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结构理想模式研究
2012-11-01蔡玉军
蔡玉军 ,邵 斌 ,魏 磊 ,朱 昆
满足居民的体育需求是城市的基本功能之一,体育活动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空间。然而,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城市公共体育空间不足之间的矛盾日渐显现。一方面,城市公共体育空间资源总量不足,居民在街头巷尾、路边空地进行体育活动的情形随处可见;另一方面,因规划建设缺乏预见性导致的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分配不均、重复建设及闲置浪费的情况仍然存在。如何合理地规划、布局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既公平又高效地加以利用,是摆在眼前的现实问题。
所谓城市体育空间,是指城市中可供居民进行体育活动的场所;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是指由城市政府主导或直接提供的可供城市居民进行体育活动的场所。“公共性”是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私人和不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城市体育空间最主要的依据。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层次、结构及功能。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结构是构成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及相互作用的方式,它对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各要素的形式、体系(序列)、规模以及相互组合关系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结构这种内在的规定性,主要通过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等级体系、服务半径、选址布局、数量规模来体现。
国内外关于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比较系统和丰富,但关于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专门研究却相对薄弱。前人研究虽涉及到了城市体育空间的等级划分、选址原则、布局模式、服务范围以及公平性等问题,但并没有提出一个较为系统和整体的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结构模式。本研究以城市地理及规划理论为依据,对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结构理想模式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结构“应该怎么样”的问题。构建既能够引导和激发城市居民体育活动行为,又比较切合实际的城市公共体育空间体系,对深化政府公共服务的层次性,公平而高效地提供城市体育空间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本研究的用意所在。
1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等级体系
1.1 划分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等级体系的主要依据
系统论认为,复杂系统中具有差异性的诸要素之间的关系并非并列,它们在系统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结构与功能上表现出等级秩序性,形成具有质的差异的等级层次;系统的不同层次,往往发挥着不同的功能[1]。各种不同等级的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所提供的功能和服务不尽相同,单一的、相同配置的城市公共体育空间不能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
通常行政区的各级中心都设置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区位。本着公平、高效、便捷、中心、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与居住空间结构相吻合的原则,应首先考虑将城市公共体育空间与我国现有的行政区及城镇体系相结合,将其布置在区位优势较为明显的行政“中心地”,再安排其他同等级或低等级的城市公共体育空间,以便更好地为周边居民服务。
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自治州/自治县、乡/镇/民族乡3级。国内通常将地域城镇体系划分为巨型城市、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重点镇、建制镇、一般集镇9级。
1.2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等级体系的确定
本研究主要论述城市内部空间结构,不涉及“区域”这一广域概念,但却涉及比乡、镇及街道更微观的层面。根据服务范围的大小,与上述行政区和城镇体系相对应,将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划分为5级(见图1)。
图1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结构等级体系示意图
城市级公共体育空间的主要形态有城市级体育中心场馆公园等,目的是彰显政府政绩、展现城市魅力和活力、服务体育竞技、激发大众健身热情,具有城市体育景观和健身场所双重功能。
地区级公共体育空间的主要形态有区(县)体育中心场馆公园等。与城市级公共体育空间相比,区县级公共体育空间举办大型比赛的机会较城市级少,但基于城市居民利用的角度来讲,其使用频率比城市级高。
乡镇街道级公共体育空间的主要形态有街道(社区)体育中心、(社区)公共运动场等,处于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中间层,是高低级体育空间的衔接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居住区级公共体育空间的主要形态是健身苑等。居住区内人口密度较大,是构成社会和组织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2]。居住区级公共体育空间是当前我国城市公共体育空间规划和建设的重心。
小区级公共体育空间的主要形态是居住小区内的健身区域(健身点),处于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基层,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体育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城市都必须按照上述5个级别设置城市公共体育空间,而是要根据城市规模等具体情况而定。小城市的体育空间可能只有城市级、乡镇街道级、居住小区级3个级别,而大型城市则5个层级都有,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张也可能会超出上述5个级别。
2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半径
2.1 确定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服务半径的主要依据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体育场地面积百分比等指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数量特征,但却不能准确地反映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服务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城市居民对城市体育活动空间的需求与日俱增,仅用数量和质量特征指标已不能反映人们是否能够方便、快捷地到达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可达性的提出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良好的途径。
不同的研究领域对可达性有着不同的理解,被学术界普遍接受的是将其定义为居民克服距离和时间等阻力到达某服务设施或活动场所的愿望和能力的定量表达[3]。主要分类方式有个人和场所(地点)可达性、空间和非空间可达性、主观(心理)和客观(区位)可达性3种。其中个人和场所可达性最为常用,前者是指居民在时间、空间约束下到达场所的难易程度,主要反映个人的出行能力;后者是指场所的服务或影响范围,主要反映场所区位的可接近性[4]。评价可达性的常用方法主要有统计指标、出行距离或费用、最小距离、引力模型4种,各有优缺点。出行距离法中的缓冲区分析、费用加权距离和网络分析是比较常用的方法,其中缓冲区分析是以场所为中心,以最大服务距离为半径建立单环缓冲区,分析缓冲区内外的情况;或以不同的直线距离建立多环缓冲区,分析各层缓冲区内的差异性。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可达性的影响因素主要有3个方面:(1)居住地与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通达性或阻力大小。通达性与可达性成正相关关系,可用空间距离、时间距离和经济距离3种指标衡量。(2)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吸引力。可用其提供服务的能力来衡量,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能力主要由其规模、内容、环境等来表示,它与可达性具有正相关关系。(3)城市居民的个人及家庭属性特征。居民的个人属性特征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个人收入、健康状况等;家庭属性主要包括家庭组成、家庭收入、家庭生命周期、住房情况等。3个影响因素中,空间通达性或阻力是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可达性的研究基础。
可达性作为评价空间公正和社会公平最重要的因子之一,为城市空间的规划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和评价标准[3],其评价结果对于规划和优化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整体结构体系,特别是对确定各级公共体育空间服务半径大有裨益。早期关于可达性的研究常采用问卷调查法,目前多采用居民调查与ArcGIS空间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2.2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服务半径的确定
各级城市公共体育空间都有一定的服务范围,在该区域范围内,能够吸引居民到此参加体育活动。在城市人口及空间要素均匀分布的理想状态下,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范围应为圆形,圆形的半径就是其服务半径,即城市公共体育空间与最远需求点之间的直线距离。服务半径反映了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能力和吸引力,是政府规划、布局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讲,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规模越大,服务半径越大。另外,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半径还与项目设置、设施齐备程度、价格、服务质量等有一定的关系。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应具有良好的可达性,其可达性评价是确定其服务半径的关键。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学术界研究对居住小区级、居住区级、乡镇街道级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半径意见基本一致。如相关学者研究表明:居民到达健身点、健身苑、社区体育中心的出行距离分别为500 m、800~1 000 m、1 500 m左右[5]等,但对地区级和城市级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半径却无明确规定。通过访问居民,并结合前人研究及专家意见,本研究将各级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服务半径确定见表1。
表1 各级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服务半径
城市空间结构低碳化[6],与当前世界范围内所倡导的绿色出行理念相呼应。基于城市居民体育活动行为与城市空间互动机理,从体育活动-移动系统的组织及绩效出发合理布局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是规划的重要依据。与各级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半径相对应,居住小区级和居住区级公共体育空间的设计应基于步行可达,乡镇街道级主要基于非机动车可达,区县(地区)级和城市级公共体育空间主要基于公共交通可达。
各级体育空间的服务半径受城市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分布情况、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诸多因素影响,因此具体到每个城市的每个体育空间,其服务半径都会不尽相同。但不同级别的体育空间,其服务半径应有一个相应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居民会到该体育空间进行体育活动,否则很可能导致该体育空间对超出出行能力的部分居民失去吸引力。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半径与可达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当服务半径小于或等于居民所能承受的时间和距离成本上限时,居民才可能被吸引到该级体育空间进行体育活动,否则将会制约居民的体育活动行为。这种制约或是减少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频率,或是直接导致居民放弃参加体育活动。因此,应在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地划定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服务半径(见图2)。
图2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服务半径与服务人口关系图
3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选址与布局
3.1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选址与布局的主要依据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选址与布局是否合理,可以从公平和效率2方面进行评价。(1)公平:从为居民服务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计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当量,覆盖所有居住区,惠及所有城市居民。一方面,城市公共体育空间作为一种福利设施,大多是由政府拨款或公益基金建设而成,其使用范围应面向全体居民;另一方面,《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决定了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规划和建设,须做到公平、公正。(2)效率:高效地配置城市公共体育空间资源,从政府和规划者的角度,将城市公共体育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组合配置、集中建设、综合使用,以达到节约成本,实现经济、社会效益双丰收的效果。城市空间的有限性要求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选址与布局须讲求效率,既要有一定的覆盖面,又要按照城市居住空间结构现状进行规划布局。用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视角分析问题,为城市公共体育空间规划建设提供价值取向。具体应做到:(1)与城市自然地理环境相一致;(2)城市的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相一致;(3)根据居住空间结构(人口密度分布)进行布局;(4)应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地点;(5)与其他服务设施形成组团。
常见的选址模型有最短距离模型、最大覆盖和最少花费模型3种[7]。过分地追求出行距离最短或最少花费,会导致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小规模分散布局,从而丧失效率;相反,过分追求利用效率,则又会导致大规模集中式布局,从而无暇顾及公平。前一种情况,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可达性虽好,但由于规模的限制,其服务内容设置比较简单,不仅不能满足居民多样化的体育活动需求,还可能会给政府带来高昂的成本。后一种情况,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规模较大,服务内容较多,但由于可达性较差,出行能力弱的居民可能因不愿或无力承担较大的距离,从而导致该部分居民放弃体育活动。并且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此种情况下政府付出的成本不一定低。由此看来,完全的体育空间公平是不可能的,规划者能做的只是在效率(成本)和公平之间权衡,如何把握一个尺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若单方面考虑出行距离最短或覆盖范围最广,则可能导致体育场所过密或过疏的问题,因此,应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此外,城市某区域的中心位置是该区域内居民出行花费最少、覆盖范围最广、出行距离最短的最佳位置,但该点也是其他设施共同争夺的区位,是该区域地租最高的地点。因此,从节约政府和居民双方成本的角度,地租和交通费用之和最小的点,是体育场所选址的最佳区位。
3.2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选址与布局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原来“见缝插针”式的布局理念只能解决暂时性的问题,不利于形成全局和长远的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结构网络体系,更无暇顾及公平和效率。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选址和布局需考虑的因素虽多,但所有因素中最基本、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口因素。这是因为: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归根结底是为居民方便地参加体育活动而规划和建设的,其选址和布局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与城市中各区域居住空间结构相吻合。影响居住空间结构的因素主要包括:(1)居住人口分布。居民体育活动作为城市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其出行主要是从住所出发,到达体育空间,停留一定时间,然后回到住所或转向其他类型的活动,因此城市公共体育空间与居住区分布情况有密切的关系。(2)居住人口规模。居民都是潜在的体育活动者,在某区域内居民对体育空间需求程度一定的情况下,随着人口数量(密度)的增加,对体育空间规模的需求也将增加。(3)居住人口结构特征。不同居住区域内的人口结构有一定的差异性,而不同年龄、性别、阶层的居民对体育空间的服务内容具有不同的需求,服务内容和项目应根据居民的需求进行设置。(4)人口流动趋势。随着郊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居住人口不断迁出城市中心区,逐渐向郊区集中,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建设重心也应由中心城区转移到郊区人口较为集中的新城、新市镇和中心村。
由于人口分布的不均衡性,在城市中均匀地布局体育空间并不一定能真正地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目标,在无人居住或者无居住规划的区域(如商业区、工业区)内建设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是毫无用处的。正因如此,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布局应基于城市居住人口分布情况进行规划和建设。在此问题上,存在2种观点:(1)基于城市中当前实际的居住人口密度分布进行建设;(2)依据已规划的居住空间进行规划和建设。笔者认为两者并非矛盾:短期内,可以先根据现有城市人口密度分布情况进行重点建设,以满足现有人口的需要;从长期来看,则应根据城市居住空间结构规划来合理布局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因为住房一旦规划建设,短期内不可能有颠覆性的变革,只能在漫长的城市更新过程中逐步置换。理想情况下,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应选址于其服务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密度重心,这样才能保证可达性最佳,兼顾公平和效率。因此,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选址不一定在某区域的几何中心,只有在人口密度均等的情况下两者才会重合。
4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数量及规模
4.1 确定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数量及规模的主要依据
常见评价体育空间规模的指标有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体育场地覆盖率等。这些指标在指导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建设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体育空间的数量特征,但因没有将其放于空间布局体系中讨论,从而不能有效地反应体育空间服务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如在城市非居住区或居住密度较低的区域建设了大量的体育场所,人均场地面积虽然很高,但由于体育场所可达性差,普遍超出了居民日常体育活动的出行能力,人均场地面积指标再高也无济于事,大量的体育场所仍旧摆脱不了闲置和浪费的命运。
因此,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数量及规模的确定,应将其置于一定的空间布局之中,才有现实意义,才能兼顾公平与效率。一般来讲,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数量的确定,应与区域内的人口规模相适应;城市公共体育空间规模的确定,主要依据全民健身计划中人均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进行计算。
4.2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数量及规模的确定
4.2.1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数量的确定 以乡镇街道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3个级别的体育空间规划建设为例,设某地区含5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均有4个居住区,每个居住区内有5个居住小区;设地区、乡镇街道、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人口数量分别为100、20、5、1万。已有研究表明,社区体育中心(相当于本研究中的乡镇街道级)服务人口10万,健身苑服务人口5万,健身点5 000[8],则可推算出乡镇街道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公共体育空间的数量依次为10个、20个、200个。
从现实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单中心城市居住空间结构普遍符合距离衰减法则,即由内向外,随着离心距离的增加,居住人口密度总体呈现降低的趋势。即便是多中心城市,也同样存在围绕各中心的距离衰减规律。单单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讲,由内向外,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密度可以逐渐降低,但如此一来便造成可达性差,有失公平。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较高,若仅按照服务半径来确定数量,则易造成内圈层负荷较重,而外圈层少人问津的情况。因此可在密度较高的区域设置功能单一型公共体育空间组团,使各组团服务内容存在差异,服务项目则应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进行设置;而在密度较低的区域则应配置综合型公共体育空间,并根据居民需求设置相应的内容,但同一项目的规模不宜过大,即遵循小而全的配置原则。
4.2.2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规模的确定 按照《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至2015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将达到1.5 m2。以此为依据,5个级别的体育空间面积之和,除以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服务人口总数,应该等于或大于1.5。表达式为:
其中Si是某级体育空间的面积,ni是某级体育空间的权重,P为人口数量。
各级体育空间的总面积除以该级体育空间的数量,即为该级别体育空间的面积。但各级体育空间权重指标的确定是个难题,希望在后继研究加以补充。
5 小 结
不同的城市,因其自然地理环境、城市空间结构及发展趋势不同,对各级体育空间的具体布局模式、要求有所不同,但总的原则是兼顾公平和效率。公平和效率是一把“双刃剑”,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考量。过分追求效率会导致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半径过大、可达性差;过于追求公平则会造成小而散的布局模式,易导致闲置浪费。具体应做到:合理划定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等级体系;根据各级体育空间的可达性,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根据城市居住空间结构,布局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根据各区域人口数量(及密度)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确定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数量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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