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港商的十年官司
2012-09-06刘子倩
刘子倩
53岁的港商陈达文正在为20年前的一个投资后悔。
与在香港不同,陈达文用近20年的时间“学习”和揣摩大陆的商业游戏规则,学着如何与官员和国企打交道,但这个曾经成功的香港房地产商人仍被“撞”得遍体鳞伤。与国企合作近20年,几乎均是在摩擦中度过,其中长达10年的商业纠纷,让他从原告折腾到被告,并且注定要继续“折腾”下去。
至今他想不明白的是,他如何从一个被拖欠1200万人民币和48套房子的债主转身就变成了被指侵占1200多万美元国有资产的奸商?
垫钱合作
1992年初,33岁的陈达文随时任国民党中央委员段宏俊来京考察,虽然北京亚运会已时过两年,但余温尚存,同时年底又要召开中共党的十四大,政治敏感性极高的陈达文决定抓住这个机会,来北京投资。
陈达文在当时的地产领域已小有成就。而1990年代初期,也正值北京市朝阳区计划开发朝阳公园周边土地,以解决朝阳公园建设资金的难题。经人介绍,陈达文的香港明达置业有限公司便与朝阳区政府所属的京朝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京朝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当年,时任北京市副市长张百发受命赴香港招商,此项目被列为招商项目之一。崇文门外地标性建筑——北京新世界中心,即是此次招商的重要成果。
当时,北京朝阳公园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房地产开发和人文景观建设为主要内容。朝阳公园建设资金除了来自朝阳区财政投入、银行借贷和全区各部门的支援外,最重要的是公园东西两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利润。
为此,京朝公司与七八家房地产公司合作。合作模式基本是京朝公司出地,外方出钱,陈达文便是其中之一。
1993年6月,双方成立了中外合资的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达),公司注册资本1950万美元,陈达文作为外方出资1014万美元,占52%的股份,京朝公司以征地、安置、前期工程等已投入的资金折实出资,共计936万美元,占48%的股份,共同开发朝阳公园西小区。如此规模的合资公司在当时已算不小的手笔,当时北京市工商局批准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也只有2000万美元。
陈达文的合作方京朝公司是朝阳区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单位福利分房的年代,国有房产公司的地位举足轻重,花家地南里和八里庄北里等如今耳熟能详的小区均由京朝公司开发。在陈达文看来,与国企合作更像是买了一份生意意外保险。
然而,这份“保单”并没有让陈达文高兴太久。当时,朝阳公园东侧的东三环还未通车,附近仍是农村,原本开发的地块拆迁还没有完成。在合同中规定,京朝公司负责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土地,但京朝公司说缺乏资金,无法完工,先让陈达文垫付。这令陈极为反感,“没有一点契约精神。”陈达文说。
更让陈达文无法理解的是,合资公司成立之前,京朝公司曾让陈将368万人民币作为诚意金打入其账户,并称待合资公司成立后再转账过去。可当合资公司成立后,陈达文说,京朝公司拒不认账。“这路都走了一截了,还得往下走。”陈达文有些无奈。
新东家的“麻烦”
1994年,朝阳公园完成全部征地工作,实征地面积共538公顷,房地产开发项目也随之上马。当年12月,朝阳区政府将朝阳公园西小区的开发权全部转给同为区属国企的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园),京朝公司在北京明达中的权益也随之转给了朝阳公园。
换了新东家,但陈达文的日子仍不好过。1995年底,北京明达公司建设的高端住宅小区碧湖居一期竣工。该小区建筑面积43000多平方米,1996年的开盘价每平米高达1800美元。这一年,北京市区普通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均价仅为2427元人民币。由于正值国家宏观调控,300多套住宅仅售出六成,但朝阳公园要求提前支付利润,否则不允许合资企业启动二期工程。
“比如120套房子,卖出80套收回成本后,剩下的40套才是利润,但他们不这样看,卖第一套房子就要分48%的利润。”陈达文说,截至2000年,北京明达陆续支付朝阳公园现金及代垫款项共5000多万元人民币。
事实上,此时的朝阳公园也正在为资金发愁。据2001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旗下的《市场报》报道:朝阳公园建设资金的筹集是开发公司面临的棘手问题,公园可用于开发的土地仅有10多公顷,可用于公园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利润也仅为几个亿。所以,解决公园建设资金启动难的问题成了开发公司的核心问题。
可陈达文已撑不住了,他希望通过转让股份脱身。2001年4月,陈达文将香港明达10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房地产商郝巍,后者通过香港明達持有了北京明达52%的控股权。根据转让协议,郝巍支付陈4200万人民币以及48套近5000平方米的房产。此事也得到了中方股东朝阳公园的认可。在陈达文看来,三方通过一次交易后,矛盾就解开了。
事实远没有那么简单。郝巍在支付了3000万元后,拒付剩余的1200万元以及48套房产。2002年,陈达文将郝巍和香港明达告上香港法庭。2006年8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郝巍偿付陈达文1100万元人民币以及48套房产。但郝巍仍拒绝支付欠款。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7年3月,朝阳公园以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为由将陈达文告上法庭。朝阳公园认为,在陈达文担任北京明达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大权独揽,中方无法参与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北京明达大部分房产已销售的情况下,朝阳公园作为股东分文未得,直接影响了建设朝阳公园的资金来源和进度。同时,陈达文利用自己控制的地产代理公司,侵占北京明达的销售收入,采用境外收款、收款不入账等方式,将大量应收入北京明达的售房款转移。按照朝阳公园的计算,陈侵占的收入达1200多万美元。
陈达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与郝巍签订转让协议中规定,郝巍负责与朝阳公园商议并支付北京明达的分红。朝阳公园除获5000余万元外,北京明达于2002年底再转让一万平方米的房产给朝阳公园,结清了朝阳公园应得的合资企业分红利润。
陈达文的代理律师付朝晖解释说,现有证据表明,陈在任期间,资金往来均表现为相关公司之间的往来,所有应收应付皆有账可查,不存在所谓的侵占。
为此,《中国新闻周刊》联系朝阳公园总经理田锦秈,对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而此案的另一当事人郝巍的电话也连续多日无人接听。
官司未了
针对香港明达及郝巍拒付欠款一事,2008年10月,香港高等法院再次做出判决,由香港高院指定的独立接管人接管香港明达,清理外方股东资产,再根据法庭指令支付所欠原告陈达文的债务。
根据香港高院授权及合资公司章程,接管人向合资公司任命委派新的外方董事成员,并向中方股东——朝阳公园提议在京召开董事会,但朝阳公园拒绝了此要求,理由是,朝阳公园诉陈达文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还未结案。
此时的陈达文已骑虎难下。2009年12月,北京市高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陈达文赔偿北京明达销售款1225多万美元。“一千一百万的债务没要回来,反而欠了一千多万美元,关键是还被扣上一个侵占国有资产的帽子。”陈达文说。
在付朝晖看来,此案原审判决颇为耐人寻味。因为,如果陈达文职务侵占成立,如此大的数额所对应的绝不仅是民事责任,而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有刑事犯罪线索就应移送有关侦查机关,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则应按“先刑后民”的原则立即停止。现实的情况是,原审判决并没有认定陈达文有职务侵占行为,而是以陈达文给北京明达造成损失为由判令陈达文“赔偿”北京明达的损失,其赔偿数额与朝阳公园诉请陈达文应“返还”的被侵占数额基本一致。这个看起来颇为堂奥的结果恰恰违背了“不告不理”这一基本的民事诉讼原则,因为朝阳公园在诉讼过程中一直认为陈达文的行为构成侵占,应该“返还”侵占款,而法院也从未就其认为陈达文是给北京明达造成损失这一“发现”向朝阳公园进行释明并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是典型的“判非所请”。“原告起诉要打油的钱,法院是不能自作主张判给买醋的钱的。”付朝晖说。
陈达文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付朝晖说,目前重审程序已基本完成。可已打了十年官司的陈达文已经对过程失去了兴趣,“我只希望通过法律公正地解决。”陈达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