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下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
2012-08-15柏乃宁
柏乃宁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张家港校区,江苏张家港 215600)
1 风险和风险管理
风险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风险是指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其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无损失也无获利;狭义的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其只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所以一般积极性进取的偏向于高风险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
风险管理则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降至最低的管理过程。
2 建筑三方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2.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即甲方与乙方)
施工单位的选择是建设单位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的关键。实际工程中,在甲乙双方互相选择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能力、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服务等方面属于信息的劣势方,而施工单位则属于优势方;而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单位的资金储备、项目手续、真正实力等方面属于信息的劣势方,而建设单位则属于优势方。
在工程项目中的具体表现有:1)建设单位在自身并没有足够资金保证的前提下,要求施工单位交纳质量保证金、履约保函,甚至还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或垫付资金。2)建设单位隐瞒真实信息,在准建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即开工,会使得施工单位处于被动;有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移交后,不支付或拖欠施工单位的剩余工程款。因此,施工单位更倾向于选择信誉高、有资金实力、手续齐全的建设单位。3)项目目标方面,建设单位的目标是低造价、高质量、短工期,而施工单位为了能够中标,也报低造价、高质量、短工期,以此来挤压其他竞争对手,甚至于不顾自身实力,为了能够中标,采取恶性竞争。这些都是甲乙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实际问题。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了互相了解对方的信息,都会付出一定的成本进行信息的搜寻和分析,在不断的对策中达到均衡而达成协议。而在这个相互博弈中,大量的中介信息咨询机构成了“渔翁得利”,他们通过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而收取佣金,促成双方的交易。
2.2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帮助其进行工程的监督与管理,二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建设单位为委托方,监理单位为代理方。建设单位对于监理单位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是信息的劣势方,而监理单位则是优势方,双方之间形成了信息不对称关系。
作为建设单位,自然希望选择高质量的监理单位为其服务,而监理单位则希望能够接到更多的项目,扩大其市场业务范围。为此,双方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不断搜寻需要的信息和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同条款,以及在合同的相互约束下进行行动。
实际工程项目中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因素特别多,例如隐蔽工程,一旦完成转入下道工序,则无法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建设单位就只能依靠监理单位的主观控制,通过过程监督实施施工管理和控制。所以,监理单位工作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建设单位的利益。而监理单位如果提供虚假的信息或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实际目标不一致,这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最终项目目标的完成。
2.3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监理单位的报酬则由建设单位支付,是建设单位聘请来为其服务的。通常情况下,监理单位对施工生产过程较之建设单位要更加熟悉和专业,但是其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技术水平、实际能力、预期目标等了解都不够详细和真实。相对而言,施工单位是信息优势方,监理单位是信息劣势方,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详细分析如下: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目标一致,实现共赢。在这个模式中,三方的目标基本一致,因此不存在道德风险,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配合,除了不可抗力等意外,实现建设单位的预期目标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而由于项目的工期缩短、造价降低、质量高,建设单位必然是最大的受益者,但其也会拿出一定的成本,回报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实现共赢,三方效益最大化。
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目标一致,而施工单位存在道德风险。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选择与建设单位的目标一致,就算建设单位聘请了监理单位为其监督服务,最终还是很难完成建设单位的预期目标。导致这个结果的原因有:a.施工单位存在道德风险,这是建设单位不利选择的后果,施工单位本身技术水平较低,在投标时弄虚作假。b.建设单位的道德风险,无节制的压价、转嫁风险、制度苛刻的条件,施工单位为了自保盈利,不得已只能做出被动的反应,如偷工减料等。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目标都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非常小,风险则很大。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一般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都不会采取这种行为,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实际上建筑三方都可能存在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这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最为严重的情况之一。
3 信息不对称下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建议
3.1 加强宏观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建设
有学者指出,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靠制度的保障。由此可见,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项目目标最终的完成。首当其冲的是要加强政府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当前中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建立和完善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建筑业作为对国民生产总值影响巨大的组成之一,对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确保建筑工程项目全寿命周的所有活动,都能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和保护。其次,要加强和完善信息的披露制度,增加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实际上,最终的目标是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这对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非常有效的措施。
3.2 完善信用制度建设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及个人的商业信用状况,乃至整个社会经济信用关系的信赖、认可程度是衡量国家、地区或经济组织的经济环境和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建筑市场的信用制度是指为了改善建筑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状况,约束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组合,是降低建筑市场交易费用的有力保证。首先,在建筑市场中,项目各主体均应树立诚信意识,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展示自己的真实信息,加强互相的沟通,从而从根本上缓解信息不对称情况。其次,建筑工程各方参与人员的素质要有要求。要增强各方人员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认真准确的提供信息。信息交流中,双方人员不得为了谋求私利而刻意隐瞒企业的真实情况。
3.3 完善信息系统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当然,这个资源共享并非是企业内部所有的信息,而是与工程相关的信息。对于企业内部不能对外公开的机密,应当适度保密。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制度,明确必须公开和不必公开的信息范围,最大限度的保障建设三方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报告格式。为了方便各类数据的整理和信息的传递,信息报告格式要做到严格统一。同时报告制度和报告格式的制订应由第三方来负责。再次,建立网上项目沟通管理系统,增强相互间的信息沟通。在项目中,要建立全方位、全方面的与项目相关的信息传递网络系统。如承包商要提供在建工程的工料消耗、材料价格、材料供应、工程质量等工程相关数据。而建设单位则要提供资金情况、建造需求和预期目标等相关信息。同时要注意信息的时效性,要及时的对各级各类信息进行更新,否则再真实的信息也会成为不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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