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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投入结构分析

2012-10-21张晓丹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资金投入合作医疗新型农村

张晓丹 高 俊

(石河子大学,新疆 石河子 832003)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投入现状分析

(一)资金投入总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试点工作以来,资金投入不断增加。人均筹资额2004年为每人每年50.4元,到2011年增长到了246.2元。资金投入总量由2004年的年筹资额40.13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2047.6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5002.42%。表1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4—2011年参合人数、筹资总额以及人均筹资标准情况统计表。

表1:2004—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投入情况

(二)资金投入来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从表2可以看出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中个人出资和国家财政补助占较大份额,仍旧是新农合较为主要的资金来源,而其他资金来源所占比例则较少。对下表的数据进行计算可以得出,2004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占当年筹资总额的55.69%,2006年这一比例提高到70.45%,到2008年,国家财政补助所占比例高达82.65%,这一数据显示各级国家财政补助成为新农合资金投入的主要来源,占据新农合投入的主体地位。

表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历年出资结构 单位:(亿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投入结构分析

(一)政府是新农合资金投入的主导力量

从新农合资金投入来源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已经成为新农合资金投入的主导力量。由表3可知,政府出资在新农合筹资总额中所占比例,由2004年的55.12%增长到2008年的82.65%,比2004年增长了27.53%。2004年的政府补助资金仅为22.12亿元,而至2009年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就高达741.6亿元,是2004年的33倍。

表3:政府历年新农合出资比例 单位:%

(二)农民是新农合资金投入的辅助力量

新农合在进行筹资方案设计时,就明确了农民的出资责任,考虑到农民的现实经济状况与可接受能力,2006年以来,农民个人出资比例一直在新农合筹资总额的20%左右。2009年农民个人出资最低限额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2012年个人出资部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在东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个人出资额度已经达到150元左右,个人出资比例占到筹资总额的50%左右。

(三)村集体扶持资金是新农合投入的补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制度设计时,确定了村集体的扶持责任,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新农合的资金支持主体之一。但在新农合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有少数有经济实力的村集体将农民个人出资部分代为缴纳,整体而言村集体经济扶持资金尚不足新农合资金筹集总额的1%。

三、现存资金投入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过度依赖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实行政府、个人和集体共同出资的多元化筹资机制,但是在实际的资金筹集过程中,政府出资一直占据较高的比例,成为新农合最为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自2006年以来,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始终占筹资总额的70%以上,且呈逐年上涨趋势,2008年甚至高达82.65%,个人出资和其他资金来源所占比例仅为17.35%,政府资金在新农合资金总额中占据的份额过大,新农合的资金依赖性过强。

(二)农民个人出资水平偏低

目前农民的出资水平仍旧偏低,个人出资额度占筹资总额的比例由2004年的30.75%降低到2008年的16.66%,至2009年也仅为20.56%。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919.01元,2010年规定的新农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费标准仅占人均纯收入的0.5%。按照国内学者的研究结论,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应为人均纯收入的1%~2%。按1%的标准计算,个人缴费标准为59元,与30元的标准相差近一半。而至2012年,新农合的个人筹资标准才提高到人均50元,仍未达到2010年的合理标准,出资水平明显偏低。

(三)村集体经济尚未发挥积极的资金扶持作用

新农合文件规定村集体具有资金扶持义务,但集体经济并未发挥积极的资金扶持作用。2009年新农合资金总额中的其他资金来源仅占0.9%,且其他资金来源中包括村集体扶持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等多种资金来源。近年来,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等村集体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具备了一定的资金实力。由于政策原因,村集体经济未能成为新农合的一个强力支援后盾。

四、完善新农合资金投入结构的建议

(一)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适度降低政府出资比例

首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实施的,新农合的顺利推行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仍旧不高,农民生活质量尚未实现质的改观,面对疾病风险仍旧存在无力负担的局面,仅靠农民无法维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所以,政府部门仍旧需要对新农合进行支持,尤其是资金方面的支持。其次,现行的新农合制度确实存在过度依赖政府资金的现象,在保证政府资金投入总量的同时,可以适度的降低政府补助资金的出资比例,提高其他资金来源比例,以降低新农合资金的风险性。

(二)适度提高个人出资额度

现行的新农合个人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较低。根据前文的分析,个人出资额度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可以在农民可承受的范围内,循序渐进地进行政策调整,逐步提高农民的个人出资水平。同时,针对农民居民家庭存在收入差距这一现象,可根据不同等级的收入分组,设置不同的缴费标准,每一个缴费标准按照该收入组内成员的普遍可承受能力进行计算。在保障所有农民均可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的同时,为农民提供多样性选择,以满足农民的不同需求。

(三)明确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的出资义务

将乡村集体经济的出资义务具体化,明确指出应给予资金扶持的乡村集体经济类型、规模,以及出资额度。同时乡村集体经济的出资义务应独立于政策中规定的地方政府补助,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不得将本应承担的出资责任借机转嫁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新农合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社会力量资质新农合的有效机制,社会力量的捐助意愿不强,捐助渠道还不完善,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积极倡导社会力量投入到新农合建设中。政府应成立新农合社会基金,使社会资金来源常态化。

[1]毕红霞.薛兴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1(01).

[2]刘尚希.应亚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台与实际效应[J].中国卫生经济,2006,25(06).

[3]杜乐勋.2007中国医疗卫生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中国卫生部.2007中国医疗卫生发展报告.中国卫生部网站卫生统计资料.2008.

[5]中国卫生部.卫生部通报2008年第三季度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中国广播网.2008.

[6]中国卫生部.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国卫生部网站.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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