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试行“刑事和解”
2012-09-06王全宝
王全宝
“打人这件事我真的很后悔,我真诚向被害人道歉了,经济上也给了他补偿,并且还定期去街道接受帮教。”4月9日,在苏州市平江路派出所见到《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时,吴极(化名)不断解释。
此前2月10日深夜一点多,吴极和同学把轿车停放在白塔东路保洁利桥路面后不久,被骑着电瓶车在此路过的张若(化名)碰擦。
吴极过来和张若理论,争执几句后,两人就撕扯到一起。平江路派出所接到报警,过来处理。
一个月后,司法鉴定认为吴极以拳脚殴打,致张若头部、腰部受伤,经鉴定构成人体轻伤。
“平江路办案民警告诉我说,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已构成轻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我原本以为属于民事案件赔点钱就完事了,没想到会演变为刑事案件!”曾当过兵的吴极后悔自己出手会如此之重。
接着办案民警告诉吴极,他的事情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但要补偿张若的损失。在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吴极等待与张若的调解。
与此同时,张若也接到办案民警电话,询问是否愿意和吴极调解。“事情刚发生时我很气愤,当时想一定要让他坐牢,但后来慢慢一想自己喝酒也有责任,并且还撞了他的车。如果能调解也好,我也不想得罪人。”张若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在办案民警主持下,吴极和张若自愿达成协议:吴极向张若赔礼道歉,并给予张若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营养、精神抚慰等费用总计17500元人民币;吴极对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认罪,并以当场给付现金的方式进行履行;张若对吴极表示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对吳极依法从宽处理。
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签订以后,办案民警对吴极将开展3个月的社区帮教,经帮教合格取消取保候审措施,销案后将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一起本该公诉的轻伤案件,最后以调解了事。这就是苏州公安正在试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减少对抗
“这个案件符合我们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负责该案件的平江路派出所副所长刘强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说,他们搞的刑事和解是缘于中央精神的。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其范围和效力。
2009年12月中央文件又明确提出,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一般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
去年5月20日,苏州市公检法司联合下发《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未成年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真诚悔罪,并且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刑事案件。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情节轻微的盗窃、诈骗案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据刘强介绍,在和解书签订之前,办案民警和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向双方当事人介绍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条件下,吴极伤人案的和解很顺利,几乎用不到一个小时时间就签订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加害人吴极的悔罪态度很关键,对被害人表示自己的愧疚,愿意去弥补自己的过错,另外被害人也很谅解,并且承认自己喝酒也有过错。”刘强说。
苏州市法制支队法规科长薛金玄也认为,该案如果在公安侦查阶段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吴极有可能被判刑。现在省去了检察院公诉、法院审理、判决等司法程序,从整个司法链条来看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
“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可以促使嫌疑人积极赔偿,在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同时也有益于嫌疑人回归社会。否则有些嫌疑人在经过起诉、被判有罪之后,心里会埋下仇恨的种子,重新走入社会后报复社会。”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吕思廉如此说。
面对舆论关于“刑事和解”是“花钱减刑”的质疑,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苏州市公安局长张跃进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情绪有些激动,“这是一种误解!刑事和解旨在追求‘利益多元以及‘修复关系,和解了事。因此一定要转变传统司法观念。”
警察权扩大?
苏州市公安机关试水的刑事和解工作,属于结案型刑事和解。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后,无须再走公诉以及审判等司法程序。
“公安机关独立行使刑事裁量权,这岂不是警察权力在扩大?”在《中国新闻周刊》采访过程中,有关人士表达了担忧。
张跃进表示,为确保刑事和解的案件经得起社会、法律、历史的检验,一方面,市局法制办开发了刑事和解办案系统,刑事和解案件全部网上运转,对法制部门领导和办案民警授予相应执法审批权,做到全程监控;另一方面,各办案单位普遍采取和解现场录音录像的做法,全面真实反映和解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记录和解过程和协议结果。
除此之外,和解前先期向检察院沟通汇报,主动接受检察院监督;和解后案件报备,接受检察机关的抽检。
苏州市公安局刑事和解课题组在调研时,有民警反映,刑事和解过程繁琐,程序复杂,还要看双方脸色,一手拉两个人耗时费力,不如按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爽快。也有民警反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和解,是“种了检察院和法院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课题组在调研中还发现,有的民警对轻伤害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往往依伤势恢复情况而定,时间相对较长,而加害人大多数是暂住人员,如取保后隐匿或脱逃将难以处置而担忧。
更有交巡警部门办案民警提出,对交通肇事案和解以后,公安机关对肇事者还应有惩戒措施,而实际中无此依据,造成刑事案件和解后不再处罚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倒要处罚的现象,认为法律之间存在脱节,担心产生社会不好反响。
面对试水中出现的问题,苏州市公安局刑事和解课题组成员之一、苏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政委陆晓认为,一方面是和解基数增大的问题。由于轻微刑事案件体量较大,而暂行规定框定范围较小,使一线执法办案民警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处于“小试”阶段;另外对照新的刑诉法有关规定,在开展结案性刑事和解的同时,还有和解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减轻处理的意见”这条渠道可走,可以会同检法司出台新的规范文件,对从宽处理的非结案型刑事和解进行新的探索实践。
作为一线办案民警,刘强感受更为深刻,他表示相对于办理一般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量相对较大,质量要求也更高,若没有考核导向的激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们已将刑事和解列入了规范化指标体系。”张跃进表示,通过统一和解标准,规范全市刑事和解的操作流程,并且今后将建立刑事和解考核机制。
作为一项颇受争议的新型司法制度,一年来,苏州公安已办结94起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故意损坏财物、寻衅滋事、过失致人死亡等6类案件。
“从调研情况看,已办结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一起当事人反悔,没有出现反复。”苏州市公安局刑事和解课题组成员之一、苏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政委陆晓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说。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学院副院长宋英辉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法律上设立刑事和解制度,并不否定对刑事诉讼传统价值的追求,而是对传统刑事司法二元价值的补充。
不过宋英辉强调,适用刑事和解,一定要杜绝以钱赎刑和司法腐败等问题。“刑事和解的关键环节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并通过赔礼道歉、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来适当弥补被害人一方的损失,从而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和解协议。在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平等对话和自愿协商之上的内心沟通过程,重要的是化解矛盾、修复关系,这才是真正的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