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几个误区
2012-10-12杨长玉重庆市江津区农委
文│杨长玉(重庆市江津区农委)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要求科学界定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改革后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只承担公益性职能。但由于在动物免疫注射等问题上,职能不分、责任不明的现象依然存在,使部分地方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后的动物防疫工作陷入误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误区一、动物免疫、消毒就是动物防疫
几十年来,部分人习惯将动物免疫、消毒工作称为动物防疫工作,似乎乡镇畜牧兽医站抓动物防疫工作就是去实施动物免疫、消毒工作。但是,只要认真学习研究《动物防疫法》,就会发现以上提法实质上是一种认识误区。
《动物防疫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称:“动物免疫和消毒是有效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两大关键性措施。
从以上法律条文和立法解释来看,动物防疫和动物免疫、消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动物防疫与动物免疫、消毒二者的关系是从属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更不是等同关系。
误区二、动物免疫、消毒工作是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义务
一些地方的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畜牧兽医站把动物免疫、消毒界定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公益性职能,作为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尽的义务。但只要认真学习领会《动物防疫法》,也不难发现这是一个认识误区。
《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指出:“国家将做好免疫、消毒工作作为一种法律义务赋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制度上保证了易感动物群体的预防接种,并达到控制和消除对动物群体危害较重的疫病的目的。”因此,国家以法律形式将免疫、消毒的义务赋予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误区三、乡镇畜牧兽医站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
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中,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在界定乡镇畜牧兽医站职能时,分别作出了乡镇畜牧兽医站“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依法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依法监督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等不同的规定。乡镇畜牧兽医站究竟依法应当实施、组织实施还是监督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笔者认为,只要弄清动物强制免疫制度和实施动物强制免疫、代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监督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的概念,以上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动物强制免疫制度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按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的制度。实施动物强制免疫是指负有动物强制免疫义务的主体依法履行义务的过程。《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饲养动物不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指出:“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能否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具体工作最终都将由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来实施。因此,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代实施动物强制免疫是指负有动物强制免疫法定义务的法定义务人,不能履行强制免疫的法定义务,交由他人代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法定义务人应当负担他人代为履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即负有费用给付义务。代实施动物强制免疫行为的主体是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职业兽医、乡村兽医或村级动物防疫员。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数规模养殖场都按规定配备有职业兽医,都能实施强制免疫。但农村分散、少量饲养动物的农户,多数还没有能力实施动物强制免疫,过去和现在都需要他人代为实施动物强制免疫。
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是指具有领导、组织、协调能力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落实动物强制免疫制度的行政行为。《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是法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是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的主体。
监督实施动物强制免疫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关依法监督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的行政执法活动。农业部在《关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界定:“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的派出机构,依法负责监督实施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和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病报告等。”
综上所述,我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中的角色是“依法监督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如果让乡镇畜牧兽医站既承担监督实施的行政执法职能,又承担实施或代实施的工作,且不成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因此,《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就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