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012-08-15梁添明
梁添明
(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广西 崇左 532100)
德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梁添明
(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广西 崇左 532100)
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经历了多个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阶段产生了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在经历了魏玛宪法的教训后,德国建立起了现行较为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德国现行的宪法审查制度中,违宪审查的范围是规范性文件和个人行为,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全体公民,违宪审查的裁决包括弹劾总统案、政党违宪以及法律法规等。德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发挥了保护宪政秩序有序运作的功能,具体体现为保障了宪法的最高效力、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以及保障了政治体制的稳定。
德国;违宪审查;宪政;宪法
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弥足珍贵的共同成果之一,而违宪审查制度是确保宪政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石。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对于宪政秩序而言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德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始于二战后,在经历了近七十年风雨的洗礼后至今依然焕发着活力并确保德国宪政秩序的有效运行。
一、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宪法惯例,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为了防止或减少违宪行为而建立的专门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有效地运作和实施。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和裁决政府和其附属机构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及其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深受自然法思想、有限政府论、高级法论、社会契约论、法治论、宪法至上论、人民主权论、有限政府论、分权制衡论等政治理论和思想的影响。如高级法论就认为,宪法处于等级法律规范这一体系的顶端,其他的规范和行为不可以与宪法的规定和原则相抵触,这从而成为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一。
国家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往往与其历史的发展密切相连,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同样深受德国历史的影响。德国违宪审查制度与其宪政传统紧密相连,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是随着宪政的产生而产生的。故而,了解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前就必须先了解德国宪政的历史发展。德国历史悠久,由原始氏族社会发展到部落,进而形成早期的封建国家并发展为封建割据,此后受到罗马法的影响。“16世纪时德国接受罗马法正值高潮,罗马宪政无疑影响了日耳曼的宪政。从德国继受罗马法宪政传统这一点可以说德国是一个有宪政传统的国家。”在此之后,依据维也纳会议德意志邦联成立,并经历了北德意志、统一德国并成立德意志帝国、一战战败帝国崩溃、希特勒上台二战爆发等发展阶段。在此期间,德国也出现了多部宪法。1820年出现了《维也纳决议案》、1849年出现了法兰克福宪法、1867年出现了北德意志联邦宪法、1871年出现德意志帝国宪法、1919年出现魏玛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英法控制的西部占领区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并在1949年5月23日颁布了以自由民主秩序为根本价值取向的《联邦德国基本法》,1990年两德统一后继续以此作为统一后的德国宪法。自《联邦德国基本法》至今的六十余年中,由于受两德统一、批准欧洲联盟条约等因素的影响,该宪法曾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由于德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出现了不同的宪政体系,故而其违宪审查制度往往也有所差异。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德国的宪法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神圣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帝国最高法院、帝国宫廷法院和特别仲裁机关。虽然德国很早就出现了类似“宪法法院”的帝国法院,但这一制度并没有真正地发挥其违宪审查的功能。严格说德国的宪法审判制度不是源于19世纪之前,而是产生于19世纪初的1815年的日耳曼联邦,之前的那些制度都仅仅是宪法审查制度的影子。在德意志联邦时期,1820年通过的《维也纳决议案》规定,联邦会议具有对联邦政府行为的违宪审查权,但对各成员国的同类争议案则由各国自行规定,1849年通过的法兰克福宪法建立了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宪法法院功能的联邦法院。“19世纪的德国,尽管尚未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法院,但是违宪审查制度的雏形却已显露出来了。”虽然此时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但包括国王在内的统治者的权力已经受到制约,使德国开始成为宪政国家。一战后成立的魏玛共和国,建立与魏玛宪法相配套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不仅违宪审查权分散于不同的部门中,而且具有违宪审查功能的国事法院其权力也受到极大制约。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宪政制度被践踏,违宪审查制度也不复存在。二战后的德国政府吸取了魏玛宪法的教训,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以确保宪法的有序运作。
二、德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
1949年,为了与苏联对抗,美英法三国占领区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并制定了以民主(Demokratie)、共和(Republik)、社会福利国家(Sozialstaat)、联邦国家(Bundesstaat)以及实质的法治国(Rechtsstaat)为原则的基本法。两德分裂之初,基本法制订者认为东西占领区将会很快合并进而制订“正式的”宪法,故而采用德语中的Grundgesetz(意为“基本法”)而非Verfassung(意为“宪法”)。与基本法相伴而生的还有宪法审查制度,具体而言在德国现行的宪法审查制度中,违宪审查的范围是规范性文件和个人行为,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全体公民,违宪审查的裁决包括弹劾总统案、政党违宪以及法律法规等。
(一)违宪审查的范围:规范性文件和个人行为
在范围方面,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范围包括了规范性文件和个人行为,其中规范性文件包括了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所颁布的法律规范,个人行为包括政治家和普通公民的行为等。对于规范性文件,基本法就明确规定立法要遵循基本法及其原则。“立法应遵循宪法秩序,行政和司法应遵守正式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第二章第20条(3)]“各州宪法制度须符合本基本法规定的共和、民主、社会福利和法制国家原则。”[第二章第28条(1)]“法院认为裁判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违反宪法时,应中止审理程序,如该法律违反州宪法,则应征求有关主管宪法争议的州法院作出的裁判意见,如该法律违反本基本法,则应征求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的裁判意见。属州法违反本基本法、或州法律与联邦法律相抵触的,亦同。”[第九章第100条(1)]“联邦政府认定州执行联邦法律有错误,但州未予改正的,联邦参议院根据联邦政府或州的提议,作出决议确认该州是否违法。不服联邦参议院的决议的,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诉。”[第八章第84条(4)]
个人行为包括了政治家的行为以及普通公民的行为。对于政治家的行为,基本法规定“可能扰乱各国人民和平相处和具有次种意图的行为,特别是准备发动侵略战争的行动,均属违反宪法。对此种行为应予以惩处。”[第二章第26条(1)]对于普通公民的行为,基本法规定“艺术、科学、研究和教学自由进行。教学自由不得违反宪法。”[第一章第5条(5)]
(二)违宪审查的主体:宪法法院
在德国,任何人都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违宪申诉。基本法规定“认为公共权力机关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侵犯本基本法第20条第4款、第33条、第38条、第101条、第103条和第104条规定的权利之一时,任何人均可提起违宪申诉。”[第九章第93条4a]其中,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宪法法院。德国宪法法院由联邦法官和其他成员组成,分别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选举产生一半。宪法法院的成员身份独立,不隶属于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或州的有关机关。对于法官的行为,基本法明确规定法官必须遵守基本法的原则。“联邦法官履行公务时,或者在履行公务之外违反基本法原则或州宪法秩序的,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联邦议院的请求,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命令将该法官调任其他职务或令其退休。属故意违法的,可予以免职。”[第九章第98条(2)]
(三)违宪审查的客体:全体公民
德国违宪审查的客体包括全体公民,具体而言包括政府机关、社团、普通公民。通常情况下,违宪审查制度的首要审查客体就是政府机关,特别是政府机关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或其他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德国宪法法院主要是通过这一方式来审查政府机关是否存在违宪。对于政党,基本法规定“政党宗旨或党员行为有意破坏或推翻自由和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有意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生存的,该政党属违反宪法。”[第二章第21条(2)]对于普通公民,基本法规定“人人享有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不得违反宪法秩序或道德规。”[第一章第2条(2)]
(四)违宪审查的裁决:弹劾总统案、政党违宪以及法律法规等
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裁决范围包括了对弹劾总统案的裁决、政党违宪的裁决、法律法规的裁决、国家机关争议案件的裁决、宪法诉愿案件的裁决等。对于弹劾总统的裁决,基本法规定“对联邦总统故意违反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可向邦宪法法院提出弹劾请求。弹劾案须至少有四分之一联邦议院议员或联邦参议院表决票四分之一的同意时方可提出。弹劾决议需联邦议院议员三分之二或联邦参议院表决票三分之分之一的同意时方可提出。弹劾决议需联邦议院议员三分之二或联邦参议院表决票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弹劾需由弹劾机关的一名委托代理人予以代理。联邦宪法法院确认联邦总统对于故意违反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负有责任的,可宣告联邦总统丧失职权。提起弹劾后,联邦宪法法院可以作出暂时命令,决定联邦总统暂时停止行使职权。”[第五章第61条]对于政党违宪的裁决,基本法规定“政党违宪由联邦宪法法院予以裁判。”[第二章第21条(2)]此外还有对法律法规的裁决、国家机关争议案件的裁决、宪法诉愿案件的裁决等。
三、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功能:对宪政秩序的保障
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当时的德国宪法被一步步践踏甚至被抛弃,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建立起完善而强有力的违宪审查制度,最终给德国和全世界人民带来巨大灾难。二战后的德国吸取了这一教训并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总体而言,德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发挥了保护宪政秩序有序运作的功能。具体来看,德国违宪审查制度保障了宪法的最高效力、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以及保障了政治体制的稳定。
(一)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
“没有监督,就没有宪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曾提出,“宪法或者是一低至高无上的法律,非普通立法所能改变;或者与普通立法处于同样的地位,立法机关想改变就改变,二者必居其一。……如果前者是正确的,那么一个违宪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如果后者是正确的话,那么从人民的立场上看,他们想要限制的权力从本质上仍然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宪法必须按照它的条款规定对它创建的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在内)加以限制,否则又何必制定宪法呢?!”。违宪审查制度的首要目标就是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使宪法所确立的目标和原则得到有效实施。德国宪法与其他国家一样,是该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性质、政府组织形式、国内外政策原则以及人民的基本权利等,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和个人都不能破坏或违背宪法的规定和原则。德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使之不受破坏。在德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发挥主导性作用的是德国宪法法院,德国宪法法院的功能是使德国国家机关的运作符合宪法的规定,当宪法的规定和原则受到破坏时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和补救,以维护宪法的最高效力。
(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宪法规定了德国公民享有非常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维护人的尊严、个性自由发展权、生命权、身体不受侵犯、人身自由、平等权、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言论自由、婚姻、家庭、非婚生子女、受教育权、集会自由、通信、邮政和电信秘密、迁徙自由、职业自由、住宅不受侵犯、财产权、继承权和财产征收、社会征用、国籍变更和引渡权、避难权以及请愿权等。德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限制政府及其附属机构的权力和行为来予以保障。德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但如果只有宪法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利会获得充分的保障,魏玛共和国时期就是如此。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中述到:“凡掌权者,往往滥用权力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德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宪法的运作并在此基础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进而保障了德国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三)保障政治体制的稳定
德国违宪审查制度保障了德国政治体制的稳定,具体而言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体现为政府组织形式的稳定。德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德国珠政府组织形式,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执政者及其他政治力量都难以改变政府的组织形式。从而使政府组织形式及其权力结构得以较为稳定地延续下去。其次,体现为政治运作的稳定。德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与民众间的权力关系以及不同权力机关间的权力划分,也明确规定了权力运作的规则从而使国家机器得以有序地运转。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各权力机关、团体和个人依照宪法的规定和原则行事,从而保障了政治运作的稳定性。第三,体现为政治观的稳定。政治制度往往与政治观密切相连,稳定的政治制度往往会起到固化政治观的作用。处于某一政治制度的环境中,往往会出现与之相对应的政治观。德国违宪审查制度使德国的政治制度处于较稳定的状态,从而使德国社会的政治观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结束语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挖掘其精髓以资借鉴。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至今依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胡锦涛总书记曾说过,“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对于中国而言,德国违宪审查制度有可供参考和借鉴之处,同时也需学者和政府的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1]白钢,林广华.宪政通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51页。
[2][美]C.H.麦基文著,翟小波译.宪政古今[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0页。
[3]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M](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77页。
[4]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3页。
[5]白钢,林广华.宪政通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63页。
[6]参见龚祥瑞.论宪法的权威性[M],载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186页。
[7]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1年。
[8]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人民日报,2002年12月05日,第1版。
The Analysis of German Unconstitutionality Review System
LIANGTian-ming
(Guangxi CityCollege,Chongzuo532100,Guangxi)
German unconstitutionality review system has gone through multiple stage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different stage has different unconstitutionality reviewsystem.Germany has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perfect unconstitutionality reviewsystem after the lesson of Weimarer Verfassung.Of the current German unconstitutionality review system,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is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personal behavior,the subject of unconstitutionalityreviewis Constitutional Court and the object are all citizens,the award for the unconstitutionality reviewinclude the case of impeach the President,un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parties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Germany's current unconstitutionality reviewsystem is working to protect the operation of constitution,the specific embodiment is the protection of the supreme effect of constitution,ensuring people's basic rights,guaranteeing a stable political system.
Germany;unconstitutionalityreview;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constitution
D921
A
1671-5004(2012) 03-0027-03
2012-5-21
梁添明(1982- ),男,广西桂平人,广西城市职业学院思政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