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违法回收使用二氧化碳行为
2012-09-19刘泽忠
■文/刘泽忠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 B2760-2011),二氧化碳属于食品添加剂,功能为防腐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因此,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啤酒企业在啤酒生产加工过程中,啤酒发酵可以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因二氧化碳直排对环境有污染,且啤酒生产加工企业在啤酒灌装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二氧化碳作为加工助剂置换啤酒瓶中的空气,达到对啤酒进行防腐和保鲜的作用,所以多数啤酒生产企业均备有二氧化碳回收设备进行回收并使用二氧化碳。如何认定啤酒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进行回收并使用二氧化碳的违法行为在执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为了规范啤酒生产企业回收并使用二氧化碳的行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违法行为形成的原因
啤酒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进行回收并使用二氧化碳违法行为形成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认识上的原因:啤酒企业认为啤酒发酵过程回收的二氧化碳纯度高,主要理化指标均符合或高于GB1917-1994《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发酵法)》标准,且是自产自用,较工业化制备的二氧化碳更具有安全性。
行业上的原因:全国五百多家啤酒企业,除少数私营企业外,均备有二氧化碳回收设备,自二氧化碳列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以来,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的啤酒生产企业多数没有申请办理二氧化碳生产许可证已经成为啤酒行业的“潜规则”。
申证上的原因:目前,啤酒生产企业在办理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存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需要变更,还需要取得二氧化碳生产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要满足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要求,不仅需要增加投入,办证手续也很繁琐,企业以自产自用为由认为产品是安全的,不愿过多投入。同时,行业协会建议将酿造过程中回收使用二氧化碳作为啤酒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一个单元进行发证和管理,多数企业都在等待观望。
违法行为存在的风险
啤酒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进行回收并使用二氧化碳违法行为存在三点风险:
安全上的风险:一是质量安全的风险。啤酒生产企业回收并使用二氧化碳的生产工艺习惯性地沿用多年,但未经安全风险评估也未经生产许可,难以从技术上保证啤酒的质量安全。同时,因未取得生产许可,啤酒生产企业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不能满足二氧化碳检验的要求,不能对回收的二氧化碳按照取证企业的要求进行自检,不能保证二氧化碳的质量稳定,所以使用回收的二氧化碳生产加工的啤酒存在质量安全风险。二是生产安全的风险。啤酒生产加工过程中,啤酒发酵罐产生的二氧化碳经水洗、干燥、净化、压缩成液体二氧化碳贮存,使用时经加热气化送至灌装车间。所以,回收的二氧化碳设备中使用了大量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但啤酒生产企业都忽视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和使用规定,没有经质监部门登记、注册、检验而长期运行,更没有取得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着生产安全的风险。
环境上的风险:啤酒生产企业不愿为取得生产许可而过多地投入,甚至部分中小啤酒企业为规避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诸多环节和设备购置,准备放弃回收二氧化碳,全部采用外购二氧化碳。如果这样,一方面浪费了资源,增加了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不符合环保和国家产业政策。这种为了企业利益不顾社会责任而故意“顾此失彼” 的短视行为把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对立起来,增加了环境上的风险。
监管上的风险:质监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检验条件等环节进行巡查监管,而啤酒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进行回收并使用二氧化碳这个环节就成了监管的空白。企业认为回收并使用的二氧化碳更具有安全性也只是自我分析和判断,无法从技术上和法律上给予质量安全的保证。如果出现质量安全事故,质监部门将难辞其咎。
违法行为监管的措施
对啤酒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进行回收并使用二氧化碳违法行为应采取以下的监管措施:
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号《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啤酒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法律法规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没有例外性规定。所以,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应该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条件取得二氧化碳生产许可。
加强监管: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应该取得二氧化碳生产许可,就应该把这种自产自用行为纳入日常巡查和监管。没有办理生产许可的应责令其限期取得生产许可,限期未能取得生产许可的应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生产许可的,应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巡查和监管,把啤酒生产的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依法处罚:经上述分析,啤酒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进行回收并使用二氧化碳的行为主要还是主观原因,同时存在安全、环境和质量上的风险。为确保啤酒质量安全,我们必需对食品安全风险实行“零容忍”。啤酒生产企业回收利用二氧化碳是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的需要,但不能因为其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成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例外。所以,根据《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啤酒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进行回收并使用二氧化碳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