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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扩大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范围的利弊分析

2012-09-17熊长虹

电力需求侧管理 2012年6期
关键词:电价用电居民

熊长虹,马 体

(唐山供电公司,河北 唐山 063000)

不断扩大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范围的利弊分析

熊长虹,马 体

(唐山供电公司,河北 唐山 063000)

居民生活用电作为电价分类中价格水平较低的用电类别,近年来成为电价调整的焦点。为体现支持民生,降低学校、部队、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等行业的负担,居民生活用电范围频繁调整,逐渐扩展至上述行业,在惠及民生的同时,居民生活电价执行范围的扩大对理顺电价分类、合理引导能源消费以及电价机制改革的也产生了相应影响。

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交叉补贴

1 居民生活用电执行范围调整回顾

2001年以前居民生活用电仅限于居民用户的家庭生活用电,2001年根据计价格(2001)1948号《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自2001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一律改按居民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执行范围首次扩展到居民家庭生活用电以外。

2003年,根据冀政(200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11条,部队营区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采取挂表计量水费,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电执行范围再次扩展到部队营区用电。

2004年,根据教发(2005)15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本次调整使高校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2007年,冀价管字(2007)78《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范围从高校进一步扩大至各类学校,同时学校的教学用电也纳入居民生活电价执行范围。

2008年3月10日,冀价管字(2008)26《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住宅楼电梯用电价格的批复》规定,城乡居民小区内的楼道灯、电梯、停车场、庭院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冀价管字(2008)27《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用电价格的通知》对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指导中心等,不论公办还是民办,其用电价格一律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2011年4月27日,冀价管(2011)17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等执行当地居民价格的通知》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供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和电信资费,按照当地居民使用的相应价费标准执行。

2 执行范围不断扩大的利弊分析

2.1 政府关怀惠及民生

居民生活电价执行范围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至各类学校宿舍教学用电,到部队营区用电,再到学校食堂、澡堂用电,至楼道、电梯、停车场、福利性养老机构、居委会用电,执行范围逐年扩大,使更多的涉及民生以及国防的用户受益,起到了支持民生、教育以及国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的积极作用。

2.2 价格引导及影响不容忽视

居民生活电价执行范围的扩大对理顺电价分类、合理引导能源消费以及电价机制改革的影响不容忽视。

2.2.1 电价分类与行业分类相左,不能反映行业发展状况

电网经营企业对于客户电价类别划分的重要依据是197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热价格》中的电价说明,而行业用电分类则依据2004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联合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用电分类指标解释》,行业用电分类标准与分行业国民经济指标口径一致。在《国民经济行业用电分类》中,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城镇、乡村居民家庭照明、家用电器等生活用电,教育、社会福利院、居委会等用电则分别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教育、收养收容服务以及社区自治组织用电。

根据价格部门文件,在电价分类中,居民生活用电执行范围不断扩大,部分本属于第三产业的用电被调整至居民生活用电,不同用电性质的用户归属同一电价类别,不仅与行业分类明显不一致,也不能反映行业发展及能源节约状况,不便于社会各界借鉴使用电价分类数据信息,不利于为政府制定相应的产业发展规划和能源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2.2 加剧交叉补贴,增大其他用户电价负担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电价调整上实际上是采用了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来维持居民生活用电的低电价[1]。以河北省北部为例,自2000年至今,涉及工业及其他客户销售电价上调10次,在此期间,10 kV电压等级非优待大工业电度电价由0.356元/kWh调整至0.555 7元/kWh(含价外收费),上调幅度56.10%,与此同时,基本电价由2000年的15元/(kW·月)和22.5元/(kW·月)分别上调至23.3元/(kW·月)和35元/(kW·月),上调55%;10 kV电压等级的商业电价由2000年0.54元/kWh上调至2011年的0.743 3元/kWh,上调幅度37.65%。而居民生活用电在2003年4月1日全省范围内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以来,仅在2006年12月10日由原来的0.44元/kWh上调至0.47元/kWh(10 kV电压等级),与2000年相比上调幅度仅为29.83%。

从下列表1不难看出,10余年间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由2000年略高于大工业10 kV非优待水平,发展到2011年底低于其0.085 7元/kWh,显示长期以来的居民生活的低电价政策。

根据国际能源署(IEA)的统计,2005年国际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平均居民电价与工业电价的比价为1.70∶1,与商业电价的比价为1.12∶1[2]。从表1看到,河北北部该比例不仅远低于上述比例,而且居民与大工业比价呈下降趋势,与实行电力市场的国家相比,工业电价与商业电价对居民用电有不同程度的交叉补贴。

在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长期维持低电价水平背景下,其执行范围的逐渐延伸,使享受补贴的基数不断增大,加剧了交叉补贴,无形中加大了其他用户电价负担。

2.2.3 价格杠杆失调,不利于抑制不合理需求

表1 河北北部2000—2011年销售电价分析

在当前能源供求紧张、节能减排压力不减的大背景下,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抑制不合理需求,提高能源生产和利用效率,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从根本上改变敞开用能的局面是当务之急。没有完全反映电力生产的成本、更不能反映电力的稀缺性的较低的居民生活电价,无法促使客户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以中小学用电为例,2009年唐山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完成86 311万kWh,同比增长10.43%,其中城乡中小学用电完成5 340万kWh,同比增长28.19%;2011年居民生活用电完成90 213万kWh,增长4.52%,其中城乡中小学用电完成6 121万kWh,同比增长14.63%。连续2年的数据显示,城乡中小学用电增长明显快于居民生活电量增长,其中有教学用电设备增加因素,也不乏较低电价带来的利用效率降低因素。

电能是一种资源,它也是稀缺品。从资源影子价格的含义来分析,影子价格体现着社会对该种资源的平均利用水平,如果电价低于影子价格太多,不利于培养用户的节能意识,也不利于节能技术的发展[3]。

2.2.4 承担有限社会责任,不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

随着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能源资源缺乏、结构不合理、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能源问题,加快利用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选择。自2006年开始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附加即是国家战略的体现。

从费用分摊的角度,居民生活用电承担水平为每千瓦时0.001元(河北),其他用电则为每千瓦时0.008元。作为国家长期投入扶持的一些机构,本应承担与之相匹配的社会责任,但居民生活用电执行范围的扩大使上述行业用电只承担了与居民相同的可再生能源附加分摊水平。众所周知,费用分摊制度的核心是落实公民义务和国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要求电力消费者相对公平地承担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额外费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大规模发展[4]。这种非居民用户搭居民用户车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可再生能源项目缺乏维护和建设资金,不利于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

2.2.5 增大执行难度,不利于阶梯电价推广

阶梯电价是电价计价方式的一种,在通胀压力趋于缓和,CPI回落的背景下,阶梯电价改革再次进入视线。阶梯电价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居民节约用电,也有利于居民公平用电。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试行方案,虽然各类学校用电暂不实行阶梯电价,但在不区分用电量的平均电价制度下,居民用电平均成本较低,容易造成非理性的过度消费,与当前严峻的能源形势相悖。

居民生活用电之中有执行阶梯电价部分,也有不承担电价约束和抑制的部分,增大了执行难度,不利于阶梯电价推广。

3 结束语

要使电力工业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电价永远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和核心[5]。价格导向即是市场导向,价格杠杆的失调,使客户不节能、不控制的电能消费习惯只需付出较低的成本,不利于抑制不合理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鼓励不合理电能消费。

合理的销售电价能够反映供电成本并为用户提高明确的经济信号,能够促使客户节约用电、提高用能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福利经济学理论,在效率上通过对特定阶层群体直接给予收入补贴要优于通过扭曲价格进行交叉补贴[6]。扶持上述行业发展,体现政府民生关怀,可以通过增大财政补贴力度、减免税收等扶持措施来实现,当前通过改变电价行业分类使该类客户享受较低电价的方法不利于理顺电价机制,使电价承担了本不该其承担的责任,不仅增大了电价管理难度,也成为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的羁绊,尤其在阶梯电价进入实施阶段的当下,居民生活用电执行范围的不断扩大使电价改革更为艰难,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不可持续的。

[1]朱成章.电力要划清公用商品和商品的界限[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1(4):31-32.

[2]潘雪涛.居民与工业销售电价交叉补贴的实证分析[J].硅谷,2009(18):138-139.

[3]郭联哲,曹福成,李晓军.市场环境下电价设计过程的经济学分析[J].国际电力,2005(4):12-15.

[4]任东明,王仲颖,高虎.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知识读本[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5]朱成章.中国电价如何降[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1(6):21-24.

[6]张钦.有关我国电价改革的几点探讨[J].能源技术经济,2011(2):20-24.

Analysis of the pros and cons of expanding the implementation scope of living electricity tariff

XIONG Chang⁃hong,MA Ti
(Tangshan Electric Power Supply Company,Tangshan 063000,China)

Residenti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as the lower price level for electricity tariff classification category in recent years becomes the focus of the tariff adjustment.To reflect the sup⁃port the people's livelihood,and to reduce the burden of the schools,military,welfare pension service agencies and other indus⁃tries,the scope of residenti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frequent ad⁃justments,and gradually extended to the industry,at the same time benefit the livelihood of electricity,the residents living tariff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understanding classifica⁃tion guide rational energy consumption and electricity price mecha⁃nism reform also had a corresponding impact.

resident living power consumption;tariff;cross⁃subsidies

F407.61;F045.32

B

1009-1831(2012)06-0042-03

201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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