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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研究与学术共同体的使命——纪念1982宪法颁行30周年

2012-09-06元,胡

关键词:宪法学宪法队伍

韩 大 元,胡 弘 弘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宪法学是一门学科,其建设、发展无不与宪法学研究队伍息息相关,甚至可以说宪法学与宪法学研究队伍水乳交融,不容剥离。今年欣逢1982年宪法颁行30周年,我们特撰文描述宪法学学术共同体形成与发展的脉络,分析其现状,展望其未来以志纪念。

一、宪法学研究队伍的重要性

宪法学研究队伍是指以教学、实务工作、著书立说等方式从事宪法学研究的学术群体。这一群体是由无数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个体汇成的,其形成通常以研究客体被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作为基本标志,其存在往往是以流动着的、具有延续性的宪法学人为依托。

宪法学人与宪法学从一开始就相伴而生。当宪法观念传入中国,有了宪法学意识的萌芽就意味着宪法学人存在,当宪法学人形成一定的群体进而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时,我们就可以说宪法学研究队伍形成了。宪法学研究队伍是宪法学理论发展的主体和基础。没有宪法学,宪法学研究队伍无从依附;没有宪法学研究队伍,宪法学也无法立足。没有宪法学者创造性的学术活动,没有一定规模的宪法学研究队伍就难以形成宪法学研究的繁荣局面。

宪法学研究队伍的发展与宪法本身在国家的需求性成正比例。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入宪。众所周知,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个人意志与法律权威相冲突时,是法律权威居上而不是个人意志居上。法治最首要的要求即是宪法至上。①周叶中:《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一个国家宪法学研究队伍的地位往往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宪法在该国的地位。如果说对宪法的表现形态可以分为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②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1页。的话,那么宪法学研究队伍对于成文宪法的立改废可能会产生重要影响,对宪法观念的普遍形成具有引领作用,对现实宪法也产生指导作用。宪法学研究队伍的研究成果、研究活动对于国家法治建设具有实践的推动作用。

宪法学研究队伍于宪法学、宪法本身、国家法治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宪法学研究队伍通过研究直接推动宪法学发展、影响宪法的变迁、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然而一直以来,我们比较注重宪法学本身的研究,忽视对研究主体的关注,体系化的研究成果比较少。重视宪法学研究队伍是宪法学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稳定的、高质量的、活跃的研究队伍才能保持绵绵不断的学术之源,只有煅造研究队伍才能整合研究资源,以最大成效发挥理论研究的魅力。

二、我国宪法学研究队伍的演变

(一)宪法学研究队伍的植根与挫折 (新中国成立——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

新中国宪法学研究队伍可以说是植根于54宪法的制定和颁布。1954年制宪之前,理论界为此做了大量的准备。54宪法颁布后,宪法宣传和宪法研究即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宪法学讲义和多种参考资料相继增多,宪法学论文和出版物也较以前增多。不仅政法院校普遍设立了4门宪法课程“资产阶级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国宪法学”等,而且师范大学的政治系也普遍开设了宪法课。③董璠舆:《中国宪法学四十年》,《政法论坛》1989年第5期。中国宪法学才开始有了自己的独立发展,但整个宪法学研究队伍全国仅有二、三十人。④董成美:《宪法学的历史回顾》,《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3期。

1957年反右扩大化后,许多宪法课程取消,中国宪法学的内容也大为削减。不过“这一时期宪法学研究还没有完全处于停止状态,在某些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⑤韩大元:《中国宪法学:20世纪的回顾与21世纪的展望》,《宪政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88页。如1958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正式宣告建立,该所下设的第一研究组专门从事法理学、宪法学研究,从此我国有了专门研究宪法学的研究机构。“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学教材多被认为是封、资、修的大杂烩,研究机构被撤销,教学和研究人员进行劳动改造,宪法学研究被人为停止,宪法学研究队伍支离破碎。

(二)宪法学研究队伍的扩大与组织化(1978年——1985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解放思想,对学术研究起到很大的刺激、催化作用。宪法的全面修改赋予了中国宪法学研究者强烈的时代使命感。“从1980年到1982年,整个社会生活和学术界对于宪法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并表现了极大的热情,学术界对宪法问题的研究达到了高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宪法之后,中国宪法学研究随之迎来了迅速发展的黄金时期。”⑥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使命与功能的演变——中国宪法学30年发展的反思》,《北方法学》2009年第2期。

这一阶段宪法学研究队伍呈现出如下特点:(1)宪法学研究队伍空前扩大。研究人员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比“文革”前都有明显提高。(2)研究热情被激发,但研究视野存在一定局限,宣传和解释新宪法的特色较为强烈。(3)研究队伍逐步由分散的个体研究趋向于组织化的研究。如全国政法院校都根据各自的情况,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召开学术讨论会,并出版文集。同时邀请国内外学者到校兼课、讲学,接待外国宪法学者访问,作学术报告,派宪法学者出国访问或参加学术讨论会。1985年10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的正式成立则标志着宪法学人的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宪法学研究队伍趋向多元化,“部分省、市已相继成立了地方性的宪法学研究会,全国宪法学者的队伍已扩大至一、二百人”。①董成美:《宪法学的历史回顾》,《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3期。

(三)宪法学研究队伍的稳定 (1985年——1993年)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在成立之初,就曾强调宪法学研究会的一大责任即是“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宪法学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同志”,②《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综述》,《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为宪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作出贡献。业已形成制度的宪法学研究会年会是研究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体现其发展脉络的重要明证。

宪法学研究队伍总体上比较稳定,但期间也有波动。198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正式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的制度以及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这一阶段也是国家经济体制转型的重要阶段,对于知识分子的影响也达到空前的程度,宪法学研究队伍在经济改革大潮中也出现分流,或者说依托的职业出现多样化。

(四)宪法学研究队伍的整合与壮大 (1993年——迄今)

这一阶段,宪法学研究队伍源源不断注入新生力量。正是基于改革开放带来的思想变革、国家法治建设目标臻于清晰、甚或是时代使命感与责任感,越来越多的本科生、硕士生乃至当时极少的博士生投身于宪法学研究队伍,并使宪法学研究队伍开始迅速发展和壮大。

这一阶段宪法学研究队伍的逐步壮大还可以以1994—2010年宪法年会的参会人数③因每年年会综述记录人数使用了“约”“近”“余”等概数,但制作表格需要确定的数字,所以取其整数来制作该曲线图。为例:

1994—2010年与会情况图

这一阶段,宪法学研究的文章也大幅增加。张震曾做出统计,“较大学术影响的法学杂志上发表的宪法文章有300余篇,其中《中国社会科学》1994—1999年发表的宪法文章共2篇,《法学研究》1994—1999年发表的宪法文章共15篇, 《中国法学》1990—1999年发表的宪法文章共36篇,《中外法学》1994—1999年发表的宪法文章共22篇,《法学家》1994—1999年发表的宪法文章共21篇, 《法学评论》1990—1999年发表的宪法文章共41篇, 《现代法学》1990—1999年发表的宪法文章共43篇,《法商研究》1994—1999年发表的宪法文章共29篇,《法律科学》1990—1999年发表的宪法文章共39篇, 《政法论坛》1990—1999年发表的宪法文章共20篇,《法学》1990—1999年发表的宪法文章共65篇等等”。④张震:《略论20世纪90年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脉络与学术图景》,《宪法与行政法论坛》第4辑。

这一阶段,长期坚守宪法学研究阵地的宪法学研究者拓展研究领域,诸如举办了与不同学科直接对话的研讨会。如2005年4月28日“法理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的对话”研讨会、2005年12月10日“刑法学与宪法的对话”学术研讨会、2006年5月25日“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学术对话”研讨会、2007年12月29日“宪法学与社会法学的学术对话”研讨会、2008年4月9日“诉权入宪——宪法学与诉讼法学的对话”、2008年5月24-25日在广州召开的“公共财政与宪政建设学术研讨会——宪法学与财税法学的学科对话”等等。2011年9月17日“三大诉讼法修改中的宪法问题”学术研讨会,来自宪法学、诉法法学和行政法学专业的40多名学者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修改中的宪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多学科的对话会展现了宪法学者强大的包容性以及对法治共同问题的历史责任感。

这一阶段,宪法学研究者的反省意识觉醒,如“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讨会的连续召开。基于宪法学者对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尚存学术分歧,影响了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为了扩大学术共识,宪法学界于2005年至2011年每年坚持召开了“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对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进行持续性、系统性研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基本范畴与方法”研讨会是继宪法年会之后宪法学界自创的一个学术研讨会品牌。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性及其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愈发引起宪法学界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正确把握中国宪法学的历史方位,明确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是梳理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

这一阶段,宪法学研究队伍的交流平台趋于多样化。全国性宪法学研究会年会除了增设分论坛以便更多参与讨论,还设有大会主题发言和大会分论坛总结发言等环节,极大地满足交流需求。除全国性的年会活动外,为规范宪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使用,为全国宪法学教学队伍提供一个资源交流与共享的平台,促进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于2007年经理事会研究成立了“宪法学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2009年成立了“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专业委员会”;2010年成立了“人大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除了由这些专业性委员会举办交流会议以外,宪法学会还组织各种专题性讨论会。

特别是,2011年10月选举产生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以来,①“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1年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重点”,参见中国法学会网站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6483,2012-01-11。研究会在宪法人才的培养、学术会议的组织、宪法学理论创新以及宪法学交流和沟通上,发挥着重要的组织作用。

三、宪法学研究队伍的类型与基本特点

(一)类型

张庆福研究员曾对我国宪法学研究、教学机构做出系统描述,他认为基本上有这样三大系统,如 (1)专门研究机关,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宪法教研室等;(2)教学单位,为全国高等院校的法律系的宪法教研室;(3)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学会的宪法学研究会等。②张庆福:《宪法学研究述略》,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258页。这种划分前面两类基本上针对具有单位附属性的研究人员,而群众性自治的学术团体则具有自治团体的性质,但其中的人员往往与前述两类研究人员交叉。

如果从职业来分,可以说宪法学研究队伍主要包括四类:一类是高校从事宪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的人员,一类是研究机构专门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人员 (可以涵盖从事宪法学编辑和编审的人员)、一类是实务部门如人大、法院、检察院中从事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问题的研究人员、还有一类是对相关宪法问题做出持续研究并向公共事件发表意见的“公共知识分子”。美国联邦法官波斯纳认为:“公共知识分子”就是那些以公众为对象、就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公共问题发表意见的知识分子。③转引自鲁先圣:《公共知识分子就是社会的牛虻?》,《羊城晚报》2003年1月19日。也有人认为公共知识分子就是社会的“牛虻”,要像苏格拉底那样对现状发问,公开提出令人窘迫的问题,敢于挑战和对抗正统和教条。苏力教授曾对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进行了研究与批判,④苏力:《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建构》,《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2期。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否认他们在宪法观念的培育上、在宪政制度的具体建构上的确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具有专业槽,也具有公共性,更着重专业对社会公共的影响。①陈来:《儒家思想传统与公共知识分子——兼论现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公共性与专业性》,载景海峰编:《传薪集:深圳大学国学研究所二十周年文选 (1984—200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48页。

如果从年龄来分,可以分为老一辈宪法学人、少壮宪法学人、青年宪法学人。理论研究总是同理论研究对象的实践发展分不开。在中国,老一辈宪法学人主要是1954年宪法制定前后进入宪法学研究的人员,一是54宪法出台之际国家急需宪法学人才 (有不少老先生回忆当初是被分配、安排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的),二是国家政权的建设也离不开宪法理论的指导。少壮宪法学人则主要是1982年宪法出台左右开始展开宪法学研究并保持持续性研究的人员,应该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修改宪法的工作开始以来,宪法学就成为当时的显学,吸引部分青年投身宪法学的研究。青年宪法学人主要是指在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前提下开始从事宪法学研究并表现其锐意创新的人员,应该说在1993年左右宪法学研究队伍的发展出现了明显扩大的趋势。

如果按照萌芽状态的流派来分,则又有政治宪法学、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宪法社会学之分,②高全喜、田飞龙:《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定位与方法》,《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也有学者以研究取向来分,认为新中国的宪法学是从一种可以称之为“政治教义宪法学”的新传统开始出发的,并在最近十年分别演化出三大不同的研究取向,即:由“科学性”分化出了“宪法社会科学/宪法社会学”;由“解说性”发展出了“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由“政治性”演变出了“政治哲学式的宪法学”。③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当然这里我们使用“流派的萌芽”而不是“流派”本身,因为学术流派是指“在一门学问中由于学说师承不同,由学术观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批科学家所形成的派别”,具有学说、共同体和带头人三个要素。④《哲学大词典》(马克思主义哲学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第720-721页。或者采用徐锦堂的说法:“学术流派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有相同或相近的比较系统的理论预设、研究进路和基本观点的学术共同体。”⑤徐锦堂:《创建和发展中国学术流派的几点思考》,载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 (第18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第133页。一种成熟的流派需要代表性人物、鲜明独特的学术主张、稳定的传承体系。对于宪法学而言,流派可能并未形成,这种分类更准确地说是根据研究方法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总之,宪法学研究队伍并不是确定的、静止不变的,而是持续流动着的不断延续着的一个队伍,且每一种不同类型的研究者都有其代表性学者,并深深地带着时代的烙印。

(二)基本特点

(1)宪法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一方面,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目标明确,具体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迫在眼前,许多制度研究或者宗旨定位均需要从宪法中追本溯源,因而转向宪法学研究的人增多,另一方面法治建设的历史使命感也激发部分才俊加入宪法学研究队伍,甘愿做“绿原上啃枯草的动物”,⑥参见林来梵:《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兼从法理学方面的追究》,“借用黑格尔描述哲学 (家)的说法,可以说宪法学也是一种‘在绿原上啃枯草的动物’”,《法学文稿》2001年第2期。同时原来留守在宪法学研究的人员,随着宪法问题的社会化以及宪法研究的专业化要求,继续发挥着建设宪法学术共同体的引领作用。

(2)宪法学研究队伍的结构趋于合理。这种合理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年龄结构,老中青宪法学人不乏领军人物和骨干力量,从每年年会的与会人员情况得知,既有70岁以上高龄的学术前辈,也有刚到30岁的讲师、博士。二是研究人员的分布较为广泛,从过去的北京、上海、武汉等学术重镇开始辐射到全国各个地区,几乎每个省市自治区都有代表。三是从研究队伍成员的学缘背景来看,更多成员拥有一年以上的海外留学背景。当然我们只是说趋于合理,并非完全合理,在宪法学研究队伍中,实务部门的研究队伍就没有呈现相应的扩大趋势。

(3)宪法学研究视域的拓展,研究内容更加务实。这种拓展和务实不仅包括基本理论,也包括具体宪政制度;不仅包括中国宪法理论,还包括国外具体制度甚至是对宪法具体条款的解读;不仅研究中国宪法观念的现状与养成,也研究宪法观念养成的影响因素;不仅针对制度本身,也针对公务行为;不仅解读法学经典著作,也对国家政策、党代会的报告、国家重大决定的行为进行宪法学的解读;甚至还超前研究违宪审查的技术方案和宪法司法适用的具体程序。宪法学者在重视传统的宏大叙事的宪法研究同时,也探索具体的宪法制度运行过程,近些年来的专题化研究就是一大证明。

(4)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传统与创新并存。宪法学学术共同体在探讨中国特色宪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关注到方法论在宪法学体系中发挥的重要学术功能,有意识地开展了方法论的讨论。经过多年的研究积累,目前在宪法学方法论上取得了基本共识,初步形成了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宪法经济学等方法论体系。

(5)宪法学研究队伍保持着积极活跃的研究状态。一方面宪法学人通过积极撰写文章、著书立说传递专业学术思想,另一方面宪法学人也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加强相互交流,积极深入研究某些专题,促使一定领域的理论成熟。无论是国家立法、行政执法、“宪法”诉愿、公民权益维护的公共事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刑法修正案、刑诉法的修改,还是学术会议、专家论证、电视讲座都活跃着宪法学人的身影。宪法学研究队伍中一种新的年轻力量正在蓬勃发展,他们积极吸收不同学科知识,博采众长,以独特的方式激活宪法学的研究。

(6)宪法学者践行宪法精神,扩大了宪法学的学术影响。宪法已经内化为宪法学者的生活模式,宪法学者的重要社会使命之一是以其言行传播和宣传宪法,推行宪法生活模式,影响周围公民的宪法追求。更有一批学者在实践中积极推动宪法案件的出现,催化宪法适用的条件等等。这些活动均有利于树立宪法学者的公益形象。同时宪法学者又是不同层次宪法观念的调和力量,针对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表达与协调,宪法学者在解读、梳理和传播中整合宪法观念。①胡弘弘:《论宪法学者当下的使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基于宪法学研究队伍自身的努力,以及宽松的外部环境,宪法学的学术影响力不断加强,如对法学领域的影响,通过主动对话,寻求共识,展现宪法的价值观与理念;又如在决策领域,宪法学队伍中个人学术影响力、以及宪法学团队的影响力都在加大,决策领域更加注重听取宪法学界的意见;又如在时事点评上、宪法事例的研讨会和新闻发布已越来越引起实务部门和决策部门的关注;同时宪法学者的学术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

四、宪法学研究队伍的功能

每种不同类型的研究人员由于其研究角度的不同、研究内容的侧重使其发挥的作用各异,或直接唤醒民众的宪法意识,或直接向决策阶层呼吁制度改革,或著书立说发展宪法理论、传播宪法文化,或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

(一)建构理论体系

宪法学是反映宪法理论体系的学科,而由宪法学人撰写的宪法学教材和书籍则是较为直接地体现宪法学研究队伍在理论上的成就。1982年宪法颁布后全国统一使用的教材是1983年由吴家麟先生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宪法学》。②吴家麟主编:《宪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出版。此后,各种教材纷至沓来,除了司法部规划教材、教育部规划教材、自学考试统一教材、成人教育指定教材等等,高校或研究机构的自编教材也陆续出现,可见宪法学人在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和完善上所做的积极努力。当然,“过分的依赖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结构并以之为主流的宪法结构会使得宪法教材和宪法著作内容上的严重同质化、模型化,使得众多的宪法学教材出现了大同小异、如出一炉的问题”。③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所以近几年来也有一些局部的变化,出现结合案例的教材,出现阶梯教学用书,如《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宪法学导论》等等。

(二)培养人才

宪法教学人员是宪法学研究队伍中相对稳定的组成部分,人数较多,且在研究宪法上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即使存在人才流失的事实,但是因不断有新人加入,总体上使宪法学教学队伍不断壮大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目前,宪法学是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几乎每所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均设置了宪法学课程。如果说宪法论文著作是以书面的方式传达宪法观念,那么课堂教学则是以口头的方式传播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引导学生建立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共同为培养符合法治理念的法学人才做出了贡献。

(三)提供理论支持

宪法学研究队伍并不是为研究而研究,而是兼顾专业领域和公共事务。①胡弘弘:《论宪法学者当下的使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费希特说“学者阶层的真正使命:高度注视人类一般的实际发展进程,并经常促进这种发展进程”。②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梁志学、沈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7页。

一是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与执行,从宪法学的角度提供了理论支持。宪法学人以其与时俱进的态度,关注民主政治与法制发展的进程,研究和解决时代命题的论证,回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对策支持。宪法学研究队伍中不乏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活动,有的受委托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专家稿,有的则针对立法活动提出了许多具有学术价值的立法建议和研究报告。

二是解读和研判宪法事例,既可以为“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提供宪法法理之养料”,③范进学:《宪法事例评析》,《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又为进一步践行宪法精神与原则、构建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提供了契机。自2005年起,法律出版社已连续每年出版《中国宪法事例研究》达6辑;自2006年起,年度宪法案事例评选活动持续至今,为普及宪法意识和法治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思路,从近年来重要宪法事例与制度创新之关系④韩大元:《1982年宪法的人文精神》,《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可窥见一斑。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涉及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最终导致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社会救助制度的确立;“乙肝歧视案”涉及公民的平等权,最终导致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的改革等。

(四)传播宪政理念

宪法学研究队伍的成员还积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大众媒体普及宪法知识、宣扬宪法信仰。如宪法学者在《焦点访谈》上的对话,在《东方之子》接受的访谈,以及学者们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南方周末》等报刊上发表的文章,都在很大程度上宣传了宪法知识,传播了宪法思想。而实践中公民不断发现宪法问题、追问宪法现象,试图启动宪法审查程序等等表现都说明宪法学的大众化正在取得效果。同时宪法学知名教授也经常被聘请参加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形式的法制讲座,弘扬了法治精神,输送了宪法思维。

五、宪法学与学术共同体的未来

宪法学研究队伍在长期的发展、更替中俨然形成了一个学术共同体,“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规则,有自己的权威,这些权威通过自己的成就按照普遍承认与接受的标准而发生作用,并不需要强迫”。⑤刘珺珺:《科学社会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69页。宪法学学术共同体应有所作为,发挥宪法学的价值以担负时代使命。

(一)尊重个体的学术自由

宪法学人是宪法学研究队伍中的一员,同时也是个体追求学术理想之人。我们说宪法学者也是知识分子,那么知识分子首先具有知识,其次他是分子,具有独立性。知识分子不独立,他(她)的知识就会变质。只有尊重其“自由之意志,独立之精神”,才有可能激发其创造力,才有可能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家园。

尊重学者独立的学术精神,既需要彼此尊重,也需要社会尊重,更需要宪法学者自我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这种主体意识是指宪法学者具有主动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认识,懂得借助知识和精神的力量,传播公共良知并积极参与社会改造进步。作为独立主体,宪法学者不仅可以对宪法学理论进行独立的学术研究,而且也可以对当下的客观现实产生主观反映并予以多元化研究,还可以对客观对象发展规律做出前瞻性研究,同时这些研究均基于主体自身的独立意志而开展。因为被动迎合则失去了主体的本来意义,研究领域的相对独立与自治是宪法学的立身之本,也是值得宪法学者坚持的基本原则。

(二)推动宪法学的专业化与公共责任意识

宪法学研究虽然具有法学研究的共性,但是具有自身研究的独特性。宪法学研究人员不仅在主观上要养成专业敬业精神,而且也应该具备熟练运用本专业知识观察、分析、甚或解决相关社会现象和问题的能力。马克斯·韦伯在“以学术为志业”一文中指出,一个学者要想取得传之久远的成就,无论就表面还是本质而言,个人只有通过最彻底的专业化,才可能具备信心在知识领域取得一些完美的成就。①参见[美]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17-48页。为了体现本学科专业知识在法学研究的独特视角与贡献,宪法学界需要确立有明确的内涵所构成的概念范畴体系以及特有的语言系统,使之成为体现本专业特色的基本元素,也就是所谓的“专业槽”。当然学术研究不应拘泥于自己的专业槽,应接纳不同专业知识的融通。知识的融通与彼此相长才能凸显专业精神的价值。

专业研究并非限于专业的受众,宪法学研究应该注重公共效应,使专业精神能够普照各个领域,促成整个社会观念宪法的形成。有学者认为,加入局限在专业的狭小范围思考专业问题,视野就会受到局限,方法会遇到障碍、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会相应降低。现代知识分子必须以自己对于公共事务的关注、干预、指引与解释,来显示自己的社会存在价值。②参见任剑涛:《专业与公共:转型社会知识分子的志业抉择》,《世纪周刊》2003年1月11日。不过,我们也必须承认,知识分子实际发挥的两种作用,受制于社会给予知识分子的政治空间大小和他们利用公共媒介的自觉程度。

(三)建立“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

就整个法治话语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对我国影响是不可忽视的。由于法治的后生后发,学术研究中“言必称某国”的情形时有耳闻,无论是制度研究还是理论研究通常不可避免地出现借鉴他国的情形。但是若忽视我国本土资源,学术研究的成果则难以实现创造性转化,难以在我国落地生根。故宪法学研究应该围绕着一个共同的目的——推动宪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以中国自身的法治经验与国际领域中的宪政普遍性原理为基础建立“中国宪法学”,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③韩大元:《论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 (1982—2002)》,《法学家》2002年第6期。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借鉴域外宪法学资源与保持本土宪法学资源之间的关系,走出一条既不同于欧美等西方国家宪法学的发展道路,又不同于其他非西方国家宪法学的发展道路,也可以说是一条“立足于中国、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基本学术使命、为未来的社会发展给予理论回报”的发展道路。实质上,中国问题意识使得我们的宪法学更有生命力,使得我们的宪法学研究队伍的生命力更加旺盛。

(四)鼓励研究方法的多元性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新的社会现象大量涌现。长期以来宪法学所采用的阶级分析方法似乎面对社会转型期间并不稳定与明确的社会各阶层无法做出具有说服力的分析;绝对价值的分析方法似乎也无法应对制度本身的评价;静态的分析方法尚无法针对利益诉求的变化作出前瞻性的指导;而纯粹理论分析仍然存在宪法自身实践出现的制度缺失的追问;宪法学自身的逻辑体系无法应对成文宪法的评价以及各种立法关系的调整的要求。④参见胡弘弘:《论宪法学者当下的使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当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无法诠释新的社会现象,无法适应新时期的对宪法规则的要求时,我们不仅要保持对研究方法进行反思、创新的自觉意识,更要学会尊重多元的研究方法,容纳不同的研究路径,因为“任何严肃的学术讨论和学术争鸣,失去的只是偏见和不足,得到的却是理论的改善和进步。”⑤俞可平:“权利政治,还是公益政治”,http:∥www.tszz.com/scholar/ykp/yukeping022.doc.html。同时,我们还应有破有立,加大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促使多元研究方法的出现。其最佳途径就是倡导争鸣,并参与争鸣,在争鸣中获得完善,最终形成综合性的自洽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

(五)强化宪法学的实践功能

面对社会转型,“宪法学在理论、方法和关注焦点上发生相应的转变”。①张千帆:《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评》,《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宪法学者与其他的人文科学者一样需要调整思路,为社会转型提供专业知识与理论支持,进行合理的宪法分析。特别是要具有问题意识,针对本国急需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对策性分析。

如果基于现实宪法产生的宪法要求不能上升为制度宪法,而因制度宪法产生的宪法评价又不能作用于现实宪法的循环过程,那么必然影响现实宪法、观念宪法与制度宪法三者的关系,从而影响了宪法秩序的实现。宪法学者是宪法秩序实现过程中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推动观念宪法的普遍形成,另一方面积极解释成文法达到宣传之成效,并不断在现实宪法中践行宪法精神,最终促成成文宪法、观念宪法、现实宪法之间的良性运转。宪法学者“应当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宪法理念为指导去关怀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②胡锦光、陈雄:《关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思考》,《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

(六)继续发扬学术传统

人才培养是宪法学研究队伍保持持续生命力的一大要素,也是提高学术共同体意识的基本路径。在人才培养上,要建构一套培养宪法学人的基本体系,进一步发挥高校的主导作用、社科院系统的优势作用,以及实务部门的实际训练效果,培养新人接受专业训练并不断储备知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输送更多的宪法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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