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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的检讨和创新

2012-10-11李昌郁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基地

王 琦,李昌郁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08)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实践型学科。在我国,法学专业实习已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途径,且广泛运用于法学教学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要“强化实践育人环节”,提出“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①参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第8条。。可见,在国家层面已非常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为促进法学实践教学尤其是法学专业实习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也进一步说明法学专业实习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 法学专业实习在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中的重要性

(一)法学专业实习是实现法学教育目标的基本途径

我国现行高等教育以素质教育为目标,即以德育素质为先导,以专业素质为重点,以综合素质为载体的素质教育,而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具有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目标②夏利民:《试论法学本科专业实习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国际经济法网,http://ielaw.uibe.edu.cn/html/faxuejiaoyu/20080417/7927.html,2008 -04 -17。。因此,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高素质的具有广泛适应性的法律人才为目标。而达成这一法学教育目标的核心工作就是着重对学习能力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专业实习是法学实践教学重要环节之一,能使学生真正了解司法实践,进入办案实际程序,完整承办一至几个案件,从而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积累司法实际工作经验,进一步巩固所学理论知识,为将来适应社会、胜任法律实务工作奠定基础。它也使学生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温故而知新”,又是课堂教学在实践上的一种深化。因此,法学专业实习正是促进法科学生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的基本途径。

(二)法学专业实习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提供平台

首先,学生在指导教师带领下,制作司法文书、送达传票、执行等,将书本中抽象的知识,从“动脑想象”变成“动手操作”,理论知识具体化、操作化,不但增强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而且提高法律实务能力和实践能力;其次,专业实习为学生培养创新能力提供了一个新平台。在实习过程中,学生接触到真实案例和现实社会,这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探知法律事实的机会。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司法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探知过程,要求实习生在审视某一案件时多方位、多元化寻求解决方案,以达到法律所追求的最佳效果。学生的思辨能力与创新精神在这一过程中孕育并得到强化。

(三)法学专业实习是检验法学教育质量的有效措施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专业实习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理论知识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实践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其结果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法学教育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两方面对象:对学校而言,通过法学专业实习检验,可以对学生质量作一些基本分析和估价,可作为全面评价学校法学教育质量,改进学校法学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学生而言,法学专业实习是“实战演练”。通过实习可以对学生进行法学专业思想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检验和提高其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特别是提高从事法律实务能力;了解和熟悉社会生活及职业发展环境。因而,法学专业实习是对学校和学生学习的全面检验和提高①夏利民:《试论法学本科专业实习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国际经济法网,http://ielaw.uibe.edu.cn/html/faxuejiaoyu/20080417/7927.html,2008 -04 -17。。

(四)法学专业实习促进法律院校和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与互利

法学教育以法学专业实习为桥梁,实现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与互利。从学校角度而言,学生通过实习,能掌握丰富的案卷材料,阅读大量案卷,形成对司法实务的感性认识,为进一步提高理性认识和法律思维能力奠定坚实基础;教师通过带领学生实习,了解司法部门人才需求和法律理论需求,从而促进教师加强和改进实践教学内容、方法,能一定程度上解决教学与实践脱节问题。从司法部门角度而言,一方面学生实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法院司法工作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张的“供需”矛盾,也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新的法律思维,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可以向法律院校提供大量案例资源,为学校开展案例教学创造条件,而案例恰恰是实践教学最需要的。

(五)法学专业实习是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

从就业角度分析,专业实习就是“职场演练”,对提高就业能力有极其重要意义。就业能力由基础能力、专业能力与差异性能力三个要素构成②谢志远:《关于培养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思考》,载《教育发展研究》,2005.1,第91页。。基础能力由语言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外语和计算机运用能力等构成,是成功就业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用人单位挑选的首要标准;专业能力是从事相关职业应具备的操作能力和专业素养,就业核心竞争力之所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关键,用人单位挑选的关键标准;差异性能力包含管理能力、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是竞争优势的源泉,而具备以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综合能力才可能拥有良好的职业发展。从就业能力三要素的内涵及重要性来看,法学专业实习所要达到的效果和目标,与提高就业能力是一致的,是实习时最能锻炼和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手段。另外,法学专业实习能帮助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大学生准确评价和认识自己,培养职业兴趣,理性择业。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因其性质决定实习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即可获得就业机会,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这可最大程度解除学生实习影响就业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学生实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从根本上提高法科学生实习质量。在促进该行业良性运行的同时形成就业的良性循环,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

二 对现行法学专业实习环节的检讨

从全国各法学院校法学专业实习的实践看,各高校做法不完全一样,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实习基地建设不够规范

据了解,各高等法律院校在共建法学实习基地过程中,与司法部门关系密切,也能给予一定支持。有的挂了实习基地牌,也签了合作协议,但协议流于形式,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对怎样规范建设与管理,怎样选派指导教师、解决实习生住宿等都未进行详细计划,后续共建工作较为滞后,导致学生获得真正专业实习机会不多,缺乏互利互惠长效机制。一些实习基地建设依靠法律院校和合作单位领导层私人情感维系,逐年累月就变成双方的一种负担,随着人事变动,实习基地便难以为继,进而严重影响实习基地的稳定性①阳明武、易顶强、吴云妍:《关于高校法学专业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的思考》,载《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10.1。这种既不签订合作协议,也不挂牌的情况,直接影响专业实习质量。

(二)实习经费不足

实习基地建设与维持需要相关管理费、实习生和教师交通、伙食、住宿等补助,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财力支持。一方面,自高校扩招以来,为应付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学校进行合并、搬迁、扩建改建及校园建设,将大量财力投入到学校基建中,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学生实习经费明显捉襟见肘;另一方面,因为合作共建单位经费来源都是财政拨款,实习经费未纳入政府经费预算,没有专项实习经费,所以用在实习基地建设上的经费相当有限,比如,某省检察院仅能解决实习生每天2元餐费。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部分实习基地硬件设施十分简陋,就连必要的办公条件都无法满足。又如,笔者在联系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时,对方答复:我们没有空余的办公桌,今年接收不了实习生。因此,法律院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就形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

(三)实习前期集中培训不够

严格来讲,学生日常在校参加的专业实践活动与专业实习有一定区别。专业实习一般专指毕业实习,各法律院校教学计划都安排在第7或8学期②此处指本科。法律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5学期。,而专业实践则可能贯穿法学教育整个过程,具有灵活性。应当说参加专业实习的大学四年级学生已经掌握了基本法学知识,也了解一些司法制度,但是,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离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法律院校在实习前也未对学生进行集中培训,学生开始实习时显得“笨手笨脚”,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导致部分学生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四)实习时间安排不尽合理

选择第7学期安排专业实习,实习时间1至2个月,是大多数高校通行的做法。但是,根据相关程序法规定,一宗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一般需3个月,多则6个月,刑事案件更是这样。可见,实习时间明显过短。学生在实习期间基本无法完整处理一个案子,实习效果明显打折。另外,部分法律院校在实习时间选择上也缺乏合理规划,导致专业实习、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写毕业论文互相冲突,学生疲于应对,迫于就业和前途压力,只能积极应对“三考”及撰写毕业论文。如此,根本无法保证实习教学效果和质量,造成“虚假实习”。

(五)实习过程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大部分法律院校的专业实习采用分散实习,即使有集中实习,对实习全程监管一般也较为松散。学校将实习生派到实习单位后,就基本不再检查实习进度与效果,学校及教师认为学生到了实习单位就是实习单位的事了,理应由实习单位及指导教师负责管理与教育。相反,实习单位及指导教师却认为学生是学校的学生,应由学校负责管理与教育。这就导致实习工作及实习生处于两不管的真空地带。至于实习鉴定,实习结束后学生找单位盖个章就算完事,既不能反应学生实习的实际情况,也严重影响实习效果。就学生而言,部分实习生以参加公务员等考试为理由请假,想方设法逃避实习,且请假手续不完备,处于“自由人”境地。最令人担忧的是,学生一旦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将无法得到及时妥善解决。这也是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不规范造成的。

(六)实习效果考核不科学

当前,合理性、易操作的实习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在我国法律院校还未建立起来。一般做法是学生实习结束时,自己在实习鉴定表中进行小结,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写评语(评语一般是套话、好话居多),最后由带队教师评分。由于对学生实习全程缺乏了解,带队教师难以完全掌握学生实习表现,只能依据学生的小结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语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实习成绩普遍偏高,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实习情况,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如果是分散式实习,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也不去检查,学生是否实习、怎么实习、实习多少时间,根本无法掌握,实习结束后学生找单位盖个章就算完事,实习考核流于形式。

三 法学专业实习创新的基本思路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明确指出,支持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有关部门合作共建,形成一批高等学校共享共用的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①参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第3条。。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应该:

(一)建设多样化实习基地

1.科学选择实习基地

鉴于法学生就业选择多样化及受司法资源限制,我们认为,法学实习基地选择应以法、检、仲裁、律师事务所为主,政府机关、企业涉法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为辅的模式。因此,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既可选择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机关涉法部门,也可选择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大企业大公司的法务部等。因此,学生可以根据其未来职业规划选择实习基地,这不但提高学生实习积极性,也增强实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提高法律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也有利于转变学生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质量。

2.深化实习基地内涵建设

我们认为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双方应本着互利共赢原则,建立稳固、兼顾教学、科研、实习、就业的多功能专业实习基地,深化实习基地内涵建设。对法学院而言,除了安排学生专业实习外,还可充分利用实习基地资源开展相关实践教学活动。如“走出去”,即前往实习基地参加观摩审判等活动;或“请进来”,即邀请实习单位将案件带到法学院模拟法庭审理等;聘请有审判经验且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任兼职教授或导师,为学生讲授司法理论与实践课程,举办司法改革等专题报告会,以及参与法律诊所教学。对法院方面而言,为提高法官、检察官等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及学历学位,可选派优秀者前来法律院校深造,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质。法院聘请相关学科法学教授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共同研讨疑难复杂案件,畅通理论联系实际渠道;根据实习单位需要,由相关学科法学教授不定期举办讲座,为实习单位工作人员介绍法学理论前沿问题。另外,根据“2011计划”,双方还可建立一定的法学科研合作关系,联合申请和承办一些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共同开展法学研究。这种多功能专业实习基地能有效解决学生实习问题,也能达到双方法律资源共享。

(二)规范建设实习基地

首先,应规范建设实习基地。法律院校和实习基地在共建之前,应深入磋商,订立包含双方合作内容、合作方式、权利义务以及解决学生实习中实际问题等条款的合作共建实习基地协议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举行实习基地签订协议与挂牌仪式,扩大法学专业实习影响。这样,从共建伊始就规范建设,为实习基地规范管理打好基础。

然后,应科学管理实习基地。建立实习基地后,不能三分热,而是应按协议内容深入开展实习基地制度建设工作。法律院校应建立健全“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指导书或大纲”、“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操作规程”、“法学专业实习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遴选办法”以及实习相关表彰制度;实习基地单位应建立健全“实习生管理教育培养制度”等,起到共同培养法律人才作用,但应切忌只为了“管”实习生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实习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时,应根据实习计划与目标要求进行安排,而不能将实习生安排在与实习不相干的岗位,导致实习生无法适应或无法完成实习任务;学生人身安全乃实习重中之重,双方应该协商制定“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三)加强实习前期集中培训

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应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整合实践教学资源;二是实习动员;三是实习岗前培训①伍奕:在海南大学法学院2012年实习总结表彰研讨会上的发言,经笔者整理归纳。。整合实践教学资源就是利用法律院校现有专业见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多种实践教学资源,对学生进行体系化训练,使学生循序渐进储备法律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事务能力,以便实习使用。实习动员大会一般由法律院校负责实施计划的实习管理部门组织落实,通过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态度、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纪律、实习要求、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内容,在思想上有一个全新认识,并就以上动员内容,开展针对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生起积极引导作用。同时,引进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工作者肩负的职责和道德标准,理解职业定位,把握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理念,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廉洁等司法准则,为人民谋利益。实习岗前培训主要由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联合开展,主要使学生了解实习单位上下班、保密等相关制度,通过办理案件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及办案技巧。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其目的是使学生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实习,了解如何实习才能提高实习质量。

(四)建立健全实习质量监管制度

既然法学专业实习是由法律院校和实习基地实施,那么实习质量全程监管理应由双方完成。法律院校在建立完善的制度基础上,应成立由院系领导、教务与学工部门、带队教师、实习小组长组成的实习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集中实习,建立“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监控体系”(见附表)。这是保证实习质量、确保实习不流于形式的前提。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实习日常管理。一是强化学生安全管理,可以为学生或动员学生购买保险,防患于未然;二是加强实习学生纪律管理,严格请假制度,实习生请假须经带队教师、指导教师、政工部门及学院四方同意,并且在学院办理正式手续,销假后还需补足实习期间的请假时间;三是要求实习小组长认真负责做好考勤,每周向带队教师报告小组实习生一周情况;四是实习带队教师至少两周到实习单位检查1次,与实习单位领导和指导教师沟通,掌握学生实习信息,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填写实习检查表;五是开展实习中期检查,由院系领导、实习管理人员组成调查组,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中期检查,了解实习单位想法和实习生问题,协调解决困难。同时,实习管理部门要及时反馈检查情况,督促小组长和带队教师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不足;六是实习结束后,检查或要求学生写实习日记、实习总结、典型案例分析和实习鉴定表,举办“实习工作总结表彰研讨会”等活动,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表彰先进,加强与改进实习工作,促进实习教学改革和质量提高。

实习基地也应由领导、政工或人事部门、实习指导教师组成实习工作小组,制定相应实习计划及目标。按照实习指导教师遴选办法遴选指导教师;加强实习岗前培训和日常管理,明确实习生身份,举办“案件讨论会”等活动,创造机会让实习生参与案件办理,撰写法律文书,适当放手,指导实习生独立完成案件办理;严格实习考核。如此双管齐下,才能监管实习全程,提高实习质量。

(五)合理安排实习时间

实习时间应包含两个方面,即何时安排实习和实习多少时间。我们认为,基于实习目标、以生为本和实习基地实际情况,实习应安排在下半年,从学期来考虑应是第7学期(9月第2周后),理由有四:一是经过3年学习,学生已掌握实习所应具备的完整知识体系;二是下半年实习基地工作任务最紧张最繁重,学生实习可缓解实习单位压力;三是每年9月第2周后,国家司法考试已结束,学生无后顾之忧;四是经过“推免”、“保研”,实习考研的学生不多了。这样,考虑到学生和实习基地实际情况,以人为本安排专业实习,实习目标就更容易实现。

至于实习多少时间,我们认为至少3个月或从国家司法考试后至第7学期寒假。理由是一宗民事案件的处理至少需3个月,多则6个月;刑事案件更是这样。另外,实习时间加长,实习生不但有更多锻炼机会,也能够实现“实习轮岗”设想,而且对于学校管理也有帮助。相反,如果仅1到2个月实习时间,学生基本不可能完整处理一个案子,实习效果明显打折。

(六)优化专业实习考核体系

应优化专业实习考核体系,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评定:第一,学生的实习态度、纪律、出勤及实习报告、案例分析、实习日记质量;第二,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学院实习带队教师评语及评定等级;第三,学院根据学生、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的综合评定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载。

(七)加大实习基地建设经费投入

实习基地是依照互利互惠原则建立的,理应由双方共同提供经费支持,这在合作协议中就应予以明确。法律院校既要根据自己财力投入必要的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也要依托校友资源,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实习单位根据协议投入必要经费支持实习工作,还可以将实习工作名正言顺纳入干部队伍建设预算,这样经费就不成问题了。政府机关应将实习经费纳入预算,并提高此项经费,这样可充分调动法律院校、实习单位和政府机关积极性,从而保证实习教学基地正常运转。

附表:法学本科生专业实习质量监控体系

[1]王崇敏,王琦.法学实践性教学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

[2]张巍.试论法学专业实习的困境与出路[J].教育与职业,2010(12).

[3]陈宜.完善法学专业实习指导研究报告[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4).

[4]孙振江.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不足与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14).

[5]卢敏,朱晓妹.大学生就业能力研究进展[J].现代经济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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