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我国激情犯罪的研究取向与展望
2012-10-23刘妮雅
刘妮雅
(湖南科技大学 教育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十年来我国激情犯罪的研究取向与展望
刘妮雅
(湖南科技大学 教育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激情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也常被用作对犯罪人从宽处罚的理由。近年来,它逐渐进入学术界的视野,成为不少学者的研究课题。通过文献分析法,对2000年至2011年所有的激情犯罪文献进行了梳理和比较,总结出10年来国内学者对激情犯罪问题的研究发展状况和趋势。
情绪心理学;激情犯罪;文献研究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的张妙撞倒,因恐其记住车牌号引来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念,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对张妙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件背后,辩方律师提出被告属于“激情犯罪”,请求法庭从宽考量,让激情犯罪一词再次进入公众的视线,引起公众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将回顾2000年以来国内学术界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并就若干重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 激情犯罪的文献资料分析
(一)激情犯罪定义研究
“激情犯罪”(Crime by Passion)一词是舶来概念,国外对激情犯罪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3世纪。至17世纪时,关于激情犯罪的概念和原理已经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在英国确定下来。而在我国,激情犯罪的概念并没有在法典中予以规定,它只是基于犯罪形式,从犯罪动因来定位的概念。同时,由于激情犯罪在不同的学科中产生的价值与作用不同,因此,不同学科都对其做出了独具本学科特色的定义,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犯罪学定义。由于犯罪学关注的是犯罪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和预防对策,因此,犯罪学对激情犯罪的界定比较宽泛,如徐章润[1]学者认为激情犯罪即受突如其来的、强烈的情绪刺激而形成的犯罪。其中“突如其来的、强烈的情绪刺激”指外界一切不正当的和正当的刺激。
第二种:刑法学定义。与犯罪学不同,刑法学主要是一门规范学科或者说是司法学科,因而,刑法学所关注的是确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等问题。所以,在刑法学中,激情犯罪被定义为因被害人的不正当言行,使行为人产生强烈而短暂的激情冲动,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并即刻或在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实施犯罪的行为[2]。
第三种:心理学定义。激情在心理学意义上是指一种强烈情感的表现形式,所以,心理学意义上的激情犯罪更注重于犯罪的心理机制和情绪成因。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定义是栗克元[3]教授在其《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指出的,激情犯罪就是由于行为人激情体验到最高阀限而爆发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这种状态下的个体,意识控制减弱,意志失去监督,表现出不可抑制的情绪体验。行为人确定目标、方式和评价行为的心理过程变得极其短暂,一般没有犯罪的预谋过程,甚至表现出不合逻辑性和不协调性。
(二)激情犯罪文献统计
以“激情犯罪”为关键词,CNKI数字图书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为数据源,检索2000~2011年间的全部期刊,共检索到相关论文47篇(文献统计截止至2011年8月,非学术刊物上发表的通俗文章不包含在该统计数据内),涉及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法学等不同学科,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2000~2011年激情犯罪文献学科分布情况
从表1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学科分布方面,法学领域对激情犯罪的关注度最高,其产生的研究成果也最多,其次是教育学和社会学,而心理学领域的文章数量最少,只占到文献总量的10.6%。形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激情犯罪问题大多由实际案件引出,所以更易引起法律学者的研究热情。
另外,论文的年份分布也具有一定特点,具体数据见表2:
表2 2000~2011年激情犯罪文献年份分布情况
由表2数据可知,激情犯罪文献的总量在上升,尤其是从2004开始,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截止2011年8月,2011年的文献数量就已经达到了2008年全年的文献总和,这表明激情犯罪日益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但是和其他研究问题相比较仍显缺乏,具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二 激情犯罪的研究成果回顾
(一)激情犯罪的立法研究
由表1的数据可知,法律学领域的激情犯罪文献最多,据笔者进一步统计发现,主要集中在2个方面,即立法和量刑。
一方面,众多研究者强烈呼吁在法典中明文规定激情犯罪。如中国政法大学的卢鹏[4]在对激情犯罪理论做了详实地分析之后,在认真分析了内蒙古地区蒙古族激情犯罪的状况、特点、类型、心理机制的基础上,以理论及其司法实践为依据,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应将激情犯罪纳入其中,以示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有所区别,以完善我国的激情犯罪理论体系。
另一方面,对于激情犯罪的具体量刑也提出了各自的看法,主流观点是激情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从宽处罚,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中国政法大学的孙加奇[5]提出,激情犯罪的责任解析应以人格责任论为根据、以意志自由的价值论立场为落脚点、以规范责任论为注脚。中国人民大学的邹兵[6]认为在量刑时可依据刺激的性质及其与主体的关系将激情犯罪分为两大类,即因主体以外不当刺激而致的激情犯罪和因主体以外的非不当刺激而致的激情犯罪。
(二)激情犯罪的群体研究
在激情犯罪的群体研究中,最主要的研究对象为青少年,共7篇,占激情犯罪研究文章总量的14.89%,占群体研究文章的41.18%。其次是大学生和中学生群体。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特殊群体的激情犯罪也得到了关注,比如曲阜师范大学的谢亚平[7]从生理学角度研究女性激情犯罪的内在诱发机制,认为女性体内激素水平的变化和体内矿物质钙镁的缺乏共同作用促使女性产生了烦躁、易激动等不良心理品质,并使其在外界诱因和刺激的作用下产生了犯罪心理,发生了犯罪行为。中国政法大学的卢鹏[4]对蒙古族激情犯罪的特征、类型、心理机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以乌拉特后旗蒙古族激情犯罪典型案例为对照,构建了一套内蒙古地区蒙古族激情犯罪的防治对策,旨在减少激情犯罪的发生。此外,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的研究员黄立[8]将警察这一特殊职业作为研究对象,以实际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了警察激情犯罪背后的心理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提出了预防、发现和缓解警察心理压力的主要方法和途径,为进一步提高警察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见解。
(三)激情犯罪的成因研究
当激情犯罪日益成为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词语时,探析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成为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这方面的研究业已取得了不错的成果,最主流的观点是二因论,即将激情犯罪的成因归纳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部分。
对此阐述最为全面的是华东政法大学的郝小娟[9],她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提出了“激情犯罪行为内外因双重诱发机制”,认为激情犯罪的实质原因是犯罪人内在心理缺陷与所遭受的外部不良环境刺激两者的结合。其中,前者是激情犯罪行为生成的主观依据,包括偏激狭隘的认知水平、消极的情绪情感品质和薄弱的意志品质;后者是激情犯罪行为生成的客观条件,包括社会发展失衡、法制教育不当以及不良文化侵蚀3个方面。
(四)激情犯罪的干预研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犯罪干预工作的开展是犯罪防控系统工程的源头和基础,对构建和谐社会、降低刑事案件发案率起着重要作用,为此众多研究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犯罪预防。比如王艳霞[10]、张西林[11]、马会梅[12]等认为可以通过提高自我认知水平、培养积极的情感品质和坚强的意志品质来提高个体的不良情绪控制能力,改善心理应变和承受能力,从内部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激情犯罪的发生。另外,贺丽、李传熹[13]、吴晓露[14]等认为可以通过净化外部环境、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加强法制教育,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将外部诱因降低到最小程度。
其次是刑罚裁量。河南大学的杨从杰[15]认为犯罪行为发生后,对罪犯进行必要、及时、科学、严厉并充满人性化的刑罚裁量十分重要,同时,建立合理的法律评价体系,给罪犯一个改过的机会,也是人权保障与法律公平正义观念的体现。
最后是罪犯矫正。前期的预防、中期的惩治都必不可少,但后期的矫正工作对巩固前中期的效果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科学的罪犯矫正措施,能够从思想上使罪犯彻底转变其劣根性,从行为上使罪犯真正回归社会。对此,郝小娟[9]提出应从激情犯人的内在心理缺陷入手,开展心理矫正和疏导工作,逐渐培养其健康的心理品质,使其能够在服刑期间乃至回归社会后重新树立对社会、对人生的信心,彻底消除其心理障碍,杜绝其对社会的潜在威胁。
三 激情犯罪的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于激情犯罪的研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文献总量来看,数量不多,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第二,从研究对象来看,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和大学生,对成人群体的研究,尤其是特殊群体的研究还很缺乏;第三,从研究范围来看,主要集中在法学领域,作为一种以情绪心理学为基础的问题,心理学工作者还应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不断深化和充实激情犯罪的研究内容;第四,从研究方法来看,仍然停留在理论研究的阶段,相关研究还是空白;第五,从研究方法来看,目前主要是文献研究,对于如何界定激情犯罪还没有出现量化指标。
因此,未来的激情犯罪研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第一,拓展研究对象,加大对成年人,尤其是特殊群体的研究力度;第二,拓宽研究范围,开展多学科、多方位深入细致的研究;第三,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特别是问卷式等量化的研究方法;第四,开发适用于不同年龄阶段或职业群体的激情犯罪测量工具。
[1]徐章润.犯罪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王 娟.激情犯罪立法问题研究——以激情杀人为线索的展开[D].吉林大学,2008.
[3]栗克元.犯罪心理学[M].香港:香港亚太经济导报杂志社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社,2003.
[4]卢 鹏.内蒙古地区蒙古族激情犯罪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5]孙加奇.激情犯罪探析——以行为人人格为视角[D].中国政法大学,2008.
[6]邹 兵.论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5):39-45.
[7]谢亚平.论女性激情犯罪的生理学原因[D].曲阜师范大学,2011.
[8]黄 立.“激情犯罪”的心理原因及改善途径[J].求索,2004(12):169.
[9]郝小娟.激情犯罪收成激励及其防控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
[10]王艳霞.谈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心理成因及预防[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39-41.
[11]张西林.浅谈激情犯罪的成因及其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9(3):38-39.
[12]马会梅.加强情绪教育预防大学生激情犯罪[J].煤炭高等教育,2006(6):83-85.
[13]贺 丽,李传熹.论激情犯罪的高发人群及预防对策[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0(4):15 -17.
[14]吴晓露.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J].社科纵横,2009(10):100 -101.
[15]杨从杰.激情犯罪研究[D].河南大学,2007.
G445
A
1674-5884(2012)07-0168-03
2012-04-27
2010年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科研项目(S100149)
刘妮雅(1985-),女,湖南安化人,硕士生,主要从事教学心理研究。
(责任编校 谢宜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