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村建设金融问题研究
2012-09-25张娜
张 娜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
黑龙江省有过半数的农村人口,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拓展农村市场是保证我省国民经济平衡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农村金融服务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服务和支持系统,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无论是增加粮食产量,调整农业结构,还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自我国着手农村金融改革起至今,黑龙江省已逐渐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在农业发展面临转型与升级、农村经济增长进入新阶段的关键时期,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仍存在许多不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正日益成为制约黑龙江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二、当前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供求矛盾日益显著
黑龙江省是我国传统的农业大省,其农村人口总数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46.5%。而且大多数农民家庭自有资金有限,在他们的生产、生活中,尤其是在春耕、施肥季节和遭遇自然灾害、病虫害时都需要外部资金的支持。近年来,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创办小型工厂、乡镇企业。黑龙江省的农业发展也在加快向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步伐。这些无不需要大量的外部资金支持。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逐渐多样化、扩大化,而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中能为农业投放贷款的主要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其自有资金有限,无法满足越来越大的需求。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供求矛盾日益显著,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正规金融支农力度不足,农村资金严重外流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两大需求主体就是农户和各类乡镇企业。当前,黑龙江省县及县以下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承受着极其严重的信贷紧缩,事实上在现有的黑龙江省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中,能为农村提供贷款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而其他机构基本上只是吸收存款,造成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
(三)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缺陷较多,难当重任
多年以来,农村信用社改革未有大的突破,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东权责不明,风险责任未落实,内审体制不顺,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亦没有形成,经营状况不佳。同样,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几乎面临着同样的困境——自身制度存在缺陷,经营效益不佳。目前,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具有较高的经营风险,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为农业提供贷款的能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目前在黑龙江省仅办理粮、棉、油收购专项贷款业务。其投放的贷款中存在短期贷款实际占用长期化的问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得不到有效的提高,且其信贷资产质量较低,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由于黑龙江省现有农村机构普遍经营效益不佳,潜在风险较大,客观上使其不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信贷支持。
(四)民间金融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
当前黑龙江省农村金融领域中存在广泛的民间金融活动,包括扶贫社、基金会甚至高利贷等民间金融组织在黑龙江省农村领域中大量存在。且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又无法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贷款,民间金融活动越来越活跃。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尤其当前民间金融的发展几乎完全处于放任状态,政府对其缺乏必要的监管或难以监管,而且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外,民间金融还要面对因为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非市场风险。黑龙江省现有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良莠不齐,仅有一小部分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运行机制,很多民间金融组织的活动属于违法或处在违法的边缘,尤其是高利贷活动中存在暴力追债现象,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五)农业保险体系尚不完善
黑龙江省拥有耕地面积近1151.6万公顷,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0%,居全国首位。自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的农业生产是以农户个体承包土地为主的个体经营形式,大量农户分散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且农作物产品种类繁多,生长期具有较强的阶级性,受旱、涝、洪、雹、风、冻、病、虫等多方面灾害的影响较大。可见,黑龙江省的农业生产非常需要一个有效的农业保险体系作为保障。
三、改善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的对策
(一)做大做强农村信用社
从国际上看,最成功的农村金融是发达国家的信用社。加拿大一个省的350个社区中150个社区内没有任何其他的金融机构,只有信用社。要防止出现地方对信用社业务的过多干预或信用社脱离农村的倾向。加大对信用社的支持力度,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适当增强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灵活性,提高信用社吸收存款的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并减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特别是对粮食主产区,支持的力度应该更大一些。
(二)更好的发挥农业银行的作用
农业银行重点支持商业化程度高、资金需求量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村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以上工商企业。鼓励农业银行在改革中,通过市场化手段,整合农行多余的机构和人员,或改制成农村信用社、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和农村保险机构。
(三)正确定位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
在确保农发行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逐步适当拓宽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试点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和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探索农村开发性金融的路子。
(四)积极发展小额信贷
一些企业如果有钱,可以注册小额信贷批发机构,发放小额贷款,不能吸收存款。鼓励城乡各类投资者投资设立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实行核准制,由银监会实施监管。该类机构不准向公众吸收存款,可进行批发贷款业务。给予更充分的利率浮动权,同时在一定时期内享受上述其他涉农贷款的税收优惠。建立健全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多种抵押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农具、牲畜、农作物收获权等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农户联保等担保形式。
(五)积极支持发展民间金融组织
政府应明确规定各类农村金融组织的性质,逐步建立起以现有农业金融部门为主,其他金融组织为辅的农村金融体制,给予民间资金互助会更大支持,形成覆盖乡村、辐射农户的金融机构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