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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

2012-08-15蔡小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3期
关键词:小企业税法劳务

□文/蔡小艳

(湖北大学商学院 湖北·武汉)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

□文/蔡小艳

(湖北大学商学院 湖北·武汉)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在收入、利得和资产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为了降低小企业财务调整成本及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新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不违反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了与税法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协调

收录日期:2012年4月19日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出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这和《企业会计准则》构成了我国会计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企业会计准则》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了高质量的会计标尺,《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小企业提供了有序发展和有效管理的制度预期。《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外部使用者是税务机关,为了减少小企业纳税调整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了与税法趋同的思想,在收入、利得和资产等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充分体现了与税法的协调,大大消除了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

一、收入方面与税法的协调

(一)销售收入与税法的协调

1、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与税法的协调。《企业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其对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是以发出货物收取款项且风险转移为确认标准,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

税法上对应税收入的确认相对而言,形式重于实质。税法以收取货款或取得索款权利凭证为确认标准,并根据结算方式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而新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明显体现了与税法的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的确认方面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并对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规定收入确认时点,较《企业会计准则》减少了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

2、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与税法的协调。《企业会计准则》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四项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例如,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购买方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上不能当期确认收入而作为发出商品,只有购买方财务困难消失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税法以收取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凭证为确认标准,对应税收入时间区分不同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而新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类似,以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劳务收入与税法的协调。劳务分为不跨年度的劳务和长期劳务。不跨年度的劳务《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而对于长期劳务合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若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的估计,则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即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若资产负债表日的劳务结果不能可靠的估计,则按实际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按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确认劳务收入。

税法在确认劳务收入时主要从税收均衡入库角度考虑,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未强调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否可靠计量及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也未强调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否得到补偿。

《小企业会计准则》劳务收入的处理与税法一样。对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

二、利得方面与税法的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中,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利得的相关概念。小企业的利得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一)接受捐赠处理与税法的协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捐赠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接受捐赠资产一般会使企业的经济资源增加,在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而所得税法规定,接受捐赠资产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纳入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与税法协调一致。

(二)盘盈收益处理与税法的协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进行核算。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核算。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中与所得税协调,确认的盘盈收益,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而计入当期应税收入。

三、资产方面与税法的协调

(一)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税法贯彻确定性原则,不承认市场行情对持有资产的影响,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统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一律采用成本计量,避免了小企业报税时的财务调整,使小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相协调。

(二)不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度终了对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短期投资低于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可变现净值小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法遵循据实扣除原则,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税法不确认持有资产的减值,除金融企业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外,减值准备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小企业会计准则》最大限度地与税法相协调,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1、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便变更。

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除了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指明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与税法规定一致。

2、折旧年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而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指出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税法要求其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小企业会计准则》指出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摊销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取消了权益法核算,从而在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计量方面与税法一致。

(六)长期待摊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有本期扣除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其核算内容、摊销期限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存在较大差异。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摊销期限均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四、小结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很好的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减少小企业在计税过程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同时减少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计征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促进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也利于小企业更好地自我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3]杨艳琴,王汤.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协调问题探讨[J].财税统计,2011.

[4]王秀敏.浅析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J].财会月刊,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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