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文化及其相关范畴、命题的理论透视
2012-08-16谢彦君周广鹏
谢彦君 周广鹏
(东北财经大学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有关旅游文化的研究,目前可见的中文文献已经足可谓汗牛充栋了。这种研究历时将近30年,而其目标或作用,则可以涵盖理论探讨、应用研究、对策谋划以及学科构建等方方面面,其中有很多研究成果构成了相关领域重要的理论贡献。不过,时至今日,旅游文化学领域的研究,还依然存在一些理论上的误区,这从反映在大学教科书当中的“旅游文化学”的内容广度、知识深度和研究对象等方面都可以看得很清楚。本文尝试就这一点做一些理论辨析,试图澄清几个基本概念和命题。
1 文化、旅游文化与文化旅游诸范畴的界定
1.1 关于文化
1.1.1 文化的定义
关于文化的定义问题,历来众说纷纭。在马波(1998)所著的《现代旅游文化学》、沈祖祥(1999)所著的《旅游文化概论》中都曾提到,国外有关文化的定义早已经不下150种甚至200种了。著名的英国文化唯物论理论家雷蒙·威廉斯(Williams,1983)甚至将“文化”一词列为英语中三个最复杂的词汇之一。从威廉斯所给出的关于文化的广义定义来看,文化源于“驯养,和对于自然物种的生长的照顾”。在威廉斯看来,可以从三个角度理解文化:一是,文化可以用来指代“智慧、精神和美学的一个总的发展过程”;二是,文化是“某一特定的生活方式,无论它是一个民族的,还是一个时期的,或者是一个群体的”;三是,文化是指“智慧、特别是艺术活动的成果和实践”。
威廉斯这种从历史的角度辨析文化语义的方法,自然而然地引出了文化与文明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此,中国历史学家朱寰的见解是:“(文化与文明)这两个词都来自古罗马,拉丁文cultio、cultura,原意为耕种和栽培,引申为开拓、教化、培养、修炼之意;拉丁文sivis,意为市民、公民;sivitas意为都市、城市;civilize意为教化、开化。由此可见,culture一词源自农业生产,注重人的内在修炼,较为侧重精神品位;civilization源自城市生活,与都市开化有关,较为侧重外在的物质品位(朱寰,2000)”。
然而,纵观所有的文化定义,不管是英国人类学家泰勒提出的“文化是人类在自身的历史经验中创造的包罗万象的复合体”中所包含的整体性观点,还是鲁斯·本尼迪克特所说的“文化是通过某个民族的活动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和行为模式,一种使该民族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模式”(维克多·埃尔,1988)中所强调的民族差异,抑或是弗洛伊德别开生面地通过意识和无意识对文化加以界定,以及加拿大文学理论家弗莱(Frye,1993)在将文化作为民族的自我认同的产物时所强调的文化构成的高、中、低层次,乃至于德国学者恩斯特·卡西列(1985)从文化的工具特性提出的符号观。在所有这些最有影响力的归纳当中,我们都不难发现,文化的核心规定性总是脱离不了这样三点:历史的传承性、群体的共享性、地域的分异性。历史传承是“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易经》)的结果;群体共享是文化制约个体和群体关系的本质规定;而地域分异是文化体现为“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这一俗常现象的科学注解。这是理解文化属性最根本的切入点,恐怕也是最有效率的路径。
1.1.2 文化的形态
文化的存在形式,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若从短期看,物质形态的文化会相对凝固于物理空间,其变化的起因常常是一种自然销蚀或灾难毁损。与此有所不同的是,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通常在“事”中或者以“活动”展现出来,在短期内可能表现为变动不居、形象隐晦,给人以个体差异很大的感觉,而实际上,这种形态的文化也是群体甚至民族长期记忆的结果。所以说,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通常会以制度、价值观、习俗等形式展现出来,当然他们往往也需要借助物质形态才能完整地表现其全部内涵和特征。在长期内,文化的核心成分或其先进的、积极的成分会呈现某种变化的惰性,甚至会不断延长其影响力从而形成文化的相对稳态。华夏文化所具有的海纳百川的能力,其实就可以在这一层面上加以解读。由于文化的共享性和传承性两大特征,决定了文化的观察尺度应该超越短期的视野和个体的维度。只有从长期的角度和宏观的尺度,才可以观察文化的精髓,也才不会曲解文化的本质。
1.1.3 文化与个体行为的关系
文化的产生既是人为的结果,而积久而成的文化又会外化于个人,成为约束个人行为的外在桎梏。换言之,“文化体系一方面可以看作是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活动的决定因素(傅铿,1990)。”文化与个体行为之间的这种关系,就如同钻进一个十分具有可塑性气球中的调皮小人(你也可以想象成钻进铁扇公主肚子里的猴子):个体行为尤其是意见领袖的个体行为,有可能会改变气球的形状,但也终不会挣脱气球的约束。历史地看,文化与人类个体的关系大体上是:个体的创新诉求往往是文化的反动,群体或他者的模仿则是新文化的形塑过程。于是,不管在哪个时代,有关文化问题的提出、思考和辨识,都意味着是人类对自身认识的一种进入。在这种认识当中,不仅涉及了“人”这一主体,而且也涉及了关于人与人、人与动物、人与环境、人与自然、人与历史以及人与创造等诸多关系及命题。
1.2 关于旅游文化
上述对文化诸核心问题的简要评论,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我们理解旅游文化这个范畴的基本观点和方法。从逻辑上来说,我们不能在理解文化的时候是一种方法论哲学,而在理解旅游文化时,却完全是另一种方法论哲学,或者干脆显得没有方法、没有哲学,于是也就丧失了应有的逻辑力量,并形成了此后一发而不可收的学术混乱。
1.2.1 旅游文化是文化的一种类型
从这个角度看待旅游文化,应该将旅游文化置放于文化的类型学框架加以整体性地认识,而不应该割断旅游文化与文化之间的统属关系,也不应该让旅游学思维的介入削弱了旅游文化学知识体系形成过程中文化学思维应起的核心统御作用。
首先,从旅游文化的上位文化类型来看,显然可简单概括为文化。文化这一范畴在此成为各类、各层次文化的统称,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展示文化的本质属性和共同特征。不管是从类型学的角度还是从逻辑学的角度,都不容许文化的所有下位类型在这些根本点上有所偏离或缺位,否则将不成其为文化范畴。
其次,从旅游文化的同位文化类型来考察,不难发现,旅游文化作为文化类型学框架中的一个亚类,与婚姻文化、丧葬文化、居室文化、建筑文化、服饰文化、影视文化、市井文化、大众文化、精英文化、酒文化、茶文化、宗教文化等相并列。不言而喻,这是一个巨大的家族,甚至因不同的研究视角、宗旨和目标而数不胜数,各个类型的亚文化均在其所属的各自领域诠释并丰富着文化的本质内涵。
最后,就旅游文化的下位文化类型而言,其所属各个范畴均为旅游学或旅游文化学着力发掘并用以界定、深化旅游文化内涵和外延的范畴。显然,这项工作既是这两个学科的学术使命,也是寻求旅游文化学学科自立的途径。只有各种下位文化类型的研究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分类判然有序,旅游文化学乃至旅游学的学科体系和理论框架才能够真正确立起来。可惜的是,直到目前为止,旅游文化学研究领域还鲜有意识到这一点者,也未见到在这个方向上做长期探索的重要研究成果问世。更有甚者,不少作者在总体组织“旅游文化学”教科书的体系架构时,竟然全盘忘却了这种类型学上的逻辑关系,轻率地将“文化旅游”的下位范畴(如文化旅游资源)移作旅游文化的下位范畴。
1.2.2 旅游文化是旅游现象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旅游文化是当旅游现象的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比如说,已经有了近、现代意义的旅游流的发生,才开始逐渐积久而成的。这个意义上的旅游文化的起点,最远或可追溯至托马斯·库克的创举。因为,只有当旅游的价值观在社会上已经成为至少某个群体的共同价值观,只有当因旅游而发生的综合供给系统已经逐渐建立起来并且这其中已经隐含着某种共同的精神、美学和智慧追求,只有当旅游现象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成为社会(至少是某个社会群体)成员共同关注并融入其中的社会现象——简言之,成为一些人的生活方式时,才会有旅游文化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旅游文化也是一种新的文化形态。言其新,是说旅游文化肯定是大众旅游发展起来之后(而不是旅游出现之后)所产生的一种文化形态,而此前很难说已经有了完整意义上的旅游文化。在中国,虽然在魏晋时代就已经形成了士人阶层的游乐之风,甚至我们也可以探讨当时的“游的精神”或“游的文化”,但若从旅游文化的意义上来解读,这时的“游的文化”未尝不属于极少数精英阶层偶然性利用社会一般游乐资源的个别行为。文化的传承性、共享性两个基本特征,决定了这一命题的自洽性。马波(1998)在论及文化的成因时指出:“文化的产生和形成要经历实践和创造、学习和模仿、概括和抽象、传授和教育的过程”,其深刻性即在于此,这一结论对旅游文化也同样适用。因此,说旅游文化可以追溯至800万年前定然是荒谬的(人类社会才有300万年的历史),而写旅游文化史必从猿人开始恐怕也是值得商榷的。
1.2.3 旅游文化是旅游世界的主体文化或主流文化形态
如果承认存在一个旅游世界(谢彦君,2005),那么,这个世界的文化部分将是独特的,是以旅游文化为主流文化形态的。存在于旅游世界的一切其它文化形态都可以被视为亚文化或边缘文化形态,即使在日常生活世界当中,这些文化的某些类型很有可能占据主流文化甚至主体文化的地位。如果采用一定的社会价值观来衡量旅游文化的价值取向,那么,我们既可以从中发现其积极和进步的一面,也可能发现其消极和腐朽的一面。当旅游文化或者一般文化被商品化之后,则会更进一步暴露出金钱对旅游文化的腐蚀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幻想旅游文化可以成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显然是幼稚的,因为,旅游文化相对于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体系而言,具有非单向性的特征,并不仅仅体现个别阶级的政治诉求。
1.2.4 旅游文化业已是一种完整而自洽的文化
旅游文化业绝非“文化旅游资源”就足可以代表。从长期的、动态的角度来看,旅游文化终将演化出在这个场域中发展起来的新的“旅游文化的文化旅游资源”(这是一个比较别扭的表达,但也只能这样表达),但该种文化旅游资源绝不同于当下流行的《旅游文化学》教科书中所涉猎的、传统的“文化旅游资源”。当今的中国旅游学术界,似乎没有把旅游文化当作一种独立的文化形态来研究,却往往把对传统的文化旅游资源的历史性梳理和类型学划分当作了对旅游文化的研究,不仅将相关成果统统冠以《旅游文化学》之名,而且当作主体内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不小的错误。
针对当下“旅游文化学”著作、教材(以下统称著作)内容结构的这种失当,可以从对现有相关文本分析中略见一斑。笔者把在当当、卓越、京东等主要网上书店能收集到的40部“旅游文化学”著作(或内容接近、名称略有变化的著作)作为样本(见表1)予以分析。在这40部著作中,王元海的《旅游宗教文化》,马勇、余冬林、周霄的《旅游文化史纲》,冯源的《世界旅游文化(英文版)》,庄志民的《旅游经济文化研究》以及李伟、杨世瑜的《旅游地质文化论纲》虽然有旅游文化字眼,但其实质已经出离了旅游文化学的范畴,因此予以剔除。在所余的35部著作中,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表1 “旅游文化学”相关著作一览表
首先,在这些著作中,其目录结构为“总论或绪论+文化旅游资源介绍”的教材总数为26 本,占比高达 75%(见“表 1”中文献 1、2、4、7、8、9、10、14、15、16、17、18、21、22、23、24、25、26、28、31、33、35、36、37、38、39)。在这些著作中,其主体内容无不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饮食文化、宗教文化、建筑文化,这些成了必备内容(在图1中占100%);而涉及民俗风情、综合艺术、旅游文学、自然山水文化(笔者并不认同将文化二字强加给“自然山水”,这里仅从其用而已)、艺术的内容也为绝大多数著作的必备内容;其他诸如聚落文化、世界遗产、地域文化等,因所用范畴不一,各部著作取舍不同,但已非主流内容,或可忽略不计。一个共同的方法论倾向是,这些著作在探讨上述论题时,几乎都采用的是历史学的方法,所汲取的素材,无非是历史上的传统文化事件或事实。这一方法论所隐含的假定前提,自然是“旅游文化与人类历史相始终”这样值得商榷的命题。
图1 旅游文化学著作中的内容统计
其次,一部分著作以“总论+旅游客体文化+旅游主体文化+旅游介体文化”的框架来组织其结构,共计有6 本(见“表1”中文献5、6、11、19、20、29)。在这6 部著作中,有的也以客体文化即文化旅游资源所占的篇幅为最大,因此也近于第一种类型;有的著作章节虽然标题不同(消费文化、资源文化、产品文化、环境文化、经营文化、审美文化),但实质上也是按“三体”来加以组织的。总的来看,这类著作毕竟意识到了旅游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类型存在的特殊性,注意到了旅游文化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由于具备了构建旅游文化学知识体系的某种自觉性,因此能够摆脱“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介绍的叙述模式,努力整合旅游文化的相关知识,试图把旅游文化作为一个知识共同体来加以构建,其初衷是正确的,其努力也昭示了某种方向。这当中,马波(1998)所著的《现代旅游文化学》以其新颖的框架、深入透彻的分析以及明确的整合意图而开其先河,对后来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可惜的是,后来人们在这个方向上走得并不远。而且,长期形成的三体思维惰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这种整合的进一步努力及其效果。可以说,时至今日,“三体思维”恐怕还未能给旅游文化学的知识架构找到能够最终整合全部旅游文化学知识的出路。
最后,在这35部著作中,另有3部(见“表1”中文献12、27、32),大体上应该说是上述两种体例的变通或翻版。比如,在邹本涛、谢春山(2008)所著的《旅游文化学》中,前七章是力图在三体思维的框架上力求有所突破,努力寻找作为旅游文化最核心的范畴,从中可见作者的关切所在,而其结果也确实有所建树。但该书的后四章则重蹈文化旅游资源介绍、梳理的老路,致使整体框架再度失之支离。文彤等(2011)的《旅游文化学》则几乎等同于三体结构的衍化,主要在旅游的文化问题方面展开,与旅游文化这一核心范畴终有一些游离之感。而陈国生和易兵(2011)在沿用马波和邹本涛、谢春山的一些内容之后,又延而及之于资源开发文化、产品文化、经营文化、环境文化、文化研究评价、文化建设、文化研究热点与趋势等方面,这种情况颇类似于一直以来旅游学在组织其知识框架时总是在外围打转的情况。
综上所述,中国旅游学术界一直以来努力耕耘的“旅游文化”园地,依笔者看来,其实主要是“文化旅游资源”的相关领域。这样的一种学科分野思维,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旅游文化学自身知识体系的构建,而且会牵涉到与所谓的“旅游资源学”以及旅游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严格澄清旅游文化与文化旅游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那种不加区别的术语滥用,将直接误导旅游文化学研究的方向,限制该学科谋求自立的可能性。
1.3 文化旅游的界定
1.3.1 文化旅游是旅游的一种类型
与生态旅游、自然旅游、荒野旅游、背包旅游、度假旅游、探险旅游、都市旅游、乡村旅游、观光旅游、体验旅游、美食旅游、节事旅游、黑色旅游等旅游方式一样①这些旅游类型并非严格按照一种标准划分的,因此,总体上观察,并不完全符合分类学上的排他性、周延性的基本逻辑规则,而是彼此互有包容。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文化旅游也为旅游家族的一个成员。这些旅游类型是旅游学未来研究的重要分支领域,相关知识的深化、体系化、理论化,可能是旅游学未来发展和自立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方向。笔者在一些场合中曾表示,有朝一日,当旅游学术界对这些不同类型的旅游的研究得以极大地深化并构成了多个诸如“××旅游学”的分支学科(而不是像目前仅仅依赖那些“旅游××学”),届时,我们当可期望旅游学的学科体系真正得以建立了。笔者将前者看作是“作为旅游学核心模块的‘旅游学所属的自足性分支学科’”,而后者则是“针对旅游活动所展开的交叉学科研究”(谢彦君,2011)。一般来说,当一个学科的分支学科局限于交叉学科而没有其自足性分支学科的时候,这个学科是没有“根”、没有“核”的,是“缺心眼的”,是不成熟的。同样,要想认识文化旅游的特性,就需要在旅游的上述类型学框架中加以分析,展开更广泛的研究。但深入的相关分析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边界。不过有一点,作为一般性,文化旅游与所有其他类型的旅游(包括黑色旅游②有学者曾质疑笔者将旅游的目的界定为“愉悦”的合理性,其中最突出的根据是“黑色旅游就不是愉悦”。这种质疑的失当在于,他们将愉悦直接等价于日常生活中的“快乐”、“愉快”。其实,心理学、美学中的审美理论(尤其是悲剧审美理论)早已经解决了这个理论问题。克罗齐、布洛、朱光潜、朗格等人的著作对此都有明确的论述。如果人们非要用别的什么词来注解“愉悦”的话,毋宁用“快感”更接近些,因为快感可以来自于“痛的过程”。归根到底,“愉悦”一词的内涵还远没有定型,其巨大的包容性留给了学术界无穷的界定空间,这是需要同仁共同努力予以发掘的。)一样,都具有共同的内涵:一种以愉悦为目的的异地性休闲体验。只是相对而言,文化旅游可能是地位最重要、涵盖最广的旅游类型之一。
1.3.2 文化旅游体现了旅游者对文化景观的诉求
历史地看,文化旅游可能是最早的旅游类型,它体现了旅游者对文化景观的诉求。当人类的审美能力主要地局限于社会审美阶段的时候,最有可能出现的旅游也自然会是文化旅游,而非自然或生态旅游。所以,说文化旅游是最早的旅游类型,这是和人类的发展历程尤其是人类的审美能力的发展历程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所谓“个别的旅游现象出现得很早,可以远溯到原始社会中人们已经初具自由时间或审美意识并能够自主地利用自由时间进行休闲娱乐的历史阶段”(谢彦君,2010),其实主要就是指人类早期个体的、偶然的、个别的文化旅游行为。
1.3.3 不能将文化当作旅游的核心内涵
文化旅游在旅游类型学框架中的自洽地位,从侧面以其逻辑身份强有力地说明:不能将文化当作旅游的核心内涵(硬核)。换言之,我们可以说某些旅游类型具有(在文法上,这里用“是”和用“具有”是有微妙但却关键差别的逻辑表述。有些人往往不注意这一点,结果犯了草率命题——通常是以偏概全——的错误)文化的成分,甚至文化属性(通常以文化差异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了这类旅游的关键,但决不能笼而统之地说“文化是旅游的硬核”,否则,将无法解释生态旅游、荒野旅游等旅游类型的本质内涵。
2 有关旅游文化研究中的几个重要命题的思考
由旅游文化与文化旅游以及文化旅游资源这三个关键范畴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范畴本身的本质规定性,必然会启发人们得出一些更加丰富而复杂的理论认识。就这一点而言,笔者仅就以下诸命题略陈己见。
2.1 旅游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资本主义文化的关系问题
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中,在某个特定的历史阶段,社会的文化流行总会带有明显的价值倾向或阶级烙印。受其影响,旅游文化自然也会呈现相应的某种特殊性,并在功用上服从于社会主流文化以及主体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尽管笔者并不认同旅游文化在中国的奴隶制社会甚至更早就已经存在这一命题,但学术界有些学者在此命题的基础上总结历朝历代旅游文化特点的做法,却可以从反面说明,无论如何,旅游文化(其实是文化旅游资源所呈现的文化意义)作为一种文化类型或者一种亚文化,是和社会主流文化的形态、性质、特征息息相关的。不过,就旅游文化自身的本质规定性来看,它又绝不会等同于社会主流文化、主体意识形态或核心价值观。因为,如果从价值层面判断旅游文化的话,旅游文化相对于社会主流文化,一定是一种另类文化,只是不会像黑帮文化、流氓文化那样另类而已。在当今社会,当社会主流文化或主体意识形态以及核心价值观并不清晰的情况下,旅游文化在其自身的呈现甚至膨胀过程中所裸露的“另类”色彩,就有可能更为突出。这种另类文化在面对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文化、资本主义文化的价值判断时,常常会呈现不吻合、不默契的尴尬。尤其在当下社会成员仍处于其中某一种文化形态的情况下,在社会成员的意识形态当中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将无法在其中完全免除,无法做到所谓的价值中立(value-free)。所以,旅游文化在内涵上的丰富性,导致它作为任何一种道德范畴的功能建构都可能具有双向性甚至多向性。一言以蔽之,我们不能指望笼统的旅游文化会成为社会主义主流文化价值体系的引导者甚至主导者。
2.2 旅游文化研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目前,中国旅游学术界的一些提法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更加注意文化的研究了,原因在于中央政府刚刚提出了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决定”。其实,就旅游学术界的研究历史而言,因其知识构成上的内在要求,早在旅游研究之始就已经把文化问题纳入视野并做了持之以恒的研究,旅游文化研究已经不是什么新话题。只是在当下中国的旅游发展实践当中,因受旅游投资主体以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驱动,旅游学术界的某些个案性的文化研究,或有一方面扮演着制造假文化的角色而另一方面扮演着毁坏真文化的角色,从而使文化研究堕落成了破坏文化旅游资源以及旅游文化的帮衬、帮闲甚至帮凶。不过,在大多数严肃的文化研究者的努力下,旅游文化学所构建的一些理论成果,已经逐渐成为旅游发展实践当中的重要的理论支撑。
2.3 旅游文化与市场机制的问题
市场机制培育的是商业文化,造就的是企业文化,本来与旅游文化可以不相关。但是,由于旅游世界的丰富性,旅游文化的包容性,商业文化和企业文化都会在旅游世界的文化层面以错综复杂的关系存在并发挥其功能性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为小群体利益而养成的商业文化、企业文化的功利性,与更具广泛意义的旅游文化乃至社会主义文化之间的关系,是需要充分予以揭示并有所警觉的。即使常常能够看到有文化的市场人(所谓儒商)会利用文化来赚钱,甚至连政府都悟出了“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门道,但“个别人制造的文化产品”与“群体记忆形成的传统文化”之间,并非可以等量齐观。就旅游而言,在市场和文化的博弈当中,其间一个注定扯不清的关系是:文化旅游是以文化为诉求的,所以,离开了文化,文化旅游就玩不转。同时,以寻求文化差异为目标的文化旅游者所形成的文化交流、碰撞、采借、融合,又自然会推动作为特定文化旅游之卖点的本土文化、特色文化、民族文化的消失。目的上要你活,结果上要你死,这种初衷和效应上的纠结,是文化旅游的典型特征之一。这类情况也会发生在生态旅游上:目的上要生态,结果上的毁生态,谁能占上风,则要看博弈的结果。
2.4 文化旅游与旅游文化的转化问题
文化旅游会培育出旅游文化,而旅游文化的长期积淀,又会转而成为另类的或下一世代的文化旅游资源,历史就是这样变动不居、相互演化,倘若能在一个漫长的历史时间流当中来看这个问题,则文化旅游和旅游文化的关系,变得更具不确定性了。可以断言,自从旅游文化产生之后,旅游文化与文化旅游的这种互为转化的关系就将持续下去。但是,不能反过来说,这种互为转化的关系在前旅游文化时期就已经发生了。学术界所暴露的理论误区和命题混乱,恰好发生在这后一种情况当中。
另一方面,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文化旅游资源的文化学研究,往往是历史性的研究,以历史学的方法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化旅游资源作为一个知识系统,总是以历史脉络作为组织框架。当文化旅游资源被纳入旅游文化框架加以讨论的情况下,它必将作为旅游文化的一个有机构成,以某种结构元素的意义成为旅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语境当中,原有的“三体思维”将继续发挥解释作用,但在更高的层次上整合文化旅游资源与旅游文化其它组成部分的关系并形成更自洽、更统一的知识系统或知识共同体,则是旅游文化学未来研究当中的一个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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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 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