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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的几点建议

2012-08-15王廷友

山西建筑 2012年24期
关键词:承包人劳务用工

王廷友

(山西晟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 030000)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已成为我国建设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据有关权威部门调查,全国有农民工近1.8亿人,其中,建设领域吸纳的农民工人数高达20%左右。目前,工程建设领域违规劳务用工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基于多年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跟踪审计经验,分析了目前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管理建议。

1 目前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存在的问题

1)劳务用工主体不合法,用工形式不规范。

2005年4月18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但通过对目前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发现:无论是作为用人单位的承包人还是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劳资双方在用工主体形式上均存在不合法行为。目前绝大部分的劳务用工形式都是由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或施工作业班组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再由“包工头”和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有的甚至连劳务协议也不签订或者签订虚假的劳务协议。

以上情况反映出目前建设领域劳务用工极不规范。尽管承包人施工项目部和“包工头”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这实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务分包,而是承包人直接雇用劳力的关系,因为施工项目部及“包工头”都不是合法劳务用工的主体,所以,在这种直接雇用关系的用工形式下,其合法的主体只能是承包人法人一级和农民工本人。

2)农民工工资偏低,工资拖欠时有发生。

客观地讲,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绝大部分农民工而言,其工资水平还是偏低的,这是由于我国农民工主要是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构成,其文化素质、技能水平相对较低,同时,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体系条件也极不完善,这就造成农民工要找到工资较高的工作不容易。因为现在工资都是市场决定的,所以要长期努力,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

通过基建项目审计检查发现,目前部分建设施工项目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均要求采取项目业主、承包人、银行三方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协议,实行一人一卡制度,按月足额发放,有的地方还要求项目业主在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计量支付款项时扣除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确无拖欠后再予以支付。按理说如果采取了以上措施以后就不会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但实际上拖欠事件还是时有发生,这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农民工工资卡存发放存在虚假情况;另一个就是并没有将所有的农民工工资发放都纳入三方监管体系。

3)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障。

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农民工长期从事高危行业工作,并且存在处于生产第一线的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劳动时间过长,工作环境脏乱差等情况,有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较差,工伤事故严重;有的建设项目一线操作人员甚至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和气体,农民工极易患上各种职业病。不仅如此,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很难得到合理、及时的赔偿,致使农民工把伤、残、病带回家乡,社会矛盾由城市转嫁到了农村。

尽管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诸多法律法规,但有的建设项目重视不够,或者仅仅把这个所谓的重视写在纸上,或者做成标语刷在墙上,而不是去切切实实的落实到每一项具体的措施上,比如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设置简陋;职工的膳食、饮水条件极差;疾病预防与医疗救助设施等不达标或形同虚设。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有的建设项目存在不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特种机械无安全认证或专业检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应急预案;不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等诸多问题。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也存在严重滞后现象,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项目承包人(雇主)必须为农民工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通过以往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工程项目承包人(雇主)几乎都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相关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当然,客观地说,这里面既有工程项目承包人(雇主)不积极的因素,也有农民工流动频繁等特点,还有保险理赔难、理赔程序复杂、赔付比例低等因素。

2 如何规范劳务用工管理

1)规范劳务用工,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接雇用劳动者应要求承包人法人一级代表和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里没有多少建筑企业能够做到。建筑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在不断重组、优化、竞争过程中,更加注重管理水平和核心技术能力的提高,现在的建筑企业大都成为技术管理型公司,早已没有自己的一线施工人员了,而目前的劳务公司又大多实行松散型管理,有的甚至仅仅是挂靠关系,作为法人一级的劳务公司对农民工的管理,远不如包工头的管理更直接和有效,另一方面,作为劳动主体的农民工也欢迎目前这种挂靠式的劳务公司管理。

鉴于目前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存在的上述情况,我们应当适应承包人直接雇用劳力这种劳务用工关系,做好以下工作:

a.劳务用工情况要备案。

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或承包人)应当按规定将劳务用工情况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检查,因为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或审计,劳务用工是否合法和农民工工资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始终是必查的内容之一,如果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连农民工的基本情况都不掌握、连花名册都拿不出来,就无从核实农民工用工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这往往会遭到政府执法检查部门的严厉处罚,在相关的检查报告里也会批露得很严重,如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劳务用工,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等问题。这不仅不便于项目业主、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对农民工情况的监督检查,而且一旦出现劳资纠纷的时候,也会造成举证困难等问题,因为像这种劳动纠纷的举证责任,一般都在企业一方,并不在农民工一方。

b.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相关保险。

如前所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谁都不希望发生意外事故,但建筑施工是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要办理的,而且按规定保险费都可以分摊进入成本,作为建筑企业没有必要在这方面节省。另外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还要对他们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一方面是对农民工负责,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斩断劳动关系的后续影响,防止个别劳动者无理取闹。

c.劳务用工协议不得有违法约定。

劳务用工形式不合法并不表明和农民工签订的协议就无效。所以劳动协议在约定具体的责任条款的时候,不能出现有违法的内容:

劳动协议不得约定免除或者减轻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有的劳务协议约定“伤亡自负”,这就是违法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即使约定了也不能免责,因为承包人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培训,如果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仍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各种津贴等在内);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农民工押金、保证金(质保金);不得扣押农民工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等证件;用人单位不得招用童工。另外,用人单位还要特别注意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得有性别歧视。

2)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是一个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对农民工权益的最大维护。对农民工的管理,不外乎两点:a.用工形式合法;b.不拖欠工资。一般情况下,政府执法部门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或审计时,主要关注的是劳务用工形式是否合法合规,同时检查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而竣工决算检查或审计时,则主要关注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所以劳务用工管理的最终落脚点,仍为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那么,应该如何规范农民工管理,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a.尽量以银行结算方式办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选用的劳务队伍,一般具有人数相对较多,施工工期相对较长,农民工流动性相对较小的特点,在该种情况下对农民工工资采取通过银行办卡发放的形式,工资卡由农民工自身携带,这种工资发放方式比较适合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以及用人单位的监管,不容易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

b.尽量不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虽然农民工工资一般应按规定通过银行办卡发放,但实际上有的农民工并不欢迎这种方式。由于农民工成天都在工地施工,他们不太习惯工资卡这种便捷的工资发放形式,去银行查询不方便,还要误工,所以他们只要现金发放。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要把工资按时足额的发放到他们手里。由于目前承包人劳务用工方式普遍不合规,为了避免风险和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在工资发放方面,要注意尽量不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包工头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c.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存档备查。建筑施工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主体,而施工企业委托授权的项目经理则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通知》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时间、对象、数额等工资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所以承包人(用人单位)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收集好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量、民工身份证号码和签字摁手印等信息,如果用人单位不注重收集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始记录,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将视为未付。

d.随时监督检查用工情况。在工程建设期间,承包人不但应积极接受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还应随时深入一线检查,了解、掌握分包人(包工头)劳务用工情况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工程施工结束后,承包人要在农民工居住地的显著合适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一般为15 d;公示期满,经项目业主核实确无拖欠后,方可进行工程尾款拨付或返还在中间计量支付款中扣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 结语

进入21世纪以来,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群体已经深入到我们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廉价劳动力”“超时劳动力”“高危劳动力”等的代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农民进城已是大趋势,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的话题,现阶段,应通过大力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安全和劳动权益,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格执行《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措施,促进农民工群体稳定就业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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