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量
2012-10-25长纪信
长纪信
较量
长纪信
这是一个平常的夜晚,这又是一个不平常的夜晚,因为这一夜,正义与腐败正进行着一场——
长子县纪委不久前查处了一起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副科级)贪污公款案。
迷雾重重
案件的起源要从县审计局对长子县某独立核算单位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谈起。审计组发现该单位2010年元月份与某商人达成协议,将该单位的8间房屋以10年期出租给该商人,单位一次借其20万元现金,利息作为10年期的房租费,合同到期,该单位一次返还本金20万元,并收回房屋使用权。审计结束后,审计局以该单位违规出租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流失,违反《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由,将问题移送到县纪委。县纪委在初核中发现,该单位的临街门面房在近年来的租赁中较为混乱,初核组要求该单位提供近年来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单位负责人以房屋到期、合同兑现后没有保存的必要已销毁为由,对问题进行了巧妙回避。该单位负责人为什么对房屋租赁情况如此敏感?为什么不愿提供租赁的有关合同,对初核组要求提供的租赁人姓名等情况也支支吾吾?直觉告诉办案人员,该单位的租赁费中一定有不可示人的隐情。初核组多次与该单位会计座谈,反复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会计终于提供了某建筑公司经理2006年收取房租款4.2万元抵顶欠其公司2004年—2006年工程款的有关材料,并说明这些单据是该单位负责人前不久转交给其保管的。为什么在调查期间该单位负责人才将这些单据转交会计保管?为什么建筑公司能直接出收据收租房费?该建筑公司在此单位的几项施工费用难道正好与租赁费相同?2006年的单据为什么长达5年不进账?……一连串问号浮现在调查组人员眼前。此时夜幕已悄悄降临,经请示县纪委领导同意,调查组决定立即对该单位负责人及建筑公司经理进行审查。
隔离审查
隔离审查得到了县检察院的密切配合。检察院在办公地点、物质保障、人员配合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刚开始询问时,两个被调查人的口径竟然惊人的一致,案件调查没有丝毫的进展。调查组经协商,决定换个角度去调查。在谈话中,该建筑公司称,今年以来只在某乡镇学校做过一项工程,调查组马上派人外出去该学校了解有关情况。调查组仔细分析该单位会计提供的抵顶工程款项工程明细,其中一项引起了调查组的特别注意。这是一份用稿纸做的该单位维修南楼屋顶工程明细,总造价为0.7万元,稿纸的页码处有数字编号。此单据与工程队收某租赁人的2006年度7400元房租款基本持平,调查组又发现该公司经理出具的此收据编号与另一份没有连接迹象(不是同一本收据)。调查组遂联系县印刷厂有关负责人员,咨询的结果令办案人员为之一振,此稿纸编号证明,此纸是2008年12月3日由县某印刷厂印制的。2004年做的工程预算却用的是2008年出版的稿纸,这一“漏洞”的发现也许能够撬开被调查人的嘴巴。经连夜重新翻阅该单位的记账凭证,另外3.5万元在该单位的账面内得到了合理解释,调查组的火力开始围绕7400元的工程款猛攻。在调查组有所发现的同时,外调组也传来了好消息,该建筑公司给某学校出据的工程收款收据编号与此0.7万元的收据正好相连,且是此收据的前一联,收款日期为2010年8月份。“前联”单收款时间为2010年,后联单收款时间为2006年,又一个绕不开的“漏洞”。与此同时,细心的调查人员发现在该“决算单”的材料明细表中有石子、沙、水泥、维修人员工资,唯独没有防水用的“油毡和沥青”。所有的证据材料都直接指向了“假工程”,被调查人开口只是态度与时间的问题了。此时已是凌晨3点多钟,调查室内还是一副僵局,被调查人仍然没有开口的迹象。调查组经过碰头,认为出示证据逼其开口的时机已经成熟。突破首先在建筑公司身上取得进展,经出示有关证据,该经理沉默几分钟后终于说出了事情的真相。随后,该单位负责人也在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和有力的证据面前抱头痛哭,承认了作假的经过。
还原真相
原来,2006年该单位负责人收取个体户贾某租赁单位街面房的房租款0.7万元,长达5年之久未入单位收入账户。在调查组介入调查后,该负责人害怕事情败露,特别是调查组让其出示近几年来街面房租赁合同,更引起了他的警觉,做贼心虚的他在调查组调查期间,找到长期给其单位做工程,并与之有私交的某建筑公司经理家中,向其索要了一份南楼维修工程虚假明细,又让该经理虚开了一支收贾某房租款的普通收据,将单位负责人私自收取的房租款在账外收支抵顶。两人谈了有关的细节,形成了防守同盟。正所谓“捣鬼有术,也有效,然而有限”,虽然两人做了详细的准备,仍“百密一疏”,没有想到随手拿起的一张稿纸和虚列的材料明细仍留下了作假的尾巴,让细心的调查组抓个正着,最终成为案件告破的突破口。
案后反思
一起虚列工程开支案的调查最终尘埃落定,违纪者也受到了应有的党纪追究。掩卷沉思,这起看似简单的案子,也带出许多值得我们不断探究的问题:
思考一:工程领域缘何成为腐败的高发地?
工程领域腐败自古有之,古代官吏为标榜自己的清廉,常常以“官不修衙门,客不修店”自勉。当今时代,我们虽然有《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但一些行政官员仍热衷于搞工程,是因为他们谙熟,只要你承揽我管辖的工程,那就要送上恰当数目的“回扣”。这一“潜规则”的存在,必然会使心贪者趋之若鹜,如飞蛾扑火,明知是赴死却仍然“前腐后继”。
思考二:“利益同盟”是否牢不可破?
本案中某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与建筑公司经理因相互利益关系结成了攻守同盟,这种同盟看似牢不可破,其实只要抓住其弱点,这种建立在利益之上的同盟关系就会立即土崩瓦解。本案中正是找准了该建筑公司在其他建筑工程中存在的偷逃税情况,涉及到了该建筑公司经理的直接利益,该经理才如实说出了事情的真相。
思考三:不规范的收据何时断绝?
近年来,我们在查处农村财务案时发现村财务开支手续极不规范,大到几十万元的工程开支,小到几十元的饭费开支,常常是普通白条下账,这不仅偷漏了税款,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这种很随意的收据也为腐败提供了容身的空间,给案件的查处带来极大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