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华反倾销贸易效应的实证分析与比较
2012-08-23杨仕辉许乐生邓莹莹
杨仕辉,许乐生,邓莹莹
(暨南大学 经济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自WTO反倾销协议设立以来,反倾销就一直是学者议论的焦点。由于WTO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和各国实施弹性贸易政策的需求,国际反倾销越演越烈,并且逐渐成为一国抑制进口的主要贸易策略之一,引发越来越多的争端,从而吸引许多经济学家对反倾销进行研究。对于反倾销的出现与发展,不同学者看法不一。Bagwell and Staiger(2005)[1],Niels and ten Kate(2006)[2]认为反倾销是贸易自由化的结果,Mankiw andSwagel(2005)[3]认为反倾销成为一国保护其支柱产业免受国外竞争的主要手段,对申诉国与被诉国均不利。
回顾反倾销研究的历史,首先主要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反倾销的规则进行合理性研究,随着计量经济学的不断应用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实证分析反倾销的效应。从理论上讲,反倾销贸易效应表现为贸易破坏效应、贸易调查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贸易转向效应、价格效应等。Staiger and Wolak(1994)[4]分析了反倾销调查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认为反倾销终裁肯定与否定结案都能对被诉国起到“贸易破坏效应(trade destructing effect)”①贸易破坏效应指的是申诉国(I)对被诉国(N)采取反倾销措施后,使N国出口I国的贸易额减少。;反倾销申诉也会导致被诉国贸易的减少,称为“反倾销调查效应”,Prusa(2001)[5]发现通过实证分析计算征收反倾销税会使得被诉国出口额下降30%-50%(贸易破坏效应);Prusa(1997)[6]对美国对外反倾销的贸易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贸易转移效应(trade diversion effect)”②贸易转移效应指的是申诉国(I)对被诉国(N)采取反倾销措施后,使N国出口到I国的贸易份额减少。在所有涉案产品中存在,Krupp and Pollard(1996)[7]对美国化工行业的反倾销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一半以上的案例存在贸易转移。Soonchan(2009)[8]实证分析1997-2004中国对外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
王晰、张国政(2009)[9]从反倾销的行业分布和企业的待遇的角度,分析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企业影响,认为反倾销有利于申诉方企业的发展。宋利芳(2009)[10]从欧盟对外反倾销的调查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两大方面分析欧盟对外反倾销的贸易影响。刘重力、邵敏(2009)[11]分析了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冯宗宪、向洪金(2010)[12]利用2002-2007年欧美国家对华纺织品反倾销涉案产品的月度数据,考察了欧盟和美国对华反倾销不同阶段的贸易破坏、转向和偏转效应。结果表明,对华反倾销措施不仅导致了申诉国从被诉国的进口减少,从非被诉国进口增加,而且促使中国涉案产品向第三方市场的出口量增加。
综合上述研究,国内外学者针对不同国家、行业反倾销的申诉贸易效应和不同时间的样本,发现了多数国家反倾销具有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国外学者在模型选择和变量设置上,基本上都使用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且引入了被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作为解释变量,认为双方的贸易关系、出口方信誉等是决定下期双边贸易的决定因素,或者说是历史惯性驱动;同时绝大多数将反倾销申诉和反倾销措施设置为虚拟变量,实际上是应用“事件研究法”(Event Study Method),好处是当缺乏反倾销裁决的具体细节时仍可以考察反倾销事件的影响;除了个别文献,多数文献在处理出口贸易数据时选择申诉前后2-3年来衡量,主要是因为反倾销具有短期效应。这些成果和研究思想为本文提供了可贵的经验和借鉴。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如关税数据库、Comtrade数据库、国际贸易年鉴等)和一些学者的努力(如Bown多年来致力于反倾销数据库的建设,本文使用的反倾销信息也依据于此),使得此前一些学者因数据的不可获得而未能实现的计划,在今天都变成可能。
本文的贡献在于,一是基于主要被诉国、涉案金额、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二是引入关税变量和反倾销税变量的真实值(而不是虚拟变量)对模型进行拓展,从而达到可以比较反倾销措施与关税政策的贸易效应的目的,事实上被反倾销的涉案产品本身就受到反倾销税和关税的双重约束,且不同国家同一产品出口到相同目的地被征收的关税也是不同的,以往的研究均假设关税是相同的而忽略不计;此外,使用反倾销虚拟值能够反映出“反倾销事件”的影响,但由于虚拟变量取值都相同,不能刻画不同反倾销税的影响,使用关税和反倾销税真实值而不是虚拟值作为解释变量,可以将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更好应用于量化研究和衡量边际影响,从微观层次来计量分析和比较关税和反倾销税对贸易流量的影响。三是选择不同的解释变量来设计不同的实证模型,更可从多个角度衡量和比较不同被诉国家的反倾销贸易效应。四是关于印度反倾销对其产业竞争力影响的实证分析,不仅前人没有研究过,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地明了印度反倾销的实质。
由此可以看出,已有文献的分析以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的分析为主。反倾销程序对于倾销的认定均从出口是否大量增长、是否对一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出发,对贸易破坏效应的分析可以反映出反倾销对出口规模的影响,对贸易转移效应的分析则反映了反倾销对于出口市场份额的影响,因此对于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的分析,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出印度反倾销的实质危害。本文选择世界上对华反倾销申诉案最多(也是反倾销申诉案总数最多)、乌拉圭回合后关税减让最大的印度作为实证研究对象,以1998-2006年印度对外反倾销案件为样本,从反倾销前后被诉国和非被诉国的出口涉案金额和案件数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印度对外反倾销特征、影响,分析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贸易效应,并与印度反倾销的其它主要被诉国进行比较分析。
本文以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印度反倾销被诉国家出口规模(涉案金额)、被诉国家涉案产品出口市场份额与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等进行统计分析,第三部分对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进行实证分析并与其它主要被诉国家进行比较,第四部分对印度对华反倾销对产业竞争力影响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含义。
二、印度对华反倾销涉案产品金额的统计分析
(一)印度对华反倾销申诉涉案金额的分析
为了更好地认识印度对华反倾销的影响,表1统计了1995-2008年印度反倾销涉案产品进口的贸易额、案件数、单案平均涉案金额、被诉出口额占印度总进口比例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参见表1,1995-2008年印度对外反倾销共计515件,涉及进口贸易额接近100亿美元,平均每案涉案金额0.1857亿美元,按每宗反倾销案计算,被诉产品出口占印度涉诉总进口的37.49%。
表1 印度反倾销申诉涉案金额、案件统计 单位:亿美元,%
从印度对华反倾销来看,中国被诉产品的每案平均涉案金额高达0.4602亿美元,高居被诉国之首,是印度平均水平的2.4倍多;出口市场份额高达27.44%,仅次于欧盟;总涉案金额达52亿美元,占印度所有案件涉案总金额的54.4%。也就是说中国被诉产品都是出口增长快、市场份额高的产品。从这个角度讲中国成为印度反倾销的第一目标国也不奇怪。根据反倾销规则,其中反倾销申诉依据之一就是进口增长过快、给一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从这个规则出发,印度反倾销手段显然应用得比较娴熟。对比印度反倾销其余主要目标国,韩国和欧盟也构成印度反倾销重点打击的对象,此外,中国台湾、美国、泰国、日本等被印度反倾销的案件也都超过25件,但就涉案金额来看都只有2亿多美元,每案涉案金额规模也相对比较小,只有1000万美元左右。
从印度反倾销涉案产品的总体平均关税和平均反倾销税来看,各主要被诉国家平均关税相差不大,且相对平均反倾销税来说较低,这说明随着WTO谈判的展开,贸易自由化及关税减让成为国际贸易必然趋势的情况下,反倾销手段在实质上部分取代了关税的作用,起到限制进口贸易、控制市场份额的作用。横向比较印度对各国反倾销征收的反倾销税,可以发现反倾销税在国别分布上相差较大,其中对中国征收的平均反倾销税远高于其它国家,说明印度反倾销对中国的打击力度最大。另外,可以发现中国台湾、欧盟、日本和美国的平均反倾销税也较高且均在平均关税的两倍左右,说明印度反倾销在被诉国选择和打击力度上都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和目标性,大部分针对的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
(二)被诉产品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分析
根据Balassa(1965)提出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的计算方法,表1中列出了2009年被诉国家出口产品的RCA值(RCA2009)。从中可以看出,除了欧盟的RCA值小于1,日本和美国的RCA值为1.5左右,中国、中国台湾、韩国和泰国的RCA值都在2.4以上,即表示这四个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被诉产品在印度市场上都属于具有较大优势的产品。可见,印度反倾销目标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打击的就是具有强大优势的产品,这在理论上和反倾销规则来讲都是值得深思的。
从理论上讲,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其企业通过国家政策扶植和企业自身的不断努力来提高产品的比较优势,但是,一旦拥有了比较优势往往又面临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制裁。这些规则是否真的是为了保护一国免受外来竞争的损害而制定和实施的,其动机和执行标准难免难以衡量和把握,这也是反倾销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一个多世纪以来越来越备受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诟病的主要原因。特别是WTO反倾销等规则既没有规定硬性的执行标准,又同时赋予实施方行政自由裁量权,为非关税壁垒措施日益猖獗大开方便之门。从印度反倾销法来看,印度在立法上就不承认WTO反倾销规则的优先权,从裁决来看,也不是先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而是看进口是否过快、国内企业有无寻求保护的意愿,在程序上把认定是否存在倾销的因果关系颠倒过来,这和反倾销规则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当然,这样做的不仅只有印度,许多国家在反倾销中也都这么做。惟其如此,国际反倾销百年来长盛不衰是有充分的需求的,而发展中国家从乌拉圭回合开始大肆加入反倾销行列,不能不说和反倾销规则的不完善具有莫大的关系。
三、印度对华反倾销申诉贸易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计与变量选择
按照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和印度反倾销实践、反倾销申诉程序和立案要求,反倾销申诉时须有证据表明被诉方出口存在倾销且对申诉方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且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方可立案,如果存在倾销,申诉方可采取反倾销措施。由于统计数据的时滞,申诉方在申诉时所使用的材料一般是申诉立案年前1-2年的数据。在立案审查规定和实践中,很重要的一个评判标准就是被诉方出口是否存在大量增长。采取反倾销申诉和措施等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被诉方出口的大量增长,以保护本国产业利益。按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从申诉到终裁最长时限为360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540天。从各国反倾销实践来看,这一时限有逐渐缩短的趋势,目的也是为了尽快保护本国产业利益,限制被诉方的出口。因此,统计反倾销申诉后1-3年可以观察到反倾销调查后的贸易效应。本文选择反倾销申诉前2年到申诉后3年共计6年时间作为分析反倾销贸易效应的时段,主要也是反倾销贸易效应短期效果较为明显。国内外许多学者的研究均表明了这一点。本文为分析印度对华反倾销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采用如下动态面板数据模型:
表2 主要回归变量的统计结果
其中,在分析贸易破坏效应时,YN,t为t年印度从被诉国(N)进口的贸易额(importN,t),在分析贸易转移效应时,YN,t为t年印度从被诉国进口的贸易份额(shareN,t=importN,t/∑importN,t*100%);TARN,t为t年印度对被诉国涉案产品征收的从价关税,征收关税会导致贸易额减少,因此预期TARN,t符号为负;ADDN,i为反倾销立案后i(i=1,2,3)年印度对被诉国征收的临时税或反倾销税(从价税)。理论分析认为,征收反倾销税会使被诉方出口贸易额减少,因此,如存在贸易破坏效应或贸易转移效应,ADDN,i的符号应为负,当然也可能不受影响。因此,ADDN,i的预期符号可正可负。设置3个ADD变量的目的是考察反倾销税的征收是否会使贸易效应随时间而变化(如变小或变大),国外的研究成果绝大多数认为反倾销的贸易效应只有短期效应(1-2年),本文延长1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观测这一趋势。ζI度量的是各截面单元的个体差异,uN,t为随机扰动项。表2显示了主要回归变量的统计分析结果。关税使用从价税,根据不同国家税收待遇的不同,分为普通关税、最惠国关税、特惠制关税,反倾销税也使用从价税。
(二)内生性问题
由于模型(1)解释变量中引入了被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模型估计会产生内生性问题,OLS估计结果是不一致的,因此采用广义矩阵法(GMM)。为了节省篇幅,本文没有列出OLS估计结果,只报告SYS-GMM估计的稳健性结果。对动态面板GMM估计结果的检验标准主要是关于残差项是否存在二阶自相关和工具变量是否有效,相应的统计量为AR(2)检验和Hansen过度识别检验。本文使用的计量分析软件是Stata 11.1。
(三)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部分以1999-2006年印度反倾销案为样本,重点分析印度对华反倾销的效应并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由于关税数据只有1996年之后的,印度反倾销案的征税结果只收集到1999年以后的,考虑到变量数据为申诉年前2年到申诉后3年,因此最大样本就是1999-2006年申诉案件。经整理并剔除数据缺失的案件,所得征税案件(肯定案)280个。从涉及的主要国家来看主要包括:中国(66个),欧盟(29个),中国台湾(25个),韩国(20个)。从涉及主要行业来看,印度对外反倾销主要包括:化学工业(127个)、塑料橡胶(44个)、纺织品(38个)、贱金属及其制品(26个)、机电设备(17个)。所有反倾销案样本均来源于Bown整理的全球反倾销数据库①参见 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http://people.brandeis.edu/~cbown/global_ad/。,涉案产品进口贸易数据(6位HS海关编码)来源于联合国贸易数据库(UNCOMTRADE),关税数据来源于WTO关税数据库。
(四)对华反倾销贸易破坏效应的实证分析和比较
表3为印度反倾销措施的贸易破坏效应的稳健性估计结果。
从征收从价关税对各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来看,无论对被诉国还是非被诉国来讲,印度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其影响都为负面的,尽管显著性水平不同。中国的TARN,t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负,说明关税对于中国向印度出口贸易具有负面影响。对比其它国家和地区,欧盟、中国台湾、韩国的TARN,t系数均为负,但在10%水平不显著,当然这并不是说没有意义,只是在10%显著性水平下影响不明显。也就是说加征关税都会使印度进口减少,这一效应在印度对华的案件中表现最明显,说明征收从价关税会导致印度从中国进口的贸易额不断减少,即从价关税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出口具有贸易破坏效应,这和理论结论是一致的。
从征收反倾销税(从价税)对被诉国涉案产品出口的影响看,在申诉后1-2年,印度对华反倾销ADD1N,t和ADD2N,t显著为负,另外中国台湾、欧盟和韩国和全样本中的ADD1N,t和ADD2N,t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征收反倾销税会减少印度从中国及其余主要被诉国家涉案产品的进口。但是在申诉后第3年,ADD3N,t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有的甚至为正,且其绝对值均远远小于ADD1N,t和ADD2N,t的回归系数绝对值。说明印度反倾销措施只有在申诉后2年内具有贸易破坏效应,在申诉后第3年这种贸易破坏效应逐渐消失。实际上比较ADD1N,t和ADD2N,t的回归系数就可以发现,基本上有 0 >ADD2N,t>ADD1N,t。也就是说反倾销措施的贸易破坏效应随时间延递而逐渐减弱,到申诉后第3年基本上接近于无。这和国外学者的结论(反倾销措施的贸易破坏效应具有短期性质)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本文使用了6年的时序数据和反倾销税实际值,更能反映出反倾销措施的短期效应。比较印度对中国、欧盟、中国台湾和韩国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大小,可以看出,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相对还比较小。
从反倾销措施相对关税对中国出口的贸易破坏效应来看,在申诉后2年内,对华反倾销措施的贸易破坏效应一直比关税的贸易破坏效应(传统理论中称为贸易限制效应)要大(回归系数负值更小),也就是说反倾销税成为印度约束中国出口的主要工具,换句话说,印度通过实施非关税壁垒可以更有效地实现抑制从中国进口的目的。其实从印度反倾销税的平均税率来看,和印度的平均关税水平基本相同(见表2),但印度反倾销税的标准差是关税标准差的6倍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印度是在有选择的征收反倾销税,对大案实施高反倾销税。这也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印度近年来会不断增加对外反倾销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印度作为乌拉圭回合前夕使用反倾销政策、发展中国家最早一批设立反倾销法的国家,也是至今全球反倾销最大的使用者,事实上已经将反倾销政策取代传统关税来约束进口,如果其它国家效而仿之,非关税措施就真的会替代关税成为主要的限制性贸易政策。
表3 印度对华反倾销贸易破坏效应的比较:稳健性结果(肯定案)
(五)对华反倾销贸易转移效应的实证分析和比较
表4为印度对外反倾销贸易转移效应的稳健性估计结果。从征收从价关税对被诉国出口贸易份额的影响看,中国、欧盟、中国台湾、韩国以及全样本中的关税影响均为负(其中,只有欧盟的关税回归系数通过了检验),在中国样本中影响最小且不显著,表明征收关税后被诉国涉案产品出口印度的市场份额在不断减少,即存在贸易转移效应。从反倾销税对被诉出口贸易份额的影响来看,在申诉后 1-3 年,ADD1N,t、ADD2N,t和ADD3N,t的回归系数都为负,且大多数都显著通过检验,说明印度反倾销措施使得被诉国出口印度的市场份额在减少,即存在贸易转移效应,而中国的样本回归系数相对较小,说明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小于其他被诉国家。同时,比较ADD1N,t、ADD2N,t和ADD3N,t的回归系数值和TARN,t的回归系数值,发现ADD1N,t和ADD2N,t的回归系数值比TARN,t的回归系数值要小,说明在申诉后2年内,印度反倾销措施对被诉国出口份额的负面影响一直都大于关税的影响,直到申诉后第3年,反倾销措施对被诉国出口份额的负面影响小于关税的影响。同时,ADD1N,t、ADD2N,t和ADD3N,t的回归系数值基本上也是在逐渐变大,说明,印度反倾销措施的贸易转移效应随时间而变弱,但在申诉后第3年仍存在贸易转移效应。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倾销措施的贸易转移效应持续时间比其贸易破坏效应的持续时间要长。这和国外学者的结论有一点区别。比较印度对中国、欧盟、中国台湾和韩国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大小,可以看出,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相对还比较小。
表4 印度对华反倾销贸易转移效应的比较:稳健性结果(肯定案)
Hansen-overid 62.44(1.000)27.70(0.586)22.03(0.957)12.50(1.000)104.18(0.201)
总的来说,无论是征收的关税还是针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都会对被诉国出口产品产生贸易转移效应,这一效应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显著存在。印度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结果是被诉国丧失出口市场,印度转而进口于非被诉国的产品,对非被诉国而言,可真有点“渔翁得利”。从这个角度讲,反倾销政策存在正的外部性收益。
四、印度反倾销对产业竞争力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计与变量选择
显示性比较优势是Balassa(1965)基于竞争力基础提出的,用如下公式来衡量显示性比较优势:
(二)印度对华反倾销对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实证结果
从表5可以看出,印度对华反倾销样本中,关税和反倾销措施的系数均为负,表明印度对中国反倾销对其自身的产业竞争力提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比其他主要被诉国家,韩国、中国台湾、欧盟和未分类国家的反倾销措施和关税的回归系数多数为负(只有中国台湾全样本中ADD回归系数为正),且系数绝对值普遍大于中国样本,说明印度对华反倾销对印度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小于其他主要被诉国家。由于印度对韩国、中国台湾和欧盟反倾销样本中,印度产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反倾销案较少,实证分析结果不具有统计意义。因此,下面重点对印度产业处于比较劣势的样本回归结果进行比较。韩国、欧盟、中国和未分类国家中,印度反倾销措施对其产业竞争力提升作用比全样本中的作用更大(回归系数更小),说明当印度产业处于比较劣势时,印度的反倾销措施对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效果要更强。此外,比较关税和反倾销措施对产业竞争力的促进作用,可以发现印度对不同国家实施反倾销措施对其产业竞争力保护作用也不尽相同。在对中国反倾销中,当印度产业处于比较劣势时及对华全样本中,反倾销措施对印度产业竞争力提升作用比关税作用更显著、更有效;在印度具有比较优势时反倾销措施对提升印度产业竞争力的作用就远不如关税的作用。而在对韩国、中国台湾、欧盟反倾销中,反倾销措施对印度产业竞争力提升的促进作用则不如关税的作用。
七、结论与政策含义
在整理印度对外反倾销案件的基础上,通过收集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了1995-2008年印度反倾销被诉主要国家的涉案金额、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等,发现印度反倾销主要目标国是中国、韩国、中国台湾和泰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打击的恰恰是具有强大比较优势的产品。中国成为印度头号反倾销国家,涉案金额和反倾销案件双居第一,被诉产品都是出口增长快、市场份额高的产品。其后构建反倾销申诉前2年到申诉后3年的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使用系统GMM估计方法,以1999-2006年印度反倾销案为样本,实证分析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并与主要被诉国家进行了比较。发现印度对华反倾销措施的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随时间延递而逐渐减弱,贸易破坏效应到申诉后第3年基本上不存在,但贸易转移效应在申诉后第3年仍存在。反倾销措施的贸易转移效应持续时间比其贸易破坏效应的持续时间要长。总的来说,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都比较小。同时,反倾销措施对被诉国的贸易破坏效应一直比关税的贸易破坏效应要大,也就是说反倾销税成为印度约束被诉国出口的主要工具。从反倾销政策对申诉方产业竞争力影响来看,实证结果表明,印度反倾销措施对其产业竞争力提升具有较显著的促进作用,当印度产业处于比较劣势时,印度反倾销措施对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效果要更强。
表5 印度反倾销措施对申诉方产业竞争力影响的国别比较:稳健性结果
本文的政策含义是:(1)要警惕印度利用反倾销等非关税壁垒措施来建立贸易救济体系,中国政府应一方面积极和印度沟通,另一方面要利用一切机会和场合,重申中国反对利用反倾销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保护主义等行为,特别是在WTO多边谈判中要争取在非关税壁垒有关条约中达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规则。(2)中国要重视印度对华反倾销。要建立出口预警系统,加强和印度的经济外交,双管齐下,做到“早预警、早防范、早应诉、早抗辩”,端正中国出口商的出口行为,一旦出现预警信号,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策划好出口市场转移策略,防止被反倾销,使印度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发挥不出来;如果已经立案,中方企业要积极应诉,争取无税结案,降低印度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的效力。(3)要监控我国出口产品,严格控制出口的市场份额,尤其是在对方市场上超过10%的份额的产品要严禁继续扩大出口,一旦超过15%,要通知有关出口企业,并对继续扩大出口份额的企业设立处罚措施,另一方面积极为这类企业寻求新的出口市场。中方出口企业一定要避免掠夺性的占领市场,要坚决控制“短、平、快”式的占领国际市场的出现,这容易短期内打击对方竞争性企业、或使对方企业遇到暂时性的经营困难。(4)要防止印度和其他国家合谋对华反倾销。由于反倾销不利于被诉国,但却存在正的外部性收益(非被诉国从中渔利),对此要加以警惕和防范,一经发现要严加谴责。(5)中国不仅成为国际反倾销的被诉主要国家,也是各国倾销的市场,因此,中国也要加强对外反倾销,发挥中国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同时还可作为制衡外国对华反倾销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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