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谥制探析
2012-08-15董常保
董常保
春秋谥制即春秋时期的赐谥制度,属丧葬礼仪文化范畴,是尊者及相关礼官为已逝贵族拟定谥号的具体礼制程序。前人虽对春秋丧礼制度有系统的归类研究,如《春秋会要》把“丧礼”分为:“天王崩葬、鲁公薨葬、未成君卒、夫人薨葬、外诸侯卒葬、内女卒葬、赗襚、会葬、吊丧临哭、讳谥诔歌、主祏”,①《春秋大事表·春秋凶礼表》亦分为“天王崩葬、公薨、公葬、夫人薨葬、外诸侯卒葬”②。春秋时期的谥制应该有一套完整的礼仪程序,由于缺乏详细的记载,故历代学者均未清晰条理的阐述谥制的具体步骤及礼程。因此,文章以现存相关文献为切入点,通过对相关材料的归类、分析,探析出其较为符合原貌的春秋赐谥制度。
一
请谥是春秋时期的天子、诸侯、卿大夫崩、薨、卒后,按照不同等级向自己的上级尊者请求赐予盖棺论定之称号。具体礼仪程序是先行赴告之礼,赴通“讣”,意谓“讣告”,即某贵族初死之后,派使者所行的报丧礼,在赴告的同时行请谥礼。
周天子向天请谥,周人敬天,而天“是对以至上神上帝为首包括某些祖先神和兼有物质和神灵二重属性的日月星辰等组成的天国世界的概称。”③周天子为天神所授,代天管理天下,地位最尊,故其崩后,赴告于天。《礼记·曾子问》:“天子崩,臣下之南郊,告,谥之。”④当其驾崩后,大臣到南郊举行等级最高的祭祀仪式,其中“告”是赴告礼,即向上天及列祖列宗报告某天子崩,继而行请谥礼,为已逝去的周王请谥。此外,“天子之丧动四海”,⑤其赴告之礼当涉及到天下所有诸侯国。诸侯向周天子赴告并同时请谥,《白虎通义·谥》载:“诸侯薨,世子赴告于天子,天子唯遣大夫会其葬而谥之何?……臣当受谥于君也。”⑥诸侯薨,世子要赴告周天子,在举行赴告礼的同时并请谥,之后周天子要派王室官员前去吊唁。《左传·昭公七年》载:“卫齐恶告丧于周,且请命。”⑦“告丧于周”即向周天子行赴告礼,“且请命”即行请谥礼。之外,诸侯还要向同盟诸侯行赴礼,《左传·隐公七年》载:“凡诸侯同盟,于是称名,故薨则赴以名,告终、称嗣也,以继好息民,谓之礼经。”⑧《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凡诸侯同盟,死则赴以名,礼也。”⑨两则史料告诉我们,诸侯之名在其生前必须讳称,国君讳名为“国名+爵位”,及其薨后,则以名姓全称赴告同盟诸侯,赴告礼既是告终,亦为通报继嗣者,若有缺失则违礼。卿大夫赴告并请谥于周天子和其君,因为卿大夫在周王朝和各诸侯国都有,可能有两种赴告请谥情形:王朝卿大夫赴告请谥于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则赴告其君亦请谥。《左传·隐公八年》载:“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⑩另外《礼记·檀弓下》载有公叔文子之子为其父请谥之事。
《左传·隐公元年》载:“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⑪按:此传文是阐释周代贵族天子、诸侯、大夫和士由于其地位的尊卑而所对应的长短不同的丧期,既然丧期是逐次递减,那么丧礼规模也可以理解为是反其向而逐次递加。因此可以推断四者除了有贵贱等级和丧制规模隆重的差别外,应该有相类似之处,或者说是大同小异。《仪礼·士丧礼》载:“乃赴于君”,⑫士赴告于君,卿大夫亦如是,诸侯赴告周天子,周天子则赴告于天。士的赴告文书的格式是“君之臣某死”,按递增类推,应该是用语不同而格式类似。卿大夫可能与士类似,诸侯为“××某薨”,周天子为“××某崩”。
随着王室东迁,在春秋初期诸侯赴告、请谥之礼犹存,但随着春秋争霸后的礼崩乐坏,请谥之礼除周天子和卿大夫外,诸侯有废除的趋向。此观点前贤业已论述,兹举其代表观点罗列如下:
诸侯薨,请谥于天子,大夫卒,受谥于其君。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所以惩恶而劝善也。东迁之后,其礼遂废。诸侯之葬也,不请谥于天子,皆自谥之。⑬
周衰,诸侯强,死皆不请谥于天子。⑭
周衰,诸侯不请谥于天子。⑮
平王以降,诸侯皆不请谥于天子。⑯
其实,诸家之论符合《左传》的相关记载,诸侯的请谥之礼在春秋初期依然可见,到诸侯争霸甚至僭越称王之后,其礼遂废。以鲁国为例,《左传·庄公元年》载:“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⑰《左传·文公元年》载“王使内史叔服来会葬”,⑱《左传·文公五年》载“王使荣叔来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礼也。”⑲在鲁文公之前,王室使者锡命桓公,会葬僖公、成风,其中“锡”同“赐”,“锡命”当为赐谥。试想若无鲁世子向周天子请谥,何来代表周天子的周王室礼官前来行会葬、赐谥之礼。文公后鲁国不载向周天子请谥之礼,其他诸侯中仅载有卫襄公之请命。而到春秋末年,宗周之鲁国亦废请谥之礼。《左传·定公元年》所载季孙欲给昭公恶谥,荣驾鹅对曰:“生弗能事,死又恶之,以自信也?将焉用之?”⑳崇尚周礼的鲁国尚且如此,其他诸侯国可想而知。
另外,楚入春秋以来先后僭号称王,故楚之君薨后,与周天子名号相等,故请谥之礼亦当废。孔子曰:“天无二日,民无二王。”㉑同号为王,焉有此王向彼王行请谥之礼,故楚国必废,诚如傅隶朴所言:“诸侯之卒者必书葬,楚子在此书卒,了却无书葬之文,是因为吴楚之君僭号称王,葬必用王号以赴,如据其赴告以王号书葬,那是助其僭号……《经》不书葬者,因楚子以王礼葬,必用天子葬器。改王为子,是不假以名;不书葬,是不假以器。子曰:‘唯名与器不可以假人’,盖名可改,器不可改,故废其葬。”㉒这里虽是论及《春秋》不书楚王之葬,但请谥礼属丧礼,也可推断出楚王之赴告、请谥必与周天子相类同,因此楚国在僭越后肯定首先二礼。
二
请谥之后,逝者的上级尊者会派人前来吊唁,同时组织有关礼官以其生前行事为依据,议定集体商议其谥号,这便是议谥。《孔子家语·曲礼子贡问》载:“既死而议谥,谥定而卜葬,既葬而立庙,皆臣子之事,非所豫属也,况自为之哉!”㉓议谥后便可确定该赐予何种谥号,然后便可以安排卜葬之事了。
周天子南郊议谥,《白虎通义》云:“天子崩,大臣至南郊谥之者何?以为人臣之义,莫不欲裦称其君,掩恶扬善者也。故之南郊,明不得欺天也。”㉔周天子谥号的议定者是王室礼官,天子崩后,王嗣子及王室官员在南郊举行盛大议谥礼仪,并可能请天议定。由天议谥仅是形式而已,实人为而已。所言“明不得欺天也”,含有指苍天为证之意,向天下臣民宣示所请之谥为上天的旨意,突出其既贵且尊。
诸侯议谥有两种情况:其一,呈请周天子议定,是在请谥礼未废前由周天子及王室礼官共同议谥;其二,臣子自议,则是在废除谥礼后由各诸侯国执政者和礼官自行议谥。周天子议谥者,如《左传·昭公七年》:“卫襄公卒……卫齐恶告丧于周,且请命。王使臣简公如卫吊。且追命襄公曰:‘叔父陟恪,在我先王之左右,以佐事上帝。叔父谓襄公。’”卫世子赴告天子且请谥,周天子及王室礼官据其行迹而议谥,之后在代表周天子的王室官员参加卫襄公丧礼并以正式的文书宣读。臣子议谥,鲁国如议定昭公之谥,《左传·定公元年》载:“季孙问于荣驾鹅曰:‘吾欲为君谥,使子孙知之。’对曰:‘生弗能事,死又恶之,以自信也。将焉用之?’乃止。”昭公为三桓所逼,流落异国,客死他乡,丧至而议谥,季孙欲和荣驾鹅的恶谥和反驳之对话,即臣子议谥。另外,楚国僭越称王,其议谥也为臣子所为。《左传·文公元年》载:“冬,十月,以宫甲围成王。王请食熊蹯而死,弗听。丁未,王缢。谥之曰‘灵’,不瞑;曰‘成’,乃瞑。”㉕楚成王被迫自缢后,政变者穆王及大臣初议谥为“灵”,以至于成王死不瞑目,后改为“成”谥方暝。再如《左传·襄公十三年》子囊谋谥之语,较为全面记录了春秋时期的议谥之礼。
卿大夫由其君议定,《公羊传·桓公十八年》何休注:“礼,……卿大夫受谥于君。”㉖卿大夫既然受谥于君,则其谥号由诸侯及礼官集体所为。《左传·隐公八年》载有“无骇议谥”:“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㉗
议谥礼我们作了如上所分析,所议之谥的依据也值得探究。
《逸周书·谥法解》云:“谥者,行之迹也。”㉘按:谥号是概括逝者生前行事而赐予的称号,但人有善恶,行亦如此,故谥号如《逸周书集注》引《五经通义》曰:“谥者,死后之称,累生时之行而谥之,生有善行死有善谥,所以劝善戒恶也。”㉙即善行有美谥,丑行有恶谥,使后人引以为戒。《孟子·离娄上》曰:“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名之日幽、厉,虽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改也。”㉚可见,春秋时期的议谥基本客观公正,而无夸饰之语。得谥者既有美谥,亦有恶谥。从谥号就可以推知该人品行,故《礼记·乐记》曰:“闻其谥,知其行。”㉛
因此,议谥并非要面面俱到,一般摘取其人最具代表性的事迹,考究《谥法》,给予相对应的谥号。《礼记·表记》中子曰:“先王谥以尊名,节以一惠,耻名之浮于行也。”郑玄注:“言声誉虽有众多者,节以其行一大善者为谥耳。……君子勤行成功,声誉逾行是所耻。”㉜谥以尊名,但仅摘取其一生中“一大善者”为谥。反之,恶谥据恶行而定。
如《左传·襄公十三年》载:“秋,楚共王卒。子囊谋谥。大夫曰:‘君有命矣。’子囊曰:‘君命以共,若之何毁之?赫赫楚国,而君临之,抚有蛮夷,奄征南海,以属诸夏,而知其过,可不谓共乎?请谥之共。’”㉝同载于《国语·楚语上》的“子囊议恭王谥”中:“王卒,及葬,子囊议谥。大夫曰:‘王有命矣。’子囊曰:‘不可。夫事君者,先其善不从其过。赫赫楚国,而君临之,抚征南海,训及诸夏,其宠大矣。有是宠也,而知其过,可不谓恭乎?若先君善,则请为恭。’”㉞两篇谥文内容基本相同,均是子囊先概述其一生征战南北的伟大功绩,最后笔锋一转,抓住楚共王“知其过”临终前忏悔之“一大善者”,比照《谥法》“既过能改曰恭(共、恭同)”,定谥为“共(恭)”。
再如《礼记·檀弓下》载:“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请谥于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君曰:‘昔者卫国凶饥,夫子为粥与国之饿者,是不亦惠乎?昔者卫国有难,夫子以其死卫寡人不亦贞乎?夫子听卫国之政,修其班制,以与四邻交,卫国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故谓夫子贞惠文子。’”㉟公叔文子卒后,其子请谥于卫君。卫灵公认为其对国家的功劳巨大,单谥难以概述其鞠躬尽瘁之功,故列举了公叔文子生前赈灾民、以死捍君、操持国政最为显著三件大善行制谥,比照《谥法》,定谥为认为其行符合“惠”、“贞”、“文”。
三
赐谥,是将议谥确定后的谥号以上天、周天子和诸侯的名义赐予逝者,并且以礼官宣读之,属盖棺论定之号。如《逸周书·谥法解》载:“维周公旦、太公望,开嗣王业,建功于牧之野,终将葬,乃制谥叙法。谥者,行之迹。”㊱
赐谥的礼仪相当隆重,“今也所以临葬而谥之何?因众会,欲显扬之也。”㊲在逝者灵柩移往祖庙大奠之时,当着前来会葬的人众,代表尊者的礼官在柩前当众宣读赐谥策文,既告慰亡者,又使其恶善之名闻于天下。
周天子代天赐谥,《周礼·春官·大师》:“大丧,帅瞽而廞,作柩,谥。”㊳当王的灵柩运往祖庙之庭举行大奠之时,大师率领瞽矒陈设随葬乐器,将灵柩装载到车上时,当着前来奔丧的列国诸侯及王室贵族,在柩前宣读南郊向天所请的谥文,表明其谥号是上天所赐。
诸侯由周天子赐谥,《周礼·春官·大史》:“小丧,赐谥。”㊴《左传》载有两次周天子派遣王室礼官前往会葬赐谥,在祖庙之庭大奠时,宣读周天子赐予已逝诸侯的谥号文书。到了礼崩乐坏之后,有些诸侯如卫襄公依然由周天子赐谥,但诸如楚王之谥可能僭越周天子之赐谥礼制,而如鲁国之昭公,请谥已废,赐谥亦然。
卿大夫赐谥于其君,周王朝卿大夫由小史赐谥,读诔。《周礼·春官·小史》载:“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㊵即当卿大夫的灵柩在祖庙祭奠之时,小史负责赐予谥号、宣读诔辞。列国卿大夫由所在国的礼官为之,《左传·定公四年》载:“分鲁公……祝、宗、卜、史”㊶其实,非但鲁国有完备的礼官,其他诸侯国亦类似。诸侯与之有关的礼官在《左传》中比比皆是,如鲁国有大史、大师、祝,卫国有大史、大祝、祝史、大师,晋国有大师、大史、祝,郑国有大史、祝、大师,宋国有祝、师,齐国有大史、祝、大师,楚国有大师、史。诔文遵循“贱不诔贵,幼不诔长”的原则,故列国卿大夫的诔文由礼官代国君所作,谥亦同。
另外,《礼记·玉藻》曰:“士于君所言大夫,没矣,则称谥若字,名士。”㊷可见,生前称名,卒后讳称,葬后则以谥号代生前之名。《通志·谥略》载:“周人卒哭而讳,将葬而谥,有讳则有谥,无讳则谥不立。”㊸葬前赐谥,葬后以谥讳名。因此,死者名号及葬定称谥也遵循着卒后讳称、赐谥易号和神主(刻有谥号的牌位)归祖三个过程。
卒后讳称,《仪礼·士丧礼》载:“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赪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㊹这是处于贵族最底层的士卒后讳称,以此类推,卿大夫、周天子和诸侯除了铭的规制和铭文内容各不相同外,其大致情形应该类似。
赐谥易号,在尊者给逝者赐谥之前,死者的铭可能依然如初逝世,等到祖庙大奠举行赐谥后,铭之称谓亦可能变为赐谥之号,出殡入土时其铭易为谥号。
神主归祖,据《仪礼·士虞礼》载:“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将旦而祔,则荐。卒辞曰:‘哀子某,来日某,隮祔尔于尔皇祖某甫。尚飨!’女子,曰‘皇祖妣某氏。’妇,曰‘孙妇于皇祖姑某氏。’”㊺此为士之神主归祖,卿大夫、诸侯和周天子除礼制有差别外亦与之相似,即当亡者入土为安、卒哭之后,丧子要行荐礼,在祖庙举行隆重的祭祀祖先礼仪,丧子宣读荐辞,告慰列祖列宗,安放书有谥号的神位。之后便是“所以表德人之终卒,事毕于葬,故于葬定称号也。”㊻如《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载:“葬僖公,缓作主,非礼也。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㊼其中“葬僖公”即葬前以谥易讳,“主”即指刻有僖公谥号的神主,“缓”指卒哭后没有按时行祔荐礼,“凡君薨”是该礼的进一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