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和辨别真实幌子下的新闻失实现象
2012-09-17张付军
□张付军
(驻马店日报社,河南 驻马店 463000)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准则。为切实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和新闻传播的公信力,2011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但媒体上仍然存在着不少的失实报道,而这些失实报道多数是在所谓的真实幌子掩盖下存在的,这种现象对新闻公信力的伤害较之虚假新闻同样严重。本文试就当前媒体上存在的几种所谓真实幌子掩盖下的失实报道现象予以剖析,仅供参考。
部分真实 整体失实
这是当前新闻报道中常见的一种失实现象。其表现是,报道一个地方或者一个单位的工作,本来这个地方和单位仅仅是某一方面工作成绩比较突出,或者是某几个方面工作有一定特色,但为了使其完美高大,便不顾事实存在,对其各方面的工作都给予展开报道,把单一方面的“好”说成是整体方面的“好”,把部分的工作成绩突出说成是整体的工作成绩突出,把某几项工作的先进说成是全面的工作先进,从而造成报道失实。
这种现象常存在于一些工作性报道和典型报道中。媒体尤其是传统媒体,就一些地方或者单位如何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展开报道,是其职责所在。这种工作性报道和典型报道做得好,不仅可以帮助党委政府指导和推动工作,而且也可以给其他地方或者单位提供借鉴和学习经验,应该说是一种比较受欢迎的报道形式。但是如果报道失实,其功能和作用就会大大降低,进而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媒体报道的指导思想有误。这种情况多见于媒体策划的典型报道,从媒体的指导思想来说,既然是典型,就应该是完美无缺的;如果仅报道某一方面优秀,典型就会显得单薄乏力。于是就有意识地去对典型刻意挖掘、拔高、放大,以至于使典型失去了可信性。其二是记者有意讨好报道对象所致。当下有些记者把有意讨好报道对象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一种手段,在采写报道时,不能做到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而是抓住一点、不计其余,根据希望描写事实。其三是这种失实报道短时间内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客观上滋生了其存在的土壤。
事实真实 评价失实
事实真实评价失实,是当下媒体报道失实的另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常常表现为,新闻中报道的事实是真实的,但记者对新闻事实的评价是失实的。这里有一个例子:2011年8月,某报报道了一个高三学生在全市举办的一次运动会上跳高跳出了1.9米的好成绩。报道中说该生如何吃苦训练、老师如何精心指导,都是事实。但是稿件末尾说,该生这一跳,跳出了广州亚运会的好成绩。殊不知广州亚运会的跳高记录是二米二七,这样的评价也太不靠谱了。还有一则报道,说某一单位春节后一职工上班迟到。这一职工上班迟到确属事实,可记者据此作出的评价是:“该单位干部作风纪律涣散到何种程度,可见一斑。”这种评价,明显有失公允。
如实地报道新闻事实,是对记者的基本要求;但要正确地评价新闻事实,则要求记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新闻业务功底和政治理论素质。任何事实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报道事实时一定要把它放在发展的、联系的、辩证的链条上综合考虑,否则得出的评价就会失实。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正确评价新闻事实的理论基础,没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素养,是很难做得到在色彩斑斓的社会现象中如实报道新闻事实、正确评价新闻事实的。当然,正确评价新闻事实,还要求记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品质。事实上,不少的新闻评价失实是由记者恶意做出的,而这种主观恶意又是与记者的品质和修养相联系的。
采访真实 实际失实
记者新闻稿件是在采访的基础上撰写形成的,采访是记者获取新闻事实的主要手段。实际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或情况,它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那么,真实的采访怎么会造成实际的失实呢?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访对象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假的新闻事实欺骗记者,记者若据此所谓事实形成报道,必然造成新闻失实;客观上,要采访的事实真相较为隐蔽,而暴露出来的则是事实的假象。记者若被那些假象迷惑,同样必然造成新闻失实;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存在于发展变化之中的,新闻事实也是如此。如果记者在采访中对事实的发展和变化把握不准,也容易造成报道失实。
采访真实实际失实,这种情况多数是由于记者采访不扎实、不深入或者判断不准确、推理不得当造成的,尽管这种失实可能是记者非故意所致,但对新闻公信力的伤害较之故意失实同样严重。特别是涉及双方或多方直接利益的新闻事件,这种失实常常导致记者不经意间把自己推上被告席,惹上新闻官司,以至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名誉扫地。新闻敏感、新闻写作是记者的基本功,新闻采访同样也是记者的基本功。成功的采访,不仅需要记者良好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的支持,更需要记者较高的工作能力、业务技巧的支持。采访是记者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这种认识需要记者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通过自己亲自的观察、接触、询问、倾听,获取第一手材料,进而在此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新闻观点、知识积累和思维方式,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感知时蜻蜓点水、浮光掠影,掌握不到真实的东西;思维时简单武断、随便草率亦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转载真实 内容失实
近些年来,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数量增长迅速。据了解,这其中不少的媒体采编力量很有限,同时这些媒体为了吸引受众,不惜利用大量版面、时段和页面空间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在这转载的过程中,尽管说不少的转载都是原滋原味的转载,并且准确地注明转自媒体,也就是说转载真实,但如果原报道内容失实,就必然造成转载内容失实。对于内容失实的报道,转载媒体少则影响相对小些,如果转载媒体多,那么危害则会成数倍地放大。这种现象目前在媒体间不乏实例,如2010年4月,榆林百姓网根据一条帖子编发失实报道称,陕西榆林数千名群众围攻交通局。此不实报道发布后,多家新闻网站甚至是知名网站迅速跟帖转载,结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转载、转播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确保新闻事实来源可靠、准确无误后方可转载、转播,并注明准确的首发媒体。但往往事实上,对新闻事实的核实,转载、转播的媒体很难做到或者不愿意做到。一方面在空间上难度大,一般来说,转载、转播的新闻报道中的新闻事实发生地多距转载、转播媒体所在地较远,同城媒体相互极少转载、转播。另一方面在时间上不允许,既然是新闻就要抢时效,若媒体为核实事实延误了新闻的时效,那转载、转播就没意义了,媒体也便不再转载、转播。避免这种现象的方法应当是少转或不转;如必转,应当转那些确实是权威媒体的报道。
现象真实 本质失实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本质是事物的内在方面,决定着事物的性质即本来面目。现象表现本质,本质决定现象。从新闻报道的角度讲,记者都是先从现象开始认识事物的,但现象有真相和假象之分,初始感知时也会有出现错觉的情况。如果记者感知事物时对其真相和假象辨别不清,包括出现错觉,就会对事物的本质把握不准,报道时就必然会出现现象真实、本质失实的情况。现象真实本质失实这种情况,目前在媒体上也并不少见。2011年5月,有一媒体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报道了一个县委书记亲民为民、廉洁从政的事迹,可在最后一篇稿件就要上版时得到消息说,这位县委书记因为大量受贿已经被双规了。结果使得这家媒体非常被动。严格来说,这家媒体在那个时间对这位县委书记的报道是真实的,可这种真实只是现象的真实而并非本质的真实。
现象真实本质失实,多是记者对事物在认识上的偏差造成的。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新闻报道追求本质真实,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真实;媒体如果把报道简单地停留在现象真实上,那就太微不足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