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供需角度分析车险费率市场化
2012-08-15田晓丽
□文/晋 颖 田晓丽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
在经济全球化和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保险市场开放力度不断增大,费率市场化成为我国保险市场改革的前沿阵地。在经历了2003年开始的车险费率市场化第一轮改革的冲击后,2009年北京地区的商业车险开始实行费率浮动方案,在比较完善的商业车险信息平台的支撑下,车险费率浮动制度得以顺利实行。2010年6月深圳地区的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也轰轰烈烈展开。日前保监会向财险公司和各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实行了5年的全国商业车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有可能终止。本文将结合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从供给和需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为后续即将展开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作为商品供给者存在的问题
1、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保险公司作为商品的供给者,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的优劣、所提供服务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保险产品在市场上的需求和交易量。车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射幸性、附和性、专业性是其主要特点,因此保险产品,也就是保险单条款内容的设计至关重要。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如果保险产品的设计不能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就很难提高保险产品的销售量,也就会成为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中的瓶颈之一。
具体来看,车险产品主要存在保单条款单一、同质化严重,条款内容不容易理解、存在不合理地方,风险责任和投保人实际风险状况不符,产品设计和定价没有充分结合各种可能因素等诸多问题。例如,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涉及到对“第三者”范围认定的问题,但是对于“第三者”的范围界定和实际应用的具体解释,存在以家庭为单位划分还是以是否在车上进行划分的分歧,并且以家庭单位进行划分也存在是按照户口本还是按照实际居住情况不同划分的分歧。车险在条款解释上存在的分歧还有很多,如果不能明晰这些解释,在产品设计上突破这一困难,将会极大地制约车险市场费率化进程。
2、非寿险精算制度不完善。车险在厘定费率的时候,主要取决于纯保费和附加保费。纯保费等于本公司依据过去的损失概率预测的未来的期望赔偿成本;附加保费是基于保险公司的手续费、佣金和固定成本等各种费用支出制定的。纯保费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底线,保险公司间良性的价格竞争,应当是在附加费用和附加利润的范围之内进行的。准确厘定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是非寿险精算的内容之一。要想改变目前车险市场“两头难、中间紧”代理手续费过高现象,使车险定价回归理性,也要非寿险精算制度不断完善发展作为技术支撑。可是,在我国非寿险精算制度建设中,一方面缺乏来自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车辆损失的精确数据;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目前已初步构建了寿险精算体系,但是在财产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中非寿险精算人才仍然非常紧缺,非寿险精算制度仍未建立。
3、保险公司存在大量不规范经营行为。市场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最可贵之处在于它提供了一种秩序,在其中,所有的参与者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而且必须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则,如诚信、守法等。由于在保险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加上我国目前监管不到位、相关车险法律缺失,造成市场秩序混乱,车险市场的改革进程乃至于一系列的创新都会变得无所适从。为了占领车险市场,争夺保费,很多财产保险公司会采取不正当竞争乃至恶性竞争的手段,比如保险欺诈、过度降低保费、代理人违规展业、诋毁竞争对手、挖同行墙脚、权利干预、商业贿赂等。
4、商业车险盈利能力差,效益不好。2006~2009年全国财险行业承保业务(不考虑投资收益)连续三年经营亏损。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的测算,2009年全国财产保险市场承保利润将初步打平即综合成本率为100%。其中,从各险种赔付率数据来看,车险经营亏损问题是整个财险承保业务多年亏损的关键所在。2010年全国财险行业承保业务(不考虑投资收益)实现盈利,综合成本率降至97.33%。这是自2005年以来财险行业首次盈利。虽然作为财产保险公司,2010年首次出现盈利,但是车险经营盈利能力较差,经营效益不好的现状,再加上费率市场化的必经之路是把目前通过保单获取手续费的“暗折暗扣”转变为通过费率市场化的“明折明扣”,其初期表现是整体费率下降。在费率整体下降情况下如何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提高车险的盈利水平成为当务之急。
(二)广大消费者作为商品需求者存在的问题
1、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承保易,理赔难。在车险产品的销售和理赔过程中,由于存在大量不规范行为,保险公司对保险销售“宽进严出”,核保承保松,理赔服务难,尤其在车险理赔中普遍存在“惜赔”现象,导致广大消费者购买车险后因为理赔难不愿意续保或者根本不愿意再次购买车险产品;其二,费率市场化进程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比如,随着保监会放开费率厘定限制,必然会在短期内造成车险费率的下降,各大保险公司在竞争中为了占领保险市场,可能出现牺牲成本来提高销售业绩的现象,从而最终导致偿付能力下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进一步陷入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不信任的恶性循环。
2、普通消费者很难从价格区分保险商品的优劣。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许多保险专家都很难从保险单表面看出产品的优劣,更不用说对保险知之甚少的消费者能够对专业的车险进行区分。
随着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大部分车险费率会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是有些具有实力的保险公司会根据车险产品的保障程度、服务质量提供一些费率较高的车险产品。在激烈的竞争中,由于保险知识的欠缺,广大消费者可能只会通过费率的高低来区分产品的好坏,而忽略了车险产品本身所蕴含的责任大小、理赔时效、防灾防损等一系列内在服务,导致“略币驱逐良币”现象的产生,使得稳健经营的保险公司退出市场,而大量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却继续存在,引发行业性偿付能力危机。
(三)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从监管角度存在的问题。2009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得到全面落实,通过实施“见费出单”和规范车险理赔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车险市场竞争环境,使得整个市场运行更加规范。但是,目前我国的监管模式是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而世界各国车险费率市场化均要求保险监管模式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为中心。同时在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中,对传统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在费率厘定、差异化条款、恶性竞争、理赔服务等的监管难度,如果保监会不及时对监管体系进行改善,势必会阻碍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
二、促进车险市场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推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建议
(一)保险公司作为车险产品的供给者在费率市场化进程中的改革建议
1、加大车险产品创新力度。结合当前车险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保险技术,大力推进产品创新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首先,从险种设计上,各家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改变以往险种同质化严重、保险责任与风险状况不对应的现状,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群开发适合的车险产品、细化产品体系,简化主险风险责任,增加附加险种类,通过投保使风险得到合理组合,真正让客户购买到与风险相对应的车险产品;其次,在具体条款设计上,做到清晰易懂、没有歧义,对歧义多和纠纷多的条款进行修订,设计出结构合理、内容翔实、语言通俗的车险产品;最后,保证车险产品保费和风险相对应,加大车险市场细分力度,增加诸如路况、通行密度、婚姻状况、是否饮酒、信用等级、受教育程度及职业等因子类型。
2、加强财险公司非寿险体系建设。我国保险公司精算基础较为薄弱,尤其是为车险实行差别费率提供技术支撑的非寿险精算制度还未建立,为了保障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提高车险产品的竞争力,防止车险恶性竞争,完备的非寿险精算体系成为关键因素之一。要制定和完善非寿险精算法规和精算制度,严格规范保险公司的精算行为,同时加大培养非寿险精算人才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引进海外精算人才。
3、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建设,提高自身竞争力。在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必然会加大市场混乱的局面,没有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将会给费率市场化带来更大的阻挠。所以,车险费率市场化初期,在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下,通过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为车险费率市场化铺平道路。首先,完善财产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其次,起草并实施《保险公司绩效考核及薪酬指引》等规章制度,加强财产险公司激励机制建设。
4、提高车险盈利能力,保障财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想在费率市场化初期改变费率下降对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财产险公司可以通过扩大网上投保模式、电话投保模式、手机投保模式、业务员直销方式等渠道,在为消费者提供许多投保便利的同时,减少车险销售环节代理费用的开支,提高车险的盈利能力;其次,增强财产险公司的定价能力,完善保险公司定价机制,实现竞争主体的科学定价,唯有如此,才能准确评估和核算自身经营成本、明确自身的盈亏平衡点,实现车险经营的盈利,最终提高财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
(二)多种途径塑造财产险公司诚信形象,提高消费者购买车险的信心。俗话说得好:“解铃还须系铃人”,目前出现的消费者对财产险公司的信任危机,根本上还要从财产险公司内控着手加以解决。首先,加强公司内控建设、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加强产品、技术、服务创新力度,研发出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其次,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厘定制度,实行浮动费率制度,风险和费率对应,提升财产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以深圳保监局数据显示为例,2011年3月1日开始,深圳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第一阶段工作——以商业车险费率与出险次数及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为核心的车险费率浮动新机制实施后,保单平均保费同比下降4.64%,综合赔付率保持57.85%。在实行浮动费率的同时,虽然费率水平下降,但由于报案理赔数和费用也在下降,保险公司综合赔付率基本稳定。
除此之外,对于公众而言,也会随着险企的系列变革,最终从服务商处真正感受到保险的保障功能、费率下降带来的实惠,体会到防灾防损的职能。各大新闻媒体也应该增加保险正面消息的播报,帮助公众恢复并转变对保险公司的认识,提升对车险购买的信心;最后,在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中,势必会出现差别化车险产品,保险学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发挥行业指导职能,建立一套产品评价体系,对于不同车险产品从保险责任的宽窄、服务范围的大小、费率高低等多方面给出综合评价,帮助消费者进行正确选择。
(三)转变监管模式,完善监管体系。车险费率市场化不同于自由化,在高度市场化下,保监会只是转变了监管模式,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中心转移,各家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厘定费率,也就是差别费率,保监会不再直接制定费率;监管方式的转变不意味对各大财产险公司放任自流,作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还要继续完善监管体系。首先,监管由直接转变为间接监管,并且采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等多种手段同时进行监管;其次,加强与车险有关法律建设,改变有关法律缺失的现象,为费率市场化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法律环境;最后,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统计代理制度,指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作为统计代理人,及时生成相关的精算数据和纯保费基准,为提高监管的准确程度提供服务。
三、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趋势
保险费率市场化不会一蹴而就,更不能急功近利,纵观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等亚洲国家和地区车险市场费率化均采取了渐进式改革、分阶段退行的方式,从启动费改到完全市场化,一般需要五至八年,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也要分阶段,循序渐进展开,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完成我国商业车险费率从严格管理机制向相对宽松的费率约束机制转变。在此阶段,我国车险市场费率不能完全放开,保监会应该选取几个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同时保监会对这些财产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方面都应作出严格要求。比如,保监会对这类公司在包括经营商业车险业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等等,作为开展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前提条件;与此同时,应该加强有关车险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相应的调控制度的建立,增强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素质,建立有关的技术部门,对各大保险公司的数据进行搜集和整理,合理划分车险风险区划,建立商业车险信息平台,为后续保监会将费率制定权下放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步,在初期法律和技术层面都初步形成之后,保监会也汲取了个大试点公司开展费率市场化的经验,可以逐步降低对费率制定的干预力度,由保险行业协会以市场供求状况为基础制定费率,并监督执行。
第三步,随着市场干预比例不断降低,在此阶段,保险行业协会结合我国汽车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按照风险区域划分不同开展配套汽车保险业务,真正使汽车保险产品从费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符合市场定价机制,使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在费率市场化的大潮下都成为受益者。
[1]黄永波.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及中小保险公司应对策略.金融会计,2011.2.
[2]周炯.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实证研究.保险研究,2009.10.
[3]阎建军.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生成机制研究.保险研究,2009.4.