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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2-08-15陈盛暑瞿芳真罗明理

怀化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司法鉴定司法

陈盛暑, 瞿芳真, 罗明理

(1.湘潭大学商学院,湖南湘潭411005; 2.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湖南邵东422800; 3.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200)

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陈盛暑1, 瞿芳真2, 罗明理3

(1.湘潭大学商学院,湖南湘潭411005; 2.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湖南邵东422800; 3.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200)

司法会计已经发展了近两个个世纪,但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却非常缓慢,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认识不够。阐述了我国司法会计发展历程,并提出现阶段我国司法会计研究中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鉴定; 联合培养

Abstract:Judicial accounting has developed for nearly two centuries,but the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accounting in China is very slow. On the one hand,it's due to our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ags behind that of developed countries,on the other hand,it's due to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judicial accounting theory research of knowledge in our country is not enough.The author of the paper expounds the current judicial accounting development process,and putsforward some problems in the studyof judicial accounting in China,andfinally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Key words:judicial accounting; identification of judicial accounting; dual culture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各种涉及财务问题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加,这使得司法会计在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我国司法会计研究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司法会计研究的历史

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我国司法会计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之后,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司法机关开始运用会计方法、技术对经济案件进行检查和鉴定,在涉及贪污受贿案件的查处中,司法会计鉴定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但此时司法机关还没有专门的会计人员,更没有专门的司法会计人员。这是我国司法会计的萌芽阶段;60-80年代,受多方面影响,我国司法会计一度处于停滞阶段;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为了适应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贪污腐败问题,我国颁布实施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大力加强司法会计的建设工作,司法会计人员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各类案件时,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司法机关在日益增多的经济案件中开始尝试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案件进行鉴定。有些有条件的地方检察院还联合地方审计局等建立司法会计专门机构。这是我国司法会计的复苏阶段;20世纪末至今,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经济贿赂、贪污腐败等经济案件不断增加,信息化的运用使得案件更加复杂,因此,培养司法会计专门人才迫在眉睫。因而,我国建立了司法会计人才培养机制,为我国司法会计工作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这是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成长阶段。

(二)我国司法会计研究的现状

在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界,对于司法会计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论调。其中,最主要的定义有两种:定义一,司法会计即司法会计鉴定。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真相,在办案过程中指派或者聘请专业人士—精通会计业务、熟悉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对案件的相关财务状况——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依法进行审查,进而做出鉴定报告;定义二,司法会计是一项诉讼活动。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涉及的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侦查。这一定义将司法会计分为司法检查和司法鉴定。[1]

与此定义相对应的关于司法会计的属性也主要有两种:1.“一元论”。这是我国司法会计早期研究的主要观点。由于我国司法系统受前苏联司法理论的影响很深,司法会计基本也是照搬前苏联模式。“一元论”主要强调司法会计是司法系统在执法过程中的一种诉讼活动,并强调司法会计就是司法鉴定。由于缺乏全面的、综合的理论基础,所以司法会计在检察实务中很难将“侦查”和“鉴定”区分开来。2.“二元论”。80年代后,我国司法会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了全面的发展,司法会计理论界将司法会计划分为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检查两大部分。前者以司法鉴定理论为基础,融合会计原理形成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后者是以侦查原理为基础,运用审计的方法形成的司法会计检查理论。

二、我国司法会计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司法会计准则。我国虽然有司法鉴定法规,但是与司法会计专门法相差甚远。因此,在处理涉及财务、经济、贪污、贿赂等方面的案件时,通常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方面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定性。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统一的鉴定程序、统一的鉴定报告模式,无论是司法会计检查还是司法会计鉴定都缺乏操作性,从而导致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评断和运用不规范、不科学的现象,甚至不同机构对于同一案件的司法鉴定结果不同。

(二)人才培养体制缺乏科学性,理论研究进步不大。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司法系统案件办理缺乏交流时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未取得长足进步的主要原因。虽然近十年来我国高校扩招,会计、法律等专业招生人数连年增加,有些高校也设置了司法会计专业,司法会计研究生培养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我国的导师制度限制了很多有高深理论水平的教授参与司法系统实际工作;另一方面,公务员制度也限制了拥有大量实战经验的司法系统的检察官、法官等参与研究生培养。司法会计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不仅要熟知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精通会计、审计、逻辑学等不同领域的学科知识。理论需要实践的支持,只有高校导师与司法系统联合建立起司法会计培养机制,才能使司法会计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共同进步。

(三)司法会计机构设置混乱,执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会计机构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司法机构内部非专业人员、外聘注册会计师、专业司法会计人员。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都是由司法机构内部具有一定财务、审计、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及财务、经济的案件日益增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需求也增多,部分司法机构则委托外聘注册会计师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于行业规范不同、法律知识缺乏,注册会计师只能对财务收支、财务报表等出具审计报告,而其鉴定结论不一定能证实犯罪事实,从而产生司法鉴定与案件查处脱钩的现象。虽然我国现已设置了司法会计中心,但由于人员素质仍未提升,人们更愿选择专业素质强的注册会计师。[2]

(四)司法会计的应用缺乏应用环境。司法会计在我国发展时间比较短,人们对司法会计缺乏了解,这也包括一部分检察人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在实际工作中,案件相关人员缺乏司法鉴定意识,不能及时收集需要鉴定的资料,对财务资料的司法鉴定缺乏具体的鉴定要求。

三、促进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司法会计专门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法律支持。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要逐步制定统一法律法规,规范执业标准。可以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由最高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一套包括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全方位、多层次的规范体系,规范司法会计执业标准。其次,设立司法会计资格考试制度,规范司法会计职业资格。通过设立司法会计资格考试制度,规定只有取得司法会计从业证的人员才能从事司法会计工作。

(二)加强司法会计专门机构设置,改变司法会计混乱局面。独立性是司法会计的灵魂。因此,有必要改变由司法机构指定司法会计的局面,建立独立于检察院等司法机构的司法会计机构,通过招聘等形式选拔有专业素质的人员从事司法会计工作,近年来在我国推行的司法会计中心是我国司法会计专门化的一个大胆的尝试。另外,当前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里使司法会计专门机构取代注册会计师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工作,所以,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机构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进行严格审批。并且,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独立于其他机构和人员,且精通会计和法律方面的知识。

(三)加快司法会计人才培养机制的建设。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司法会计本科、研究生教育体制。由于我国历来对司法会计不重视,在我国的绝大部分大专、本科院校都没有设立司法会计学科,即使设立了也极为冷门,而对司法会计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一方面,很有必要将会计学与法学、侦查学、计算机学等学科进行综合并在各财经、政法院校设立专门的司法会计学科,还可以培养少量的司法会计学的研究生。另一方面,应加大司法会计导师制的灵活度。由于高校导师缺乏司法会计实务经验,而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则缺乏理论知识,所以,我们可以建立联合培养机制,高校培养与司法机关培养相结合。司法会计专业研究生由两个导师培养,一个是高校导师,另一个是司法系统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3]其次,建立专门学术研究机构,致力于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司法会计理论与实际工作脱节,使理论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司法会计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在理论研究方面缺乏后劲。从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技术推广的角度看,应尽快组建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学术组织。

司法会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加强对司法会计的建设势在必行。我们可以大胆的借鉴英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司法会计专门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增强司法会计人才培养力度,加大司法会计研究的财政投入,以期尽快与世界司法会计接轨,达到更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目的。

[1]刘勇,曾本同,胡柏枝,饶浩伟.司法会计的定义及属性 [J].武汉大学学报 (社科版),2003,(6):762.

[2]徐郑锋.对规范我国司法会计工作的探讨 [J].财会月刊 (理论),2006,(7):9.

[3]郑谊英.高校司法会计专业建设的理性思考 [J].中国司法鉴定,2009,(6):84.

Judicial Accounting Development Problems and Corresponding Measures in China

CHEN Sheng-shu1, QU Fang-zhen2, LUO Ming-li3
(1.School of business,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005; 2.Shaodong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Shaodong,Hunan 422800; 3.Wangcheng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Changsha,Hunan 410200)

DF794.5

A

1671-9743(2012)07-0052-02

2012-05-25

陈盛暑 (1987-),男,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商学院硕士生,从事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方面的研究。

瞿芳真 (1987-),女,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学士,从事司法会计方面的研究。

罗明理 (1980-),男,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硕士生,从事犯罪侦查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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