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2012-10-21王丽红
王丽红
(锦州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辽宁 锦州 121017)
农作物种子是特殊商品,是一种活的生产资料,它具有一般商品的普遍性,受价值规律制约,又不同于一般商品,有生命力。其真实性不易鉴别,质量受自然条件的制约,使用时只有在种植后才能表现,所以往往会引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农作物种子质量仲裁检验是在处理种子质量争议时判定种子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下面结合本人几年来的工作经验,谈谈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1 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的内涵
种子质量仲裁检验是指 “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种子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2 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的特征
2.1 仲裁检验单位的资质
有资格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必须是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并且其仲裁检验的产品范围限制在授权其检验的范围内。
2.2 仲裁检验的对象
仲裁检验和一般检验一样,是“对实体的特征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征合格情况所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检验要有依据,并将结果和依据进行比较。
2.3 仲裁检验的目的
仲裁检验是针对争议产品所做的检验,仲裁检验的目的是做出争议产品的质量判定,以作为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技术依据。因此,不是任何产品检验都可称为仲裁检验。
2.4 仲裁检验的申请
仲裁检验必须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如果仅由质量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不能称为仲裁检验。
3 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的类型
种子质量的好坏程度按种子级别来衡量,种子分级以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为依据,适当参考水分、饱满度、色泽及杂草种子含量等指标。因而,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要求仲裁检验的主要有两种类型:
3.1 种子纯度
种子纯度也就是品种内在的真实性,很难在种子销售时看出,只有在种植后才能断定,其指标不受环境条件变化的影响,一般发生在秋季。
3.2 种子净度、发芽率
特点是在销售时可以用肉眼或仪器检测出来,且与环境条件的变化有关,一般发生在春季。
4 申请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的条件
4.1 品种
申请仲裁检验的种子必须是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4.2 申请人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3 时间
在种子经营批发环节中,如因种子净度、发芽率发生争执的,要在购种方收到种子30日内提出,超过这个日期视为无异议;若播种后因发芽率低而造成田间出苗率不好的,要在出苗后20日内提出;对种子纯度有争议的,须在田间性状表现最明显时期提出。
4.4 不予受理
检验机构对下列四种要求申请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的情况不予受理:一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二是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三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四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种子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5 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的程序
种子质量纠纷仲裁检验流程如下图所示:
6 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的步骤
6.1 了解情况
检验前,必须首先了解被检品种的名称、品种本身的特征特性和在当地的表现。同时,了解种子的来源、种子的世代、前茬、地力、种植面积、栽培管理措施及病虫害等情况。
6.2 取样
6.2.1 田间检验。田间检验不可能检验种子田所有植株,只能从中抽出一部分植株作为代表进行检验,其步骤如下:
(1)划区设点。凡同一品种、同一来源、同一栽培条件相连的地块为一个检验区。其面积至少要占总面积的5%,设点取样的数量主要根据作物的种类和田块面积大小而定,一般参考作物生育均匀一致情况和田间品种纯度的高低酌情增减。品种纯度高,被检面积增加。品种纯度低,被检面积减少。
(2)取样方式。为使取样具有代表性,取样点应均匀设置在田块的各部位,样点的分布方式与田块的形状、大小有关。同时,为了避免边际效应,要离开地头、地边5~10米开始设点。常用的取样方式有对角线式、梅花形式、棋盘式。大垄畦取样先数出总垄数,按比例间隔一定垄数设点,取样点在各垄上的位置要错开。
6.2.2 实验室检验:申请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的送验样品重量要符合申请各种检测项目的最低重量。
6.3 检验
6.3.1 田间检验:检验时要根据品种的典型性状,同时参照次要性状、易变性状,在采样点上进行逐株分析检验。通常背光行走,以免阳光直射影响视觉。各点依顺序检验,将各点的本品种、异品种、异作物等分别记载,计算品种的纯度及各项成分的百分率。
6.3.2 实验室检验: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检测项目,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送验样品进行检测。
7 仲裁检验报告结果及异议的处理
检验结束后,根据检验结果填写《农作物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结论书》。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最终结论。 这里所指收到仲裁检验报告的日期,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检验机构接到对检验报告的异议后应认真处理,属于检验数据错误、检验报告不规范等检验机构应负责任的应及时更正,不属于检验机构问题或不属于检验机构应负责任的也应给予说明。答复不满意,仍有异议,对最终结论责任方不予执行的,应诉诸于法律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