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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图书馆立法实践

2012-10-12黄祖彬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全民民众图书馆

雷 芳,黄祖彬

(1广西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图书馆,广西 南宁 530001;2广西区图书馆,广西 南宁 530001)

1 图书馆立法现状

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地方政府和各系统图书馆还要依据图书馆法制定相应的图书馆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图书馆法作为一项国家立法,绝对不是一项简易、草率的工作,而是必须建立在对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图书馆立法的目的是以法的威力规范公民和社会团体及政府对图书馆发展的支持,以期可持续发展。加强图书馆立法,是目前图书馆界最紧迫、最重要的事情。

1.1 图书馆立法障碍

图书馆立法呼吁了很多年,立法草案也经多年起草,如今以国家图书馆馆长周和平为代表又在多种媒体上发表建议,必然掀起图书馆界立法潮,使图书馆立法向更深的层次发展,这是一件可喜的事情。但从我国图书馆立法现状来看,图书馆立法的思想基础较为薄弱,图书馆建设中的诸多问题,给立法道路造成种种阻碍,使许多研究成果未能变成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助力,使立法草案,历经几年而不见出台。阻碍图书馆立法进程,仅靠呼吁草拟文本是不够的,应多在消融阻碍和促进改革上下功夫。

1.2 缺少法律的有力保障

我国图书馆事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发展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没有图书馆法,立法不完备,就谈不上图书馆法制建设。图书馆业急需一部权威性的国家法律,借此统领并促进图书馆事业合法有序地发展,给国家文化建设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可持续发展描绘蓝图,显然目前已有几个省市完成并经省级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律,从总的情况看,在形式上是进步了,已向前走了一步。但国家层面的法律,在已颁布的省市图书馆法律,存在很多问题,国家法的起草已经多年,仍未见出台。

1.3 重视力度不够

然而人们对图书馆立法普遍重视不够。有的人认为通过我国现行的图书馆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图书馆有关问题予以规定就已经足够了,甚至有人认为图书馆作为一项具体的事业,没有必要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进行规定。对于图书馆法没有给予其应有的重视,这是制约我国图书馆立法进程的主要因素之一,舆论和研究无论是在地方和国家的图书馆专业研究机构的传媒以及不同层次的研讨会议,图书馆立法主题首列其中,说明重视的程度,但在如此浓厚的氛围下,立法的进程仍然缓慢。

2 图书馆立法实践保障

2.1 图书馆立法的前提保障——排除障碍、重视改革

我们在立法之前必须做很多工作,克服立法阻碍,改革管理缺陷,在立法实践中及时总结和吸收好的经验,到时图书馆立法的条件,趋于成熟,规范顺其到位。目前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问题和困惑比较突出,能否借立法研究,立法呼声,立法试验,推动一些问题的改革,这才是立法实践的最终目的,对于下列尚未涉及图书馆发展的根本内容,是否争取上升为法律,国家正在不断地改革之中。一是图书馆建设的税收优惠。文献进口税减免,赞助、捐献免税或以此抵消部分捐赠者的各种赋税;图书馆建筑用地划拨,城市规划必须预留以及建设过程减免各种与土地和建筑有关的经费。二是给图书馆活动开绿灯,如海关,国外赠予和国际交换文献的通关,给予减免各种费用和文献审查绿色通道。三是图书馆服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应按政府公务用车同等待遇。四是员工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经费保障,员工生活福利按公务员标准。五是文献合理利用版权方面的更灵活的法律解释。六是鼓励有识之士投入图书馆建设,并给予税赋减免或其他精神上的鼓励。七是鼓励有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及研究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设图书馆,并同时享受上述的规定。八是关于资源合作的政府指导和扶持,如互联网、水、电、通信等。

2.2 图书馆立法的法律保障

2.2.1 政策上升为法律和保障性规范。法的规定性是在无数实践的基础上,将成功的,民众欢迎的,于事业可持续发展有推动作用的规定,上升为法律,以便更进一步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图书馆法作为一项国家立法,必须组织法律学和图书馆界的专家对图书馆立法的各项问题进行专门、系统地研究。一部完整的法律,不是条文拟出来就算完成了,没有保障法律执行的后续管理,无法兑现这些规范的授权性,鼓励性规定,无法处罚触犯这些规范的禁止性规定。如学校按学校经费的百分比投入图书馆,这些规定,由谁对政府行为进行问责。如知识产权在图书馆服务中使用的特殊许可,网络版权保护图书馆活动豁免规范,突破了国家版权法的规定,是否在版权法中进行修订或由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再如图书馆从业人员(包括高校图书馆)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与公务员(教师)一致,这一条触及全国正在改革的工资福利统一协调政策,图书馆能将此问题上升为法律,是一条很值得讨论的问题。

2.2.2 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根据立法精神,对立法对象的规范应具体明确,语言清楚,不得有异议。已颁布的省市图书馆法,条文多粗线条,具体规范少,作为一部法律,多少有些缺陷。立法的目的是规范某种行为,平衡某种社会关系,仲裁解决争议是预料之中的事情,图书馆法律条文一旦规范,假设下一步就是条文所规定关系的诉讼,然而粗线条规范无法定性,无法用条文进行判定,不能解决问题,所以图书馆立法条文要具体、全面。

2.3 重视图书馆立法

图书馆法作为一项国家立法,绝对不是一项简易、草率的工作,图书馆立法的发展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是同步的,为了使图书馆立法得以完善,必须要重视图书馆立法。第一要加强图书馆立法的组织工作,用强有力的组织工作来保障图书馆的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要加强图书馆立法专项研究,必须组织法律学和图书馆界的专家对图书馆立法的各项问题进行专门、系统地研究。第三加强立法的宣传工作,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尤其向各级领导宣传,提高领导的图书馆意识和法制观念,以期带动民众搞好立法工作,确立完整的图书馆法制观念。

3 图书馆立法基础——全民参与和信赖

3.1 呼吁全民参与信赖图书馆

本来图书馆的事业就是服务全民的事业,在立法问题上应呼吁民众参与和信赖图书馆。目前,图书馆立法呼声仅仅是图书馆界的声音,而非全社会公民的呼声,因为民众对图书馆服务普遍认识不高,社会形象不明显,不知图书馆为何物的人占很大比例。图书馆几十年来的发展进步有目共睹,但问题仍然很多,距离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和国家投入期望有较大差距。如图书馆的读者量不尽如人意,服务手段、形式及效果与政府投入不对称,未能彻底地从“重藏轻服务”观念走出来(见表1)。

表1 几省市经费和读者增加比较表

由此可知,要使全民参与信赖图书馆,我们的担子很重。我们的目标是把民众认识、依赖图书馆提升到一个认识的高度。但现实是图书馆人们对它的向往就不那么强烈,人们需要再学习,需要面对强力竞争的时候才想到利用图书馆。我们在强调图书馆的社会作用并呼吁民众参与利用图书馆时,必须认识自身的弱项,实事求是地评估自己。

3.2 全民参与调查研究

图书馆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和民众的需要。在鼓励和动员全民参与调查研究时吸收民众智慧,找出图书馆发展问题所在,鼓励地方立法,摸索经验,提供国家立法参照,同时大量考察研究国际立法经验。在提高民众阅读认同的同时,认同图书馆立法。

3.3 全民参与运动

鼓励广大的公民参与图书馆发展的讨论与研究,利用讨论的舆论氛围,将图书馆立法意识社会化。全民参与运动有很多优点:一是动员民众认识图书馆;二是在图书馆服务活动中,利用文献提高民众的阅读热忱,增加读书的效率;三是树立图书馆倡导、指导、文献依赖的良好形象,养成民众在知识和信息缺乏时首先想到图书馆的习惯。四是政府投资效益积极反馈,如政府增加巨资扩改建图书馆馆舍,增加阅读位置、购书经费、修整阅读环境、网络升级改造等等,为读者服务的条件明显提高。

要使民众真正认识图书馆并能更好地利用图书馆,必须加强图书馆服务,优化阅读环境,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图书馆活动,宣传图书馆服务理念,引导广大读者利用好图书馆的文献资源,使民众与我们同心同德,理解并支持我们,让全民参与图书馆活动和信赖图书馆才是立法基础

4 结束语

总之,图书馆立法与图书馆事业发展是相辅相承的,国家法律权威机构应在图书馆不断的改革发展中,克服不利于立法的阻力,尽快提出我国图书馆法议案,完成立法程序,使其早日出台,为立法铺平道路。只有法律权威成功通过了图书馆立法,才能给图书馆事业添加更明确的方向。

参与文献:

[1]屈菡.国家图书馆馆长周和平:加快公共图书馆立法[EB/OL].(2010-03-25).http://ar.people.com.cn/GB/41374/41375/11159909.html.

[2]朱荀,魏成刚.我国地方性图书馆法立法内容与效果研究[J],图书馆建设,2008(7):18-23

[3]胡玉鸿,苏晓宏.法律原理与技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9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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