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监管的博弈分析
2012-09-25陈蕾
陈 蕾
(河南大学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1 问题的提出
在政绩和利益的驱动下,最近几年,全国各地兴起了一股规模空前的“造城”运动,许多地方政府纷纷推出或正在实施“超伦敦”、“赛巴黎”的大城市规划方案。在“造城”运动的影响下,一些地方纷纷借县改区(市)、乡改镇之机,把大量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
2011年5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云南省石林县建了一个占地达几千亩的高尔夫球场,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开发商借建设生态民族运动场的名义立项得到了审批。而这上万亩的建设用地,他们声称是跟村集体和农户租用的,但国家在2006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所以,建设高尔夫球场所用的土地明显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国家三令五申要求防止违法违规用地,可为什么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却仍是睁一只闭一眼?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些项目在当地政府看来都是拉动经济的好项目。但是,民以食为天,地方政府的经济收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却没有了。中国有8亿农民,显然这种违法占地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如何有效地杜绝违法占地,关键是使当地政府切实负起监管的责任。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在“囚徒困境”模型的基础上,对土地监管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
2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囚徒困境”模型
本文博弈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一个国家的利益总量是一个常数,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想从常数中争取更大份额,由于制度、法律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利益格局界定不甚明确,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都从利己角度出发争夺相关利益,中央政府是从国家的宏观层面来考虑,关注的是带有全局性、阶段性的宏观目标,如耕地保有量、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而地方政府则更看重本地区局部的、短期的发展目标,如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等,尤其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以后,中央和地方财政相对独立,使地方政府更关注土地的资产性收益。
所以,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互动关系(包括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即国家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社会普遍利益与地方特殊利益的分配比例关系问题。
2.1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博弈的初级“囚徒困境”
为了便于说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博弈,先做如下的假设:
1)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看成是人格化的理性个体。我们把各级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可认为各级政府追求的是实现其官员的总效用最大化。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风险中性者。
3)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
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 “囚徒困境” 博弈的分析,在上述基本假设条件下再增加以下条件:
1)博弈主体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策略集合为“监管,不监管”,地方政府的策略集合为“执行,不执行”。
2)设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是在完全静态信息条件下进行的。
3)设土地价值为10,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获得5,如果中央政府采取监管政策,则需要付出价值为2的监管成本,地方政府如果执行政策则需要付出价值为1的执行成本。如表1所示:
表1 中央和地方政府博弈的分析
由博弈理论分析:图中的策略(不监管,不执行)处于纳什均衡状态。中央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要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选择“不监管”,地方政府盲目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选择“不执行”,可以实现地方利益的最大增值。但是,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中央政府所愿意看到的,因为中央政府如果采取这样的策略,违背了全民利益最大化的宗旨,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可见在缺乏奖惩机制的前提下,中央政府的监管只是一个不可置信的威胁战略,只会导致地方政府变本加厉的违规占地,提高财政收入。所以,下面设计一种引入奖惩机制的动态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为了便于比较,把表1中的数据转化为一般参数。基本参数如下:
V是中央政府最大化的收益,V'是地方政府不执行土地监管政策时中央政府的最大化收益(V>V'),C是中央政府监管地方政府的成本,C0是地方政府执行土地监管政策时支付的成本,C1是地方政府不执行土地监管政策时支付的成本(C0>C1),S是地方政府的收益。如表2所示:
表2 中央和地方政府博弈的分析参数表示
2.2 引入奖惩机制的博弈模型
模型中S1是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奖励,其中S1>C(高额奖励有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S2是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不执行政策的惩罚,其中S2>C(中央政府获得的社会总收益高于付出的监管成本),并且S2>S1。
表3 引入奖惩机制的博弈模型
由表3,如果地方政府选择“执行”,中央政府选择“监管”时效用为V-C-S1,选择“不监管”时效用为V,则中央政府选择“不监管”;如果地方政府选择“不执行”,中央政府选择“监管”的效用为V'-C+S2,选择“不监管”的效用为V',则中央政府选择“监管”。因此,中央政府不存在占优策略。如果中央政府选择“监管”,地方政府选择“执行”时效用为S-C0+S1,选择“不执行”时效用为S-C1-S2,则地方政府选择“执行”;如果中央政府选择“不监管”,地方政府选择“执行”时效用为S-C0,选择“不执行”时效用为S-C1,则地方政府选择“不执行”。因此,地方政府也不存在占优策略。
所以,该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下面求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假设中央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为p,地方政府选择“执行”的概率为q。中央政府选择“监管”和“不监管”的收益分别为:U1=q(V-C-S1)+(1-q)(V'-C+S2),U2=qV+(1-q)V'。令U1=U2,则
地方政府选择“执行”和“不执行”时的收益分别为:U1=p(S-C0+S1)+(1-p)(S-C0),U2=p(S-C1-S2)+(1-p)(S-C1),U1=U2。则
2.3 模型的深化推演
1)假设中央政府为调控好土地市场的健康运行,从而实行土地监管政策M(假设土地监管政策可以量化为货币)。地方政府全力执行土地监管政策M,那么土地监管政策产生的效用为E=E(M)。这里,假设E为关于M的线性函数E=αM(M>1,α为该土地监管政策执行时的效用系数)。其中,中央政府得到的效用Ez=YαM(0≤Y≤1),地方政府得到的效用为Ed=(1-Y)αM(0≤Y≤1)。如果地方政府 “阳奉阴违”,不执行土地监管政策M,或者只执行其中一部分,可以量化为(1-β)M(0≤β≤1,β为不执行或违规系数),若β=0,则地方政府尽职尽责,若β≠0,则地方政府有违规操作。当然地方政府不会非理性的违规,其违规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以发展地方经济,假设其效用为λβM,(λ≥1,为不执行土地监管政策M或少执行所产生的效用系数)。由此,我们分析以下五种情形:
(1)地方政府违规操作,没有完全执行土地监管政策,中央政府不监管。则地方政府的效用为:(1-Y)(1-β)αM+λβM。而中央政府不仅损失YαβM的效用,同时也要承受土地市场不稳定甚至社会不稳定的代价,其损失与地方政府的违规量成正比,记为DβM,此时,中央政府的效用为Y(1-β)αM-DβM。
(2)地方政府违规,中央政府监管但不成功。同理可得地方政府的效用为(1-Y)(1-β)αM+λβM。中央政府由于要付出监管成本,假设为C,则其效用为Y(1-β)αM-DβM-C。
(3)地方政府违规,中央政府监管且发现违规,因此对地方政府处罚,假设处罚量是违规量的N倍。则地方政府的效用为(1-Y)(1-β)αM-(N-1)λβM,中央政府的效用为Y(1-β)αM+NλβM-C。
(4) 地方政府不违规,完全执行土地监管政策,中央政府不监管。则地方政府的效用为(1-Y)αM,中央政府的效用为YαM。
(5) 地方政府不违规,中央政府监管。则地方政府的效用为(1-Y)αM,中央政府效用为YαM-C。
假设Pd为地方政府违规的概率,Pz为中央政府监管的概率,P为中央政府发现违规的概率。
那么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给定地方政府违规的概率Pd的情况下,中央政府进行监管和不监管的预期效用为:
Y1=Pd{P[Y(1-β)αM+NλβM-C]+(1-P)[Y(1-β)αM-DβM-C]}+(1-Pd)(YαM-C)
Y2=Pd[Y(1-β)αM-DβM]+(1-Pd)YαM
可见,当年李红帮他,也是心怀鬼胎。李红为什么要瞒着他呢?她这样做无非只有一个原因,要阻止他追杨蓉,自己趁虚而入。最终她成功了。
(2)在给定中央政府监管概率Pz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违规操作和正常执行土地政策的预期收入分别为:
Y3=Pz{P[(1-Y)(1-β)αM-(N-1)λβM]+(1-P)[(1-Y)(1-β)αM+λβM]}+(1-Pz)
[(1-Y)(1-β)αM+λβM]
Y4=(1-Y)αM
2)从模型中得到的启示。显然,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双方为了获得最大的期望值,必须以一定的概率分布随机选择一些策略,即博弈双方必须选择混合策略。
3 结束语
本文通过系统地对土地市场的主要博弈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在“囚徒困境”模型的基础上,得到了双方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揭示了政府的监管力度越大,监管质量越高,越能有效的阻止地方政府的违规活动;另外,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更需要加强监管。
但是,显然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难以分析土地监管中的方方面面。因此,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去研究多层次博弈结构,虽然在理论上可行,但在实际问题的应用上仍有较大难度,仍须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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