,《名录》颁布实施后未能根据其他相关法规及名录的制修订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如未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及CITES公约附录中与药材相关物种的调整情况反映出来。使得《名录》与其他重点保护动植物名录之间出现不兼容、不协调的现象。
1.4 对中药生产企业的指导作用不强
《名录》所列物种及数量与我国其他法规配套名录所列的物种及数量差异较大,客观上严重影响了《名录》的积极指导作用。由于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对于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范围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遍缺乏了解,自认为是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但事实上已经触犯法律却茫然不知的现象时有发生[9]。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中确立了“破坏环境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执法依据的物种名录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等。
因此,对《名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一份可对我国中药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对中药行业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指导作用的“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名录”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2 《名录》修订的初步设想
2.1 保护动植物物种入选依据
首先,对《名录》进行修订应考虑与我国现行法规及配套名录的兼容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包括即将发布的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应该是首先考虑的范围。
其次,应充分利用第四次中药材资源普查的成果,根据实际资源状况对保护物种的范围进行必要调整。如《名录》中77个物种中有54个物种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对这些物种的资源状况需结合资源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保留。此外,一些资源破坏严重的物种也应根据中药资源普查的结果增补入保护名录,如重楼、大花红景天、雪莲等。
2.2 保护药材物种入选依据
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相关名录所列保护物种数量较多,如果对所有保护动植物物种都进行保护,其可操作性不强,必要性不也充分。而对其中被法定药材标准收载的物种进行保护的意义更大,因为只有被药材标准收载的物种才可能作为药材在中成药中大量使用,并可能因此对物种的生存和繁衍造成威胁。本文以《中国药材标准名录》[10]以及国家及省级药材标准作为是否被法定药材标准收载的依据。
我国中药材标准有药典标准、部颁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三级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包含中药材,同时,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按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地方习用药材应符合地方药材标准。故被法定标准收载是作为药材的必备条件,仅在中成药标准附录中收载或试行药材标准转正时未收载的物种视同为没有正式法定药材标准。如香通药材(基原为油樟Cinnamomumlongepaniculatum)收载于四川省中药材标准1984(试行),川姜朴药材(基原包含威氏木兰即西康玉兰Magnoliawilsonii)收载于四川省中药材标准1977(试行),二者在试行标准转正时均未被四川省中药材标准(1987)收载,故认为无相应法定药材标准。
2.3 《名录》物种修订的具体设想
《名录》修订需重点考虑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包括即将发布的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并已被法定药材标准收载的物种。此外,需反映中药资源普查的情况。
2.3.1 对《名录》所列物种的修订 《名录》共收录了43种药材,76个物种。但从表1的情况看,该名录实际涉及药材84种(药材相同而名称不同的合并计算),物种76个(虎骨药材标准已撤销,未计入;豹骨实际涉及3个物种)。在《名录》中,有些源自相同物种的药材未收录齐全,有些法定药材标准中收载的基原已经调整。如2005年版《中国药典》中石斛的基原包含:金钗石斛DendrobiumnobileLindl.铁皮石斛DendrobiumcandidumWall.ex Lindl.马鞭石斛DendrobiumfimbriatumHook var.oculatumHook及其近似种,《中国药典》2010年版将石斛的基原调整为:金钗石斛DendrobiumnobileLindl.鼓槌石斛DendrobiumchrysotoxumLindl、流苏石斛DendrobiumfimbriatumHook.的栽培品及其同属植物近似种。此外,名录中将血竭药材对应的物种列为剑叶龙血树Dracaenacochinchinensin(Lour.)S.C.Chen,而但历版《中国药典》血竭项下的基原均为棕榈科植物麒麟竭DaemonoropsdracoBl.,剑叶龙血树对应的药材为龙血竭。在《名录》修订时需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表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相关药材及物种
续表1
续表1
续表1
注:*1:括号内的药材名称与括号外的药材为相同药材,仅名称不同,均具有法定药材标准,且基原、药用部位相同。
*2:Y1、Y2、Y3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收载的一、二、三、级保护物种。A1、A 2: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收载的1级、2级保护动物;B1、B2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收载的1级、2级保护植物;C1、C2为CITES公约附录1、附录2收载的物种。
*3:药材标准收载情况:仅列出有代表性的标准及相同药材名称的其他基原。
2.3.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的增补 我们将收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且有法定药材标准的物种进行了整理,结果显示,可增补入《名录》的重点保护药材物种至少还有21种动物,其中1级保护动物9种,2级保护动物12种(见表2);共涉及药材29种(鹿角、鹿顶骨、鹿筋、鹿肾、鹿茸、鹿尾与重点保护药材名录收载的药材名相同,但物种不同)。
表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可增补物种
续表2
注:*1:A1、A 2: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收载的1级、2级保护动物。
雕粪为金雕AquilachrysaetesL.的干燥粪便,虽然该药材收载于内蒙古蒙药材标准(1986),同时金雕也是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该药用部位是金雕的排泄物,故不列入重点保护药材物种。同样的情况还有鹫粪(胡兀鹫GypaetusbarbatusL.的干燥粪便,藏药标准1978)。此外,以藏区家养型牦牛Bosgrunniensmutus为基原的药材牦牛黄、牦牛骨也可不列入。
2.3.3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所列物种的增补 我们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收载,且有法定药材标准的物种进行整理,结果显示,可增补入《名录》的重点保护药材物种至少还有24种植物;其中1级5种,2级19种。共涉及药材29种,见表3。
表3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可增补物种
注:*1:B1、B2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收载的1级、2级保护植物。
考虑到我国樟Cinnamomumcamphora(L.) Sieb、莲NelumbonuciferaGaertn.的栽培数量较多,依靠栽培已能满足相应药材的需求,故可不必将樟、莲及以下相关药材列入保护名录:桉油、樟脑、樟榕子、樟树根、樟树子、香樟、樟木、荷蒂、荷梗、莲花、荷花瓣(白荷花)、荷叶、莲房、莲须、 莲子、莲子心、藕节、石莲子等。
2.3.4 CITES公约附录一及附录二收载的可增补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我们对收录于CITES公约附录一及附录二,且有法定药材标准的物种进行整理,结果显示:未收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等名录的重点保护药材物种至少还有:动物14种,其中1级3种,2级11种;植物45种,均为2级;共涉及45种药材(沉香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收载药材名相同,海马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收载药材名相同,但物种均不同)。
表4 CITES公约中收录的可增补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续表4
注:*1:C1、C2为CITES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收载的物种。
CITES公约附录一及附录二将大戟属、兰科所有种全部列入,故涉及药材较多。其中,大戟属涉及18种药用植物(15种药材),兰科涉及20种药用植物(12种药材)。公约附录一及附录二还将百合科芦荟属所有种列入,但不包括翠叶芦荟Aloevera(即《中国药典》收载的库拉索芦荟AloebarbadensisMiller),虽然云南中药材标准(1996)收载的芦荟基原为斑纹芦荟AloeveraLvar.chinensis或同属植物,考虑到芦荟药材大多以《中国药典》收载的库拉索芦荟入药,故本文未将同属其他植物列入。此外,西洋参Panaxquinquefolius在我国无野生种,故不列入。
3 小结及讨论
本文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及附录二等收载,同时具有法定药材标准的物种进行了较系统的梳理,据不完全统计,需国家重点保护的药材物种180个,药材187种(药材名称相同但基原不同的按不同药材计)。如将基原不同但药材名称相同的按相同药材计,共178种药材,如海马、沉香、白花蛇、鹿茸、鹿角、鹿肾、鹿筋、鹿顶骨、鹿尾等。上述结果可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的修订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对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梳理结果与以往文献报道不完全一致。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1)本文在统计国家重点保护药材物种时,将被法定药材标准收载作为必要条件,而以往的文献大多将无法定标准的民间用药也纳入其中,故本文统计的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范围相对较小。(2)本文以国家相关法规配套的动植物保护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收载的物种作为重点保护动植种的范围,未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待公布物种纳入。(3)物种的拉丁名有接受名与异名之分,在药材标准中所用拉丁名有时与名录中所用不一致,如抓鸡虎(豹猫)在药材标准中所用拉丁名为异名:FelisbengalensisKerr,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为接受名:Prionailurusbengalensis;甘松在药材标准中所用拉丁名为接受名:Nardostachysjatamansi;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为异名:Nardostachysgrandiflora,由于资料有限,未对所有物种的拉丁名进行核对,存在漏掉少量物种的可能。其四:本文统计时未将同属植物的近似种等展开列入,如《中国药典》2010年版中收载的石斛基原为:金钗石斛DendrobiumnobileLindl.鼓槌石斛DendrobiumchrysotoxumLindl、流苏石斛DendrobiumfimbriatumHook.的栽培品及其同属植物近似种。本文未将同属植物近似种计入。
本文仅对我国相关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及CITES公约附录一及附录二中具有法定药材标准的物种及药材进行了初步的整理,但具体物种是否列入《名录》还需根据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建议考虑:(1)药材的药用需求量与资源的相对关系。对于药用需求量相对较少,药用不是相应物种濒危的主要原因,且已有其他保护名录保护的,可不列入《名录》。如松茸、抓鸡虎、狼胃、孔雀翎等;(2)实际应用情况及鉴别的难易程度。对于长期以来混用现象较多,且药材难以鉴别的,可考虑整属收入《名录》。如麝属、海马属等;(3)人工栽培或养殖的状况。栽培或养殖的产量已经能够满足药用需求的,可不列入《名录》。如樟、莲等;(4)药用部位对于动植物的重要性。对于药用部位不是动植物生存、繁殖必须的重要器官,其药用对资源不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不列入《名录》,如雕粪、刺五加叶等。(5)表中有个别物种虽同时收载于CITES公约附录及我国地方药材标准,但在中国没有野生分布,如沉香AquilariaagallochaRoxb.,建议不列入名录。此外,瑞香狼毒StellerachamaejasmeL.分布广泛,牲畜抢青误食常造成中毒伤亡,影响草原利用及牧草品质,为草原退化的标志之一。在修订《名录》时是否列入建议综合考虑。
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对应的药材中,有部分药材源自多个物种,当某个物种为重点保护物种时,其他源自非重点保护物种的药材可正常用药,本文将重点保护药材物种及相应的药材名称同时列出,以便对照。
我国不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所对应的法规中,保护等级及划分标准不一致。《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分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确定主要考虑经济科研价值、濒危程度及生物多样性等,而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主要从药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确定。划分标准的不同影响到名录收载的范围及保护等级的确定。如玳瑁为重点保护动物名录2类保护动物,但未列入《名录》。如中华大蟾蜍、黑框蟾蜍收入了《名录》,但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建议在增补及修订《名录》时,尽量靠近上位法的分级标准,以保证《名录》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作用。
我国重点保护动植物相关名录的颁布时间均较早,且缺乏定期修订机制,更新不及时,一些已明显短缺的药材物种尚未列入相关保护名录中,如重楼、大花红景天、雪莲等,建议在第四次中药材资源普查中,采用IUCN红色名录受威胁等级和标准对此类物种进行全面评估,在《名录》修订时提供有说服力的相关数据。
建议分步对《名录》进行修订,第一步,组织专家论证,重点将相关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收载,且有法定药材标准的物种中确需保护的暂时增补入名录。第二步,将上述相应物种纳入第四次中药材资源普查的范围,了解相关药材物种资源的实际状态;根据第四次中药材资源普查结果,对《名录》进行修订,确定我国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范围。
从本文的查询结果看,《名录》中未列入CITES公约及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名录的物种约占60%,主要为植物物种。其中一部分物种为药用价值较高、资源破坏较严重的物种(如甘草、五味子、黄连属、杜仲、牡丹组等),待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协商后,将作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第二批)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其他物种是由于暂时性资源短缺被列入《名录》?是被其他重点保护动植物名录遗漏?还是相关物种在中成药中应用较多,且主要为野生资源,不加以保护将会导致濒危?这些需用中药材资源普查的数据予以确认,并研究明确其他物种收入《名录》的标准,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其在修订名录中的地位,并与其他保护名录相衔接。
由于种种原因,中药行业内目前大多仍仅以《名录》收载的动植物为重点保护药材物种的范围,而该名录的颁布时间较早,内容不够全面,急需修订。本文以我国与相关法规配套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名录、CITES公约附录一、二及法定中药材标准为依据,对我国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及相应药材的范围进行了初步探讨,梳理的结果可为《名录》修订,为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1] 许宁宁.中国濒危物种保护立法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0:1-48.
[2] 黄璐琦,郭兰萍,桑滨生.我国野生药材资源管理制度的分析及建议[J].中国中药杂志,2009,34(15):1879-1885.
[3] 吴小巧,黄保龙,丁雨龙.中国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研究现状及进展[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8(2):72-76.
[4] 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编写组>.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1-430.
[5] 张恩迪,郑汉臣.中国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的保护[M].上海: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2000:1-164.
[6] 郭兰萍,黄璐琦.中药资源的生态研究[J].中国中药杂志,2004,29(7):615-618.
[7] 林淑芳,郭兰萍,黄璐琦.野生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策略初探[J].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2008,14(4):71-74.
[8] 张殷波,苑虎,喻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受威胁等级的评估[J].生物多样性,2011,19(1):57-62.
[9] 杜艳艳,贾谦,仲海亮.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4,11(5):379-381.
[10] 林瑞超.中国药材标准名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11] 中国生物物种名录:http://data.sp2000.cn/2010_cnnode_c/
[12] 中国植物物种信息数据库:http://db.kib.ac.cn/eflora/Default.aspx
[13] 中国植物主题数据库:http://www.plant.csdb.cn/taxonpage
*
周跃华,E-mail:zhouyh@cde.org.cn
201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