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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2012-08-15俞韶玮

山西建筑 2012年31期
关键词:安居工程保障性监督管理

俞韶玮

(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1)

0 引言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在新形势下,研究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对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服务水平,将有着积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面临的形势

1)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

“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规定的约束性指标。中央要求在2011年11月月末以前,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必须全面开工建设。2010年~2012年太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将达到726.26万m2,85637套,占全市“十二五”时期总建设规模的48.1%,建成经济适用房44267套,廉租住房11314套,公共租赁住房3743套,限价商品房26312套。在短时间内集中建设如此量大面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

2)工程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

工程质量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一切工程项目的生命线。近年来,工程项目中超高层、大跨度、结构复杂的建筑日益增多,质量技术难度不断加大。因此,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当繁重。

3)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大、困难多。

各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都非常重视,采取了不少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有保证的,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形势不容乐观。由于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一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未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即开工建设,甚至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脱离监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现象时有发生;在施工一线进行施工操作的农民工缺乏对施工工艺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有的了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2 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建审批手续滞后。

保障性安居工程由于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许多项目在土地使用、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报建审批手续未依法办理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有的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质量管理的职责,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压缩合理工期;有些工程项目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脱离政府质量监管;一些建设单位随意变更施工设计文件,而施工图审手续滞后,工程项目未能按图审合格后的图纸施工,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一些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后,因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而无法履行验收和工程备案等程序。

2)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法制观念淡薄,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我国建筑职业教育发展比较落后,国家注册执业制度起步较晚,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经过正规培训的人员所占比重不高。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法制观念淡薄,普遍存在“重实体、轻行为”“重安全、轻质量”的思想倾向,片面追求施工速度,忽视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现场管理;企业和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中标项目经理实际到位差,专职质量检查员配备不足,监理机构人员履职能力整体水平不高;一些建设单位随意更换施工企业和监理机构,造成无法落实施工企业总承包责任和监理责任,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的整体运行质量不高。

3)工程造价低、建设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与商品性住房工程相比,中标价往往较低,而且建设资金多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筹集和调配,各地财政保障能力差异较大,在建设过程中建设资金往往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由于工程造价低,影响和制约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原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方面的选择和质量的控制;进场材料复试检测、第三方沉降观测等环节需要经费来保障实施;一些施工单位为节省费用和降低施工成本,就加大模板周转次数,或大面积使用废旧模板,甚至在混凝土浇筑后、强度较低时过早拆模,造成一些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存在不同程度的跑模、胀模、夹渣等质量通病现象。

3 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措施

1)突出重点领域工程项目的监管,实施差别化监督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扩大,监督工作量大幅增加。目前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的监督力量严重不足。在新形势下,监督机构必须突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督管理,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对带有普遍性和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要加大抽查力度。

2)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目前,工程质量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还沿袭十几年前的做法,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对每个工程平均使用监督资源,对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不严;对单个工程的质量问题关注较多,对整个地区宏观质量形势把握不够,往往导致监督工作陷于微观控制,既不能充分体现政府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属性,也无法有效提高监督效率。因此,必须依据住建部5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3)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适应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特点和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采用以抽查、抽测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监督人员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抽样检查,不是到现场代替企业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当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以督促其自觉履行质量责任。同时,发挥监理、检测、图审等第三方咨询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采取邀请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户代表参加主体、竣工验收会和样板观摩会等形式,不断强化社会监督。

[1]姜伟新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Z].

[2]建保[2011]69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Z].

[3]潘延平.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思考[J].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动态,2009(3):8-9.

[4]肖志勇.政府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角色转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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