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限制及法律保障

2012-08-15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言论自律公民

段 葳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438000)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迅猛发展,网络为言论的自由表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话语平台和沟通途径,从而给“言论”释放出了更宽广、更民主的空间。但是当我们为自身言论自由的进步而欢呼时,也不能忽视网络言论其潜在的负面效应。如何界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如何为网络言论自由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以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积极效应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和思考。

网络言论自由;法律限制;法律保障

一、网络言论——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新型表达方式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等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1](P271)它是公民表达自由的一种,被认为是公民最基本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言论”应当包含公民的意见、信息和基本的观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通过博客、论坛、聊天工具公开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志以及见解。人们的表达自由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释放,个性得以伸张,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变得更为顺畅、便捷。可以说网络言论的存在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更好的凸显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

(一)网络言论的特征分析 1.网络言论具有广泛性。目前全世界已经有多达数十亿的网民,中国目前也有数亿网民,可以说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享有主体是十分广泛的;与此同时,众多网民在网络上就其所关注的问题发表言论,所关注主题也几乎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另外,网络世界中已经没有了国界的概念,只有整个信息系统的全人类共享。公众的言论在网上可以在整个世界范围内流转,已完全没有地域范围的限制。[2]

2.网络言论具有匿名性。在网络世界中,人们基本使用虚拟的身份在虚拟的论坛、贴吧、社区内进行活动,因而网络言论的发出主体的身份是虚拟的,其言论的表达具有匿名性。网络言论的匿名性特征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之外的保护,这种保护会极大的减少表达者在表达时的后顾之忧。[3](P190)

3.网络言论具有迅捷性和互动性。网络具有便捷性,网络的迅捷是其他传统媒介无法比拟的,任何信息只要一旦提交就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另外,即时聊天软件以及论坛等新兴事物的出现,使得人们能够随时随地地进行聊天和交流,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完全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这种互动性使得不同的观点和声音在网络世界中异常丰富多彩。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分析 1.网络言论自由推动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政治学理论认为,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发展的价值目标。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在民主的社会中网络言论自由将为社会的民主化开辟新的纪元。一方面,网络言论的自由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人们可以不再仅仅依赖于大众传媒所提供的信息和对事物的认知途径,借助于网络的力量,人们可以方便迅捷的获取事物的第一手材料,从而形成对各种事物的客观评价。与此同时,仅依靠一根网线和电脑,人们就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另一方面,网络言论自由使得言论表达自由得到真正平等的实现。人们在网络时代不必计较个人身份的高低,地位的悬殊,人人都享有平等的表达权,每个公民可以在虚拟身份的掩护下发表自己的言论和见解。可以说这种平等体现了互联网社会对现实社会中的弱者或者说弱势群体的一种关怀。网络比其他任何媒介都要强调对大众权利的珍视。[4]此外,网络言论由于不具有事先审查性,其言论涉及的面也更广,言辞往往也更加直接和多元。言论的多元化是民主社会的根本要求,网络表达是表达自由的新形式,学者们普遍认为,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出现了电子民主主义的新现象,它作为代议民主主义的补充,有助于发展直接民主主义。[5]因而可以说,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使得公民能够切实地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决策中来,更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等政治权利,从而促进民主化进程,建立民主型社会。

2.网络言论自由是个人价值的体现,有助于促进个人的发展。网络言论的表达充分展现了公民的个人价值,每个人在网络中拥有自己的话语权,借助于网络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同时与他人进行思想的碰撞和交流。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最终目的不是扼杀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是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够不受压制地发出自己的声音。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需要获得一种社会的认同,体现个体存在的价值。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媒介,使人们能够通过言论的自由表达获得社会的认同,实现个人价值。例如现今社会众多的网络作家,他们以网络为平台,向公众展示自己的文学作品,接受公众的审视和评价,通过网络传达着自己的思想和理念,充分展现了个人的魅力和价值。可以说,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使个人自我实现的渠道越来越具有开放性。

二、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与限制

(一)对网络言论自由界定和限制的必要性 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6](P154)网络言论虽然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但它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权利,它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指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网络言论应当有自身的界限和范围,其在行使过程中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正是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迅捷性等特点,以网络为手段侵犯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事件层出不穷。例如,某些不法分子时常利用网络散播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言论,并密谋策划各种分裂国家以及危害社会的活动。再比如说网络言论的广泛性和匿名性使得网络言论的发出者往往做出一些侵犯他人权益的行径,最显著地就是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现象以及近些年来兴起的网络名誉侵权的诉讼案件。网络言论的发出者时常滥用自己的言论自由,在网上散布一些虚假的信息或者恶意中伤他人,对他人的名誉产生了不良影响。另外,由于网络分布范围极其广泛,网络言论一旦形成其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的传播,因而一旦个人隐私被泄露并在网络上传播时,网络言论对隐私权的侵害相比较传统传媒方式而言将更加严重。

网络言论具有匿名性,这就使得网络言论侵权的究责机制难以发挥其实际的效用。一般情形下,很难通过现有的技术和手段找寻到网络言论侵权事件的始作俑者,因而也就很难找寻到网络言论侵权事件的责任主体。再者,网络世界中的众多服务商、代理商又设置了很多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这亦是网络言论侵权事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限制网络自由的方式和手段 1.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进行网络言论的技术监督。网络问题的解决必须救助于网络技术的进步。例如我们可以利用针对有害信息的技术控制软件对网络中的不良信息和侵权言论进行分级和过滤;同时在各地的网络新闻管理处设置一个搜索引擎终端,重点对其管辖区的网络舆论进行全面的监控。各网站备有专门的网络管理人员对网站的舆论内容以及网民投诉信息进行时时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示运营商对侵权信息进行删除或处理,从而多渠道、多角度地控制有害网络舆论信息的进入。相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日益成熟,当前出现的一些网络言论侵权问题也能得以良好的解决。

2.加强网络立法,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和责任。基于“言论自由”的利弊分析,各国政府在制定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力的法律条文时,反复强调这种“自由”必须以不危害他人、不危害社会、不危害国家利益为前提条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与高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例如在1997年新加坡当局要求所有互联网络的用户到有关部门登记,并遵守能接收什么、不能接收什么的“严格准则”。在禁止接收的内容中,包括有色情作品、煽动仇恨的文学作品和其他一切宣扬指导犯罪的材料。否则,政府认为这种行为触犯了新加坡的《煽动法》,可能要判5年监禁或受鞭打处罚。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也曾于1996年通过了《正派通讯法案》,规定凡制作猥亵、淫荡、挑逗、污秽和下流的色情素材,在电脑网络上传送的个人及公司,最高可处以10万美元和两年徒刑的惩罚。我国也应当以宪法为基础,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框架内明确个人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和责任,尤其是要制定出完善可行的究责措施,以限定网络言论的“自由度”。

3.加强自律性建设。面对网络这一开放性的新生事物,在采取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道德自律的作用。网络言论的自律不仅包括网络用户个体的自律行为,还应该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自律。普通大众在享受网络的便捷服务,充分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应当加强自律,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和守法意识,坚决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不发表有违社会公德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自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自律规范的制定和联合自律举措的有效实施等方面。目前国内某些著名网站,例如人民网、搜狐网、新浪网等都已作为首批签约单位共同签署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该项公约中的自律条款有十三条,对网络从业者提出了总体的与具体的道德要求。例如,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做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7]

三、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

(一)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言论自由权是人权的重要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宪政水平的重要标志。[8](P238)在信息时代对网络自由的保障则更能充分体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宪政化水平。目前我国在对网络言论进行监管时主要采取的是网络管制的态度,这种监管体制存在以下几种弊端:

1.有关网络言论立法的民主化程度不够高。公民发表网络言论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表达方式之一,对公民基本人权的界定和限制应当通过民主代议制度,由宪法和基本法律来进行。然而事实上我国却是通过规模庞大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来对网络言论进行界定和限制的,同时大规模法规规章的制定很少征求了广大网民和网络从业者的意见,降低了网络立法的民主化程度,也极易招致广大网民的抵触和反感。

2.过分强调行政的干预作用,忽视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尊重。我国政府对网上言论的控制和限制较为严格,尤其是对网上的言论采取了“预先审查”的网络过滤技术,这就使得许多带有敏感字眼的言论难以在网络上发表,即使这种言论本身并不应当被禁止。这些严厉的举措漠视了公民言论自由权,未对言论自由给予充分的尊重。

3.对侵犯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缺乏救济途径。众所周知,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理应为其建立良好的救济途径。目前,我国政府对关闭网站以及各BBS的举措很少公示,对关闭的理由和程序也缺乏透明度,因而即使存有异议也难以寻求到有效地救济途径。

(二)对完善言论自由法律保障机制的相关建议

1.从网络媒体特性出发完善网络立法,重视网络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意义。网络在技术层面上的发展日新月异,立法者很难预测网络会发展出何种功能,对社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网络的特性对言论自由保护范围的影响,从对言论自由价值的考虑出发完善网络立法是极为必要的。网络言论的立法应当采取最小限制原则和比例原则,只限制网络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而不限制其内容,这样就体现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尊重和保障。

2.从宪法和基本法的层面出发,明确网络言论的界限以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而压制网络言论的自由表达。我国目前对网络言论界定和管制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存在立法上和程序上的缺陷,不利于明确网络言论“合法性”评判标准,会使政府管理缺乏适当限制。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宪法建立了一套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机制,而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这种控制机制的基本形式。然而目前我国的网络言论自由缺乏具体的法律保护,对于网络言论的规范基本采取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限制,以此为基础的政府管理由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不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及基本权利制约作用的发挥。因此,从对言论自由价值重视出发,应当注重形成对网络言论“合法性”评价标准,形成对网络管理“合宪性”评价标准,以确立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

3.增强网络言论的自律机制管理和网络技术的控制作用,并对侵犯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为提供救济。网络是一个可以使言论达到最大程度多样化的空间,如何才能做到既防止不良信息的泛滥,又不破坏这种多样性,就成了各国在制定法律以限制网络言论时所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9]因而我们在探寻对网络言论的管理途径时,也不可忽视网络固有的自律传统,提升网民及网络从业经营者的道德水准,营造良好的网络言论环境,更好地实现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此外,需要对各种侵犯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提供良好的救济渠道,以确保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真正落到实处。

[1] 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 石仲广.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空间[J].法治论丛,2005,(1).

[3] 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4] 沈海.论互联网时代公民的言论自由[OL].http://www.wiapp.org,2009-12-01.

[5] 韩大元.因特网时代的宪法学研究新课题[M].环球法律评论,2001.

[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7]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网:httP://www.ise.org.en/20020417/ea39030.htm.

[8] 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

[9] 秦前红,陈道英.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初探——美国相关经验之述评[J].信息网络安全,2006,(5).

猜你喜欢

言论自律公民
论公民美育
重要言论
重要言论
能自律者为俊杰
自律成就美好
知耻自律
他们的言论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以他律促自律
十二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