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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名制微博客之隐私政策

2012-10-17黎敏华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12年6期
关键词:实名制隐私权博客

黎敏华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青海 810007

0 前言

2011年12月国内发生的“CSDN用户数据泄露案”,高达600多万个注册邮箱账号、密码甚至身份证件号码遭到曝光和外泄,让人们看到了协调两者冲突的迫切性。互联网本身无法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其规范发展依赖于道德自律与行政监管相统一、严格而细致的行业自律行为等的开展。隐私政策作为微博客网站自律的主要标志,在目前我国缺乏相关具体法律条款的情形下,其重要性逐渐凸现出来。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全球十大实名制微博客网站的隐私政策进行了实证考察,全面分析隐私政策的特点,找出我国在制定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以期为国内微博客隐私政策的完善提供借鉴。

1 中外实名制微博客隐私政策对比分析

根据腾讯公司提供的《全球十大微博客产品评测》报告结果,本文在保证微博客实名制的前提下,结合用户体验、规模及开放性等方面对样本进行了适度的修正,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 10家微博客网站。值得注意的是,国外微博客中选取的Twitter、Plurk,尽管未实行实名制但隐私机制成熟,85%以上用户仍主动选择使用实名;门户网站类代表有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易微博、搜狐微博,其用户数量均过亿;专业网站类包括房地产类搜房微博、财经类和讯微博、手机用户类移动微博以及国内第一家饭否微博。通过对 10家微博客的逐个注册,现将隐私政策对比情况列表如下:

(1) 隐私政策概况对比

隐私政策不仅是网络监管的基本要求,而且是微博客网站保护用户隐私的必然结果。大多数微博客网站提及隐私保护是“基本政策”、“一直坚持”等,可见对微博主的隐私保护已经达成共识。然而,相关表述却呈现出混杂的局面,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等名称无法吸引注册者进行阅读并了解用户的隐私权。搜狐微博将隐私政策列举在《搜狐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中,且无相关具体陈述。饭否微博在首页及注册页均未出现隐私政策。

微博客个人信息其他信息用户信息修改更新Cookie的使用除外责任第三方服务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witter √新浪 ×腾讯 √网易 √搜狐 ×Plurk √搜房 ×和讯 ×移动 √饭否 ×

(2) 信息内容对比

Twitter、腾讯、移动微博等明确指出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IP地址、电子邮箱等资料,同时告知搜集的其他信息包括操作状态、用户习惯以及其他公开信息。除去搜狐、饭否微博无具体隐私政策表述外,其他微博客仅提出保护用户个人资料。普通网络用户在未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大多不了解个人资料包涵内容,不利于隐私政策告知作用的发挥。

(3) 信息的搜集与修改对比

Twitter、Plurk、移动微博等帮助用户了解网站通过cookie搜集用户资料,解释了Cookie是保存在你的电脑硬盘中的一份小数据文件。如Twitter 指出“我们使用Cookie技术收集额外的网站使用数据以及改善我们的服务”,告知用户可以通过修改浏览器阻止信息的搜集。只有 Twitter、Plurk在隐私政策中指出用户可以随时修改并合理使用个人信息。Twitter在提供操作步骤的情况下,“为你提供了工具来访问或修改你提供给我们的并与你的账号相关联的个人信息。你也可永久删除你的 Twitter 账号”。国内网站目前大多不提供账号删除等服务,对个人信息的修改也未提及。

(4) 信息的使用对比

新浪、腾讯、搜房微博等均提示用户在许可的情况下,网站可以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特别是网易微博在隐私政策中采取列举的方式表述第三方。大多数网站均提及除外责任,对包括用户授权、相关法律要求披露、司法机关等给予法定程序等除外情况予以列举。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情况下网站的除外责任声明在民事诉讼纠纷审理中并不成立。

(5) 隐私问题处理对比

只有 Twitter、新浪、Plurk在隐私政策中提出关于内容更新等问题,会采取管理员通知等形式告知用户,对隐私政策有疑问的地方提供了联系方式。以Twitter为例,隐私政策中提出“我们将通过@Twitter 账号更新或与你的账号关联的邮箱通知你”、“有关于此隐私政策的想法或问题?请告诉我们”,对微博客用户的隐私权予以全面确认和保护。

2 微博客实名制下隐私政策的完善

通过上述比较,不难发现国内微博客因为起步晚等客观原因,在隐私政策制定上存在较多不足。特别是,网易、饭否等作为国内主要微博客,对于用户的隐私权保护缺乏相关制度,未能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利于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Twitter作为全球用户量最多、关注度最高的微博客,在隐私政策方面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对隐私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管实现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严格保护,具体讲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行业自律协会的监管

法律体系总是要落后于社会实践的。一味指望法律制度的完善规范好调节网络行为,网络将永远无法得到发展。尽管目前针对网络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6条中规定了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问题,但在网络侵权的具体问题如不同传播媒介上,仍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鉴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容审查等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大多数国家采取在政府引导下建立起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开展公众教育等方式,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以美国著名的TRUSTe自律协会为例,其为3500多家网站提供认证,包括雅虎、微软、苹果等,提供包括网站的声誉管理,隐私政策制定、供应商评价和消费者隐私的争议解决等的专业服务。通过不断更新的协会公约实现对会员行为的监督,同时要求会员网站将协会标志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消费者第一时间了解隐私权是否受到保护。中国互联网协会在 2002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对我国互联网行业具有重要规范性作用。随着信息时代的推进以及微博客的迅猛发展,协会应当及时更新公约内容,发布专门针对微博客的具体规范,加强国际合作,推动中国互联网事业的和谐发展。

2.2 微博客隐私政策的规范

通过对中外主要实名制微博客的对比,我们发现国内在隐私政策制定方面存在较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隐私政策名称的混乱,让网络用户无法了解政策内容,在具体规定方面缺少相关内容。鉴于此,微博客隐私政策应当至少包括“隐私”字样,放置在注册页面的显著位置。可以在微博客首页列举相关规定的链接。在内容方面,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信息的内容:采取列举的方式,指出本网站搜集的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IP地址、电子邮箱、职业等具体内容,其他信息包括操作状态、用户习惯、位置信息、微博内容、超链接以及其他公开信息。

(2) 信息的搜集:用通俗语言告知用户“cookie”技术,采用此技术目的是为了更好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用户可以通过更改浏览器设置,控制该技术的使用。网站对搜集的用户信息采取保密技术,防止个人隐私的泄露。

(3) 信息的修改。用户永久享有对个人信息(身份证件号码除外)修改和合理使用的权利,对完善过程中出现的用户隐私问题,网站不负有责任。用户可以随时删除个人虚拟账户,网站可以提供操作方法。

(4) 信息的共享。网站可以在不泄露用户隐私的情况下,对数据库内信息进行搜集和分析。在征求用户授权后,与第三方进行有限的合作,同时保证第三方对用户隐私的保护措施。

(5) 除外责任。网站保护用户隐私不被泄露,但下列情况除外:用户或用户监护人授权披露的;有关法律要求披露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基于法定程序要求提供的;为维护网站合法权益而向用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应用户监护人合法要求而提供用户个人身份信息时。

(6) 特别提示。网站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对隐私政策进行更新,保证在修改后通过邮件、私信等内容告知微博客用户。对于隐私政策存在争议或疑问的用户,可以通过链接与服务人员联系。

现代法治的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充分保障。合格规范的隐私政策不仅对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使人们无需为防止对他们隐私的侵权而建立隐私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格权。

2.3 隐私政策的执行

隐私政策的制定是用户隐私保护的前提,只有通过对政策的执行才能保证用户权益得到真正保护。微博客网站可以考虑设置首席隐私官,专门负责处理与用户隐私权相关事宜。随着美国关于隐私的条例和法令出台,目前包括facebook等100多个美国网站均已设置,“首席隐私官的职责就是保证网络这个以信任为基石的交流平台的公正”,有利于对用户隐私的直接负责。

目前新浪微博注册用户已突破3亿,用户每日发博量超过1亿条,实名制下的海量网络信息冲击,更显示出不断完善微博客隐私政策的迫切性。通过对国外隐私政策的借鉴,在行业协会的监管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自身职责,保证隐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推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长远发展。

3 总结

伴随着现代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人格权,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的合法保护。作为保护网络用户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隐私政策已经成为微博客健康发展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对网络实名制下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断言,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网络环境的不断完善,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必然会得到更多学者的深入研究和法律制度的充分保护。

[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

[3]杨斌.浅析微博实名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2.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2.

[5]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7]郭瑜.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8]Warren and Brandies. 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L.Rev.1890.

[9]Alan F. Westin. Privacy And Freedom.1967.

[10]Charles P. Kindleberger.American business abroad.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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