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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地推进房产税制改革

2012-09-06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2年5期
关键词:税制住宅税收

2003年10月党中央决定提出: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为房地产税制改革拉开了序幕,而2011年1月上海市、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则使房地产税制改革进入了实施阶段。开征房产税,将房地产流转环节的部分税负转移到保有环节,意义重大:一是可以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改变需求结构和需求量,对房地产虚高价格进行调节。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当缩小贫富差距。房产是透明度较高的财产,目前城市最高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可以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三是房产税作为地方税,是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其税收可用于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可以像许多国家和地区一样将房产税用于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支出。为此,应积极稳妥地推进房产税制改革。建议:

一、房产税改革应循着法治路径前行。房地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社会存量财富的课税。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或修订法律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税种的增设或者变更,这是“税收法定”原则。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决定》第76条提到,将从1986年国务院颁布到现在已经过去20多年的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但修改并没有触及房产税改革的根本,没有将“恢复对个人所有住房征收房产税”写入其中,也没有对免征范围、税率等关键性部分进行明确。为此,应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而后,国务院在总结房产税征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法律草案,把房产税纳入到国家法律调整的范畴。

房产税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房产税涉及面广并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因而,要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开门立法,透明、公平、民主,使房产税制的改革有效、严密、有序,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做好“十二五”规划房产税的实施方案。房产税改革要有一个路线图,给纳税人以科学的指引和较好预期。由于我国地区间、城市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大,各地房地产信息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而房产税涉及到企业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另外,房地产登记、房地产评估等基础工作及税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要做好房产税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方案。确立好房产税的框架,先在一些大城市试点,在制度设计、税基评估、征收管理等方面探索和总结经验后,再考虑扩大覆盖面,逐步在大、中、小城市推开;先考虑增量房产,再面向存量房产,先考虑高挡别墅、高档公寓,再面向个人拥有多套普通商品房及其他物业。与此同时,要适时适度地减少房地产转让、出租环节的税收,优化税负结构。

三、实行差别性的税收政策。在房产税的设计中,应充分发挥税收在房地产消费环节和保有环节的调控作用,实行差别性的税收政策,区分消费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在消费环节,对第一套自用普通住房,一般实行免税,如面积超出普通商品房面积标准二倍的,可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对第二套住宅,考虑到房改中按标准购买小户型二套房问题,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在很大程度上把第二套住宅当作休闲度假所产生的需求,也可认为是在目前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一种正常合理的投资。因此,对第二套住宅可按面积征税,如二套住宅面积超出普通商品房标准的,对超出面积可按较低税率如0.5%征收。对三套住宅或三套以上住宅,应按套数或按面积实行累进制税率,其税率高于1%,对过多投资性购房征收较高税额,以提高其保有成本,降低其收益预期,以此来约束过度投资、投机炒房行为。房屋计税税基,可按房屋所处城市土地级差地段房屋时点的平均价格乘以超标准面积。

四、建立全国大中城市统一的房产权属档案体系。要由政府牵头指导,整合房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及社会有关层面的力量,实现全国各大中城市联网,建立个人房产权属与信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实现房管、税务、银行部门之间个人信息的共享,规范标准和查询体系,保证网上备案系统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确保数据采集无误,为开征房产税提供可靠依据。与此同时,国务院或有关部委要以规章制度形式,对房产权属档案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管理等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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