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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2-09-06胡万亮

人民论坛 2012年20期
关键词:奥运会知识产权

胡万亮

【摘要】奥运会是世界上最大的体育盛事,国际奥委会非常重视奥运会承办国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法律。巴西将承办2016年奥运会,其近年来加强了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要成功举办这次奥运盛事,并据此提高自己的国际地位,巴西必须进一步完善体育知识保护政策尤其是奥运会知识产权法律。

【关键词】奥运会 知识产权 埋伏式营销 奥运法案

2009年10月初,经过国际奥委会选举,由里约热内卢承办2016年夏季奥运会。随着体育商业化的不断加强,运动员、赞助商及体育赛事举办者等主体在体育赛事方面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多,国际奥委会要求候选城市增强保护与奥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能力。巴西作为2016年奥运会的主办国,其对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及法律将会对奥运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奥运会知识产权的种类及其侵权的表现形式

奥运会有关知识产权的种类。著作权和商标权。首先,奥运会旗帜是公众最为熟悉的奥运会标志。奥运会旗帜由白色背景和五个不同颜色、环环相扣的圆环组成。其次,奥运会章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旗帜、格言、会歌以及诸如奥林匹克、奥运会等身份象征性的文字等都是“奥林匹克财产”。当举办奥运会时,国际奥委会可以授权赞助企业或者国家奥委会使用这些奥林匹克财产。授权使用这些奥林匹克财产是国际奥委会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体育专利权。国际体育比赛及参赛运动员都越来越依赖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一些现代技术例如反重力跑步机、水力摩擦减小游泳衣以及一些运动方法等都会使运动员变得更轻快、更强壮。另一方面,运动会的组织者需要一些传感器,例如高速照相机和水下照相机来记录运动员们的表现情况。这些训练方法及高科技设备都是体育专利所要保护的内容。

体育赛事转播权。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对体育比赛全过程进行直播或转播的权利。奥运会的转播权由国际奥委会享有,国际奥委会授权国家电视台或广播电台进行转播。因此奥运会的转播权是奥运会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而且授权转播奥运会的收入与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收入一起构成国际奥委会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奥运会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埋伏式营销行为。埋伏式营销是指能够使消费者陷入误解,误以为该产品是体育赛事官方赞助商的一种欺诈性广告行为。其有很多形式:企业购买奥运会比赛转播前后的商业广告时间,以造成自己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的假象;企业使用奥运会门票作为赠品或者用于企业的其他活动等。埋伏式营销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者而且会减弱企业赞助商为奥运会投资的积极性。

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指任何对注册商标进行再现、假冒、复制或者假冒颜色并用于产品或服务的传播或广告,使消费者陷入混淆、误解或者欺骗的行为。奥运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奥林匹克标志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第三方只有在经过授权或者交纳许可费后才能使用。

专利侵权。在体育中,专利的种类繁多,既包括提高成绩的训练方法、标志性动作,也包括先进的工具设备等。体育知识产权将为个人和企业赞助商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同样,对训练方法和标志性动作享有知识产权的运动员个人也可以通过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而获得专属利益。

巴西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在国际奥委会宣布由里约热内卢承办2016年奥运会的前一天,巴西通过了12053号法律,用来调整奥运会筹备过程中的后勤及运作问题。这部法律旨在向国际奥委会证明巴西政府致力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后勤投资,以确保奥运会顺利召开的决心。奥运法案规定,除非由巴西奥组委或者国际奥委会事先明确授权,禁止以商业或者其他目的使用任何与2016年里约热内卢奥运会相关的标志。奥运法案禁止使用与奥运会官方术语和表达类似的表述,以使某种产品、服务、某个公司、某项业务或者某个事件与奥运会产生某种关系的行为。巴西奥运法案还授权巴西联邦特工来调查和打击侵犯奥运标志权利的行为。

巴西体育知识产权制度评价

然而,巴西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法律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强制许可制度。巴西法律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涉嫌滥用其专利,就会被政府强制许可。鉴于巴西对待专利权的政策以及法律对“怎样构成对专利权的滥用”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标准,这让人联想到巴西倾向于打破专利权制度。巴西政府可能主张由于专利权人独占使用自己的专利而在比赛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使参赛运动员获得公平,打破专利权限制就是合理的。

另一种强制许可的情形是:一种产品由于价格昂贵只有少数人能够买得起时,其商业化就会不足。例如,某些发达国家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中使用价格昂贵的装备,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运动员不可能配备这些装备。鉴于巴西也曾提出自由与普遍获得技术的政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巴西政府可能在里约热内卢奥运会中提出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并对所有的体育訓练技术不支付任何费用而强制许可。

专利侵权豁免的问题。专利侵权豁免是指未经授权的第三人可以私人、商业化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而不损害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这种豁免的界定在训练方法和体育动作专利案件中是非常麻烦的。例如,运动员在运动场上使用与其他运动员专利类似的训练方法和体育动作,而击败了享有该专利权的运动员。由于巴西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规定了民事和刑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豁免的范围对专利权人和“侵权人”就意义重大了。

一方面,如果法院采用狭义的经济损害的概念,那么就需要享有该专利权的运动员证明其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运动员曾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并收费,那么未经授权而使用其专利的巴西运动员就为享有专利权的运动员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如果该运动员从未授权并收费或者在奥运会后由于比赛失败而失去了赞助、营销协议,那么就不能确定其损失了。另一方面,如果法院采用广义的经济损失概念,任何非豁免的侵权所造成的损害都应当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由于侵权人未经授权而使用其专利所失去的赞助协议、营销协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的损失都应当由侵权人来赔偿。但是这种过宽的解释所带来的问题是:一个行为可能实际上没有对专利权人造成损害,但是却要受到法院严厉的民事或和刑事惩罚。此外,这种宽泛的解释要求检察官、法官、警察和辩护律师一直待在奥运场馆以发现潜在的专利侵权或犯罪的运动员。

打击埋伏式营销的不足之处。巴西奥运会法案仅就埋伏式营销行为的范围做出了规定,而没有规定这些行为应当受到的制裁。因此,巴西现有的法律不足以应对这些复杂的埋伏式营销行为。例如,“在运动会中赞助个别运动员使其穿着带有该企业标志的衣服或者赞助一个由参赛运动员参加的会议”,这些行为都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这些都是埋伏式营销行为,但是依据巴西法律这些行为却得不到惩罚。

对改进巴西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首先,巴西应当从制定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相互协调的、具有良好导向的社会政策做起。巴西不能再一方面加强对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却忽视专利权。巴西的政策决策者必须清楚,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国的经济发展和进步中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符合巴西的国家利益。

其次,巴西法院应当对上文所提到的知识产权法律中的一些模糊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法律标准。法院至少应当对什么构成“对专利权的滥用”、“商业化不足”以及哪种经济利益可能导致工业产权法中规定的专利侵权豁免等确定一些最低标准。这类标准必须平衡巴西对社会和技术发展的利益与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才能允许一个人的利益优于其他利益。

再次,巴西应当采取一些基本措施以有效打击奥运会商标和著作权侵权行为。虽然巴西现有的法律已经比较健全,但是在很多方便面還存在缺陷,包括在执法、司法、海关、教育等方面。在执法方面,巴西必须建立对假冒奥运会产品的监督机制。由于法院积案过多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一般一审需要大约两年时间才能宣判,如果提起上诉还需要两年时间。审限过长为当事人增加了诉累。

最后,巴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埋伏式营销行为。奥运会期间埋伏式营销的方式将会更复杂,巴西现有的法律不能有效打击这些行为。巴西可以采取一些在往届奥运会中证明是有效的措施,如开展教育活动、秘密顾客以及对运动员参加商业活动进行限制等。

巴西作为第一个承办世界最大体育赛事—奥运会的南美洲国家,其影响巨大。体育知识产权不仅对体育发展,对一国经济社会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巴西在奥运会前后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直接影响着巴西的国际地位和声誉,影响其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巴西应当以承办奥运会为契机,改变政策,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促进本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作者单位:井冈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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